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学 概 述
犯罪学(第四版)课件第2章
(二)古典犯罪学派的主要观点
1.基本原则。古典学派的思想和学说,深受启蒙哲学家的影响,其中包含了大量哲学性质的观点和术语; 特别是包含了下列基本原则。(1)理性原则。(2)享乐原则。(3)惩罚原则。(4)人权原则。(5)适当 程序原则。这些原则体现在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刑罚论和立法与司法等方面的论述之中,构成了古典学派 最基本的观点。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理论
一、概述
犯罪心理学理论是在研究犯罪的心理方面或者犯罪心理的过程中提出的理论学说。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探 讨人格、道德发展、学习、智力、精神疾病等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尽管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 领域,而且曾经在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但是,这方面的研究似乎没有明显的“学派”。在早期,犯罪 “心理学”的研究者主要探讨邪恶的灵魂或魔鬼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后来,随着现代心理学的兴起,心理学的 理论和方法大量应用于犯罪研究,使现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一度成为犯罪学理论的主干,吸引了许多学者从事 这方面的研究,发表了大量重要的研究成果。这个时期从19世纪后期开始,其顶峰时期稍晚于犯罪生物学理论 的兴盛时期。不过,犯罪心理学研究高潮的回落,要比犯罪生物学理论缓慢一些,持续时间也要长一些,甚至 可以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一直持续到今天。当代有关犯罪问题的所有重大研究都包含了心理学方面的内容。 “犯罪心理学”最早于1790年出现在德文中。1790年,明希在纽伦堡出版了《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 响》一书。此后,犯罪心理学一词逐渐流传开来,以犯罪心理学为名的论著也相继出版。1897年,奥地利犯 罪学家汉斯·格罗斯的著作《犯罪心理学》出版,标志着现代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二、犯罪人类学派
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述评
切萨雷·龙勃罗梭,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犯罪学史上最重要的开拓性研究者之一。
龙勃罗梭于1835年生于维罗纳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曾任军医、精神病院院长、都灵等大学的教授。
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思想是天生犯罪人论,然而也是最有争议的理论。
生来犯罪人学说是龙勃罗梭在运用体质人类学等学科的方法进行大量的人体测量、尸体解剖和对获得的资料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
他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行为与心理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一经问世,立即遭到了许多批评,然而我们却不能否定其学说的历史价值。
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时代背景的烙印,或许这可谓之历史的局限性。
对一种学说不可能全盘地套用,也不可全盘地否定。
虽然龙勃罗梭关于遗传决定犯罪的理论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类,对过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为基础的人类观和刑法理论给予冲击性影响,我们不得不佩服他丰富的想象力。
当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时,能够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综合论,从这点上说龙勃罗梭不愧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家。
尽管随着研究的深入,龙勃罗梭的观点受到彻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对此,我们需要的不是一种判决,而是一种判断。
而判断又离不开判断者,只有那种由人性深处的自我意识所创造的意志,才能于不同的人际之间实现这种选择:一句名言说道,什么样的人选择什么样的哲学。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别人的批评影响,龙勃罗梭逐渐认识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他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
犯罪学课堂笔记
第一讲犯罪学导论第一章犯罪学概述一、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处罚;[许]P3,[王]P67;社会:1、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要素:人,环境,文化;3、结果分层我国四种分层理论:(1)十阶层理论;(2)社会断裂理论;(3)倒丁字形理论;(4)四个利益集团理论;“十阶层理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的需要群体犯罪现象三、犯罪学的概念[许]P3;五、犯罪学的功能1、认识功能:认识规律(犯罪规律)2、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3、促进功能:促进刑法的发展意志自由21世纪刑法的趋势:(1)刑罚的轻型化((犯罪多元论);(2)死刑的废除;六、研究犯罪的态度和方法(一)态度1、采取现实主义2、消除对犯罪人的偏见和差别观念3、不要被犯罪学常识所迷惑4、树立正确的研究伦理观念(1)知情后同意(2)资料机密性原则(3)价值观中立(4)研究与资助(5)对研究对象的干扰与损害尽量减少(二)方法论1、树立因果关系理论,用因果关系分析每一个犯罪现象;2、树立整体观;(三)具体方法1、群体比较法2、对特定对象长期跟踪研究法3、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4、案例研究5、犯罪人的经历分析(发达犯罪学)6、大量抽查方法七、犯罪学和现代社会1、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对犯罪的态度国家社会有时与犯罪学对待犯罪的态度是一致的,但有时也存在差别;国家与个人对待犯罪的态度有时二者存在着紧张关系;2、情报化(信息化)社会与犯罪的关系信息化社会对犯罪手段、犯罪率、犯罪结构、犯罪类型的影响;3、老年化社会与犯罪4、国际化社会与犯罪第二章西方犯罪学简史一、犯罪学产生之前的思想渊源(一)恶魔论:犯罪——恶魔附体——驱魔(二)原罪论:人类始祖犯罪《圣经》亚当夏娃(三)自然主义的经验论二、西方犯罪学的历史阶段(一)古典学派犯罪学1、背景:启蒙运动:人性(自由)、民主、科学2、犯罪观点:(1)自由意志论(核心观点):认为任何人只要达到年龄,除精神病外都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2)人性自私论:人是邪恶自私的,犯罪是人本性的体现;(3)功利主义、重利主义论:人不选择守法行为而选择犯罪行为是人们功利主义观念使然;3、犯罪预防的观念:(1)法律控制论(2)心理强制论(3)报应刑论4、评价(1)该种理论对当时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798年的法国刑法典就是依据贝卡里亚基本思想制定的;(2)由于过分强调自由意志,并作为社会施加刑罚的基础而忽视了其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与现实社会状况不符,因而使法国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了许多问题,如自由意志程度不同,个体差异、环境差异对自由意志也有影响,人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二)实证派犯罪学1、背景(1)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政府与民众都十分担忧;(2)各门现代科学(能力守恒、生物进化论)的发展,过去许多困惑的问题逐渐都得到了解答;[古典学派的犯罪理论很发达而社会犯罪却不断增加,说明古典学派的理论本身是有问题的] 