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以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1.投诉受理:招标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投标人、招标人、利
害关系人等对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调查核实:对受理的投诉,招标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核实投诉
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公示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将处理决定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申诉复议:对招标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行
政复议机关申请申诉或复议。
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招标管理机构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同时,招标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投诉和争议的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投诉和申诉机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投诉和申诉机制1. 引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然而,即使有了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仍然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了投诉和申诉机制,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方提供了渠道来维护合法权益。
2. 投诉机制投诉机制是指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一方发现违法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时,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1 投诉途径直接向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所属的主管部门投诉。
具体的投诉方式和联系方式可以在相关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找到,并按照要求进行投诉。
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在投诉信函中,需要明确描述被投诉的违法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拨打相关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方式进行投诉。
一些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了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方进行投诉。
2.2 投诉材料和要求投诉事实的详细描述清楚陈述被投诉的违法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供能够证明投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如合同、证明信、监控录像等联系方式提供投诉人的联系方式,便于相关主管部门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包括投诉事实的详细描述和相关证据材料投诉材料的提交方式和要求,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申诉机制申诉机制是指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一方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并要求重新审理和处理。
3.1 申诉途径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具体的申诉方式和联系方式可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找到,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诉。
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在申诉信函中,需要明确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投诉处理过程和材料。
拨打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诉方式进行申诉。
招投标投诉处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招投标投诉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单位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投标文件要求不明确、评标不公正、信息泄露等。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招标单位设立了相应的投诉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招投标投诉。
一、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招标单位通常会设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
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调查和处理涉及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
一般情况下,该机构由行政机关或专门的招标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该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并要求调查核实。
二、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投标人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投诉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 投诉调查: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同时,招标单位也会被要求提供有关的招标和评标资料。
3. 调解协商:如果投诉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投诉处理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 审查裁决:如果投诉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将对投诉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诉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依法依规。
5. 效力执行:当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做出裁决后,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招投标投诉案例以某公司投标某项目为例,该公司认为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决定提起投诉。
该公司首先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递交了投诉申请,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 中与投标人进 行协商谈判 的; 中标 、 成交通知书发 出后不与中标 、 成 交供应 商签订采购合 同的;拒绝有关部 门依法实施监
督 检 查 的 ;与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恶 意 串通 的 ;
法定性和确定性 。这些事项具 体表现为 :应 当采用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而擅 自采 用 其 他 方 式采 购的 ;擅 自提 高 采
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
办 理 采 购 事 务 的 ; 不 合 理 的 条 件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以
的质疑和法 官在审理该类案件 中的困惑 , 有必要 回答 和理 清以 下三个 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是 否应该在投诉处理决定中对供应商投诉书中所有的投 诉事项作出处理?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 ,与经
营者之 问发生消费者 权益争议后 , 请求消费者 权益保
护 组织 调 解 , 求 保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诉 ” 要 而 投
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投诉处
理 决 定 应 该 处 理 的 投 诉 和 控
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时 , 着 重审 查 投 诉处 理决 定行 为 的 合 应
应商 的 “ 投诉”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
定书 的 “ 诉 ”内 涵要 广 ,这 种 情 况 可 以 从 三 个方 面 投 作 出解 释 :
1 投诉处理决定 书处 理事 项与投诉书内容事项 .
行政机关对招投标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权的合法性审查

06/201216/2011案例08/2012【裁判要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
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招标人的行政机关对其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变通行使行政管辖权。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督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行政机关对招投标行为行使行政监督权的合法性审查2011162011167号文/石坚强孙雪【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金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峨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金峨公司与宏海公司参加宁海县桃源北路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分别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住建局系该建设项目招标人。
后因宏海公司投诉,金峨公司未能中标,宏海公司中标该建设项目。
同年5月18日,金峨公司向住建局投诉称宏海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住建局进行查处。
住建局受理该投诉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后,认定金峨公司投诉情况无事实依据,于同年6月17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驳回了金峨公司的投诉。
金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住建局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
【审判】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住建局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受理金峨公司关于招标投标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招投标中的质疑和申诉

招投标中的质疑和申诉在招投标过程中,质疑和申诉是极为重要的环节。
质疑可以帮助企业及时纠正招投标文件中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而申诉则是企业对于不公正或疑义处理结果的一种维权方式。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将在本文中介绍招投标中质疑和申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实际方法。
一、质疑的法律依据无论是投标人还是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都有权利提出质疑。
对于投标人来说,他们可以质疑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或有歧义的条款等;对于招标人来说,他们可以质疑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的合理性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和第23条赋予了投标人和招标人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提出质疑的程序。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且未收到招标人的合理答复时,可以向招标人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督机关提出复核;招标人则在收到买标人投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查阅,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解释。
当然,为了保证质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还需要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质疑的方法、途径和处理时限等细节。
二、质疑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质疑函、会议质疑或电话质疑的方式来提出质疑。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质疑都应当具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并着重指出可疑或不合理之处。
投标人在质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提出质疑的时点。
质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过期的质疑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是方式和内容的准备。
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清晰明了。
内容应当具有事实依据,针对问题进行具体描述,避免不必要的主观推测或批评。
最后是相关证据的提供。
投标人应当提供与质疑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质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招标人在接到质疑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合理的答复或解释。
如果发现招标文件确有问题,招标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改,以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和公平。
当然,如发现投标人恶意质疑或无理取闹,招标人也可以依法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招投标如何维权?提出异议时注意这些事

