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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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津东疆发[2012]5号
【发布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9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
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东疆发〔2012〕5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2012年第1次主任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附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区域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天津市《关于在本市建筑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建交委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内所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建设交通和环境市容局(以下简称建交局)具体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监管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建交局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
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最小单位,即每一个总包合同都必须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以选择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建交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