2、杰出代表(1)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2)基本观点:否定意志自由,认为自由是被决定的;[现在观点:意志是相对自由的]3、龙勃罗梭(1)天生犯罪人①犯罪人在命运上是有与生俱来的犯罪倾向,是犯罪学上的变种;②犯罪人由于隔代遗传、退化等原因,具有区别于普通人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特征,而且可以标示出来;③犯罪人是野蛮人的返租者或者退化者,在体质上更接近于人类祖先;(2)理论产生的条件①犯罪统计学出现,用统计的方法研究犯罪;②头盖学、人像学、颅像学;③达尔文的进化论;(3)犯罪人分类四种: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一般天生犯罪人的特征:齿平、额头头骨突出、肩骨凸起、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斜眼、体毛不足;精神性犯的特征:视觉缺失、病态的虚荣心、纹身;杀人犯特征:冷酷、牙长、唇厚、目不转睛看着人;盗窃犯特征:面部表情非常丰富、东张西望;强奸犯特征:唇厚、发长、皮肤细腻;(4)犯罪对策[王]P55;龙勃罗梭的犯罪对策建立在他的犯罪学理论之上,处罚不是根据犯罪人行为,而是要与犯罪人的主观状况相一致;(5)评价A把研究的方法从思辨转向思辨与实证相结合,并注重实证的方法;B把研究的视角从人的意识领域转移到人自身的意识构造,寻找物质的意识基础,从而使犯罪学的走向具有现代意义;C在当时具有很大影响,也不乏追随者,是犯罪学产生的标志,D他的理论过于强调犯罪学的生物学原因和实证的方法,忽视了引起犯罪的其他社会原因,将引起犯罪的原因片面化、主观化,对犯罪人的人格描述也不精确;4、菲利(1)犯罪理论:提出犯罪三元论(自然因素、生理因素、社会因素)菲利十分强调社会因素,但更强调三者的综合作用;轻刑化犯罪多元论原因社会因素是指促使人类生活不诚信、不安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犯罪饱和论”:每一个国家始终存在某种某些犯罪,虽然有时会超越饱和度,但最终会回到饱和状态;刑罚无用(2)犯罪对策:认为刑事责任是社会防卫①犯罪政策应与犯罪人分类相对应,如对天生犯罪人应终身监禁;反对只用刑罚,主张从犯罪倾向的有无、强度入手;②社会改革方案应以预防为目的,预防应从整体上改善不良环境,“菲利提案”非刑罚方法:禁止垄断市场、禁止不良生育、设立平民服务的银行、贸易自由化;(3)评价①因著有《犯罪社会学》一书,首次使用犯罪这一概念,被称为犯罪社会学的鼻祖;②他对犯罪实证主义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他是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最大的拥护者;③提出了自己的犯罪理论,论述了实证主义犯罪学的方法,还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词;5、加罗法洛(1)犯罪理论①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道义责任论,坚持意志决定论;②最大贡献是在犯罪的法定主义之外提出了自然犯和法定犯;③在现象原理的解释,龙勃罗梭注重身体因素,而加罗法洛注重心理因素;④认为人类有两种属性,一是基于保护自己本能的利己情绪,二是基于保护社会的利他情绪,而利他情绪是一种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⑤自然犯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犯罪,自然犯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⑥法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
犯罪学重点(改)
犯罪学划线部分是重点的重点一.填空二.犯罪学的提出是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
三.犯罪学的使用是意大利犯罪学家拉斐尔·加罗法洛。
1.标志这犯罪学产生的三个观点:(1)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
(2)龙勃罗梭于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伦》。
(3)拉斐尔·加罗法洛将其1885年问世的着作正式命名为《犯罪学》。
2.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原因——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犯罪是一种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复杂社会现象。
四.犯罪学是刑法学的上游学科和基础学科。
五.西方犯罪学思想的起源: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是犯罪社会学的先驱4.观相学和颅相学的思想则是犯罪精神病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先驱5.古典学派的犯罪学观点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卢梭、康德、边沁理论基础:功利主义、唯意志论、自然法学、社会契约论6.约翰·霍华德1777年出版的《监狱概况》,为古典学派做出了一份典型的英国式实用主义的贡献。
7.犯罪人类学派——龙勃罗梭——犯罪学的奠基人,被誉为“犯罪学之父”。
8.生物结构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人类学基础。
9.环境改造理论——主张通过改造产生犯罪的坏境来消除犯罪的发生。
10.犯罪社会学派——龙氏的学生[意]恩里科·菲利“三要素论”:体质、地理环境和社会。
1.内分泌失调理论是由迪·独里奥提出2.染色体异常理论——犯罪行为的发生时犯罪人的染色体与正常人相比异常的结果(XXY:超男性)3.人种论——犯罪的产生与种族和民族有关。
4.犯罪心理理论:不适应理论、差别交往论、智力低下理论(1)不适应理论——人对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的不适应是犯罪和其他社会病态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它直接地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不适应。
(2)美国埃德温·萨瑟兰在其《犯罪学原理》中提出的“差别交往论”。
犯罪学
2、简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
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有被害人受攻击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和冲突模式,不同模式对犯罪的发生起的作用不同。
一、被害人受攻击模式
开始是犯罪人有计划有预谋的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犯罪人与被害人就构成一对矛盾并处于矛盾的运动状态。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特别是在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必然要进行面对面的接触,甚至身体的接触和较量。被害人在这样的情形中,或者顺从、或者试图逃离、或者消极对抗、或者公开反抗等,都表现出被害人在互动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也都有可能推动犯罪行为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由于采取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和主动的进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而被害人一开始由于毫无思想准备,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这类被害人称为理想的被害人或完全不自觉的被害人,在犯罪的形成上没有任何的过错,往往都是无辜的被害人,犯罪人应对犯罪的发生负全部的责任。
第二类犯罪倾向者和习惯犯。龙氏认为此类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称为偶发性犯罪人。
