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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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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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敬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

(西周)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李悝法经较系统,体制内容成奠基(春秋战国)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典,鼓励告奸搞连坐,陈胜群盗乱天下。

(秦代)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

(汉代)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制罪,北齐名例现十条。

(魏晋南北朝)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

(唐代)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

(宋代)明刑弼教大明律,明律六部共七篇,空前普及明大诰,从重从新真重典。

(明代)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酷刑凌迟终废除,新律第一同九七。

(清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借贷傅别(西周)古代司法机关天子最高审判权,大小司寇佐周王。

(西周)秦汉廷尉审案件,御史监督已出现。

(秦代)(汉代)北齐首现大理寺,行使中央审判权。

(魏晋南北朝)唐宋三司始成型,大理刑部御史台,大为美,菊花台审判复核并监督,死刑须报皇帝批。

(唐代)(宋代)明朝厂卫干司法,三司无奈成摆设。

(明代)明清三司重分工,刑部大理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重要,立法司法兼行政,大理无奈核死刑,最终仍须皇帝批。

(清代)清末修律现代化,大理最高审判权,法部只能做行政。

(清末)地方司法机关州县可以决笞杖,总督可以批徒刑。

(清代)诉讼制度秋冬行刑后世继承,谋反大逆决不待时。

(汉代)人赃俱获据状定罪,特权老残不能用刑。

(唐代)翻异别勘重视证据,提点刑狱宋慈洗冤。

(宋代)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钦定宪法,中国第一,十九信条,不提也罢。

外国法制史十二表法,罗马第一。

国法大全,最高成就。

卡拉OK,法律统一。

法制史6表

法制史6表
2《晋律》与张杜律:《晋律》又称《泰始律》,精简法律条文,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
3《北魏律》: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充实了总则;精练分则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刑罚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发展为刺配,刺是刺字;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5《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诉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 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 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滥觞

刑乱国用重典
1、《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
《大明
明刑弼教
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律》:名例
取消宰相制
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
冠于首篇,
度,强化六部
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在内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 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 疋刑罚的罪刑法疋倾向; 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 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 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 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法经》中 的《具法》 列在最后
例,是《大
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应。以原始性
明律》以六
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部分篇之
3、《至兀新格》:刻板颁仃,是兀朝统一 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但不敷实用。
4、《大兀通制》:体例模仿唐木旧律,标 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 令法规汇编;
人们自觉
人人皆亲其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遵守的积
亲,长其长,
重”“轻重诸罚有权”
极规范,侧
做到父慈子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重于预防;
孝、兄友弟恭、
疑有赦”
刑是对犯
夫义妇听,每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罪行为的
个人都应按照

法制史表格

法制史表格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
项目
律典
篇数(条数)
魏新律
18
晋律
20(602)
北魏律
20
北齐律 陈律 北周律
12(949) 20 20
结构
刑名 法例律
名例 刑名 法例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官当 重罪十条 官当 流刑分等
特点、革新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精简法律条文。“刑宽”、“禁简" 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著名法典 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条明审、科条简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
1、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子
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②《晋律》 刑名后增法例;
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于首;
纲,夫为妻纲"(董仲舒)
-2-
血色苍穹法制史系统表
注意:秦、汉时期“鞫”、“狱”不同.
丞相→大司徒
民政、财政、教育
太尉→大司马
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营造
监察制度
中央 御史台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和侍御

地方 司隶校尉和州刺史(州、郡、县) 尚书台
“三独坐”:御史大夫 尚书令 司隶校尉
1、举劾:公诉 告诉:自诉 严禁:①越诉 ②卑幼告尊长 ③诬告
2、复传:再审 鞫狱(对被告的审讯) 读 鞫:宣读判决 乞鞫:上诉
2 流刑(北周分五等)
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废格 3 鞭刑 杖刑
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4 废除宫刑 西魏(547 年)、北齐(569 年)
-3-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

