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
我国天津东疆保税区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比较分析
我国天津东疆保税区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比较分析作者:邢晓菲周桂荣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10期保税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具有开放度高、政策优惠等特点,在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15家保税区。
本文选取目前的开发热点——天津东疆保税区与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作为研究对象,从对它们基本情况的介绍入手,分基础设施建设、海关管理体制创新、经济发展及辐射效应情况三个方面对两个保税区各自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得出目前两个保税区发展状况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它们发展的经验总结为其它保税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两保税区基本建设比较作为上海浦东新区开放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个,也是规模最大、启动最早的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正式成立。
外高桥保税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上海东北端,濒临长江口,处于中国黄金水道——长江与东海岸线的交汇点,距离市中心20公里,距浦东国际机场40公里,距虹桥国际机场35公里,交通网络四通八达。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而要建立市场经济,就需要进一步打开国门,与国际市场接轨。
保税区由于其特殊性,本身就是一块以小见大的“国际市场”,因此在这个时期成长起来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自然就成为了一座通向国际市场的桥梁,人们通过保税区更多地了解世界,世界也通过保税区更多地认识中国,从这个角度上讲,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立有着开创性的意义。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打造环渤海经济增长极的重要战略部署,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也是天津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
关于天津港东疆港区开发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关于天津港东疆港区开发建设的回顾与思考陈纯;张春生;刘欣【摘要】天津港东疆港区从2002年启动建设至今10 a间,由一片浅滩发展成为建设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在开发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通过东疆港区开发建设历程的回顾与分析,总结出政策支持是先导、体制机制创新是核心、规划超前是保障、建设高效是基础的4点经验,并结合四点思考和存在的不足对东疆二岛开发建设进行了展望。
%Tianjin Port Dongjiang Harbor that has been constructed since 2002 is now the core functional area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norther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and rich experiences have been accumulated in harbor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By reviewing and analyzing its history,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are refined as four points,i.e. policy support as the leading one,organization innovation as the core,planning ahead as the safeguard,and the high-efficiency of construction as foundation.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Nongjiang No.2 island is expected according to the above four reflections and the existing shortcomings.【期刊名称】《港工技术》【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5页(P31-35)【关键词】天津港;东疆港区;开发建设;经验;展望【作者】陈纯;张春生;刘欣【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工程泥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天津 300456;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 300461;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300072;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 3004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512006年5月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区改革试验区,2006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
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津东疆发〔2010〕26号各有关单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业经东疆港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先行先试,加快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疆产业发展和规划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或拟进驻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SPC 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租赁企业、飞机船舶基金、从事离岸业务或航运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服务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航运金融产业发展,具体落实扶持政策和提供配套公共服务。
第四条【服务职能】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一)组织制定航运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二)开展航运金融产业功能创新;(三)负责航运金融机构引进、落户、培育和跟踪服务,协助或代理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准入、政策落实和后期服务工作;(四)负责SPC公司、大型设备租赁企业、离岸金融等航运金融企业的试点管理工作,全面健康推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五)负责与国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对接,搞好航运金融产业促进和金融创新工作;(六)组织召开专业会议、论坛,扶持行业自律组织发展。
第五条【服务对接】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根据拟入区企业提供的航运金融项目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服务。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人的情况、发展规划、投资规模、经营方案、项目风险控制等;(二)为公司(项目)注册提供全程服务。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退税认定管理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仅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资格认定手续:(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及时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融资租赁出租方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申报、审核管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天津东疆港介绍
