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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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版)
(合同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地址:
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业主大会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四至:东南
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停车场);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7、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其他委托(服务)事项
1、
2、
3、
第三章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以下第项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级执行;
(二)双方约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三) 。
第八条甲、乙双方对实际管理效果发生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九条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以下第种计费方式: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约定标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元的酬金。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利润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八)经甲方同意的其他费用。
经甲方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乙方代收
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费用标准
1、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住宅:多层元/月.平方米
高层元/月.平方米
其他元/月.平方米
办公:元/月.平方米
商业:元/月.平方米
2、电梯费:
住宅:多层
高层
其他
办公:
商业:
3、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机动车露天车位:
按月:小型汽车元/月.辆;
大型汽车元/月.辆。
按次:小型汽车元/次.辆;
小型汽车元/次.辆。
(2)机动车室内车位:
按月:小型汽车元/月.辆;
大型汽车元/月.辆。
按次:小型汽车元/次.辆;
小型汽车元/次.辆。
(3)非机动车集中停放:
自行车:按月元/月.辆;
按次元/次.辆。
电动自行车:按月元/月.辆;
按次元/次.辆。
人力自行车:按月元/月.辆;
按次元/次.辆。
摩托车:按月元/月.辆;
按次元/次.辆。
(4)机动车辆停放,按次计费不分白昼,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
(5)非机动车辆停放,按次计费不分白昼,连续停放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残疾人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4、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
(1)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装修垃圾特约清运费:
第十二条代收代缴费用约定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电费:
(二)水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
(五)其他:
第十三条采暖费按以下第种方式计费:
(一)集中供暖: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加二次交换成本。
(二)自备锅炉:
第十四条费用交纳的其他事项
(一)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应在(日期)前按交纳。
1、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收费标准全额交纳。
2、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业主申请、乙方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 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期),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业主申请、乙方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 O%交纳。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位使用人在停放前向乙方按
交纳。
(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和装修垃圾特约清运费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交纳。
(四)代收代缴费用应(日期)前按方式或按方式交纳。
(五)采暖费按交纳。
(六)业主应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期限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1、
2、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市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月日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方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二)
第十六条维修责任
(一)物业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保修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