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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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具重要诉讼环节,它关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处犯罪、保证无罪的人别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别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别查、查而别细、悬案别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突出咨询题妨碍公诉案件质量,迟延诉讼时刻,严峻白费了司法资源。笔者试以对**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事情、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咨询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咨询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xx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事情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20xx 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6件,其中退补案件18件,占19%;20xx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1件,其中退补案件21件,占23%;20xx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补案件7件,占30%。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有意损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20xx年退补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为该五类案件,而20xx年退补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为该五类案件,20xx年退补的7件案件有4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如法律给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刻只规定在审判时期别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时期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别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浮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刻普通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刻。如胡某有意损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10天时刻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能够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怎么计算期限等咨询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刻呈饱和状态,都是难以腾出时刻、精力去补充侦查,如此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讯咨询或询咨询的内容缺乏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系统的讯咨询笔录,往往需用几份口供才干反映整个案情,而当这几份口供之间在内容浮现相互矛盾时,事实便难以认定。这类咨询题在多人多次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尤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规范性。实践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要紧有两种,即《抓获说明》和《报案事情说明》,所谓抓获说明实质上算是公安民警的证言,本应按照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程序进行制作,或写明身份亲笔书写证词。但实践中,往往由承办民警制作一份抓获经过说明来代替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有的别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有的甚至连详细经过也没有记载,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
3、现场勘查违反法定程序。部分案件中进行现场勘查的民警并非特意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他们的程序意识、爱护现场的意识别脚,导致《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粗糙,流于形式,甚至时有违法办案情形发生。如在几起现场勘查中,办案民警邀请的见证人均为本案中的被害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对于“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的规定,使得见证行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妨碍而蒙上主观色彩,
从而使见证人对诉讼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失去说服力。4、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明材料别充分。由于传统因素,我国大部分农村人口的户口登记为阴历,且因农村文化素养普遍别高,法律意识别强,经常有错登现象,而公安机关往往仅调取上户籍材料,对是阴历依然阳历在所别咨询别查。如办理张某等人盗窃一案时,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上的记载,张某在案发时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后承办人经自行补充侦查,寻到了张某的生父母、养父母,询咨询了村里干部,又走访了张某的同龄朋友,最终查证张某作案时才满15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遂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5、对审查逮捕工作性质认识的偏差。将审查逮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一旦批准逮捕后,别再注重案件证据的充实、核实和固定,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也别再收集,便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如在盗窃案中,犯罪嫌疑
人往往会将盗窃的财物再进行销赃,而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的人就构成了掩饰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只对已批捕的盗窃罪名进行调查取证,对其他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就别重视了。
(三)检察机关的原因
1、将退补作为缓解工作压力的手段。即以退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缓解工作压力的现象,当前,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时刻紧、要求高的事情下,致使一些没有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效退查。
2、退补缺乏证据指导,导致侦诉双方意见分歧。在一些案件中,侦诉人员对证据收集、应用、甄别的要求和标准别一致,又缺乏相互沟通,使得双方对补查事项发生分歧,且实践中公诉人对补充侦查提纲也别够细化,最终导致侦查人员别能领略或者别能彻底领略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以致案件久查别清。
3、在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规定别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浮现了公诉人在退查的内部审批上做法别一致,在公诉人行使退补权时缺乏审查和监督,容易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自由裁量权被任意使用。
(四)庭审制度的原因
以“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所以,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并且,也对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别脚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故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根据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仔细地审查。
三、完善补充侦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增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把强调证据意识贯通整个办案始终,特别是在立案之初尤为重要。在收集证据时,别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排除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减少日后别必要的退查。实践证明,惟独在侦查时期对案件进行严格筛选、鉴别、论证和组合,才干为下一步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奠定良好的证据基础。并且,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侦查人员还要树立强化固定、保全证据意识,注重使用先进科技侦查手段,才可有效幸免因证据发生变化造成屡查别清的事情。
2、树立公诉人科学的执法理念。一是公诉人的退补工作应当紧紧环绕公正与效率目标进行,对案件是否退查,怎么样查等咨询题,要严格把关,别可轻率行事。二是树立证据规则意识是退补工作取得有效成果的保证,关于证据的收集、评判、采信等咨询题,科学的运用证据规则,有利于补查质量的提高。
3、强化检察内部制约机制。一是正确把握退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