天津东疆港区简介:东疆港区为天津港的一个新港区,是天津港未来发展的重点区域,同时也是国务院批复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坐落地。
它位于天津港东北部,北临永定新河口南支线、南临天津港主航道、西临规划中的反“F”航道,东临渤海湾海域。
为浅海滩涂人工造陆形成的三面环海半岛式港区。
港区南北长约10公里,东西宽3公里,总面积约30平方公里。
规划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加工区、综合配套服务区三大区域,具有码头装卸、集装箱物流、商务贸易、生活居住、休闲旅游五大功能。
码头作业区:位于港区西部,纵深1000米,建成后将为天津港新增7公里深水集装箱专业码头岸线,新增集装箱吞吐能力1400万标准箱,满足未来10-15年天津港集装箱发展的需要。
目前6个10万吨级兼顾15万吨级的专业化集装箱泊位已投入使用。
物流加工区:位于港区中部,充分利用临港优势,可进行现代化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在此区域中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保税用地、标准厂房、仓库及堆场。
综合配套服务区:位于港区东部,为充分提升优质海岸资源价值,开发多种配套居住、商务办公、商业展贸、沿岸及海上体育娱乐、休闲度假等设施,为东疆港区工作人员及国内外宾客提供办公、生活、商务、休闲等服务。
目前,东疆港区形成+5米以上陆域面积30平方公里,道路及相应管网配套设施、绿化、景观工程等初具规模,人工沙滩、邮轮母港、木屋会所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东疆保税港区物流加工区发展概况(现状、结构特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物流加工区位于东疆港区中部,总面积为10.4平方公里,占港区陆域总面积的32.6%。
物流加工区拥有保税用地、标准厂房、仓库及堆场,并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个性化改造。
物流加工区内聚集的贸易及物流加工企业主要有:天津港东港物流有限公司、海天物流有限公司、海丰保税物流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绿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等。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法律法规
第三条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特殊的监管、税收、外汇、贸易、投资和航运政策。
第九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 按照精简、高效、审批与监管分立的原则,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港政管理, 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治安、 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由天津港口公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条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特殊的监管、税收、外汇、贸易、投资和航运政策。
第四条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港口运输装卸等业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进出口商品展示等服务业务。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建设, 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的东疆港区非保税区域(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管理、开发、建设、经营适用本规定,有关保税监管规定仅适用于保税港区。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外,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单位不向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派驻机构。
第十三条 区内行政审批事项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有关政策⼀、保税港的基本概念保税港区是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产物,是⽬前港⼝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层次⾼、政策优惠、功能齐全、通关便捷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港⼝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岸、加⼯、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
享受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港区保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兼具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与保税区相⽐,保税港区“区港⼀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加⼯区相⽐,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加⼯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优势。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国务院于2008年9⽉7⽇以《关于同意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83号)批准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积为9.72平⽅公⾥,包括4.8平⽅公⾥码头作业区和4.92平⽅公⾥物流、加⼯区,划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区、港⼝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规划⽰意图如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实⾏封闭管理,不再保留青岛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洋⼭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
国务院批复洋⼭保税港区的主要政策:1、同意充分发挥洋⼭保税港区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贸易和出⼝加⼯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2、洋⼭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加⼯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国内销售按货物进⼝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津政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31日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部署要求,做大做强做优港口经济,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做大港口航运规模1.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
对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开通远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新开通近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2.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
对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3.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
对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的航运企业,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0标准车辆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4.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
