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007-02-06 12:27:15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一、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

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

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⒈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

⒉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

⒊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今年月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专门播送了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节目,否定了子女们的错误做法。河南鲁山县土楼王村早年离婚的袁书荣,与同村已丧偶的景锡良再婚,袁的四个子女除横家阻拦外,还经常上门吵骂,认为袁的行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并拒绝履行对袁的赡养义务,双方一度对峙,水火不容。袁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年月日,鲁山县法院到当地开庭,并当庭宣判,四个子女供给其母每月元赡养费。

⒋老年人财产经常受到侵犯。

我们的老人都是以一颗慈善的心来

对待子女的,对子女的生活、婚姻、住房无不予以操持和关心,甚至是自己不吃要给子女吃,自己不住要让子女住,只要使有些子女产生了错误的想法,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房子,以至于自己不劳作向父母要钱,与父母在一起坐吃山空,有的要求父母把已购的所有房权过户给自己,还说父母死后继承时不交遗产税,致使一些父母尚健在时已两手空空,自己住的房子却是“子女的房子”。更有甚者有的子女还强行叫父母分家产。

⒌老年人权益受侵犯得不到有效制止。

我国已进行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目前正在进行第四个五年计划的普法,国家虽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但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仍未能认识到什么叫老年人权益,应该从哪些方面保障,法律有什么规定,甚至有些组织、有些以及老龄工作的人员也知之甚少,向社会宣传维权、组织老年人维权还仅在起

步阶段。有些家庭成员侵犯了老年人权益还认为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长期下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后本能有效地得到制止。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对策。

老年人权益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心工作,是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关系道德风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法律实施,做好这项工作迫在眉睫,十分重要。为此,我提一些粗浅的见解,以供参考。

⒈发展社会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点是依靠社会力量来进行。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有关组织和家庭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让老年人自己了解这些规定;二是要在现有的条件下,发展社区文化生活和社区医疗,发展敬老事业,切实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医;三是大力宏扬社会正气,对老年事业成

效显著的基层组织要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对尊老敬老做的好的家庭要予以褒奖。对遗弃、虐待老人的当事人要积极取证、追究根源,动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制裁相关的违规违法人员。

⒉倡导道德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这些理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要靠道德的力量,让人民普遍的尽义务,讲义务不争权利,讲奉献不求索取。现在有一些不尊老敬老的人,常常怨恨自己的父母,责怪自己的父母“没本事”,以致造成没有劳保、家境穷、房子少,怨不得儿女对他们不孝,他们自辞其咎,这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对此,应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以“爱祖国、爱人民、爱

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广泛开展公民道德的实践活动,使“不孝之子”们在实践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⒊严格法律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一是要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要依法强制赡养人履行义务,让他们真正做到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实现老有所养,让老人们颐养晚年;二是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对干涉阻拦老年人婚姻的除进行劝导教育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三是有计划地在老年人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除让他们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外,还要对他们进行《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依法来

保护自己的再婚权、被赡养权、物权、增与权以及其它民事权利,在无撼中享受晚年。

⒋加强自我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实际加强自我保护老进行。自己的权益掌握再自己的手中,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实现。一是要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想,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要行使《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赋予的权利,敢于诉诸法律来保护;二是对子女虐待、遗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多做疏导工作,并可随时请求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调解,对工作无法做通的子女,要向司法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尤其对住房这样的大宗财产的赠与更应慎重,要善待自己的财产,一旦决定财产给哪位子女,可采取遗嘱的办法,可进行公证,完善自有财产处分的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老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各界的重视,通过政府、社会、基层的共同努力,老年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老人们: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

区司法局

××年月日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精神信仰、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等都处于重建的过程之中,社会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步调与人口老龄化状况不一致甚至严重脱节,保障老年人权益日渐成为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且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和现实基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人道主义道德基础。保护老年人权益,可以在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诠释,从而构成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一切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道德基础。人道主义基于人性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道德系统,认为人是平等、自主的,人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平等的关心和尊重[1]。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平等,不论其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和生活环境如何,均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均享有人的尊严,并且这种尊严应得到充分尊重;均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则归于两类基本的权利:一是自我的权利,包括生存、健康、居住、休息、安乐等;二是相互的权利,主要是工作、教育、参政以及享有获得社会福利与人道服务的权利[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责任维护对方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关系中,从道德要求出发,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能力越小,责任越小。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能力的减弱和损耗远非一般社会群体,因此在法律设计上,

