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制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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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主要负责人: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抵押人:(抵押人为自然人)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与于年月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根据《借款协议书》的约定,甲方向借款人出借款项人民币元(¥元的)。

为担保《借款协议书》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乙方用于抵押的抵押物

1.1名称:

1.2数量或面积:

1.3权属证明:

第2条抵押担保的方式

2.1 在《借款协议书》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方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借款由乙方以抵押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款协议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甲方根据《借款协议书》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亦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2.2 甲方和借款人之间就《借款协议书》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甲方在《借款协议书》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借款协议书》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或通知乙方,且乙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

第3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具体来说,包括:

3.1 甲方根据《借款协议书》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3.2 甲方行使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4条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4.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

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协议书》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期间。

4.2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做出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如发生此类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4.3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第5条抵押物登记

5.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

5.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对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6.1抵押期间,乙方无权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6.1.1必须经甲方及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乙方未经甲方及委托人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1.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致不能足额抵偿《借款协议书》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

产;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6.1.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直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借款协议书》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是将有关款项全额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号:),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书》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在乙方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后,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权属凭证退还乙方。

6.2未经甲方及委托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移、出租、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7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9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10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10.1借款人发生违反《借款协议书》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0.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0.3 乙方以动产为《借款协议书》项下借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借款协议书》项下借款本金的120%以下的;

10.4. 乙方为自然人时,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0.5乙方为自然人时,乙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10.6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

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0.7足以危及《借款协议书》项下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11条乙方以动产为《借款协议书》项下借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借款协议书》项下借款本金的130%以下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增加/更换新的抵/质押物,以弥补因抵押物市值下降所带来的缺口。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违背本合同第3条规定,对抵押物疏于维修、管理,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乙方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2.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2.3乙方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已设定过抵押权、存在较抵押权法定在先的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或乙方对抵押物无所有权、处分权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质押财产;

12.4在发生上述任一项违约情形时,乙方若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协议书》项下借款本金 30 %的违约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13条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借款协议书》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即使在甲方债权同时另有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或解除其他抵、质押担保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乙方依然依本抵押合同规定内容对甲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甲方依据《借款协议书》规定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等,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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