第三类称为激情犯或情感犯。认为此类犯罪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论及刑罚理论因其过分是强调运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其荒谬之处益膨。但也因其研究方法,实现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把刑法学的研究重心由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小转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上,并以此为依据主张刑法改革和处于个别化原则,有力地推动了缓刑、假释等行刑制度的发展,得到了刑法学界的普遍赞同。
被害人推动模式视被害人责任的大小不同又分为以下情形:(1)被害人的责任小于犯罪人的的情形。在这种互动关系中,被害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推动作用并不是被害人积极行为的结果,而是被害人的某些条件或者行为恰好为犯罪人所利用,而犯罪人积极地完成了该犯罪行为。比如,被害人举止轻浮、爱占小便宜等等。这种互动关系是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的互动关系,不是特定被害人的特定行为引起这种犯罪行为的,而是对于所有人来说,如果具有这些条件或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虽然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往往只限于一种广义的道义或道德责任,我们一般没有理由去苛责于被害人,犯罪人一般不能因此而减轻刑事责任。(2)被害人与犯罪人责任同等或者被害人的责任大于犯罪人的的责任。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诱发性的被害人。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了积极主动的角色,往往在追求某种非法或者是违反道德的目标,引起了犯罪人的反抗或者是防卫,从而造成了犯罪人加害被害人的结果,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诱发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从实质上来看,被害人可能是互动关系中最初的或者是本来的加害者,而犯罪人则是互动关系中最初的或者是本来的受害者,比如防卫过当的情况。这种情况被害人通常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一般应减轻犯罪人的责任。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犯罪学简答题
简述犯罪学与社会学之间的联系1从研究内容上看,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同时,犯罪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它是犯罪学和社会学的共同研究内容。
社会学从其本学科的研究角度出发,从社会结构、社会过程和社会条件对犯罪的影响入手,说明犯罪的社会病症,提出社会改良的政策和方案。
犯罪学也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和防控手段。
在这一点上,两门学科的研究内容是相互渗透的。
2从研究方法上看,犯罪学与社会学都以社会调查和社会统计为主要的研究方法,都以实证的和人文的研究方法为基础。
3犯罪社会学是在犯罪学和社会学基础上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既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也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观点:唯物观.辩证观.系统观犯罪研究的基本原则:1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原则.2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相结合的原则.3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结合的原则。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1确定选题阶段.2制定研究计划.3实施阶段.4对资料的处理、分析、总结阶段.5提出研究成果.简述犯罪现象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1犯罪的变现形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
犯罪是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紧密联系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犯罪形式。
2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在社会发展中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
犯罪的阶级性经历了一个由强到弱的发展历程。
3特定的社会变迁与经济进程对不同制度国家的犯罪现象产生相同的或相似的影响。
简述犯罪预测的作用1提供信息,为控制犯罪创造条件2为制定犯罪对策、采取防控措施提供预测根据3为犯罪预防规划工作提供基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综合治理的任务是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安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具体说有以下几项:1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罪犯教育学课堂PPT(2024)
综合性
涉及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 多学科知识。
实践性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导 罪犯矫正工作。
人文性
关注罪犯的人性、尊严和价值 ,强调人文关怀。
罪犯教育学研究对象及任务
研究对象:罪犯、罪犯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01
04
探索有效的罪犯矫正方法和手段。
任务 02
05
提高罪犯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合作企业资源对接及就业推荐
积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稳定 的合作关系,为罪犯提供实习和
就业机会。
定期举办招聘会和企业宣讲会, 让罪犯了解企业需求和就业信息
。
对接企业资源,为罪犯提供就业 推荐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
会并实现自我价值。
06
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挑战 应对
社区矫正工作现状概述
1 2 3
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基本建立
人格障碍
部分罪犯具有反社会型、 自恋型、边缘型等人格障 碍,这些障碍与其犯罪行 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罪犯行为模式识别与评估
犯罪行为分类
根据犯罪性质、动机、手段等因素, 可将犯罪行为分为暴力型、财产型、 性犯罪等不同类型。
行为模式识别
风险评估与预测
通过对罪犯的个人背景、犯罪历史、 心理特征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预测 其再次犯罪的风险等级,为制定个性 化的矫正方案提供参考。
罪犯教育学课堂PPT
contents
目录
• 罪犯教育学概述 • 罪犯心理与行为特征分析 • 矫正工作基本原则与方法论述 • 思想教育在矫正过程中应用策略 • 技能培训与职业发展支持措施 • 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挑战应对
01
罪犯教育学概述
罪犯教育学定义与特点