法制史图表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上:李悝还“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法)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盗法》――偷窃;《贼法》――杀人伤人B、诉讼法:《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C、“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六禁”:金禁、城禁、嬉禁、狡禁、淫禁、徙禁D、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3)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型”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历史地位(1)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当时政治变革的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体例上: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历史地位:继往开来、承前启后;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法制史系统表:清末律典、文件内容、特点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性文件。

法制史系统表:民国法制史系统表:革命根据地(因排版需要而置后)律典、文件内容、特点1《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纲领性法律文件,确立“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原则”1、平均分田2、婚姻:①一夫一妻;②首次施行婚姻登记(合挥);③禁止买卖婚姻,3、提倡男女平等4、规定政权组织建设2《资政新篇》1859年、洪仁玕后其治国方略,仿照西方政治法律制度1、政治方面:加强中央集权2、经济方面:兴办近代文化教卫及福利事业3、法律方面:主张“亦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后齐以国法”3《太平刑律》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禁杀害无辜群众3、严禁奸邪淫乱。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56年)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夏代法律制度形成,并由夏王朝实施。

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商代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并由商王朝实施。

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周代法律制度建立,通过《周礼》等文献中体现。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秦律》和《律令》。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汉律》和《律令》。

五代十国时期(907年-960年)907年-960年:五代十国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各地建立各自的法律制度。

宋辽金元时期(960年-1368年)960年-1279年:宋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大宋律法》和《大宋刑统》。

907年-1125年:辽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辽律》和《辽刑统》。

1125年-1234年:金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金律》和《金刑统》。

1271年-1368年:元代法律制度建设,实施《元律》和《元刑统》。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1368年-1644年:明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明律》和《明令》。

1644年-1911年:清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大清律例》和《大清刑统》。

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949年)1912年-1928年: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逐渐建立,颁布实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1928年-1949年: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施行《民法典》和《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1949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总结: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周、秦汉、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产生和实施,这些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制度建设的进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中国历史法律年表

中国历史法律年表

中国历史法律年表公元前221年 - 公元2021年公元前221年:秦朝,咸阳法典制定,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法典。

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汉朝,颁布《白虎通义法》。

公元前164年:汉朝,颁布《律历》。

公元1年:东汉末年,颁布《帝王本纪》。

公元439年:北魏,颁布《元魏多新法》。

公元624年:唐朝,形成《隋书法官制志》和《法官志》。

公元654年:唐朝,颁布《唐刑法书》。

公元780年:唐朝,颁布《唐律疏议》。

公元907年:五代时期,建立唐朝,出版《唐律疏议》。

公元960年:北宋,颁布《太平兴国法》。

公元1056年:北宋,颁布《宋刑统》。

公元1100年:北宋,编写《大宋律例》。

公元1231年:南宋,颁布《皇宋律例》。

公元1260年:元朝,实施《大元律例》。

公元1380年:明朝,颁布《明刑统》。

公元1644年:清朝,颁布《大清律例》。

公元1906年:清朝,颁布《大清民律》。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颁布临时法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制订《婚姻法》、《刑法》和《土地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婚姻法》修订案。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刑法》修订案。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宪法修正案》。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民法典》。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些重要的法律里程碑事件。

这些法律的推出和修改,反映了社会变革和法治进步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历史的演进,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

通过了解历史法律的发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法治进程的历程。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平民阶级主户: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客户,吏户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宗室和觉罗,汉:(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法制史表格记忆

