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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培训
•
1总 则
•
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
人身、设备等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
2.3 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指示有无电压,凡未经验电、放电,
均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未采取防触电措施就进行与电气有关的工
作。
•
2.4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工作
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断开(拆除)。
•
2.5 生产场所必须设有明显的逃生路线标识。工作人员应熟
悉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
在带电区域作业,登高时应从指定的停电间隔上下,并设置“从此上 下”标志牌。使用高空车、升降平台等应与带电设备保持不小于表2的 安全距离,同时应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表2
高处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 ≤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7.20 8.70 1.50 6.00 8.40 9.30
• 2.9 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
作业。高处作业有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水力机械部分)(试行)》执行。登高工器具应定期检验,试验标准见 附录2。
控制室内应配备合格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 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
1.3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
1.3.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
1.3.2 经专业医师鉴定,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
一次)。
•
1.3.3 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且按其工作岗位和
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
•2.8 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必须两人放 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的安全距离。
•在升压站(变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近带电线路等处,禁止使用金 属梯子。
•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60、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 50 ±500 ±660 ±800
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2013版)的相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
1.3.4 掌握必要的现场应急逃生和应急救援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
附录1),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
1.4 电气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
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
•
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调整工作岗位及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
措施。
•
2.6 工作场所应照明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
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2.7 在高度不足2.5m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或危险环境 的局部照明和使用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在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 照明灯或行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及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工作。
•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外来人
员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专人监护下进入
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
外来电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
作。工作前,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1.7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 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后执行。
•
1.8 对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
险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
场。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
1.9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
、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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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
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
本规程条文想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
•
2.1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保护室、值班室和检修班
组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
1.7 2.0
2.5
4.0 5.0 6.0
•
2.10 作业现场的环境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
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
验。严禁将不合格的电气工具和用具带到工作现场。
• 2.11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 火。同时立即报告。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 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 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
可参加工作。
• 1.5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 低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250V)
• 高压: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 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 。发现有违反本 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并立即报告。
戴齐全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2.2 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 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进入现场禁止穿用尼 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的衣服,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
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 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从事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 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
1总 则
•
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
人身、设备等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
2.3 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指示有无电压,凡未经验电、放电,
均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未采取防触电措施就进行与电气有关的工
作。
•
2.4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工作
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断开(拆除)。
•
2.5 生产场所必须设有明显的逃生路线标识。工作人员应熟
悉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
在带电区域作业,登高时应从指定的停电间隔上下,并设置“从此上 下”标志牌。使用高空车、升降平台等应与带电设备保持不小于表2的 安全距离,同时应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表2
高处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 ≤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7.20 8.70 1.50 6.00 8.40 9.30
• 2.9 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
作业。高处作业有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水力机械部分)(试行)》执行。登高工器具应定期检验,试验标准见 附录2。
控制室内应配备合格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 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
1.3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
1.3.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
1.3.2 经专业医师鉴定,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
一次)。
•
1.3.3 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且按其工作岗位和
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
•2.8 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必须两人放 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的安全距离。
•在升压站(变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近带电线路等处,禁止使用金 属梯子。
•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60、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 50 ±500 ±660 ±800
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2013版)的相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
1.3.4 掌握必要的现场应急逃生和应急救援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
附录1),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
1.4 电气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
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
•
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调整工作岗位及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
措施。
•
2.6 工作场所应照明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
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2.7 在高度不足2.5m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或危险环境 的局部照明和使用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在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 照明灯或行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及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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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外来人
员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专人监护下进入
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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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电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
作。工作前,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1.7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 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后执行。
•
1.8 对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
险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
场。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
1.9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
、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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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
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
本规程条文想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
•
2.1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保护室、值班室和检修班
组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
1.7 2.0
2.5
4.0 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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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作业现场的环境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
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
验。严禁将不合格的电气工具和用具带到工作现场。
• 2.11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 火。同时立即报告。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 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 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
可参加工作。
• 1.5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 低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250V)
• 高压: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 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 。发现有违反本 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并立即报告。
戴齐全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2.2 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 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进入现场禁止穿用尼 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的衣服,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
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 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从事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 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