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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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摘要:在讨论到如何处理以罚代刑这个问题时,我们更多关注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本身存在不足,对监督机制的探讨稍显欠缺。

同行政政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本身相比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两法”衔接监督机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法律监督现阶段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虽然在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正视存在着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四多四少”的不合理现象①。

追根究底就是由于整个移送机制以行政机关为中心,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着是否移送、怎样移送以及何时移送案件主动权,忽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导致”以罚代刑”现象屡禁不止。

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含义应当从行政机关为中心向检察机关转移,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并最终实现行政机关移送和检察机关监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为社会主义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一、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的必要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该文件的目的所在,那就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

由此可见,”两法”衔接机制建立之直接推动力就是实践中普遍存在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以罚代刑等导致打击犯罪不力,刑罚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笔者认为,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监督之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权力制约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其实就是国家为了满足在国家机构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需要。

目前,在越来越多的立法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下,更多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依法处理,这样不但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且有损法律权威,因此需要一个监督机构来发现并减少行政机关的渎职或徇私舞弊行为,督促其依法办事。

行政执法的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的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的注意事项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约、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活动。

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行政执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守一些注意事项,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一、遵守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执法依据和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以确保被处罚人享有其应有的权利。

二、注意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合法权威、规范有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

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注意保证被执法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执法过程中,切勿使用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恐吓、虚假诉讼等手段。

三、注重执法过程的公正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正严明,不偏袒一方,不压制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坚决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在制定处罚决定时,应当仔细核查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确保执法过程的效率性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应当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监管。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五、注重协调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作为公共服务管理的重要力量,应当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执法工作。

同时,也应当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借助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在其开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程序合法、过程公正、效率高效等问题,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确保执法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成效,为社会公正与法治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的建议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的建议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的建议以下是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1. 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并建立联系机制。

这一机构应该由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调查、审判等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工作网络。

2.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各个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起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系统,确保相关信息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流动,并及时更新。

此外,还应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多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提高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效率。

3. 建立案件交接制度。

监察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完成工作后,应及时传递相关案件材料给检察机关,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此外,还应建立定期研判案件的机制,及时交流和总结衔接工作中的问题与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 加强审查逮捕决定的程序监督。

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决定的监督,确保逮捕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

检察机关也应当对逮捕决定进行审查,确保相关证据合法有效,并及时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5. 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和鉴定工作。

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应共同努力,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和鉴定工作,确保相关证据真实、完整,并能够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

6. 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对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罚金缴纳、刑期执行等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给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构,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协作和共同努力,通过信息共享、案件交接、程序监督、证据保全和鉴定、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措施,确保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顺畅衔接,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司法衔接制度

司法衔接制度

司法衔接制度篇一: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思考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思考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方观点涉嫌犯罪案件应在哪一个阶段移送?执法实践对此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嫌犯罪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移送。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立即将案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不再作行政处罚。

该观点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原5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1999年7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作出《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据此,有相当多执法人员认为应当案前移送。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案后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该观点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相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衔办发﹝2004﹞3号【发文日期】2004-09-01【实施时间】2004-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农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各隶属海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衔接机制成员单位名单》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一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范、有效运行,增强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整规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机制坚持相互尊重、不干涉成员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积极配合、促进执法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衔接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不断增强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与配合,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顺利、有效衔接。

第四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衔接机制的各项工作中,应当遵守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规定和制度要求,对接触、了解的其他成员单位的涉密文件或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执法很好地衔接起来

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执法很好地衔接起来

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司法很好地衔接起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及时的衔接机制,不仅有利于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打击,而且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自从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以来,通过各级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工作联系,推动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共同打击各类犯罪的力度。

但由于在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再加上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沟通渠道不畅,衔接机制不健全,法规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政管理对象中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现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体会,通过对衔接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构建衔接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操作的实用性等方面做一些粗浅探讨。