法制史表格记忆
女方提出离婚作了规定:(1)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妻子可以改嫁。(2)丈夫因犯罪而被移乡编管,妻子可以提出离婚。(3)被丈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妻子可以提出离婚。(4)丈夫逼妻为娼,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1、婚姻关系成立:订立婚书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2、特殊的婚姻形式
(1)入赘
(2)收继婚。
首先进一步加强对父权、夫权的保护。
与唐律相比,有两大区别。第一在体例上只有7篇460条。除名例律仍保留外,其分则的内容则按当时六个中央部的名称,即按吏、户、礼、兵、刑、工来分类排定。
第二在内容上,则是“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
法律汇编
明朝的《大诰》是一部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共有四编,分别为《大诰初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与《大明律》相比,主要区别,首先使用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刑罚。其次设置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犯罪。最后,对同一犯罪,用刑重于《大明律》的规定。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除了买卖、受赐、继承外还有先占、对遗失物的取得、发现埋藏物。
3、所有权的保护,在田地、物品交易过程中订立的文契、劵书是所有权确认物。
1、所有权的内容,在土地所有权上沿袭了前朝的均田制。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宿藏物的取得和漂流物的取得。
1、族产的出现。族产是以宗教团体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史称“义庄”,出现于北宋,其财产主要来自宗教大户的损献。南宋时,如果户绝无女,依法原应由女儿继承的三分之一遗产,可由官府将其判归义庄所有。
首先,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亲生人,第三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其次,明确“奸生子“的继承权(奸生子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时,只能得到非奸生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与嗣子继承,可以得到同样的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县草)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夏朝时期•约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1600年,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夏朝时期,法制尚未完善,主要依靠家族和宗族的规范来维持秩序。

商朝时期•约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一些法律制度,如《牛刑》、《田刑》等。

西周时期•约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771年,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三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西周时期开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周礼》。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割据、战乱频繁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治体系。

秦朝时期•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其中最著名的是《秦律》和《焚书坑儒》。

汉朝时期•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一个王朝。

•汉朝时期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推行裁判官制度、设立县官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年至581年,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割据、动荡不安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个政权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由于战乱频繁,法治形式较为混乱。

隋唐时期•公元581年至907年,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稳定、繁荣发展的时期。

•隋唐时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隋律》和《唐律疏议》。

宋元明清时期•公元960年至1912年,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最为成熟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如《宋刑统》、《大明律》等。

近现代时期•20世纪初至今,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进一步推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注意:秦、汉时期“鞫”、“狱”不同。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了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A 、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B、诉讼法:《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C、其他:《杂法》D、总则:《具法》3、历史地位(1)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初年。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迟为法定刑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盗贼律》宋仁宗――《窝藏重法》宋英宗――《重法》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6《名公书判清明集》:诉讼判词~官府公文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工部负责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

3. 科举制度。

科举门荫4.任用制度。

身、言、书、判。

通过者,称为“释褐”,即从此可脱去标志平民身份的褐衫,而身着官服了。

5.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法”“四善”,对各级官吏提出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