对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年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万标准箱的,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和增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邮轮运输复航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邮轮运输复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3•【字号】津交发〔2023〕186•【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邮轮运输复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186市有关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国际邮轮运输复航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年9月23日天津国际邮轮运输复航实施方案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恢复国际邮轮运输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23〕55号)精神,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目标定位,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大力发展邮轮旅游,重塑邮轮旅游消费热点,丰富邮轮旅游航线产品,持续提升天津邮轮旅游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着力打造天津邮轮旅游新名片,为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复航要求(一)邮轮港口企业1.依法取得有效的邮轮港口运营资质。
2.确保邮轮与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
3.落实国家和属地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和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
4.强化安检查危措施,杜绝旅客携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进入客运大厦。
5.会同邮轮运输企业配备专门人员协助口岸查验单位做好邮轮在港监护管理、场地巡视及旅客检前引导、派位、候检秩序维护等工作。
6.落实《邮轮港服务规范》,优化旅客进出港流程,提升旅客服务体验。
7.落实邮轮船票管理制度和邮轮运营统计调查制度。
8.做好码头岸电使用保障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津滨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滨海新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区属国有企业为滨海新区加快打造集聚经济、开放经济、智能经济做出新的贡献,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探索完善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事项,对区属国有企业实施逐级规范监管,切实加强对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并改进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与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制度。
二、进一步理顺区属一级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以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津滨政办发〔2012〕48号)精神,明确区国资委作为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各类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健全监管制度。
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文本精编版
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文本东疆港保税区管委会2009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顺利实施天津港东疆港区总体规划,推动东疆港区的开发建设,落实规划的指导和控制要求,满足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1.2条东疆港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均应遵循本规划。
第1.3条本文本及图纸未涉及之处,应符合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港的有关规定。
第1.4条本规划由天津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规划依据与规划范围第2.1条本规划依据如下:1.《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2.《天津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3.《天津港总体规划》(2002年经交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
第2.2条本次规划的东疆港区,位于天津港港区陆域的东北部,北临永定新河口南治导线,向西与集装箱物流中心衔接形成与陆域的连接部位;南临天津新港主航道;西临规划反“F”港池,与北港池地区相望;东临渤海湾海域。
按照《天津港总体规划》确定的“天津港北港池规划坐标”计算,经核准的东疆港区用地陆域总面积3190.04公顷。
第三章性质与职能第3.1条性质定位:东疆港区将建设成为我国开放度最高的21世纪碧海蓝天新港区。
具体表现为:东疆港区是天津市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发展港口经济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空间载体;是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的改革试验基地;是天津港的重要组成部分、集装箱物流港区的半壁江山,配套服务齐全、富有海滨旅游景观特色的特大型综合性港区。
第3.2条职能定位:1.码头装卸承担天津港1250-1400万TEU的集装箱吞吐量。
2.集装箱物流加工临港保税物流加工仓储,重点发展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3.商务贸易围绕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港口物流相关商务贸易功能。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港区
一、税收优惠政策1.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2.国内货物(含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热)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3.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4. 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5. 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值税;6. 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 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8.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和股息,免征所得税。
9.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功能区布局与产业特色滨海新区实施“一核双港、九区支撑、龙头带动”的发展策略。
“一核”指滨海新区商务商业核心区,由于家堡金融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开发区商务及生活区、解放路和天碱商业区、蓝鲸岛生态区等组成。
“双港”指天津港的北港区和南港区。
“九区支撑”指通过滨海新区九个功能区的产业布局调整、空间整合,打造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轻工纺织、国防科技等8大支柱产业,形成产业特色突出、要素高度集聚的功能区,成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产业发展载体,支撑新区发展,发挥对区域的产业引导、技术扩散、功能辐射作用。
“龙头带动”指通过加快“一核双港九区”的开发建设,凸显天津滨海新区作为新的经济增长极的龙头带动作用,在加快天津发展,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功能开发,重点支持现代物流、进出口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注册,并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东疆保税港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
