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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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

(一)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立项批文,城建规划

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

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

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全套土建、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及钢结构建筑的结构施

工图纸;(图纸要求折成29CM*20CM)

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

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8.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

防系统图纸;(图纸要求折成29CM*20CM)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4.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

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6.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属1994年9月以前竣工的建筑,可用建

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核意见;

7.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审批期限: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

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简易

程序审批的工程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

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

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

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

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5.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7.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8.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安装、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9.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图纸要求折成29CM*20CM)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审批期限: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符合消防验收简易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起算。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符合消防验收简易程序的工程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验收。下列建筑工程可按简易程序审核和验收:按规范要求不设消防设施的公共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不含地下层)的普通公共建筑;6层及6层以下纯住宅楼;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丁、戊类厂(库)房;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装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医院病房等的内部装修工程;门面装修、广告牌设置、室外给水管网布置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可分步实施消防验收:

1.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与其他建筑部分防火相对完整、独立,可采取措施严格分隔。

2.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有消防设施应完整好用。

3.当其它部分建筑施工时不影响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不影响所有消防设施的使用。

4.建有严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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