一、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是认识不统一,执法难以形成合力。

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本属于不同的执法体系,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强,客观上形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的交叉现象,这类犯罪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再加上两部门缺乏很好的沟通、了解,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在罪与非罪、犯罪证据的鉴定、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致使一说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问题时,刑事执法部门往往过大地强调了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问题的严重性,而行政执法部门也过大地夸大了刑事执法部门“以刑抵罚”的严重程度。

认识不统一,不单给案件移送工作人为地设置了障碍,而且严重削弱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客观上造成了质量技监行政案件查处中实际发生案件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追求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四多四少”现象增长。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_王小波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_王小波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王小波(陕西省合阳县烟草专卖局合阳县715300)摘要: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遏止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能够进一步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提前介入机制和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并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信息交流,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关键词: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体制度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

然而,如何建立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研究的课题。

在烟草领域,加强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有效打击涉烟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为实现行政目标,维护社会经济与生活秩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程序实施法律规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采取管理和处罚的行为。

刑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话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有关查处部门在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是已经触犯刑法,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的违法行为,是不仅属于其他部门法调整并且必须得由刑法调整的违法行为,因此,有些犯罪行为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如烟草领域生产、销售假烟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常常联系紧密,在执法对象上存在竟合,相互衔接,需要过渡。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及时移送与处理犯罪案件的重要保障。

二、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具有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的关系。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王小波(陕西省合阳县烟草专卖局合阳县715300)摘要: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遏止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能够进一步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提前介入机制和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并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信息交流,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关键词: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体制度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

然而,如何建立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研究的课题。

在烟草领域,加强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有效打击涉烟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为实现行政目标,维护社会经济与生活秩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程序实施法律规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采取管理和处罚的行为。

刑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话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有关查处部门在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是已经触犯刑法,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的违法行为,是不仅属于其他部门法调整并且必须得由刑法调整的违法行为,因此,有些犯罪行为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如烟草领域生产、销售假烟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常常联系紧密,在执法对象上存在竟合,相互衔接,需要过渡。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及时移送与处理犯罪案件的重要保障。

二、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具有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的关系。

检察机关“行刑衔接”的功能演变及社会管理剖析

检察机关“行刑衔接”的功能演变及社会管理剖析

检察机关“行刑衔接”的功能演变及社会管理剖析作者:左腾宇凌忆光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3年第04期[摘要]行刑衔接机制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行政权接受检察监督的一个平台。

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制度中的职能、定位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历程。

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职责、行使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一般监督,具有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本质属性。

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履行管理社会秩序、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执法义务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将该案件移交或移送刑事案件管辖机关处理而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管辖机关之间发生的程序性事务,称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

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理论界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实务界分别对两法衔接程序机制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实践运作。

本文从结合社会管理理论和实践,阐述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制度价值的演变历程,论述检察机关作为行刑衔接制度主体,对社会有序治理所具有的功能。

一、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的功能演变有学者认为,行刑对接模式,先后经历了单一式衔接、单位联络式衔接、信息共享式衔接、检察调查式衔接的过程。

[1]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作为监督机关,检察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其监督具有专门性、国家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赋予检察机关判断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权力是有法理根据的。

[2]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中的制度价值,呈现从无到有、从弱化到逐步强化的演变过程。

