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梳理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解读新旅行社条例
谁组团谁责任!!!
• 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 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 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 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 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 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 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设立分社和门市部有本质区别!
• 针对旅行社网络化发展的需求,《条例》规定旅行社分社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当心,别触高压线!!!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
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
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考虑到旅行社的实际情况,细则中规定当发生不
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
三大业务有特指!
• 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
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 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
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三)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或 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 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 • 旅行社申请获准,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 游业务;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 • 《条例》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 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观光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依照《条例》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观光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观光社营业,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行行政治理部分赞成,领取《观光社营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解决工商挂号注册手续。
未经旅行行政治理部分审核赞成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营业。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观光社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度旅行局审批、外国观光社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行干事机构。
该干事机构只能从事旅行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兜揽、接待等旅行营业,包含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营业。
第四条国际观光社能够经营下列营业:(一)兜揽外国旅行者来中国、华侨与喷鼻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行,为其代理交通、游玩、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供给导游、行李等相干办事,并接收旅行者托付,为旅行者代办入境手续;(二)兜揽我国旅行者在国内旅行,为其代理交通、游玩、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供给导游、行李等相干办事;(三)经国度旅行局赞成,组织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居平易近到外国和喷鼻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为其安排领队、托付接待及行李等相干办事,并接收旅行者托付,为旅行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度旅行局赞成,组织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居平易近到规定的与我国交界国度的边疆地区旅行,为其安排领队、托付接待及行李等相干办事,并接收旅行者托付,为旅行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五)其他经国度旅行局规定的旅行营业。
未经国度旅行局赞成,任何观光社不得经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居平易近出国旅行营业、港澳台旅行营业和边疆旅行营业。
第五条国内观光社能够经营下列营业:(一)兜揽我国旅行者在国内旅行,为其代理交通、游玩、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供给导游等相干办事;(二)为我国旅行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供给行李办事;(三)其他经国度旅行局规定的与国内旅行有关的营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
国家旅游局30号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旅行社行业而制定的。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来解释202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2024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管理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旅行社的设立和管理上,要求旅行社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旅行社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批。
此外,旅行社还需要定期向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确保其经营状况的透明和规范。
第三,2024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并确保游客的权益不受侵犯。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旅游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旅行社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设施,确保游客的旅行体验。
第四,2024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加强了对旅行社导游的管理。
导游是旅行社服务的关键环节之一,旅行社需要对导游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导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旅行社还需要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导游的服务质量和工作纪律。
最后,2024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还加强了对旅行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旅行社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同时,旅行社违法行为也将会被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影响旅行社的经营和信誉。
综上所述,2024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旅行社行业而制定的,对旅行社的管理机制、经营范围、业务要求、经营行为和对导游的管理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游客的权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根据细则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规。
首先,旅行社经营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与登记、经营范围与经营行为、经营资金等方面的内容。
按照细则的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设立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确保合法经营。
同时,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资金也进行了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能力。
其次,旅行社人员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旅行社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细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和资格,包括旅游从业资格证等。
此外,细则还对旅行社人员的工作纪律、薪酬待遇、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倡导旅行社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
再次,细则对旅游质量监管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质量要求和行为规范。
旅行社必须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细则还要求旅行社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可靠。
对于旅行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细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后,细则还对旅游合同的监管做出了规定。
细则要求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合法、公正,并明示游客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旅行社还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_
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二)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三)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
旅行社除可以经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外,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各类代订服务。
第四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包括招徕、组织、接待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
出境旅游分为出国和赴港澳旅游、赴台旅游。