犯罪学题目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1.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犯罪学主要是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2.龙勃罗梭:是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者、法医学者和犯罪学家,长期以犯人为对象进行解剖学和人类学研究,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
他是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
被视为犯罪学的鼻祖。
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及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的预防观。
3.犯罪区域分布:是指不同区域的犯罪分布情况,包括具体分布和类型分布。
4.亚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与主体文化相对应的组成部分,是局部文化。
5.转处:是指对应受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者或少年犯罪者改用其他非刑罚处罚的方式处理的方法。
6.被害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案件或经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人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7.犯罪的起伏律:是指无论犯罪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的时起起伏,波浪式的发展趋势。
8.犯罪高峰年龄: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犯罪率最高,犯罪行为最集中的年龄段。
9.犯罪暗数: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10.犯罪预防: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和养活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11. 犯罪治安预防:是指以公安保卫部门等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为主体,广大社会民众协同进行的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社会管理和控制的活动与措施。
12. 犯罪后预防: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为了防止其重新犯罪,而采取惩罚改造措施,进行心理、人格矫正,纠正其不良的心态和行为模式,重塑健康的人格和建立健康的观念体系。
13.模仿论:是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提出来的一种关于犯罪发生原因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人会因接受刺激和暗示而发生类似的行为。
是研究人依照一定的榜样实施特定动作和行为的过程的理论。
14.犯罪的时空条件:是指适于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抓捕的作案时机和情境。
中国犯罪学地位研究30年述评
关 键 词 : 罪 学 地位 ; 犯 学科 性 质 ; 学科 等 级 ; 述评
中 图分 类 号 : 2 .1 D9 4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3 1 9 ( 0 1 1 — 0 3 0 17 — 9 9 2 1 )3 04 — 3
此 只能 采用社 会 学 的研 究 方法 . 罪学 与犯 罪社会 学 犯
样 的认 识和 见解 , 争议 较 大 , 纳起 来 . 有 代表 性 的 归 具
观 点如 下 :
( ) 事法 学分 支学 科说 一 刑 该说 认 为 . 罪学 只 能是刑 事法 律科 学 体 系 中一 犯
个不 可 分割 的组 成部 分 。就刑 事法 律科 学 而言 , 它不
仅 包括 以刑 事法 律 规 范 为 主要 研 究对 象 的刑 法 学 和
刑事 诉讼 法 学 . 而且应 当包 括 以刑 事法律 规 范为 前提
并直 接 为刑事 法 律 的 目的服务 的其 他学科 . 中包括 其
犯罪 学 犯罪 学 的存 在 是 以刑 事 法律 的存 在 为前 提 的 : 罪 学 的产 生起 源 于 刑 事法 律 科 学 : 罪 学 的 阶 犯 犯
得犯 罪学 具有 了强烈 的社会 学 的特 色 这 个意 义上 从
研究 范 围 以刑 事 法律 为转 移…。
应 当说 .犯 罪 学 与刑 事 法 学都 以犯 罪 为研 究 对
作者简 介: 陈谦  ̄ (9 1 ) 男 , 建 长 乐人 , 国社 会 科 学 院 ( 京 10 2 ) 学研 究 所 博 士 后 , 国人 民 大 学 刑 法 学博 18 一 , 福 中 北 070 法 中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论述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采用了一系列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准确、公正。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解释。
在我国,我们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和主客观结合的理论。
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犯罪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而结果要素是指这种行动导致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指盗窃行为的实施,而结果要素是指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外在的犯罪行为和结果,还要求犯罪主体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时,具有实现犯罪目的的主观意图;而过失是指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过于轻忽或过于粗心的态度。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使得我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认定犯罪行为时能够更加准确和全面。
二、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具有一系列的构成要件,即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构成要件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是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依法办案过程中的准绳。
在具体犯罪中,不同罪名会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以盗窃罪为例,其构成要件包括物品所有权、非法侵占和使用犯罪工具等。
当这些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盗窃罪才成立。
构成要件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限制,还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紧密相关。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确立要兼顾法益保护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确保犯罪的定性准确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三、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判别犯罪是否成立的准绳,也是依法办案中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进行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证明标准等。