1.主体演变: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主次的异位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首次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也就是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并没有把检察机关列入衔接主体。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审办法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审办法发[2004]54号200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计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案件移送工作,促进审计监督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各级审计机关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移送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计程序合法。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确要 求 。 在 此期 间 ,从 中央到 地方 ,各部 门之 问 逐步 重 视 和 加 强 了联 系 ,通 过会 签 意见 、会 议 纪 要 、联 席
合开展专题凋研活动 ,研究制定预 防和打击经济犯
罪 的措施 。
五是 建 立案 件 移送 制度 。行政 执 法机 关 、公 安
机关 、监察机关和人 民检察院等在执法活动中,发
渎职侵权工作而言 ,近年来行政执 法机关移交检察 机关 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只有 4件 ,明显脱离客观 实际 。这种状况直接导 致犯罪得 不到应有 的追究 , 表现为 “ 法网恢恢 ,疏而有漏 ”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相衔接机制 ,可 以使犯罪得到应有的追究 。
f 建立 行政执 法与刑 事 司法相衔 接 机制 是 维护 三)
就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 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可能 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
在相 关 职能 部 门调查 处 理 的 同时 ,通 知人 民检察 院 及 时介 入 ,防止 渎职 侵权犯 罪 证据灭 失 。 四是 建立 情 况 通报 制 度 。行 政 执 法机 关 、公 安 机 关 、监察 机关 和 人 民检 察 院 相互 通 报一 个 时 期违 法 犯罪 活动 的规 律 、特 点 和趋 势 ,定 期 或不 定 期联
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分
则第九章 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涉嫌渎职犯罪 ,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 的案件 ,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 的检
9月,国土部 、高检院 、公 安部联合下发 “ 关于 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移送涉嫌 国土资源犯罪案件 的
若 干意 见 ” 。9月 2 ,最高 法 、高检 院 、公 安 部 、 81 3
办” 、公安部联合下发了《 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 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为 ,以此促 进 行 政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的有 效 衔 接 。20 06年 1 2 月 6日 ,上 述 部 门又在 此基 础 上联合 颁发 了《 于在行 政执 法 中及 时 关 移送 涉嫌犯 罪 案件 的意见 》 ,进 一步 明确 了衔接 机 制 的各 项具体 工 作 。 ( )0 2月 9 日,在 中央 领 导 的重 视 下 , 五 21 1年 中 央办 公厅 、国务 院办公 厅 转 发 国务 院法 制 办 等 部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下侦监部门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下侦监部门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下侦监部门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摘要]长期以来,很多行政执法机关都反映对移送刑事案件的后续办理情况不掌握,同时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亦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无法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三打”主力军的作用。

文章简析了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是确保“三打”成效的重要举措,可以保证“三打”工作有效开展,该机制也是“两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两法衔接;机制;立案监督一、自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以来的基本情况2000年10月,全国范围的一场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展开了。

在此次整顿市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随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发案数的逐年增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办数也相应在增加,但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却与之并不相称。

有些地方的案件还呈下降趋势,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畅的问题,造成刑事司法机关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

自此,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而拉开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大幕。

该《规定》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并推动运用这一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完善。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2004年3月至2005年底又部署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这两项活动促进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相互衔接工作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相互衔接工作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相互衔接工作机制的问题及完善作者:张潜刘奕彤来源:《活力》2011年第16期[关键词]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机关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尤其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及时移送刑事立案,其目的是监督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方面的能动性,对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进行整合,以形成打击合力,达到规范、制约行政执法权的目的。

在我国,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着“三少”的情况,一是移送的部门在全部行政执法部门中占的比例少;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全部查处案件中所占比例太少;三是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能够达到立案标准的少。

一、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是移送意识差。

二是业务水平欠缺。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驱动的问题。

四是移送案件工作机制不健全。

五是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依法承担着立案监督的职责。

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主要对象为公安机关,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则很少或未涉及,加之移送案件程序缺乏规范,使得此类案件移送难以得到切实监督。

二、加强检察机关“移案监督”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形成合力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第二,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对于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

三、目前检察监督面临的困难(一)缺少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二)缺少归责机制四、对强化检察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几点设想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我们认为可以两个阶段来实现。

第一,实践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当前应该从两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各地检察机关应当以当前国家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建设中的重要工作机制之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逐步显现和突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已成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如何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特别是加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已成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依据和意义(一)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符合国家权力制约的政治理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可上溯到国家权力制约这一政治理念。

从政治学理论看,权力制衡是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思想,任何权力运行过程都不是单纯权力意志的体现,而是权力限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互动过程。

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权力。

由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宽泛性特点,又使其成为最不愿接受监督、最难以监督的国家权力。

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予以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证行政权的规范有序运行。