本规定中所指的各项支持、资助和补贴,均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资格认定】本规定所支持的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由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
第五条【政策享受】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现代物流业第六条【基本条件】注册资本15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含本数)的物流类企业,对税收有实际贡献或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的,可分别享受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资金支持】属于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资金支持】属于仓储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资金支持】属于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应向建设单位告知节能审查制度。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推动国家有关节能审查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的落实,开展业务培训,对第六条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项目,位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海新区区域外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
市级节能审查权限全部下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海新区。
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第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天津港东疆港区发展实践与创新
天津港东疆港区发展实践与创新作者:刘虹来源:《中国水运》2012年第09期摘要:10年来,天津港紧紧抓住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集全港之力聚焦东疆开发建设,书写了“东疆精神”和“东疆速度”,演绎了“由沧海变桑田”的奇迹,以东疆保税港区为重点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正在形成。
关键词:港口物流国际航运中心天津港2012年是天津港东疆港区开发建设10周年。
10年来,天津港紧紧抓住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天津和滨海新区的政策支持,集全港之力聚焦东疆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天津港的结构布局,演绎了“由沧海变桑田”的奇迹,开辟了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崭新局面。
谱写了中国人工大港发展的新辉煌天津新港以人工大港举世闻名。
新中国成立以来,天津港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先后开发建设北疆、南疆、东疆,一举成为世界最大人工港口。
东疆港区于2002开始启动建设,前后共分为三个阶段,即:2002年至2005年初是东疆港区启动建设阶段,主要以北大防波堤工程开工为标志,到2005年初,东疆港区形成具备施工条件的陆地近1平方公里。
2005年初至2007年底是东疆港区功能开发初期阶段,主要以东疆保税港区最大的生产性码头项目——北港池集装箱码头三期工程开工为标志。
年通过能力400万标准箱的6个10万吨级集装箱专用泊位20个月建成投产,总建筑面积3.2万平米的联检服务中心8个月完工,140万平米物流加工区、海关监管及口岸办公设施陆续投入使用,4平方公里保税港区的一期工程封关运作。
2008年至今是东疆港区功能开发全面开展阶段,东疆港区已初具规模。
截至2011年底东疆港区30平方公里全部成陆,国际邮轮母港竣工投产,新港八号路、美洲路、亚洲路等港区主干道全线贯通,给水、污水、电力等各项配套设施全部投入使用,形成绿地面积198万平米,建成保税仓库58座,查验库1座,堆场61万平米。
天津东疆港介绍
宗地位置 天津东疆港区地理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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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疆港区总面积约37平方公 里。为人工造陆形成的三面 环海半岛式港区,是天津港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疆港区位于滨海新区,距 天津市区56公里,比邻天津 开发区 (距开发区中心区 距开发区中心区 域约12公里) 12公里 域约12公里)、保税区、中 新生态城,东临渤海。 该地区交通便利,距滨海国 际机场约40公里,通过京津 塘高速、京津塘高速二线与 首都北京相连接。
天津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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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
宗地 位置
宗地位置 天津东疆港区与周边区 域
宗地 位置
汉沽区
塘沽区
开发区
距开发区12公里 距开发区 公里 距塘沽区16.5公里 距塘沽区 公里 距汉沽区18.5公里 公里 距汉沽区 大港区 距大港区25公里 距大港区 公里
东疆港区周边交通现状情况
当前天津市城区与滨海新区轨道交通有: 当前天津市城区与滨海新区轨道交通有: 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地铁3号线、 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地铁3号线、 津滨轻轨,其中地铁1 津滨轻轨,其中地铁1号线及津滨轻轨 正在运营, 号线已动工, 正在运营,2号、3号线已动工,即将投 入场→ 513路公交车 513路公交车 东疆邮轮母港。途经公交站点:市民广 途经公交站点: 途经公交站点 场 - 阳光银座 - 开发区海关 - 投资 服务中心 - 泰达学院 - 滨海中学 航运中心 - 七号路海关 - 新港八号 路 - 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 - 东疆港 沙滩公园 - 东疆港公交站 - 东疆邮 13站 轮母港 - (共13站)
• 港区南 北长约 10公里 10公里 • 东西宽 3公里 • 总面积 30平 约30平 方公里 宗地 位置 南临天津港主航道
是天津市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 中心、发展港口经济和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 中心、发展港口经济和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也 是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改革试验的重点 区域。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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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津东疆发[2012]5号
【发布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9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
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东疆发〔2012〕5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2012年第1次主任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附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区域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天津市《关于在本市建筑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建交委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内所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建设交通和环境市容局(以下简称建交局)具体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监管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
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建交局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
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最小单位,即每一个总包合同都必须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以选择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建交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