刑法分论第 一 章 刑法分论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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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具体的犯罪条文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 , 这 种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 而具 体的罪名往往或明或暗地包括在罪状之中 。 正 确理解和掌握罪状与法定刑的概念和种类 , 有 助于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刑法分则条文 , 依 法定罪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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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 有 罪刑 规范的 分则各条的 表述方式 , 均为 “…… 的 , 处 ……。”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某种具体 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 罪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 述
第一节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与意义 一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 自近代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以来,刑法学也 相应地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两大部分。刑法 总论以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刑法分论以刑法分 则为研究对象。作为刑法分论研究对象的刑法分 则,不仅指刑法典的分则,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 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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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法条竞合 , 又称法规竞合 , 是指由于法律错 综复杂的规定 , 使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 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 只能适用 其中 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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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 1.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 如上述盗窃枪支 、弹药 、 爆炸物 、 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必然构成 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 。 2. 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 3. 行为人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犯罪条文 , 它 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 系 , 也就是数个犯罪条文的基本性质 、 形式有相 同方面 , 而在内 涵 、 外延大小上有所不同 。
犯罪学综述漫谈
不 知是谁 曾告 诉我们 : 一个 叫柏拉 图的人 , 告诉 A 4 , 建 立 一个 公 平和 正 义 的理 想 国。有 一 有 他 -l 要  ̄
个 叫亚里 士 多德 的人 , 告诉 人们 , 家的稳 定 不应该 寄 希望 于人 民的道 德 , 他 国 而是 在 于平衡 。有 一 个 叫 毕达哥 拉 斯的人 , 他告 诉人 们 , 一切 中最伟 大的净化 唯 有无 所 为 而为 的科 学 , 能使 自己摆 脱 生之 巨轮 的 唯有 献 身科 学的哲 学 家。更有 孟德斯 鸠 、 德告诉 我们 什 么是 与 生俱 来的权 … 康 当然 , 当代 中国人 也在 用 自己的 心血诉 说 着 , 这种诉 说 是 对 阿凡 达神 喻 的 回馈 , 对 自由和公 正 的 是
青 少 年 犯 罪 问题
2 1 第 4期 0 2年
当人 类 用最现代 的 杀人机 器去 围剿 阿凡达 的 家园 , 让人 联 想起 的是 暴 力拆 迁和 暴 力执 法 , 想到 了 联
滥捕 滥 杀 , 想到 了网络 上的 只反 色情 不反 暴 力 , 想到 了重 刑 法典 , 让我 联 想到 了在 杰克 的 义无 反 联 联 也
或 者亲 临其 境者 , 道其 实 : 平 常常 而 已。这样 搞惯 了 , 知 平 溢美之 词 , 叹之 语 , 且作 为 阿谀逢迎 、 牛 赞 权 吹
拍 马 、 骗读 者之 勾 当 , 为知 情人 肉麻 脸红 三分 。其 二是低 调 。所谓 低调 就是综 述者 似大 师 、 高才 , 欺 很 似
体味 和践 行 。
犯 罪 学综 述漫 谈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 究所)
学术综 述乃 是我 国学界 通用 的一 种学术 研究 总结 方式 , 时下非 常盛 行 。 自然 , 犯罪学 综述 也不 甘落
(完整word版)犯罪学——答案
犯罪学试题一、简答1.简述犯罪黑数及形成原因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①立案不实,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
②受害不报,被害单位、群体和个人,因担心名誉受损、害怕遭到报复、不信任警方等种种原因没有投诉,不愿或不敢报案。
③犯罪知情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不报案.④犯罪行为人为逃避刑罚制裁,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以对抗警方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等。
2.简述促成犯罪发生的主体因素一、心理学因素1、本能因素2、人格因素3、感情因素4、智力因素5、能力因素6、认知发展因素7、社会适应不良因素8、精神疾病二、心理学因素1、年龄因素2、性别因素3、体型因素4、遗传因素5、神经生理学因素6、生物化学因素3.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是在正常情况下,犯罪现象的总量以及增减幅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的规律。
犯罪统计资料表明,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其总量都是继续增长的,但各年度之间有升有降,呈波动式变化,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累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
4.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P344)1、法制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调动公众参与原则4、具体化原则5、统筹协调原则6、科学化原则7、动态性原则5.简述犯罪现象的3个层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根据蔡雅琪版本整理)目录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 (2)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3)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4)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 (5)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 (6)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 (9)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 (10)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 (11)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 (12)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 (15)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
