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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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

第六条市公安局应当与建筑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并列入工程概算。

第七条技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外企业承建。

第八条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保密。

第十条使用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技防设施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减少人为误报,不得谎报;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对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五)、(六)、(九)项所列场所和部位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公安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而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实施日期】2010.12.1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1日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2010年11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一、下列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二、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湖北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湖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三、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四十四条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三十一条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四十九条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二十八条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二十一条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三十六条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四十七条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十六条四、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六十条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二十二条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五、对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作出修改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三条二款十一条一款二款十八条二十条(五)项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二十条三十条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六条一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湖北省公安厅2008年2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DOC44(1)

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DOC44(1)

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DOC44(1)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技术规范一、安全技术要求1.全国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在本规定颁布后,优先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确保各类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和运营。

二、安全防范措施1.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危险品、危险区域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管理,保障公共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1.各地区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安全检查制度1.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危险区域、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保障一、安全技术培训1.各地区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信息共享1.各地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一、违规处罚1.对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责任。

二、安全管理奖励1.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第六章: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与以往安全管理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全国各地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以上为《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DOC44(1)》第一版内容,后续内容以相关发展为准。

武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武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前两款规定的两种证书不得重复办理。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条件:(1)取得营业执照;(2)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产品检验报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第八条本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申请人送达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包括具有入侵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个体功能的部分或者由上述具有个体功能的部分而组合、集成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整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一)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场所;(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和储存场所;(五)机场、车站,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饭店、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生产和存放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运行正常。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21年)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21年)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技术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他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公共安全防范网络。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一)存放国家秘密档案、资料的场所;(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设施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九)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第一条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

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负责人签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条文物入库后,保管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三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

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四条严守库房秘密。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

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

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

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出库凭证。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其它藏品须经保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藏品出库后,借用部门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藏品管理。

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

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七条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局(馆)内进行。

提取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处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应经主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

藏品借出后,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按期归还。

第九条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系统管理规范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系统管理规范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系统建设联网使用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依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和湖北省综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技防系统建设、联网、使用和管理而制定,规定了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技防系统建设、联网、使用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省内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技防系统的建设、联网、使用和管理,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检查和指导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GB50348-200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21050-2007)●《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201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5724-2016●《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文化厅)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文化厅)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鄂文化文[2011]267号
各市、州、县文化(物)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省文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具有高风险五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质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工程业绩;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监督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检验、验收、使用、维护、信息管理和报警运营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联合执法,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治安、反恐、内保、保安、法制等警种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联合执法成员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治安、反恐、内保、保安负责本警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工作;法制负责行政案件的归口审核和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公安局要比照省厅模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具体人员开展好本地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组织起草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开展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技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四)按照公安部要求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开展技防系统标识制定,外省技防从业单位来辽备案及相关目录的发布,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事件。

(五) 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培训和服务诚信建设等活动。

第五条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本市各县区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2.09【实施日期】2017.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已经2017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2月9日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是指国家安全机关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措施,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积极防御、依法管理、科学处置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领域国家安全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有效预防、化解和处置国家安全风险。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国家安全机关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共享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提升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州)国家安全机关(含省国家安全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电子通信设备设施、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及活动,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防科技工业、测绘、通信、网信、保密等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鄂建文[2013]5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7.08【实施日期】2013.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局)、园林局,武汉市水务局:近期暴雨频发、高温频现,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威胁,加之新疆暴力事件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防范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部署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制定应对措施,并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岗位和人员,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导监督,狠抓落实。

要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始终做到安全常抓不懈,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城区和所辖市县的实际情况,包括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气、市容环卫、城市桥梁、风景园林等行业,加强组织领导,深入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强化落实责任,加强督办和协调配合,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二、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要对自来水厂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一切非生产管理人员和车辆进入。

全面排查城镇供水系统,强化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

落实应急预案,重点保证高峰用水时段的供水生产调度、应急水源调配、备用电力设施储备等工作。

进一步强化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汛期及高温条件下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增加水源、出厂水和重点用水单位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严防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并根据原水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严格防范急性传染性疾病发生。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2011-10-19 [文号]:来源:浏览次数:191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

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

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22年)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22年)

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22修正)(1990年1月12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8年6月24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文娱、体育、贸易等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的通知-鄂教规[2011]5号

湖北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的通知-鄂教规[2011]5号

湖北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的通知(鄂教规[20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10〕47 号)和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 号)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切实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优化教书育人环境,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农村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标准,制定规划,分步建设,逐步达标。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施行日期】2017.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已经2017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2月9日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是指国家安全机关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措施,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积极防御、依法管理、科学处置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领域国家安全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有效预防、化解和处置国家安全风险。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国家安全机关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共享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提升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州)国家安全机关(含省国家安全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电子通信设备设施、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及活动,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防科技工业、测绘、通信、网信、保密等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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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2
【实施日期】1999.06.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修订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
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用于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全危害事故的有线无线报警、电视监控和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它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以公共安全防范网络。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场所;
(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
(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
(七)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第七条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或场所有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必须达到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安全、适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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