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正是从权力运行机制的层面,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执法领域人手,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使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保持必要的配合,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契合查处和追究犯罪的客观规律如果说行政权的至高目标是效率优先,并依赖人的智慧来保证其正确性的话,那么司法系统则追求公正优先,通过控、辩、审的平台分析研究纠纷的实质并以理性的方式来裁决来保障公正,这就是行政与司法系统的差异所在。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二元格局及其法治后果——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经验为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二元格局及其法治后果——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经验为例
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ꎮ 可见ꎬ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 两法衔接” 制度中属于专门的工作协调机构ꎬ并不承担
执法和司法的实体工作ꎮ 本文着力于关注“ 两法衔接” 的执法与司法实践ꎬ因此暂不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列入讨论范围之内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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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其他部门分别颁布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
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两部
规范性文件ꎮ 2011 年 2 月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八部门共同制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的合作-对立二元格局ꎮ 部门间的组织合作体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
机关的“ 案前” 联合ꎬ而部门间的组织对立则表现为人民检察院与执法部门的结构性冲突ꎮ 上述二元
格局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组织原因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目标责任制下容易达成共识ꎬ它们
为完成相近的目标任务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ꎮ 人民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却缺乏监督手段ꎬ在监
第一ꎬ预设模式强调执法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案件ꎮ 长期以来ꎬ行政处罚所获罚金
是执法部门的重要收益来源ꎬ为了保护部门利益ꎬ执法部门倾向“ 以罚代管” ꎮ “ 有案不移” 问题构成了
行刑衔接的主要障碍ꎮ 预设模式强调执法部门的移交职责ꎬ就是为了克服上述问题ꎮ 第二ꎬ预设模式不
仅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既定的法律监督职能ꎬ还强调其应当积极介入行刑衔接的全过程ꎬ在执法部门移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_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_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摘要: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涉及到司法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问题,关系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

侦查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移送案件时,不可避免要对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效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了定位,但是受制于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不健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仍面临不少障碍,亟待加快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实质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以罚代刑;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传统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长期以来,在证据法学上存在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实质证据理念,认为事实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据;另一种是形式证据理念,在强调证据客观性同时,特别强调证据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随着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形式证据观在实务界得到更多的认同。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8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材料”取代“事实”,肯定了证据存在真假的问题,并将形式合法性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

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2条新增加了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先行查处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转换才能适用,这就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类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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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甘甘甘甘甘甘甘甘甘肃肃肃肃肃省肃肃肃肃肃省工省省省质省省省省省商国地新量公商文审农行家方闻技政税税出术监安务化计牧管理务务版督厅厅厅厅厅局局局局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甘甘肃肃肃省省省烟环物草境专保价卖护局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检会[20xx]12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经(商)贸局(委、处)、文化出版局、审计局、农业(牧)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检疫局、物价局、烟草局、环保局、人行中心支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要求,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

具体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做到互通情况、信息共享。

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每季度向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及结案等情况;检察机关每季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

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般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方轮流主持,行政执法机关一方商请由省整顿办主持。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提议需要研究事项的一方主持。

三、强化案件移送工作,及时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各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向检察机关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及案件基本情况等备案材料。

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及媒体曝光的,或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经协商同意,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

必要时,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

经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接到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于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机关,同时应将案情和处理依据通报检察机关。

四、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促进立案侦查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将不立案理由局面答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使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在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提前介入,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引导侦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