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
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张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
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
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
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1)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
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
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
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犯罪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页达到鼎盛;而在20世纪50-60年代走向衰落;至20世纪70年代则彻底得土崩瓦解;由综合主义也称折中主义代替..一、犯罪实证学派形成得历史背景1、现实原因——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由原来的农业国变为工业国;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联合体而进入垄断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厂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滥、家庭的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然而;德国于1870年制定、1871年施行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理论的批判声..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犯罪实证学派刑法便应运而生..2、犯罪学的发达学术理论的推动————支撑犯罪学发达的是科学的发展..eg.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念就受到了达尔文遗传概念的影响;其对犯罪人的分类就有精神病学的支撑..——还有实证哲学的指导..实证哲学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识;故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科学性..正是这种实证哲学推动了新派的形成..二、犯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一意大利——犯罪学三圣1、龙勃罗梭——新派创始人;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代表作犯罪人论..他的观点在早期主要受人种学、生物学的影响;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根据犯罪性格的不同特质;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4种: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偶然的犯罪人..龙勃罗梭早期重视对遗传而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研究;到后来涉及到了社会与自然等环境因素;逐渐形成了综合犯罪原因论..2、加罗法洛——一生着述颇丰;还包括了社会学和经济学着述;但使其成名的是犯罪学着述;成名作是1885年发表的犯罪学..加罗法洛从人类学特征、观相术特征、心理学特征和犯罪人心理的异常来源四个方面阐述了犯罪人的特征;并将犯罪人分为4类:谋杀型犯罪人、暴力型犯罪人、缺乏正直的犯罪人和色情犯罪人..加罗法洛在社会防卫论方面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刑罚是为卫护社会安全而存在;第二;刑罚目的是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第三;淘汰是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唯一适当、正确的途径..3、菲利——在比萨大学作刑法学教授时得到“自由意志菲利”的绰号;代表作有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菲利明确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因论;即人类学原因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社会原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地理原因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同时;他首次提出了着名的“犯罪饱和论”;指出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菲利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把罪犯分为5种: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在社会预防论方面;菲利主张以社会的手段代替刑罚;因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对犯罪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社会..二德国——冯·李斯特冯·李斯特在1880年创办了杂志综合刑法学杂志又名刑法学总论杂志;在1881年发表其代表作德国刑法教科书;1899年发表作为社会病态表现的犯罪;1905年出版刑法论文与演讲集..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同时;他提出“应当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将犯罪人分为误杀偶发犯、瞬间犯和状态犯情况犯、性格犯和慢性犯罪人..在刑事政策方面;李斯特认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三、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观点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基于某种原因;所以;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防止犯罪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另其承担责任;这便是社会责任..1、犯罪原因论——犯罪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外在的因素决定的产物..在新派看来;生理、自然与社会原因相结合必然产生犯罪;又称“犯罪必至论”、“决定论”..2、研究对象——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形成“现象论”、“原因论”和“对象论”..3、对策论——在新派眼中;刑罚不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是次要的辅助手段..对犯罪的对策应是注重预防;并细化为“生理对策”、“社会对策”和“心理对策”..4、刑罚论——刑罚是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个别预防..