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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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报酬制度我国于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在破产法领域的一大进步。

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良性发展。

因此,本文将聚焦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与报酬制度,主要针对选任制度中的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模式、担任主体、管理人名册编制以及报酬制度中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权、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等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相关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尝试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工作机制提供较为可行的立法建议。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是为管理人队伍设置准入门槛,将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排除在外,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优化则可以吸引更多高素质的机构和人员加入破产管理人队伍,二者均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破产管理人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关系枢纽,既要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债务人利益,是推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角色。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首要环节,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各项复杂繁琐的专业性事务,耗时费力且责任重大,因此破产管理人按劳取酬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鉴于破产管理人报酬来源于破产财产且需要从中优先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与债权人利益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利益博弈,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

因此,破产法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人报酬制度,正确把握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管理人报酬激励作用的关系,寻找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最优的利益平衡点。

因此,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与报酬制度是实现我国破产管理人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一)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既要负责破产财产管理处分、参与相关诉讼等实体性事务,又要处理债权登记、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性事务,同时要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院、政府部门等各方联系沟通,这便对破产管理人提出了极高的能力要求。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产管理人的选人制度一直是被人们关注的焦点。

当事情发生恶化时,产管理人本身即成为此案重要参与者。

有效选择值得信赖的产管
理人将对案件信息披露,债权人与事务所之间沟通和相关人民财产的
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应该尽可能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制定清晰
的职责边界以及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提升人们对于这一职务的信任。

其次,选择产管理人应该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法定程序的规定。

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一些助人设计,比如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挑选,严格把握参评者的质量,例如第一方认证、考查海选等,保证入选者
具备专业能力。

值得重申的是,产管理人的合规性也一定要得到有效
维护,例如加强失信惩罚、违规罚款等监管措施,以确保产管理人行
为的规范有序。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管理债务人资产、清偿债务、维护债权人利益等重要职责。

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资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执行破产程序,确保资产清偿和债务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有利于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失公正或徇私舞弊之行为,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连接债务人、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各方利益主体的桥梁和纽带,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破产事务的顺利进行。

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各方利益均衡,推动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实现债务重组和债权清偿的最大化。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执行工作上,更在于其在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于推动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和促进经济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存在的问题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缺乏公开透明和规范性。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往往存在着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有些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过程甚至涉嫌存在利益输送、人际关系等问题,缺乏对从业人员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

在实践中,一些破产管理人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面对复杂的破产案件时存在应对不力的情况,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清晰和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对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完善,使得破产管理人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边界,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摘要]《企业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成为一个推陈出新的亮点,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破产管理人制度直接影响整个破产过程的公正和效率,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破产财产能否得到高效、公正、中立地处分以及破产程序能否顺利与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和品行状况密切相关。

因此对管理人的选任非常关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选任主体;管理人资格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管理人,是指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人。

而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23节规定,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 它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

英国破产法第14条规定, 接管人行使其职权时, 视其为公司的代理人。

必须指出的是, 这种代理关系不同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而是一种法律上假定的代理关系。

在法律上虚构这样一个代理人,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接管人尽管名义上是公司的代理人, 但实际上他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并且他的管理职责仅仅为实现这个目标。

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 破产人是委托人, 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 而债权人为最终受益人, 破产财产即成为信托财产。

破产宣告后, 作为委托人的破产人将破产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破产管理人, 让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这样,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 它可以其自身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当然,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享有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并非是基于其与破产人之间的信托合同, 而是基于法律的拟制, 可见,选择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是法律解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所遇到的种种复杂情势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设置(一)选任主体所谓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主体, 即指谁有权选任破产管理人。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使用破产财产负债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原则。

在实际破产程序中,由于大量破产财产的存在和利益分配的困难,需要专业的管理人来实施破产程序。

下面,本文将对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进行浅析。

一、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概念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被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对破产案件进行管理,实施破产程序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二、管理人的职责1、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管理人必须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准确地核查,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和有效的管理。

同时,管理人还要制定破产财产的清偿计划,按照优先顺序分配破产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实施破产程序:管理人必须根据法院的指令,并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破产程序。

在实施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3、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须代表债权人评估和清算破产财产,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制定清偿计划和破产财产的分配中,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拓展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尽可能地进行拓展破产财产,以增加财产总值,为债权人的清欠提供更多的利益。

