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合集下载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

根据有关规定,有六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况:一、关于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

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反映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

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

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

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二、关于党支部的责任。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党委的责任。

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谈话及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四、关于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宁德市关于发展党职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职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职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重视发展党职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到达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职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职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在发展党职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丧失有关入党材料的;〔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七〕在发展党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某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从群众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之日起,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二)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四)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10、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

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第三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四条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二)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三)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四)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五)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六)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七)与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九)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十)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的。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一)追究对象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追究期限时间为三个月,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

(五)组织处理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入党介绍人,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考察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

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

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

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于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各个工作环节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党的组织建设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即基层党(工)委、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科长(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审议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各主管工委负责对全区各基层党(工)委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区各基层党(工)委、各基层党支部(总支)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负培养不力的责任,追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责任。

1、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没有按规定向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2、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3、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造成发展失误;4、培养联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能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的;5、入党介绍人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通用6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通用6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通用6篇)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11、责任追究范围①党支部书记(由院主管党务工作领导)同志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②医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主管的科室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责任追究对象: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3、责任追究的内容①对县委、县纪检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实施的;②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改革管理制度机制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③对本系统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④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⑤不严格按照规定录取职工或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⑥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⑦有下列行为的:违反规定收授“红包”、授受宴请,分解收费项目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等,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1、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不督促落实的,或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不问不管等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上报组织处理。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以上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和手续装入该干部廉政档案。

4、医院考核办公室在进行考核和监督中,对认为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医院领导班子研究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责成考核办公室进一步核实。

需进行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经院领导班子报县委或县纪检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没有每半年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赞成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的。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

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

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规章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其他直接责任的共产党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引发或承办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信访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工作岗位;(四)责令辞职或免职;(五)党纪处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一)未按领导包案要求包案,或“五包”责任不落实,造成赴省越级集体上访或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二)对本地、本部门的信访积案,包案领导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未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三)发生信访问题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职能部门不重视、不配合、不作为,导致越级上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劝返接回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造成滞留的;(五)发生30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5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按程序报告的;(六)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的;(七)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管理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八)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有2次排在前1名的市、前10名的县(市、区)、前2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普惠乡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为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发展党员工作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规党法为依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小组长和包村领导。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发展计划的形成,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公示、预审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要追究其责任:一是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支部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二是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有条件而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三是在预审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四是在正常情况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进行培训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而发展入党的,对未经公示或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而发展党员的;五是因党支部有关人员泄露发展党员公示情况,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六是党委或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或纵容包庇责任人的;七是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伪造党员档案的;八是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有关程序的行为。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党员责任区工作制度(3篇)

党员责任区工作制度(3篇)

党员责任区工作制度责任党员的职责和任务负责责任区的党员称为责任党员,责任党员要按____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责任区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宣传__路线、方针。

政策,宣传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凝心聚力,努力调动责任区内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引导职工遵纪守法,督促职工自觉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3、____和带领责任区的职工认真学习先进文化、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和责任区的职工道德水平、技术水平和工作技能。

4、主动联系群众,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了解掌握责任区内职工思想、工作表现、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和家庭情况,及时反映并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在责任区内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吃苦在前,带动责任区职工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关心职工,多做实事,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思想工作、生活、学习中问题,成为群众的贴心人。

7、介绍和宣传__基本知识,启发、引导、鼓励群众向____靠拢,在实践中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8、党员要协助部门责任人,积极带头共同搞好责任区的各项工作。

党员责任区工作制度(二)党员安全责任区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构建党政工团“九位一体”群防群治体系,强化各级____安全责任落实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安全责任区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大隆房地产公司的主要生产单位有党员的班组都必须设立党员安全责任区或以安全为主的责任区。

二、每个党员安全责任区或以安全为主的项目部责任区都必须指定一名责任人。

三、党员安全责任区责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系____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

2、必须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3、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督工作。

四、党员安全责任区责任人的选聘方法:1、按照责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党小组或党支部确定并经征得本人同意,报党总支审核同意,上报总公司____部备案。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
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
项先进评选资格。

第五条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短期培训的;
2、未能于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的;
8、对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按期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基层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批评;三次以上的,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党支部及书记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对严重违反党员发展规定的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委可撤销其党支部书记职务。

第六条党支部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并通报批评,取消该支部书记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直至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

第七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正确的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的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未能实事求是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以上责任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