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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14]46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4]46号)
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
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管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通知》(粤建散〔2012〕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各类建设工程建立的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
第三条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建立,必须先征求项目所属的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交通、能源、水利、港口、航道、海事等)意见,按属地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