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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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早期:

原始社会里,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是氏族习惯

夏:

夏朝法律内容:“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杀人不忌为贼)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

商朝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

商代刑罚制度中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

周:

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五听

西周穆王时期,令吕侯重新修订刑书,史称吕刑

西周时期刑罚制度中的五刑的有墨、劓、剕、宫、大辟

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在西周时期的刑罚体系中,体现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是八辟之法

西周中央政府设有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和“太史寮”

西周的中央最高审判官吏为司寇

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行刑,重其轻者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破坏、周天子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

秦:

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秦孝公时,商鞅以此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了法制改革。比如,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分户令

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秦律中有以古非今罪、挟书罪等。秦律中有大量劳役刑,如强制男性犯人服修城墙、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城旦舂

秦代的经济刑:赀

秦朝民间起诉,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别

秦代的“廷行事”是判案成例

秦朝的“以刑杀为威”,表现为法网严密、严刑重罚

秦代中央机构中专门掌司法的职官与机构是廷尉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

汉:

汉初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是察举、征辟

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叫做取息过率

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

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兴律、厩律、户律

汉朝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称之为比或决事比

汉律规定,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非正罪

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文帝

汉朝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录囚是指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未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的制度。自汉代开始,录囚即成为一种常制,作为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历代相传。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魏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魏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将具律改为“刑名”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选拔官吏而设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九品官人法

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

《北齐律》首创了《名例》的法典篇目,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减少冤案,允许向皇帝直诉,建立了登闻鼓制度

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释,称之为张杜律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具体表现在,通过法律对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三纲五常的社会制度加强保护,体现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社会秩序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出现以下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产生。“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

“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八议”制度正式成为法律。所谓“八议”制度,是法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在西周时就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但直到曹魏时,因士族豪门地位提高,“八议”即正式成为法律。

“官当”制度的官僚特权法定化。所谓“官当”,是指法律规定一定官职的官员犯罪,可以用官职、爵位来折低刑罚的特权制度。“官当”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权性格的又一反映。

注重出身门第的九品中正制选官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德才、舆论多方面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面。但是在选才用人标准上往往偏重家世门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品官占田荫户制确立,依法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

隋: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一)、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比《北齐律》更为简要。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三)、“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中

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四)、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制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唐:

唐朝的立法形式有律、令、格、式

《武德律》:唐代立法的开端

《贞观律》:唐律的基础

《永徽律》:《永徽疏律》唐代立法的杰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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