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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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 ~ 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FOB条款中有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毁坏的一切风险:当其
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规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其开始承担。

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承担
2.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3.FOB条件下出口一批食品.合同签定后买方委托我方租船,买方负担相关费用.我方接受委托.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考虑到长远利益:
一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
二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
三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
四卖方事先应慎重,量力而行。

4.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

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本案发生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 1.对美国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2000通则》解释的区别;
☐ 2.运用该术语时两费用上的区别。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 1.我方业务员对外成交时应注意《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与国际商会《2000通则》解释的区别,前者按FOB Vessel成交时,买方必须
支付出口税捐及因领取出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美洲一此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采用FOB术语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采用哪一种解释。

例如:“FOB New York Subject To 2000
INCOTERMS”。

5.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问:买方为此向买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不合理,在CIF下,卖方负责投保,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6.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7.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如果按买方所附加的要求,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CIF价格术语的特征是单证买卖,也称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所以卖方的附加条件显然与CIF合同的性质不符。

8.某外贸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L/C上均使用的是Apple Wine,我方出口单据上也是使用Apple Wine,单证完全一致。

不料货到进口国遭海关扣留并罚款,原因是商品内外包装上均用的是Cider。

海关认为货证不一致,属于伪报
L/ C业务中不仅单证要一致,货证也要一致。

如果货名与L/C不符,应要求对方改证,或自己更换包装。

Cider的含义既可以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这两种含义在征税时是不一样的,应加以注意。

如果是出口到伊斯兰教国家,由于这些国家一般禁止进口酒,不适宜用Apple Wine 。

9.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10.选择题: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
做出如下(ABD )的决定。

A 收取52吨货物
B 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C 拒收52吨货物
D 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11.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
➢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
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
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
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最终以A公司同意退货结案。

判断题12。

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在法律的适用上,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13.买方来样,我方复制一样品寄买方确认。

这个样品即为复样。

▪14.在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内,买方均可要求调整价格。

▪15.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大豆,按含油量20%,含水份15%,不完全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

对此,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16.买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只要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绝接受,但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17.即使度量衡制度存在差异,但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也是一样的。

▪18.采用净重计算时的关键是如何计算包装的重量。

▪19.标准回潮率是指商品中的实际水分与干量之百分比。

▪20.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需要时,作为进口商也不可扩大进口数量。

▪21.扩大出口商品成交量的前提条件货源充足、价格看涨。

▪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对“约”字和未规定数量溢短装量下,均允许交货数量有5%的机动幅度。

23.根据《公约》规定,如卖方所交货物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全部收下也可以全部拒收合同规定和卖方多交的货物。

24.以毛作净就是以净重代替毛重。

25.运输包装上的标志都必须在运输单据上标明。

26.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就是指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27.无牌中性包装可以打破配额,扩大出口。

28.例:某出口商口每件净重30kg,毛重34kg,体积每件为45cm* 35cm*22cm,如班轮运价运费计算标准为W/M10级,船公司计算运费时( )
A 按净重计收运费
B 将由托运人自由选定
C 按体积计收运费
D 按毛重计收运费
29.我国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何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
⏹新商为了简化向日商交货的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我方处理方法:
☐新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
☐信用证中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由新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得到船公司确认后。

⏹30.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由于灌水造成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1、连夜暴雨,致使船头A仓货物受潮(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2、船舶触礁后下沉,为使船只不至于沉没,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

(意外事故造成的共同海损)
3、两只船舶不甚相撞,致使其中一艘船只沉没,货物散落海上无法打捞。

(意外事故造成的推定全损)
4、船只海上行船时遭遇战争袭击,致使全船沉没。

(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
31.例:已知×商品FOB天津USD12000/公吨,运往汉堡,每公吨运费300美元,投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7.7‰。

求:(1)CIFC5汉堡每公吨价?(卖价)
(2)每公吨投保金额?
(3)每公吨保险费?
(4)每公吨佣金?
答:(1) CIFC=CFR .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佣金率)
CIFC5= 12000+300 .
1-( 1.1X0.0077+0.05)
= USD13063.84
(2) 投保金额=CIFC5 X 1.1 =13063.84 X I.I=USD14370.22
(3) 保险费=投保金额X保险费率
=14370.22X0.0077=110.65USD
(4) 佣金=CIFC5X佣金率=13063.63 X 0.05
= USD 653.19
32.分析题1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33.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20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

规定96年12月交货。

11月底我企业仓库发生雷击火灾,使一半左右的家具烧毁。

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97年1月初交货,美方由此索赔。

问:(1)我方要求免除责任是否合理?为什么?
(2) 美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 我方要求不合理。

因为: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 美方索赔要求不合理。

因为:中方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但根据不可抗力条款,中方不负责,可以免责。

34.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

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

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问: 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日本政府颁布了禁令的生效日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之后,因此,不构成履约的“不可抗力”。

日方完全可以在9月份装船发货,履行合同。

因此日本政府的禁令对本合同不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日方要求不合理,多方可向日方回电拒绝其无理要求,敦促其尽快履约。

35.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

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

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

为什么?
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36.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小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

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向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

但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日方在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则坚持要在大阪、神户卸货,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我方做法不合适。

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
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
⏹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
撤约的理由。

37.3、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

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

首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只要银行审
核单据时,确认买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付款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

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买方应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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