在进行拓展破产财产的过程中,管理人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确保破产财产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三、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管理人的任命必须经过法院的指定,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或者破产人提出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一般应当是具有法律、财务或者经济学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经过法院审查后,由法院决定任命相应的管理人。

四、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破产财产、制定破产财产的清偿计划、担任破产财产的出售人、破产手续费的优先支付等。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破产管理⼈选任制度关键词:破产管理⼈;选任;债权⼈;法院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以及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在管理⼈的指定中对债权⼈的地位认识不到位,给予法院过多权⼒,对破产程序中必需的制约机制的形成造成了重⼤障碍。

应借鉴⽬前世界破产管理⼈选任制度结合破产管理⼈的基本理念,纠正我国破产管理⼈选任制度中的缺陷,彻底取消清算组制度,在管理⼈的选任上以双轨制取代法院指定的⽅式,并确⽴临时管理⼈制度,以进⼀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

引⾔:宣告破产后,债务⼈变为破产⼈,其权利能⼒与⾏为能⼒均受到严格限制。

破产⼈对其财产不再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的财产由此变成破产财团。

对破产财团的管理、清算、公平分配给每个债权⼈,是进⾏破产程序的基本⽬的。

债权⼈会议作为具有议事机构的临时性组织,不宜也⽆法对破产财团进⾏具体管理、清算⾏为。

⼈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破产财团进⾏具体管理、清算⾏为更不合适。

[①]为使破产程序能公正、有效的进⾏,各国破产法都规定破产清算事务应由⼀独⽴于法院、破产⼈以及债权⼈的组织——破产管理⼈来承担。

破产管理⼈是在进⼊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案的拟定和执⾏的专门机构。

[②]这⼀机构在⼤陆法系称为“破产财产管理⼈”或“破产管财⼈”,在英美法系国家⼀般称为“受托⼈”或“破产受托⼈”,我国新破产法称为“管理⼈”。

尽管各国、地区⽴法称谓上各有不同,但其所指⼤致相同,只是权⼒范围⼤⼩不同⽽已。

破产管理⼈的选任是破产管理⼈制度中重要的环节,其中包括破产管理⼈选任的条件、选任的⽅式、选任的时间等。

新破产法引⼊了⽬前世界通⾏的破产管理⼈制度,但同时也有很多不⾜之处。

新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遗留有旧破产法⾏政⼲预经济的痕迹,⽽且有处处显现出司法过渡⼲涉的危险倾向。

具体表现在管理⼈的选任资格,选任⽅法以及选任时间上。

⼀、破产管理⼈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事务不仅涉及到各⽅的利益,⽽且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的知识,所以破产管理⼈必须是既懂法律同时⼜精通财务的专业⼈⼠。

谈新破产法的管理人选任制度

谈新破产法的管理人选任制度

【论文关键词】管理人;法律地位;管理人选任制度【论文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开始实施。

作为一部市场主体的退出法与再生法,该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都有很多创新,其中就包括引入了管理人制度。

文章在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对管理人选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管理人选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就我国而言,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人员或机构。

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管理人的选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破产程序中各种利益冲突能否得到妥善的解决。

关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外学界存在很多学说,包括大陆法系的代理说、职务说和破产财团代理说以及英美法系的信托说。

在我国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法定机构说”和“债权人代表说”。

1、法定机构说。

该说认为管理人是一个法定的机构,管理人不代表某个特定主体的利益,而是代表了破产程序所有参与者的利益。

2、债权人代表说。

该说认为管理人不是所有利益的代表者,其仅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应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新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新破产法显然倾向于法定机构说。

但是,笔者比较赞同“债权人代表说”。

原因有两点:第一,根据新破产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对于债务人来说,新破产法中所规定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已经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另一方面,债权人由于比较分散,债权不均衡,彼此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利益冲突,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专业人员或机构的话,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因此,为了实现破产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管理人应该成为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其行动应该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法院指定或者由破产债务人自行选聘的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清算,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清偿的制度安排。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权限和责任事关债务清偿效率和公平性。

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对于促进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和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管理人的合格条件及选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经济、财务等专业知识和破产财产处置经验;(二)熟悉破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管理人的选拔程序分为法院指定和债务人选聘两种方式。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或律师协会推荐,或者通过名录制度产生。

名录方式是指由相关部门建立管理人名册,破产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从名录中选派管理人。

法院在选聘管理人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选拔,确保管理人的专业化和公正性。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职责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一)代表和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有权处理破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收集、保管和清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代表破产债务人参加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程序。

