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一曰反逆,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 一曰反逆 ,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二曰大逆 , 三曰叛 , 四曰降 , 五曰恶逆 ,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六曰不道 , 七曰不敬 , 八曰不孝 ,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不义 , 十曰内乱 ”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名的 , 从重处罚 , 并 “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服制 ,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 由此,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由此,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
重要法典。
4.北周立法概况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
(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 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4)共犯区别首从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八、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结构
1.律文 2.疏议 3.问答 4.注
九、行政立法 (一)《大唐六典》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中国法制史系统比较
监察机关 汉:御史大夫寺、司隶校尉、州(部)刺史 三:皇帝、御史台
审判制度 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2、讯狱、治狱,不直、纵狱; 3、读鞫、乞鞫。
汉:1、告劾;
2、逮捕和羁押; 3、审判:鞫狱、传复、读鞫、乞鞫 4、秋冬行刑; 5、《春秋》决狱。
三:1、皇帝亲临听诉和录囚,建立直诉制度
三:1、“八议”入律(魏律);
2、“官当”入律(北魏律、南朝陈 律); 3、确立“重罪十条”(北齐律); 4、“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民事法律内容
秦:1、以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
2、所有权保护的对象扩大; 3、契约关系(买卖、借贷、租借契 约); 4、允许良贱通婚。
汉:1、规定23岁成年,后景帝改为20岁;
益,僭越,出界,漏泄省中语);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 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 治,左道,废格诏书);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不 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失阑);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无道,首 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
三:“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内乱)
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汉:“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
《越宫律》、《朝律》
三:《魏律》、《晋律》(泰始律)、《北
魏律》、《北齐律》
行政立法 秦:1、建立皇帝制度;
2、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 3、选任官员需符合“为吏之道”。
汉:1、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司徒、 司空、司马,尚书台,九卿; 2、地方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3、选任官员采取征辟和察举制度; 4、出现致仕制度。
主要罪名 秦:1、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君主专制统治的犯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魏 三国 蜀 吴
西晋 两晋 南朝
东晋 宋 齐 梁 陈
(五)死刑复核制度 形成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 元236年)诏:“廷尉及天 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 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
魏明帝魏明帝(205年出生, 239年),名曹睿,字元仲, 文帝长子,文帝死后继位,是 曹魏的第二位皇帝。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 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 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 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 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 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 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 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 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一)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一)“重罪十条”入律——始于北齐 (二)“重罪十条”的含义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1、秦汉 2、晋律、北魏律、南朝宋律 3、北齐律
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具律——刑名;(西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刑名、法例——名例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⑴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⑵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①“八议”入狱
②“官当”制度
⑶“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⑷“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⑸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废除宫刑
②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③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④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3.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⑴“重罪十条”入律
⑵“五服制罪”原则(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⑶“存留养亲”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形式
• 184年统一的东汉 • 186年黄巾起义 • 200年群雄割据 • 229年三国鼎立 • 263年魏灭蜀 • 263年魏吴对峙 • 265年西晋代魏 • 280年西晋伐吴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 418年刘裕北伐 •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 577年北周伐北齐 • 578年周陈对峙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1设置律博士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一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法律思想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张斐、杜预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 明法椽、僮长。 明法椽 张斐以廷尉 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 廷尉 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 刑名” 刑名 篇的作用。接着,又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含义, 弥补了条目的疏漏,并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明确 化、严密化。张斐就是当时著名法学家之一。 杜预,字元凯,西晋军事家、政治家,学者,精通经学。 出身于官宦世家,祖父畿,魏尚书仆射;父亲恕,幽州刺史。 从小博学多通,有立功、立言的志向。父亲因与司马懿不和, 被幽禁而死,杜预年过三十仍未出仕。后来娶了司马懿的女 儿,在司马昭执政后渐受重用,先后参与了伐蜀和《晋律》 的修订。在最后的灭吴战争中担任西线指挥,智取江陵,招 降交、广,为西晋的统一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23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斩衰,服丧三年,子女为父母,妻为夫服丧用 齐(zi)衰(cui),服丧一年,孙为祖父母,夫为妻服丧用 大功,服9个月,为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服丧用。 小功,服5个月,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服丧用。 缌麻,服丧3个月,为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隔二 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
19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
张斐、杜预注律在律学理论方面的成就: 第一,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 识和清晰的阐释。 第二,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 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第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 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六种不同罪名和 五种相似罪名进行详细的区分。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一、概念题1.张杜律答:“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
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
《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北齐律》(青岛大学2011年研)答:《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
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
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3.九品中正制答: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沿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
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
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
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比拟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标的目的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一)三纲的法律化(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
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
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
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
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
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
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 拓拔珪即皇帝位后,着手制定法律。天兴 元年(398)北朝首次制定较系统的成文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封建秩序,同时废除了一 些原始落后的酷刑。
第六章 第一节 四(一)
拓跋焘即位后,第二次修定法律,神鹿加 (上下结构)三年(430)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主要是宽刑省罚,如增设一年刑、允许以官爵 除刑以及对孕妇、老少的恤刑等,进一步废除 了原始刑罚的残余。
第六章 第一节 四
(二)东魏的立法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和三 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又称 麟趾新制。 麟趾格篇名无考,内容是“百官有司之所 常引之事”。属于行政法规,类似于南朝的科。 以格代科,始于北朝,而隋唐所沿袭。
第六章 第一节 四
(三)西魏的立法 西魏在法制史上的贡献是创造了“式”。 大统元年(535)宇文泰辅政时,命有司 变通古今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作新制 二十四条。七年,颁职制十二条以为监督官吏。 九年,二十四新制和十二条职制加以损益,总 为五卷,颁于天下,称为“中兴永式”,又称 “大统式”。 格、式这两种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是法 制史上一大创举,至唐遂制度化,与律令并列 为封建法律的四大形式。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一)曹魏的立法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 魏王时,就针对汉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 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 但迫于汉臣名分,“难以蕃国改汉朝之 制”,却“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 科半,使从半减也” 。
宣武帝正始元年(504)诏尚书、门下于 金墉中书外省考论律令,由刘芳、袁翻、常景 主事。
第六章 第一节 四(一)
北魏皇朝在封建化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 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 中以神鹿加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 神鹿加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 采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础。在历次修律时, 又不断揉进了儒家学说,故北魏律令集汉、晋、 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曹魏)具律——刑名;(西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刑名、法例——名例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⑴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⑵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①“八议”入狱
②“官当”制度
⑶“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⑷“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⑸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废除宫刑
②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③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④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3.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⑴“重罪十条”入律
⑵“五服制罪”原则(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⑶“存留养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