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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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管理制度

旁站管理制度1

1、旁站员必须有责任心,原则性强,业务能力胜任,能在施工过程中起指导施工,协调能力强,敢于说服作业人员做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2、旁站员是施工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协调的直接管理者,应对过程控制的全过程形成记录,记录要真实有效。

3、旁站员对本管区范围内的.高难点工程、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必须跟班作业,检查指导随时做好记录。

4、旁站员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造成人员伤亡。

旁站管理制度2

1、旁站人接到项目经理或区域主管安排旁站任务后,提前熟悉旁站

捣砼部位图纸,如梁板砼标号、厚度、预埋件位置,做好捣砼方量计划等。

2、提前进入捣砼砼部位进行检查,询知安排任务的主管模板、钢筋等分项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是否存在整改,存在整改的是否已整改完毕。

3、检查各相关工程呢班人员是否到位,督促好跟班电工安全接电、检查使用机具,督促好砼工事先清理好各构件垃圾及浇水润湿模板,采用布料机浇筑的检查布料支撑是否牢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检查泵管安装是否满足砼施工要求是否加固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要求装管人员整改好。

5、搅拌站供料砼车进入施工现场后,与工地仓管员沟通检查供

料砼标号是否与捣砼部位砼标号相符。

6、配合好质安组做好砼试件,对不符合捣砼坍落度要求的砼严禁随意加水,以免降低砼标号,影响砼质量,并及时向仓管员反映情况。

7、督促砼工按捣砼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浇筑,特别注意平整度必须拉线找平,旁站人对其抽检;悬挑板、反梁、沉池等特殊部位应作为质量控制点,督促砼工采用二次反插捣砼方法杜绝蜂窝、烂根现象。

8、督促跟班铁工对踩乱钢筋重新绑扎成型,捣砼时跟着浇筑口调整好钢筋保护层,防止面筋下沉,保护层过大,特别挑板等悬挑构件。对完成捣砼板梁在初凝前对墙柱钢筋及预埋钢筋调直,防止墙柱钢筋偏位。

9、督促跟班木工安装及调直好反水部位;对沉池吊顶木条必须在砼初凝前拆除,并用原砼水泥浆将吊顶木孔洞填实,以防漏水;对完成振捣砼的外梁旁必须两端吊直拉通线调直好,对捣砼前后支撑系统(包括梁板底支撑)进行检查,对出现变形的`部位要及时调整复位。

10、检查预埋件、预留插筋、下水孔洞、管线孔洞、放线孔洞位置是否正确,有无漏留、偏位,标高是否正确,被砼掩埋等现象。

11、采用布料机施工的梁板面,在布料机移走后,检查立脚位置钢筋复位情况,砼振捣完好等。

12、履行砼施工相关规范的规定及结合旁站人施工经验、方法施工,争取做出最好结构成品。

旁站管理制度3

1、旁站员必须有责任心,原则性强,业务能力胜任,能在施工过程中起指导施工,协调能力强,敢于说服作业人员做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2、旁站员是施工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协调的直接管理者,应对过程控制的.全过程形成记录,记录要真实有效。

3、旁站员对本管区范围内的高难点工程、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必须跟班作业,检查指导随时做好记录。

4、旁站员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造成人员伤亡。

旁站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

(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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