(二)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和申报。

管理人应当对法院所决定的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和执行,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程序执行情况,并在需要时向法院提出变更程序的申请。

(三)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公正地实现债务清偿。

管理人应当在程序执行中,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务清偿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四)管理人还应当对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咨询和宣传,解答有关问题,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关心其意见,增进信任和合作。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破产管理人所起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应该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资格和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依法委任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职责是管理和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尽力追求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明确其法定资格和职责至关重要。

只有合格的人员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履行好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应该健全破产管理人的选拔机制。

当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要由法院和债权人行使职权进行委任。

由于破产管理人的任务复杂,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法院和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应该通过建立破产管理人资格认定机构,制定明确的选拔标准和程序,以及完备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来确保选任出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能力的破产管理人。

应明确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冲突和回避机制。

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往往会涉及到债权人、破产企业、破产申请人以及其他涉及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

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维护公正和无私的原则,应该制定明确的利益冲突和回避机制。

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资产管理和处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同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回避和解决,以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应增加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管力度。

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持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应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破产管理人不当行为,确保其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资格和职责、健全破产管理人的选拔机制、明确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冲突和回避机制,以及增加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入手。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首次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使我国破产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但是经过司法实践,破产管理人在选任、报酬等制度上设计的不完美性也逐渐体现出来,而这些不完美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良性发展。

因此,本文将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聚焦《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在提出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问题的同时,也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理论进行梳理,为从事破产审判实务的法律共同体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 ,以期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过程中,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制定和执行破产方案的组织机构。

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指定方法以及履行职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指定方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选任范围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三、我国现行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法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条规定下的管理人就具有由法院指定、受法院监督、对法院负责的特点。

《企业破产法》虽然赋予了债权人异议权,但是破产管理人是否更换及如何更换的最终决定权依然由法院所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条对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做了规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

研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研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研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摘要: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并赋予了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

管理人是破产法的核心,居于中心地位。

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赋予了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破产程序能否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与管理人密切相关。

管理人如何选任成为新破产法实施后的核心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

虽然我国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但仍存在缺陷。

本文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方式、资格、选任时间、更换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由法院选任,法院选任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选任方式,如法国、日本等国都采取这种做法。

法院选任模式的法理基础在于破产程序是法院主导下的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破产具有一般的强制执行性质,国家为保护私权而选任破产管理人,因突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破产管理人并非全体债权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破产债务人的代理人,所以破产管理人不宜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如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破产法就实行这种立法模式。

三是法院选任与债权人会议选任相结合,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为代表。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程序公正性等职责。

我国自2007年破产法颁布以来,逐渐完善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论基础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如何评价破产管理人的绩效?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二、实践问题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任程序不完善。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十分复杂,且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例如,破产管理人的提名往往由债权人或法院进行,但却存在着“江湖规矩”等不合法的操作。

2.破产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

在选任程序不完善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素质难以保证。

一些破产管理人甚至缺乏基本法律知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3.绩效评价不精准。

虽然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已被明确定义,但在实践中,由于评价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导致绩效评价不精准。

三、改进措施为了解决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优化选任程序。

改进选任程序,加强债权人、法院、监管机构等各方面的监督,避免“江湖规矩”等不合法操作。

2.强化破产管理人培训。

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职业素质,进而保证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公正性。

3.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破产管理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精度和公信力,促进破产管理人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等方法,以探究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问题。

总之,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对我国的破产管理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破产是指公司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状态。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促进债务人的破产重整或清算,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和职责。

我国目前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需完善。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以法院为核心。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算或重整。

在现实操作中,法院对破产管理人选聘的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往往只是根据个别法官的个人意见或认识范围进行决策,容易产生任人唯亲、不公正的现象。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应当明确选拔机制,确保选任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缺乏行业专业性。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破产重整实践经验。

在现实操作中,由于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并非专门从事破产管理工作,其专业背景和能力参差不齐,难以胜任复杂的破产案件。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应当鼓励培养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并建立相关的资质认定和评价机制,确保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具备专业能力。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缺乏市场竞争机制。

目前,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数量有限,而破产案件的数量却十分庞大。

这导致了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过程常常出现人才匮乏的情况,无法满足破产案件的需求。

由于选任程序不透明和不公正,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增加了破产程序的成本。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更多具备破产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竞争,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应当加强监管和考核机制。

