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历
年真题试卷汇编1
(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2年真题)下列刑罚中,属于秦朝作刑的是( )。
(分数:2.00)
A.髡刑
B.耐刑
C.赀刑
D.城旦舂√
解析:解析:秦朝的作刑类似于后世的徒刑,主要包括城旦舂(男子为城旦即服役,女子为舂米)、鬼薪白粲(男子为神庙砍柴,女子择米正白)、隶臣妾(充当官奴婢)、司寇(服短期劳役)、候(充当斥候)等。可见,选D项。髡刑(剃去犯人头发)、耐刑(剃去犯人胡须)为秦汉时期的耻辱刑,而不是作刑。可见,不选A、B 项。赀刑为秦汉时期的一种财产刑,而不是作刑,类似于后世的罚金。可见,不选C项。
3.(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
B.春秋决狱体现了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
C.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经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春秋决狱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解析:解析:春秋决狱出现于汉武帝时期,盛行于西汉中后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一书所提倡的“微言大义”作为审案依据,因此又称为“经义断狱”。春秋决狱体现了在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可见,B、C项表述正确。春秋决狱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封建大一统思想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可见,D项表述正确。
4.(2012年真题)下列法典中,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是( )。
(分数:2.00)
A.《开元律》
B.《北魏律》
C.《晋律》√
D.《贞观律》
解析:解析:《晋律》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依据该制度,在刑罚适用上,与常人相比,亲属相犯,凡以尊犯卑者,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者,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对于家庭内的财产侵犯者,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晋律》确立“服制定罪”制度后,为后世沿用。清末沈家本修律,颁布《大清新刑律》,废除“服制定罪”制度,实行罪刑法定,该制度才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国历史上沿用了近1 700年。可见,选C项。
5.(2012年真题)“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 )。
(分数:2.00)
A.《北齐律》√
B.《北周律》
C.《开皇律》
D.《大业律》
解析:解析:“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南北朝北齐时期制定的《北齐律》中。“重罪十条”是直接危害统治者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包括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室宗庙、陵园、宫殿等场所设施)、叛(背叛朝廷)、降(投敌叛变)、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以残忍手段杀人)、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不孝(不奉敬供养尊长或不依礼服丧)、不义(杀死主管长官等)、内乱(亲属之间的乱伦)。“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礼入律,促进了礼法结合,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该制度为北周沿用,隋朝《开皇律》将“重罪十条”予以修改,发展成为“十恶”制度。可见,选A项。
6.(2013年真题)秦始皇三十三年,咸阳令审判一起盗羊案件时,误将系羊绳圈的价值计入赃值,与秦律规定的计赃方法不符。依照秦律,该县令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所触犯的罪名是( )。
(分数:2.00)
A.不直
B.纵囚
C.失刑√
D.擅刑
解析:解析: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办案责任,对于因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的,构成“失刑”罪。《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士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吏弗值,其狱鞫乃值赃,赃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可见,选C项。秦律规定,凡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以“不直”罪论处。凡司法官故意应论而不论罪的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以“纵囚”罪论处。秦朝没有“擅刑”这一罪名。
7.(2013年真题)汉武帝时期颁布的“六条问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
(分数:2.00)
A.民事法律
B.监察法律√
C.经济法律
D.诉讼法律
解析:解析:“六条问事”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监察制度,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六条标准:强宗豪右田宅超过限制,且横行不法,以强凌弱的;二千石官(郡守)不尊奉诏书,不按典章制度办事,背公徇私,鱼肉百姓,贪污受贿、聚敛财富而为奸邪之事的;二千石官不认真办理案件,随个人喜怒而滥加赏罚,严苛残暴、侵害百姓的;二千石官选用下属不公平,依个人喜恶而任用职事的;二千石官的子弟倚仗权势,横行不法,为所欲为的;二千石官勾结地方豪强,通过贿赂结党营私、歪曲法律规定的。凡上述六条之内,刺史都可以调查核实,上章弹劾。可见,选B项。
8.(2013年真题)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延昌三年,冀州阜城之民费羊皮为葬母而卖女为婢,按律当死。此案在朝野引起巨大争议,后经宣武帝权衡各方意见,作出最终裁决:“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关于此案判决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亲属相犯,罪不至死
B.为申张孝道,可特赦罪责√
C.诏令与律条冲突时,须依律断案
D.子女的人格从属尊长,不受法律保护
解析:解析: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延昌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按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日:“律称和卖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两各非诈。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于情不可。更推例以为永式。”费羊皮因为家贫,没有钱可以葬母,所以卖了自己的女儿给张回做奴婢,但是张回又卖给了梁定之,并且卖的时候没有说明费羊皮的女儿原先是良人。根据这个案例,不同的大臣发表了不同意见,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最终费羊皮因为动机符合儒家义理,“便可特原”。综上所述,只有B项符合题意,选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