招投标如何维权?提出异议时注意这些事参加投标的企业经常会遇到需要维权的情况,吃了亏就得这样维权!维权方式一:提出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以下四种情况,投标人有权提出异议:1、对资格预审文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2、对招标文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3、对开标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4、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应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投标人提出异议后的受理流程如下:1、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2、对开标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当现场做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3、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若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招标师法律法规: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政诉讼属于招标师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知识点。
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如果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使职权的⾏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政复议的申请⼈不服⾏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但是,⾏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政复议。
(1)招标投标争议⾏政诉讼的当事⼈ 招标投标争议⾏政诉讼的当事⼈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
1)原告 有可能是招标⼈、投标⼈,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
2)被告 招标投标争议⾏政诉讼的原告未经⾏政复议,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政⾏为的,作出原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政机关作出同⼀具体⾏政⾏为的,共同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政⾏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政⾏为,委托的⾏政机关是被告。
⾏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是被告: 3)第三⼈ 在招标投标争议⾏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例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确认中标⽆效,中标⼈提起⾏政诉讼,则招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如果招标⼈没有申请,则⼈民法院应当通知招标⼈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第三⼈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民法院的⼀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招标投标争议⾏政诉讼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VIP专享】招投标法试题单选题、多选题

D.经其他评标专家核实无误后,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有效,由乙对甲未评审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评审 5.下列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资格预审一般在投标前进行,资格后审一般在开标后进行
B.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C.资格后审审查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D.资格后审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下列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该通知送达时投标有效期即获得延长 B.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C.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合同约束力 D.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7.下列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拒绝受理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 B.行政监督部门询问相关人员时,只能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C.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D.行政监督部门准予投标人撤回的投诉,投诉人可以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8.下列关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资格预审结束后还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B.招标公告可以代替招标文件 C.招标公告的内容与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 D.招标公告的发布可以与招标文件的发出同时进行 9.( )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A.书面评标报告备案完毕 B.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C.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D.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0.下列关于 《招标投标法 》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B.在香港、澳门地区也适用 C.只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监督是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我国制定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2.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招投标法》,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本级招投标活动。
这些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处理投诉与纠纷;监督采购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监督供应商的资格和信誉情况;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职责。
3.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措施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3.1 信息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包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
同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方便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了解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
3.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
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确保中标结果公正公平。
3.3 投诉受理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并调查投诉。
对于证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4 监督检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专家的遴选、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处罚措施《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撤销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等。
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了确保《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行政法

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2006年6月20日,原告取得西华师范大学电子注册
毕业证书。2006年12月28日,被告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发温人劳社人[2006]186号文件,《关于从200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和财产权范畴。当事人因就业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寻求司法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 原告潘胜燕为2002年9月考入西华师范大学本科生。2006年3月18日原告在《地理信息系统》考试中夹带作弊,被西
华师范大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西华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69条规定:“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
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 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
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
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政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56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
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市财政局经过进一步调查后,作出沪财库[2007]2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华丰公司仍不服,再次向财政
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裁判要旨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依法享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下称农发行)拟建一座办公楼,于2004年10月1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商丘信誉公司)和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下称东风商丘分公司)等5家建筑公司相继投标,原告钱书君、陆亚然分别为投标人商丘信誉公司、东风商丘分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
11月26日,第三人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商丘市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两原告以第三人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12月6日以个人名义向被告睢县建设局投诉。
被告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
12月22日,被告作出第三人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月27日,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睢县农发行办公楼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宣布第三人办公楼本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
裁决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睢县农发行办公楼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原告对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营业办公楼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投诉和申诉机制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一、引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防止腐败等问题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投诉和申诉机制是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提供一种解决争议和维护权益的渠道。
二、投诉机制1. 投诉对象任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方都有权利提出投诉,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招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2. 投诉事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招标过程中的不透明和不公正行为;投标人资格审核不当;开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招标结果的错误或失当等。
3. 提出投诉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交,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也可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投诉。
4. 处理流程相关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向投诉人确认收件;监督部门将投诉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如有必要,监督部门将组织听证会或其他形式的调解,争议各方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5. 投诉结果确认投诉事项成立,给予违规行为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拒绝受理投诉,说明理由;维持原招标结果,但要求相关方做出合理解释;其他合理处理结果。
三、申诉机制1. 申诉对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可以提起申诉,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2. 申诉事项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理;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评标结果的不公正和错误;监督部门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等。
3. 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交,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诉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人也可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申诉。
4. 处理流程监督部门受理申诉并向申诉人确认收件;监督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有必要,监督部门将召开听证会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调解,以了解争议各方的意见和主张;监督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诉人。
监管机关同意招标项目重新评审的行为是否可诉