目前,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情况,部分破产管理人甚至存在违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的考核和监管机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发现并惩处违规行为。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DOI : 1 0 . 1 3 8 0 3 / j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9—9 7 4 3 . 2 0 1 4 . O 1 . 0 2 1


进 行 分析 总 结 , 并 提 出相关 意见 和建议 。

破 产 法 立 法 的首 要 目 的是 在 债 务 人 没 有 足
而 债权人 会 议 对 清 算 组 选 任未提。2 0 0 6年新《 企业破产法》 第2 2条第
1款确 立 了我 国法 院选 任破 产 管 理 人 的法 院主 导
型模式 , 但又不完全等 同于 “ 法 院选任模式 ” , 在 赋予法院对于破产管理人选任权利 的同时, 又赋 予 了债权人会议一定 的参与异议权。鉴 于此 , 有 学者认为我 国关于破 产管理人 的选任模式是 一
( 一) 破产 管理 人选 任 方式 问题
收稿 日期 : 2 0 1 4一 O l一 0 5 作 者简介 : 刘静 , 男, 汉族 , 安徽太和人 。海 南大学法 学院在读硕 士。主要研 究方 向: 民法学。 ① 大卫 ・ G・ 爱波斯坦等著 , 韩 长印等译 : 《 美国破 产法》 , 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2 0 0 3 年版 , 第2 — 3页。 ② 张磊 : 《 论 我 国破产 管理人制度 之完善一 以临时管理人制度 为视 角》 , 《 暨南学报》 , 2 0 1 2年第 8 期。 ③ 胡婧 : 《 完善我 国破 产管理人制度 之构想—— 兼评新 < 企业破产 法 > 第三章 》 , 《 重庆科技 学 院学报 ( 社 会科 学 版) 》 , 2 0 0 9 年第7 期。
种 新型 的具 有特 色 的模 式 , 并 较 之 以 上几 种模 式
法院选任模式是 在法 院主导下直接 指定破 产管理人 的破产 司法程 序 , 具有强 制执行 性 , 该 模式的优点是效率高 、 独立性强 以及权威 性大 。 但该选 任主体 同样存在 弊端 , 在该模 式下 , 法 院

破产管理人制度(二).doc

破产管理人制度(二).doc

破产管理人制度(二)-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

有由法院选任的,如日本;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选任为原则,而允许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破产债权人可以在委任管理人的债权人会议上另选一人取代法院委任,法院可拒绝任命被选出的人”。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人数,大多任命一人,也有任命多人的。

如日本破产法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破产管理人可以选任数人。

破产管理人有数人时,共同执行其职务,经法院许可,可以分管职务。

但第三人对破产管理人的意思表示,以对其数人中的一人表示即可。

然而在实践中,日本很少选任复数管理人。

德国破产法则规定,“管理范围内有不同营业所时,可委任多个破产管理人。

每一管理人对其事务独立管理”。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有的国家立法并无特别的限制。

凡有行为能力者,无论其是否为债权人均可选任。

但由于破产管理人专司管理和清算事务,故以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通晓财务、经营、法律、经贸知识的人士为宜。

也有些国家的立法,对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作有具体的要求。

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

不具备该法要求资格而任职的,构成犯罪行为(但对官方接管人不适用,其权限另有依据)。

英国担任破产案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

消极的条件首先是公司或其他法人不能充当,必须是自然人;其次,须不是未经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不是曾经法院判决宣告因犯精神病而无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人。

积极条件为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或曾经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颁发的个人执业许可。

目前,这些团体或者为会计师协会,或者为律师协会[2].法国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名单上指定,并且只能由这些人员充当管理人,法院得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换管理人。

目前,法国全国破产管理人约有500人左右,并且组成破产管理人行会,行会制定有行会纪律[3].又据了解,日本法务省曾于明治26年(1893年)颁布过一个训令,规定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条件为:(1)年龄在25岁以上;(2)有整理财产的能力;(3)熟悉会计事务;(4)通晓法律知识;(5)熟悉商业交易规则等。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破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专业化的人员进行业务操作。

然而,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主体制度尚不完善,甚至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将探讨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重整条例》,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根据当事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或者自己的需要,决定选任破产管理人员。

破产管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依法从事经济管理活动的机构。

在实践中,一些破产管理机构也有权选任破产管理人员。

然而,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主体制度存在不足之处。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民法院过度介入破产管理人员的选任。