新派刑罚目的观本质是功利主义;注重刑罚个别化;否定报应论;反对一般预防..四、犯罪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对立1、在如何解释行为人为什么犯罪方面;存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1加罗法洛指出;如果说自由意志是指在特定的时候我们所拥有的的自我意识;那么;基于道义责任观念之上的刑事制度的不可能性就立即清楚了.. 2李斯特明确反对将自由意志论作为刑法的基础..他说应当将犯罪视为社会和个人的产物;自由意志论导致刑法不可能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针对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采取有效的刑事政策;则可以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 3菲利极力否认自由意志论..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人都有理性;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认识作用不是任意创造的东西;但是否将由认识产生的种种引诱力作为动机;则是自由的..意志自由的含义是;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选择行为..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认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而理性的选择行为..2、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方面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反个人主义、反自由主义;以社会为本位..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新派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性格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观点以及社会防卫论的立场;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古典学派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能少的限制处罚范围..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的生存、增进国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机构;刑法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不能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伦理秩序的维持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3、在犯罪论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两派都没有采取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的立场;都坚持了主客观的统一;但在主客观之间究竟重视哪一要素;两派得出不同结论;就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即消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危险性;故针对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科处刑罚才具有意义;只有消除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格;避免其再次犯罪;才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4、在责任领域;存在社会责任论和道义责任论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学者提倡社会责任论..认为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这就是责任..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责任是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有责任即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没有责任则指不能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5、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的对立..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李斯特倡导目的刑论..他将刑罚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一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犯罪人的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标准;因为通过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措施的目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刑法;必须以改变犯罪人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以尊重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必须寻求有效的行为调节和个性研究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始终如一的运用于犯罪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报应起先意味着一种强烈的心理反射;从神意的报应思想;演进为道德的良心报应;后形成为法律报应..现代刑罚理论所谓的报应;是指理性化以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的作用;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的刑罚之意..。
犯罪学考点
犯罪学考点概念类:三级犯罪预防体系:第一层次:环境设计预防。
环境设计;邻里照看;一般威慑(警察巡逻,法律宣传);公众教育(犯罪程度,职业训练);私人保安。
第二层次:犯罪高发区预防。
鉴别和预测;犯罪区域分析;转处;学校和犯罪预防。
第三层次:司法预防。
特殊威慑;剥夺犯罪能力;矫正和治疗。
一、绪论:1、犯罪概念:犯罪是指包括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与社会病态行为之总和。
2、犯罪行为本质属性为社会危害性。
3、狭义的犯罪学:犯罪学就是探索和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的原因,故又称犯罪原因学。
其分为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
4、广义的犯罪学: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控对策的一门学科。
(属于刑事科学)包括犯罪原因学和犯罪对策学。
5、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防控对策。
6、犯罪预防的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7、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客观性原则;系统系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伦理性原则。
8、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调查法;观察法;实验法;文献法;统计法;比较法;分析法。
9、调查法的方式:个别访问;开调查会;问卷法。
10、实验法:是指在实验者精心设计和高度控制下,通过操纵某些因素来研究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