刑罚
4. 5. 6. 7. 8.
刑罚适 用原则
1 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六尺五寸)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3 盗窃按赃值定罪(110/220/660) 4 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 累犯 6 教唆加重处罚(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 8 诬告反坐
1 八议 (魏律) 2 官当 (北魏律、陈律)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北齐律) 4 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中央 司法 机关
地方 机关
民事 1. 审判 制度 2. 3.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借贷: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 承认腹子有继承权 绝户:立继,命继 刑讯方法:拷囚不超 3,间隔 20, 总数不超 200 翻供:翻异 禁用刑讯:有特权身份,老幼废疾 重审:别勘 之人 唐六典:回避制度
3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
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 服制 3《北魏律》 :官当 4《北齐律》 :①重罪十条 ②定为 12 篇,名例为首 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重罪十条 (北齐律) 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主要罪 名
1. 2. 3.
1 死刑:绞 斩 2 流刑(北周分五等) 3 鞭刑 杖刑 4 废除宫刑
朝代 项目 立法指 导思想 法律 形式 主要 律典 主要 罪名 刑罚适 用原则 元 1 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律 , 例(条、则、事、成例) 1《大明律》 2 明《大诰》 3《大明会典》 奸党罪 1 从重从新 2 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加重)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减轻) “三法司” , 1 刑部:主审 2 大理寺:复核 3 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 1 省(提刑按察司) 2 府 3 县 1 军民分诉分辖,原告选辖地 3“三司会审”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九卿圆审(九卿会审): 六部尚书、大 理寺卿、 都察院都御使、通政司通政使 4 十三道监察御史 5 廷杖制度 6 厂卫干预司法 7 朝审 8 大审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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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一断于法”
法律必须公共
轻罪重刑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自汉初至武帝亲政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清净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而辅之的儒法。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直到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轻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儒学的核心就是德主刑辅。
廷行事司法部门通过整编判例而获得的一些规则相当于汉代决事比
法律解释(法律问答)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去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程关于具体事物的标志、额度的规定
基本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
律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九章律》
令皇帝发布的指示,或者是由朝廷大臣提出立法建议后经皇帝批准而成,命令“诏”演变而来(律的重要来源)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魏晋南北朝
三国(曹魏)
晋(西晋)
南朝
基本政治制度
确立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官僚体质
1.皇帝制度
2.三公九卿制度中央行政体制
3.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部
承项羽封建余续与秦亡教训,郡国并行
“汉承秦制”
汉中期儒家崛起,独霸,中后期体制渐趋固定
立法思想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法令由一统,以吏为师
事皆决于法/
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将一些“太平当除”的临时性法规,以及“施行制度、以此射教”的积极性、正面性的法规编入令典。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法律形式
律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制、诏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制诏形成的单行法规成为令(律的重要来源))
式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封诊式》
正式将律作为定型化的法典
将大体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具律”改称“刑名”,确立了刑法总则的首要地位,为以后各代继承
八议入律
《郡令》
三国政权往往采用汉朝“科”的形式
曹魏《甲子科》
蜀汉《蜀科》
吴多依汉制
曹魏设“律博士”
《泰始律》
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是临时性的条款
“刑名”分为“刑名”和“法律”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有所放松)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有所放松)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刑罚
死刑具五刑,族诛,弃市,坑
肉刑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增加了“笞刑”
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
迁刑
髡耐刑髡,耐,完
赀甲,盾,徭

籍没

于淳缇萦上书,废除肉刑
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刑罚机智的演进:逐出社会——强制劳役
改革笞刑,并不准中途换人
女徒顾山:妇女被判刑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雇人去服刑
其他见书
族诛不及祖父母、孙,不再追及已出之女无宫刑Βιβλιοθήκη 从坐女子免除死刑,没为官奴婢
鼓励告奸
也对告发作了限制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
对于公室告必须高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
自诉告发称告,公诉称劾
禁止卑幼控告亲尊,限制年龄、身份
请求复审乞鞫判决一年后,由本人或亲属提出
允许向皇帝直诉,登闻鼓
禁止匿名投书纠治
西晋占田制
按身份规定土地的占有数额(表面文章)
遗失物制度
拾得遗失物应持送当地县政府或乡、亭等政府机构,无人认领的大的财物归政府,小的财物归拾得人
债权契约
已排除了以人身作为债务担保的做法
券书
严禁“取息过律”罪
劳役抵偿债务
流行质押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出现了质库:专门收取质押品放债的营业机构
流行质押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出现了质库:专门收取质押品放债的营业机构
正式设置登闻鼓,直到清代都有这种直诉制度
审判制度
口供
爰书
重审读鞫,乞鞫
讯讯问
鞠判定
论议罪
报报谳
疑狱上报制度
春秋决狱在判案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警句名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根据汉朝开创
引礼入律,礼律并重:“准五服以治罪”
内容简洁明了,成为封建法制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西晋律学著作:《张杜律》
《晋令》涉及官府行政事项、职官机构等
取消了“科”的形式
《故事》
基本沿用晋律
萧齐《永明律》
梁武帝《梁律》
陈霸《陈律》
南陈也有令典
《梁令》
《梁科》,《陈科》
社会等级
特权阶级:爵位贵族
平民阶层:公卒、士伍、庶人、百姓、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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