二○○四年六月二日篇二:basicsituationof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ibasicsituationof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 yRights两条途径,并行运作atwo-wayparallelprotectionmode,namely,administrativ eandjudicialprotection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tateadministrationofindustryandcommerce新闻出版总署thegeneraladministrationofpressandpublication 海关总署generaladministrationofcustoms国家版权局statecopyrightbureau国家林业局stateForestryadministration公安部ministryofpublicsecurity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people’scourt最高人民检查院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thenationalworkinggrouponipRprotection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thenoticeonstrengtheningcooperationandcoordinationi ntheworkofinvestigatinganddealingwithcriminalcasest hatinfringeup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Regulationsonthetransferofsuspectedcriminalcasesbya 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organs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opinionsonincreasingworkcontactsbetweenadministrati velawenforcementorgansandpublicsecurityorgansandpeo ple’sprocuratorate日常监管routinemanagementandsupervision专项治理specialcrackdowncaimpaigns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thenationaltVandtelephoneconferenceonrectificationa ndregulationofthemarketeconomicorder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theawarenessofthegeneralpublicaboutipR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weekforpublicizingtheimportanceofipRprotection 公益广告publicinterestadvertisements知识产权圆桌会议around-tableconferenceonipR特殊标志管理条例Regulationsontheprotectionofspecialsigns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Regulationsontheprotectionofolympiclogos外商投资企业foreign-investedenterprises定期沟通协调机制amechanismforregularcontactandcoordinationiipatentprotection专利法thepaten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专利法实施细则theRul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patentlaw专利代理条例Regulationsonpatentcommissioning专利行政执法办法proceduresforthe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oflawsconc erningpatents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Regulationsontheimplementationofcustomsprotectionof patentRights专利合作条约thepatentcooperationtreaty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theRegulationsontheprotectionofthelayoutdesignof integratedcircuits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theworkprogramonstrengtheningtheenforcementofthelaw s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launchingaspecialla wenforcementcampaign专利审查体系patentexaminationsystem中国专利局thechinapatentoffice专利管理机构patentadministrativeorgans专利代理patentcommissioning专利技术转让中介intermediaryservicesforpatenttechnologytransfer 专利技术评估patenttechnologyevaluation专利申请patentapplication国内申请domesticapplication国外申请applicationsfromothercountries发明专利inventionpatents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modelpatents外观设计专利exteriordesignpatents专利侵权/纠纷案casesinvolvingpatentinfringement/patentdisputes 冒充专利案casesofpatentcounterfeits假冒他人专利案casesofunauthorizeduseofothers’patentsiiitrademarkprotection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 tyRights商标法thetrademarklaw商标法实施条例theRegulation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trademarklaw 商标评审规则thetrademarkassessmentRules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provisionsontheRecognitionandprotectionofwell-known trademarks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proceduresforthemanagementandRegistrationofcollecti vetrademarksandcertificationtrademarks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proceduresfortheimplementationofmadridagreementfort 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trademark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he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 rty商标印制管理办法proced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theprintingoftradem arks商标统一注册theunifiedregistrationoftrademarks 商标注册程序trademarkregistrationprocedure商标注册申请applicationsfortrademarkregistration服务商标servicetrademarks集体商标collectivetrademarks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trademarks公众熟知的商标trademarkswellknowntothepublic立体商标three-dimensionaltrademarks颜色组合商标colourcombinationtrademarks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s地理标志geographicalmarks注册商标专用权therighttoexclusiveuseofregisteredtrademarks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 侵权假冒商标标识counterfeitingtrademarklogos追究刑事责任pursuecriminalresponsibilities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specialcampaignsonipRprotection各类商标违法案件law-violationcasesinvolvingtrademarks商标一般违法案件commonviolationsoftrademarklawsandregulations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casesinvolvingtrademarkinfringementandcounterfeitin giVcopyrightprotection著作权法thecopyrightlaw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Regulationsontheprotectionofcomputersoftware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Regulation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copyrightlaw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proceduresfortheimplementationofadministrativesanct ionsconcerningcopyright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Regulationsonthecollectivemanagementofcopyright 版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体系thesystemofcopyrightadministrativemanagementandlawe nforcement侵权盗版copyrightinfringementandpiracy公安部departmentsofpublicsecurity工商部administrativeorgansforindustryandcommerce 新闻出版departmentsofpressandpublication文化部culturaldepartments版权社会服务体系copyrightpubicservicesystem版权集体管理机构copyrightcollectivemanagementorgans版权代理机构copyrightagencies版权保护协会copyrightprotectionassociation相关行业协会professionalassociations权利人组织organizationsofcopyrightholders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thecopyrightagencyofchina中国版权协会copyrightsocietyofchina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thechinacopyrightsocietyofworksofmusic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opyrightprotectioncenterofchina中国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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