我国破产管理人员的产生往往还需要由人民法院指定,这就使得破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之间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

由于人民法院的专业性和经验不足,选择的破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能力不足、资质不够等问题。

其次,由于破产管理机构的实力参差不齐,一些破产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性,会选择能力较弱的破产管理人员。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破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发展。

再次,由于破产管理人员的质量参差不齐,一些破产管理人员缺乏高素质的德才兼备人才。

这就导致了一些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低,劣质企业得不到有效的清理和重整,从而妨碍了整体经济的发展。

首先,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员的选任资格要求。

破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财务、经济、管理、营销等专业知识,尤其应当具备丰富的破产案件实践经验。

其次,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员脱政治的机制。

破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更多地由行业协会、破产管理机构进行,让专业人士负责专业事务。

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破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

再次,应当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员绩效评估机制。

评估应当以破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主要评估标准,以客观数据为基础,从而科学地评估破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摘要】破产法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为管理人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包括管理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等。

管理人的选拔和资格要求也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

管理人受到监督和约束,以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管理人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程序不够透明、管理人独立性不足等。

为了完善管理人制度,可以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督,并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未来,管理人制度应当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破产法、管理人制度、角色、职责、选拔、资格要求、监督、约束、问题、改进、重要性、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破产法的背景破产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用于处理企业或个人因财务困难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

破产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重新开始的机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破产法在各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稳定。

破产法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摆脱资金链断裂的困境,促使企业及时解决债务问题,避免演变成更大的经济风险,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有效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破产法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管理人制度作为破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对管理人制度进行较详细的分析。

1.2 管理人制度的作用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管者,承担着整个破产过程的管理和运作,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到了调解债权人利益冲突、促进债务人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调各方利益等重要角色,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管理成为解决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的一种重要手段。

破产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资产,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当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与完善。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一个问题是选任程序不够透明、公正。

根据目前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申请人提名、债权人会议决定、人民法院批准来进行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着选任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容易产生利益输送的问题。

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存在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私下交易,行贿受贿等不当行为,导致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够公正、合理。

应加强对选任程序的监督,提高公正度,确保选任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在现行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下,债权人会议在选任破产管理人时的议决力度不够大。

根据现行规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加以批准。

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会议的议决力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会议成员较多,意见分歧大,导致选任程序进展缓慢,影响破产管理人的及时选任。

应适当调整债权人会议的议决力度,减少决策过程中的繁琐环节,提高选任程序的效率与时效性。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应更加注重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当前,我国选任破产管理人主要以个人为主,而不是通过专业破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

这样容易导致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一些破产管理人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难以胜任破产管理工作。

我国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与考核,鼓励专业破产管理机构参与选任程序,确保破产管理人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应更加注重选任程序的公平与合理。

当前,在选任破产管理人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

一些债权人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进行干预与操纵,导致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够公平与合理。

应加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监管与制约,确保选任程序的公平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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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破产处置方式,它有效地把降低企业失败的风险,促进企业失败后的恢复和重组,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确保其权利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从实质、设置、功能等方面阐述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内涵。

一、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实质和设置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由社会公共利益者依照法律规定,以法定程序为企业办理破产管理事务,加以操作及处置措施,以期恢复企业经济正常状态,或朝终止企业破产程序最终进程迈进。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设置原则是依照破产法规定,实行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确保竞争公平,保证相关政策的实施有效性,确保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并依照市场竞争规则对破产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置。

此外,人选人制度的设置还应考虑政府的监管力度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

二、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功能
1、促进企业失败恢复。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有效地建立了有效的竞争机制,使得企业能够恢复经营,降低失败的风险,提高经营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

2、加强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确保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破产企业内的作用,以确保他们的利益。

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法的权利能够得
到最大的维护。

3、提高破产处置水平。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综合考虑了企业相关实际情况,依据仲裁判断以及经济分析等,通过引进具有资格、有经验且客观公正的破产管理机构,以及政府管理手段,共同控制了破产处置的质量,从而提高了破产处置的效率。

三、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发展前景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在维护企业失败后的恢复和重组,以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失败的风险正日益增大,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有助于降低失败的风险,促进企业恢复经营,从而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今后可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破产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制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职业水平;三是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形成中外经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技术经验交流。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破产处置方式,它有效降低企业失败风险,促进企业失败后的恢复和重组,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树立市场秩序,有助于提高破产处置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将继续得到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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