本条例所称境内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是指境外旅游者在境内旅游;出国和赴港澳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出国旅游和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赴台旅游,是指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和毗邻国家居民,从指定边境口岸出入境,且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特定区域和停留期限内旅游。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价格、外事、保险、外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及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课件
第一章 立法目的 二、明确旅行社产品要素 ◆食、住、行、游、购、娱是整个旅游行业的6要素。 ◆旅行社产品的基本要素是食、住、行、游,不包 含购物和娱乐;
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立法目的
三、降低准入门槛 ◆旅行社的素质不取决于保证金的多少,而 是去取决于从业人员本身和公司的管理水平 以及监管水平 ◆不能因为有承包挂靠现象而否认旅行社服 务网点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网络化和信息化是未来旅行社的发展方向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 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的。
目录
第一章:立法目的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三章:旅行社销售规范(零售领域) 第四章:旅行社导游管理(生产领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未来新政 第七章:对策
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立法目的
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立法目的
一、确定行业方向 条例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 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 打击零负团费和承包挂靠 促进行业分工,建设批零体系 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规行为 抓两头、放中间(规范导游和零售商行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是为规范旅行社行业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是对旅行社条例具体实施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旅游市场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更新和升级。
下面将从定位、行业准入、经营规范、旅游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位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旅行社的定位是旅游服务企业,旅行社应当以经营旅游为主要业务,为广大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核心,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行业准入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同时应当成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其次,旅行社必须有专业的旅游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旅游业务知识和技能。
再次,旅行社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和设施。
最后,旅行社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规范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旅行社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虚构旅游产品等欺诈、误导游客的行为。
旅行社应当按照游客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并在旅游产品推广、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告知游客相关信息,确保游客做出知情选择。
四、旅游服务保障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强调旅行社要加强对游客的服务保障,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行社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及时提供救助和赔偿。
旅行社还应当与相关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提供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游客得到满意的服务。
同时,旅行社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问题,维护旅行社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监督管理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备案和登记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五)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旅行社条例》解读
《旅行社条例》解读(一)在新的《旅行社条例》中,有几项调整特别引人注目。
一是旅行社类别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把旅行社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两大类,对比新《旅行社条例》没有对旅行社作分类。
二是注册资金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为3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150万元,对比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旅行社入门门槛进一步降低。
三是审批旅行社条件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提交的文件,新《旅行社条例》则简化了审批条件。
四是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比新《旅行社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五是强化处罚力度。
新《旅行社条例》就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安全保障制度、出入境滞留不归、团款支付、低于成本经营、对管理部门人员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较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罚力度加大,最高限额达到50万元。
(二)新《条例》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降低准入门槛会否导致低质旅行社林立,使旅游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坚钟:“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就证明了,管得越死、越不放开,市场越不可能好转。
”只要有公开的、充分的、公平的竞争,加上严格的监管,市场就可以自然优胜劣汰,游客自己就会做出选择。
“阳光下低质社自然会消亡”张坚钟透露,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家,“而非法、地下的黑旅行社数量是这一数字的三倍。
”“一年交个5万、10万元钱,就可以打着正规社的牌子在外揽客、侵害游客利益,最多的时候一家正规社下面可以挂靠着百八十家黑社。
”张坚钟说,新《条例》可以创造更公平、更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让黑社走到阳光下,接受监管,低质的自然消亡。
”(三)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有不少看点,这里摘取和收集部分专家的相关解读,希望大家看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旅行社条例》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二条旅行社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获得旅行社资格证书,并在公开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旅行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宣传活动。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向旅行者提供真实、客观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行程安排、费用等,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根据旅行者的要求提供个性化的旅游服务,并充分尊重旅行者的合法需求。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处理旅行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为旅行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并妥善解决旅行者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旅游合同第十条旅行社与旅行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内容,并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提供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证件和文件,并对旅行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充分告知旅行者有关旅游合同的内容,并明确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十三条旅行者在履行旅游合同后,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并提供合格、安全的旅游服务。
第四章旅游保险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为旅行者购买旅游保险,并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投保金额和理赔方式。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劝告旅行者理性购买旅游保险,并详细说明保险的范围、免赔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与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合作,确保所购买的旅游保险能够及时理赔。
第十八条旅游保险的购买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确保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作为对《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和补充对各类行为进行了细化。
1、增加购物次数属改变行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行程包括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违反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导游卖团最高罚10万元不少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