出于实体公平和正义的考虑,在以老年人为一方构建的社会关系中,必须为其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倾斜。保护社会中的弱小群体,保障其生存条件和各项基本权利,是一个民主、进步、文明、和谐的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持续发展的社会须积极开展的基本工作。这既是一种道德立场,也是一种道义选择,对老年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正是源于这种思想。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具有浓厚的社会契约基础。社会契约论关乎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里,应当如何分配个人基本权利、社会财富和自由,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待社会弱者(包括老年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增强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惠民财政、保护社会弱者的哲学基础。包括对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可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理想社会”的立足点上找到其理论支点。社会契约的目标理想是为利益冲突中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及合乎契约精神的社会治理模式,以解决平等和自由的安置及弹性空间,解决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冲突与排斥[3],从而在自由、平等地位得到确认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协议的政治生活中,使那些因为自身条件或社会原因等因素还没有获得充分自由、平等地位的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因此,社会契约论关于理想社会的构建,为我们完善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全面、系统、深入地诠释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二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内在要求。就前者来说,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人口老龄化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构筑问题也就异常复杂。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解决人口老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2019年民政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民政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调 研报告 近期,xx市民政局组建老龄工作专题调研组,采取走访、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询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基本掌握了全市老龄工作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持续提高,我市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截至XX年12月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8.07万人,其中80-89岁老年人2.2万人,90-99岁高龄老人2911人,百岁老人109人,占全市总人口的十万分之10,人口平均预期寿命89.7。据调研分析,我市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老龄化进一步加速。二是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三是高龄化进一步加速。四是老人空巢化进一步加速。人口快速老龄化使劳动力年龄结构、人口赡养比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直接导致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养老压力加大,社会负担加重,给养老保障、卫生保健、为老服务、敬老道德建设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本届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围绕“五个老有”总目标,将老龄事业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出

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市、镇、村三级老龄工作网络,着力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以落实优待老年人规定,大力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创造性开展工作,为老年人做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龄事业得到持续发展、健康发展,老龄工作取得了扎扎实实的效果。近年来,我市先后被国家老龄委表彰为全国长寿之乡、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今年5月21日xx 市在马耳他被联合国老龄所命名为“世界长寿之乡”。 (一)强化组织保障。重点抓了“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由常务副市长担任老龄委主任,一名副市长主抓老龄工作,市财政、民政、人社、交通、旅游等29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二是人员经费到位。设立了常设机构“老龄工作办公室”,各乡镇场库区都成立了老龄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专兼职干部,每年落实专项工作经费20万元。三是政策制度到位。先后出台实施了《xx市老龄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xx市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服务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龄老人关爱保护会议纪要》等一系列文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经常听取老龄工作汇报,专题调研老龄工作,现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全市老龄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强化宣传教育。在全市广泛开展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为重点的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先后印发宣传手册12.5万本,组织专题讲座200余场次,每年开展典型评选活动2-3次,推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已校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B政府补助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XX年7月1日 B 20XX年7月1日 C 20XX年9月1日 D 20XX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2000年至2050年之间,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的讲座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过程(略讲)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共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2006-09-30 00:00作者:覃朔彬新闻来源:正义网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老年人维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并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重庆市大足县人口共计92.8万人,老年人口有11.6万人,其中城镇老年人口约2万人、农村老年人口约9.6万人,老年人口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2.5%,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笔者对大足县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以期寻求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些问题,并就促进社会和谐作一些有益探讨。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老龄工作体制。 为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并设办公室承办日常事务,进一步明确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成立了由部门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老协等机构,确保了老年人工作有人抓,业务有人做,办公有场所。 (二)保障措施有力,待遇落实较好。 1.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今年1-6月,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5367人,其中退休职工7500人;支付各种医疗保险金140l万元,退休职工占70%,老有所医工作明显加强。全县2558名老年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兜底保证。 2.加大了对特困老人的救助力度,农村贫困老人生活有保障。全县现已建成五保家园20个,相对集中供养五保老人203人,为进一步解决五保老人的住房困难,今年正在规划新建20个五保家园,大足县率先在全市建立五保供养长效机制,全面实施五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 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只有一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 是:() A.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B. 宪法 C. 民法 D.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A、1996年 8月 29日 B 、1996年 10月 1日 C 、1997年1月1日 D 、1997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 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五十 B 、五十五 C 、六十 D 、六十五 4 、国际上通常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 于老龄化社会。 A、9% B、 10% C、 11% D、 12% 5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的劳动。A、体力 B 、脑力 C 、力不能及 D 、过重 6、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 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

A 、政府补助B、社会捐助 C 、法律援助D、个人资助 7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 料老年人。 A 、家庭B、单位C、政府 D 、社会组织 8、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 、居家养老 B 、社区 C 、家政 D 、护理 9、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 人。A、敬老养老B、爱老助老 C 、邻里互助D、邻里关心 10、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 A 、社会补助B、社会救助 C 、社会援助D、社会资助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 顾的范围。A、纳税B、游览 C 、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D 、参观 12、国家建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A、养老保险制度B、社会保险制度C、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D 、老人补助制度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007-02-06 12:27:15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一、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

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

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⒈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已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12年7月1日 B 2013年7月1日 C 2012年9月1日 D 2013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_ABD________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A尊重 B关心 C照料 D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 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老年法》总 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 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第七条规定:“全 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 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 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 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 年人。”《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子女关心和照料 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 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 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 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 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 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 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 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 精髓所在。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在疾病 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老有所为是根据老年人的精力、专长和兴趣,继续发挥作用,使其能为社会做贡献。老有所学 是老年人为自身健康发展而获得对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继续学习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 ————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 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 (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 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

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 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2)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 背景: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

浅谈老年人权益维护

浅谈老年人权益维护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今年4月2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专门播送了子女 干涉父母婚姻的节目,否定了子女们的错误做法。河南鲁山县土楼王村早年离婚的袁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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