案件来源一审: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57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行终762号裁判要旨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申请重新评标时,涉案招标项目已经开标、评标、公示,中标人已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监管机关是否同意招标人重新评标,对中标人的权益有直接影响,故招标投标监管机关应当告知中标人,并根据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听取中标人的陈述和申辩。
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某卫生学校护理学院建设项目变配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为某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9年9月,招标人就涉案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批准单位为某市发展改革委,招标范围为室外配电采购及服务,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记载,(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有关安装、质检、安全等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姓名、年龄、从事本专业的工龄、职称、资格证书及参加类似项目的经验情况,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具体任务等。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某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涉案项目的投标。
其投标文件中载明了拟投入人员的配置及证书。
2019年11月1日,涉案项目经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某电器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2019年11月15日,某电气有限公司领取了中标通知书。
2019年12月23日,招标人向某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的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资格证书,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要求原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重新评审。
2019年12月24日,招标人在某市货物招标投标监督平台上就涉案招标项目申请重新评标。
同日,某市发展改革委在平台上予以办理,核查结果显示“审核通过”。
2019年12月30日,涉案招标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因不服某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招标人对涉案项目进行重新评标的行为,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某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其诉求为:1.确认某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行为违法;2.确认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重新评标违法;3.确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违法;4.确认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已过后公示评标结果违法;5.确认某电气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政务服务招投标投诉受理

政务服务招投标投诉受理一、背景介绍政务服务招投标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直接关系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合规与效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投诉的情况,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投诉受理机制非常必要。
本文将探讨政务服务招投标投诉受理的相关内容。
二、投诉受理的意义政务服务招投标投诉受理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投诉可以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赢。
三、投诉受理的流程1.投诉源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政务服务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不合规、不公正、不透明、不合理等情况。
2.投诉材料准备:投诉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合同、证据材料等,并书面提交投诉申请。
3.投诉受理: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进行立案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发出通知。
4.调查核实:政府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真相,确保投诉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处理结果: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进行处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根据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投诉受理中应遵循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政府应当对投诉受理过程进行公开透明,保证投诉受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2.快捷高效原则: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投诉,迅速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3.公平公正原则:政府应当保证投诉处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对投诉人和被投诉方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处理。
4.依法办事原则: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对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五、总结政务服务招投标投诉受理是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合规性和效益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一些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应当重视投诉受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务服务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
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7(000)041
【摘要】<正>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依法享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对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问题的探讨 [J], 岳小卫
2.如何有效提高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效能 [J], 李仲尧
3.浅谈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J], 任怀琦
4.旅游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可诉性评析 [J], 粟凌云
5.第七届中国热处理活动周全国热处理学会决定于今年8月在秦皇岛举办第七届“中国热处理活动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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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处理若干法律问题

招投标投诉处理若干法律问题2016-10-11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之际,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对投诉主体资格认定、投诉人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权限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
为了明晰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主体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仍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标准。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也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笔者认为,判断投诉人(非投标人)是否具备合格的投诉人主体资格,即是否“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应当由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判定,属行政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投诉书的形式要求为了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规范投诉人的投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投诉人需以提交投诉书的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书的形式及内容设置了严格的要求。
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对投诉书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并将其规定为投诉处理机关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重要考查因素。
但很多投诉人在投诉时往往忽略了形式要求,导致其投诉无法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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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06-11-08 08:23:12
裁判要旨
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依法享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下称农发行)拟建一座办公楼,于2004年10月1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商丘信誉公司)和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下称东风商丘分公司)等5家建筑公司相继投标,原告钱书君、陆亚然分别为投标人商丘信誉公司、东风商丘分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
11月26日,第三人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结果,确认中标人为商丘市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两原告以第三人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于12月6日以个人名义向被告睢县建设局投诉。
被告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但第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押金以证明履约能力不妥。
12月22日,被告作出第三人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的调查结论,送达原告并书面告知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月27日,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睢县农发行办公楼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宣布第三人办公楼本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
裁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睢县农发行办公楼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受理的调查结论》;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原告对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睢县支行营业办公楼招标活动的投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的处理决定是否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并非第三人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仅因分别为投标人商丘信誉公司、东风商丘分公司的投标活动支付了施工图纸预算费等相关运作费用,而与第三人招标活动有间接利益关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下称《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均明文规定,投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
故原告依法享有以个人名义就第三人招标活动向被告投诉的权利。
被告受理原告的书面投诉后,作出了投诉理由不成立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
该决定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其次,被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兜底方式规定,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招标投标法授权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时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投诉人不服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未作出具体规定。
2004年8月1日施行的《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其系部门规章,可否作为当事人就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就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按排除法列举的行政行为外,则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显在此之内。
另外,从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之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出发,遵循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基本司法原则,也不宜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本案案号为(2006)睢行初字第1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吴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