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
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3、地接社资料要告知游客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1996.11.28【实施日期】1996.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韦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五)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六)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七)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09旅行社复习——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日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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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知识体系目录一、旅行社界定及其管理服务单位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经营四、相应机关对旅游社经营的分工监管五、法律责任六、其它问题一、旅行社界定及其管理服务单位1、立法目的2、适用范围3、旅行社界定(1)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2)个性化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其中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
(3)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4)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5)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4、主管部门:国家和地方旅游行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并与工商、价格、商务、外汇部门分工协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旅游法律法规,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5、旅行社行业组织及其职责——4、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中国投资旅行社设立与变更1、设立条件及程序(1)一般申请条件:(营业用房+设备)a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b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c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d传真机、复印机;e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2)出境旅游业务之申请条件(时限+无相应处罚记录)(3)程序:申请提交材料:设立申请书(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须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申请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机构:a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b.出境旅游业务申请,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c.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审批期限:20日——出境审批20日审批回复:许可,颁发——出境旅游业务申请为“换发”——旅行社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旅行社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证件及副证换发: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工商登记:获得许可证进行设立登记;获得出境许可进行变更登记(4)分社与服务网点的设立a.分社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并于3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同级旅游部门备案:设立社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分社营业执照,分社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增存质保金的证明文件,不受地域限制;若无同级,则向上级备案,备案后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设立规定;名称上应当包含设立社、分设设立地及“分社”“分公司”字样。
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b.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含义)设立:设立范围必须设立社所在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于便于识别与出入的场所,名称应含设立社名称和网点所在地名称,不得使用含糊易误解的名称。
所在地工商登记并持以下文件3个工作日内到同级或上级旅游行政部门备案: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证明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2、变更、注销条件及程序(1)变更种类、工商部门登记——10日内原许可部门换领许可证且持变更后执照到该部门备案(2)注销、工商部门注销登记——10内原许可部门交回许可证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该部门备案(二)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与变更1、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2、设立条件比照经营国内入境接待条件。
3、程序:(1)向国家旅游部门申请、审批期限(30日)、申请回复(有无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2)持意见书、章程、协议向国家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无申请期限,申请回复,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国家旅游部门颁发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书;不批准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3)持双证工商登记。
4.经营: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或以出境对待之旅游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联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内地)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1、数额:非出境业务-20万,增一分社,增5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增存120万,增一分社,增存30万2、质保金存入的期限与方式获得旅游营业许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开设的质保金帐户存入质保金或向作出旅游许可的部门提交相当于质保金数额的银行担保(1)银行指定与银行承诺银行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a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b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条件的协议;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2)旅行社质保金存入a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以独立账户存储。
b存期不得少于一年,在此基础上旅行社自由确定;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c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3、质保金及利息归属(旅行社)4、旅游行政部门适用质保金情形(1)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查证属实的(2)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致预交旅游费用损失5、法院及其他机构法律裁判文书对质保金的适用: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而无法或拒绝赔偿—强行划拨6、质保金减额或取回条件(1)减额:交足或补足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游客权益而受罚款以上处罚,额度减少50%(2)取回:旅游企业解散或者停止旅游业务(3)提取质保金条件:原许可的旅游管理部门应旅行社要求10工作日内出具凭证7、质保金补足侵害游客合法权益赔偿后或者依法减额后又侵害游客权益,收到旅游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旅行社补足后7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三、旅行社经营1、旅行社经营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1)旅游服务信息真实可靠、不作虚假宣传(2)组织或介绍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3)不得在合同之外要求提供其他有偿服务(4)不得低于旅游成本招徕旅游者(5)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旅行社经营中的证照、档案管理(1)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以下属于或视为转让、出租和出借的行为:a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b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3)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4)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3、旅游合同的签订及说明(1)提供旅游服务必须签订旅游合同(2)合同内容:(十四项)旅行社概况;旅行社经办人概况;签约时地;旅游行程;行食宿安排及其标准;游览项目及其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和次数;旅游费用及其缴纳方式;购物场所、次数、时间;游客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及通知期限;纠纷解决机制及承担责任;旅游监督、投诉电话;其他。
(3)旅行社对具体内容说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格式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按照通常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者,以有利于游者的解释为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不一致的,适用非格式条款。
(4)强迫缔约或歧视对待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