11、实验法分类:实验室实验和现场试验。
二、犯罪学简史:12、犯罪学古典学派代表人物: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
13、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
14、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还包括刑罚的公开性、刑罚的及时性)。
15、刑罚及时性原则:犯罪刑罚越迅速,刑罚就越公正,社会效果就越显著。
16、刑罚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犯罪与刑罚之间必须有适当的比例。
17、边沁关于犯罪预防的主张:通过良好的立法预防犯罪、通过刑罚的适用预防犯罪、运用多种预防措施预防犯罪、通过预测个人行为倾向预防犯罪。
刑法复习版(法条注释版):刑法1-89条注释
刑法总述篇(第一条到十二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一般认为,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于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当秉持分析、比较、历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以下则以刑法条文为主,以注释为辅,具体帮助刑法课程的复习。
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1、法条列举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条解释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它兼具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产生于1979年,1980年正式施行。
1997年对刑法作出了大修改,从而实现其统一性与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与保障功能,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也从此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依据。
其任务在第二条已作表述,从主权政权到制度,再从经济基础到公民权利,最后上升到社会整体秩序和建设前景的角度,不可谓不完整。
刑法在章节设置上,分为编章节条款项六级结构。
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有六种,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虽未明示而依目的属性与逻辑包含在适用范围之内)、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条列举第三条【罪行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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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犯 罪预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大体有以下几个 方面: 犯罪预测; 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的体系和措施; 综合治理。
犯罪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一、与刑法学 二、与社会学 三、与犯罪心理学
二、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核心和主干。国外有各种流 派。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犯罪原因是多层次的综 合因素。 从社会、环境因素看有: 经济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文化意识形态对犯罪的影响; 社会道德风尚对犯罪的影响; 社会矛盾对犯罪的影响。 从个体原因看,主要有年龄、性别、个性、心理 异常、精神状态等因素。
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犯罪现象 我国各时期犯罪的情况、特点和发展规律。 情况:指各时期犯罪数量、类型、作案地区、危害程度及 犯罪主体的情况(年龄、职业、性别)等。 特点:犯罪现象所表现的某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往往是 通过对犯罪情况纵的比较或横的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它可 以从犯罪的数量增减、轻重犯罪的比例、犯罪性质、种类、 手段、危害、地区、季节以及犯罪成员的变化等各方面表 现出来。 犯罪规律:是指一定条件下犯罪的起伏、升降发展和变化 的一般趋势,是感性到理性的认识深化过程。
犯罪原因学(狭义犯罪学) 广义犯罪学
刑事犯罪学 犯罪防治(对策)学 刑罚学 刑事侦查学或 警察学
我国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是以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和 范围的,它通过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 揭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产生、发展及其消灭的客 观规律。 特点: (1)我们研究犯罪虽然以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 为依据,但并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 (2)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主要从人的社会存在 去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排除单纯的生物学观念。
(二)犯罪的结构和分类
犯罪的结构:是指各种犯罪之间的对比关系。它以不同的 标准而形成不同的数据,说明不同的问题。比如犯罪与人 口的比例,轻重犯罪的比例,不同种类犯罪的比例,城市 和乡村犯罪的比例,等等。 犯罪的分类:即将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按一定的标准归 并为不同类型,一般可分为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经济 犯罪、性犯罪等等,对其进行专门考察与研究,从而找出 各类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规律。 犯罪人的分类:西方学者对犯罪人作过各种个样的分类。 我国通常分为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老年人犯罪、团伙 犯罪以及累犯、惯犯等。
犯罪生物学
狭义犯罪学
犯罪人类学 犯罪心理学 犯罪精神病学 犯罪生物学(狭义) 犯罪社会心理学 犯罪地理学 犯罪统计学
犯罪社会学
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及 其规律外,还要寻求适当的预防犯罪的对 策,即广义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 对策论二部分。英、美等国的犯罪学多采 广义。
犯罪学的概念
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19世纪中 叶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犯 罪学从其诞生时起,几乎就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狭义的犯罪学是将犯罪和犯罪者作 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 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故又称犯罪原因 学。狭义犯罪学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 罪生物学,二是犯罪社会学。法国、意大 利、德国等国家大体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