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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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经济学视野下合同法中的效益性

浅议法经济学视野下合同法中的效益性
断 完 善 的 基 础
关键词 : 经济 学 ; 同法 : 益性 法 合 效
中 图 分 类 号 : 9 30 D 1. 4 文 献标 识码 : A
用 经 济 学 的 思 想 和 方 法 分 析 合 同 法始于 2 0世 纪 7 0年 代 . 以 罗 纳 德 . H.
逻, 保护 众人 的 收获 。作为 回报 . 家 每 大
粮 食 0 k . 而减 少 支 付 . . g从 5 增加 相 对 收
益。
合 同产 生 的 经 济 学 原 因
从 经 济学 的角 度 讲 . 同关 系 泛指 合 当事 人 之 间 形 成 的各 种 各 样 的 具 有 一 定 利益 交 换 内容 的关 系 . 比法学 领 域 要 的合 同含 义 广泛 得 多 。不 仅 如 此 , 同 合 的 产 生 还 具 有 其 明 显 的经 济 学 上 的 原
够 生存 。如 果有 一个 人 为 了 自己活 得更 好 , 弃 辛 苦 的 劳 作 . 偷 其 他 每个 人 放 去 的粮 食 1 k , 么 他就 有粮 食 2 0 g 而 0g那 9k, 其 他人 就 会相 应挨 饿 这 样就 会产 生 两 个合同: 合 同一 : 们 集体 寻找 一 个 身强 体 人 健的人 , 其协 商 , 与 由其 将 自己 的 生 产 资 料和 精力 用 来 制 造 一个 棒 子 . 门巡 专
获 得 1个 单 位 的 收 益 . 甲 损 失 1 单 而 个 位 的投资 。 甲乙双 方 的收益见 图 1
假 设 在 一个 无 国 家 、 政 权 的 理想 无 社会里 , 一个 3 有 0人 的 群 体 . 们 自耕 人 自食 , 人 每 年 的 粮 食 收 益 为 10 g 仅 每 0k ,
随 时 不 履 行 已 经 达 成 的 契 约 : 且 这 ~ 而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合同法是指导市场经济中个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含义、目的和作用。

下面将对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含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同是一种达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

根据奥利弗·哈特和班·霍尔姆斯的契约成本理论,合同的基本目的是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

合同法是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而制定的,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交易不确定性,提高市场效率。

其次,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目的。

合同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同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权益,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增强交易的信任度,从而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此外,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作用。

合同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合同法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通过对交易中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的出现,降低交易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合同法能够提高交易效率。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合同法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

通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可靠性和信任度,可以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流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最后,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还可以帮助我们优化合同法的制度设计。

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合同法的一些局限性和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优化。

例如,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上,可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以增强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上,可以简化合同条款,减少合同的复杂度,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市 场经 济 下 资 源 的配 置 、 换 是 通 过 社 会 主 交 体 自由交易 而 实 现 的 , 为使 交 易 能 顺 利 、 捷 、 快 高 效 实现 , 需要 一 套与 之相 应合 同法 规 则 , 随着 社 而 会 主体 之 间的活 动变 得越 来 越 复 杂 、 多样 , 同法 合 规 则 已很难 全 部 覆 盖 了 , 种 情 况 下 就 需 要 运 用 这 合 同法 原则 , 别 是 合 同法 的基 本 原 则 来 解 决 相 特 关 问题 , 需要 对 合 同法 基 本 原 则 有 正 确 的 理 解 和
律 规范 在 解 决 法 律 问题 方 面 的 作 用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 由于 在大 多 数 情 况 下 一 般 不 需 要 涉 及 法 律 而 原则, 因此要 真 正 认 识 法 律 原 则 在 法 律 制 度 中 的 作 用就 需要 作深 入 分析 。 从 人 类 法 律 制 度 的发 展 历 史 来 看 , 律 和 法 法
两个 基本 原 则 —— 合 同 自由与 诚 信 原 则 , 在 罗 早 马法 时代 便 已确立 , 《 国 民法 典 》 《 国 民法 在 法 、德 典 》 明确规 定 , 是 作为 这 两个 原 则 的 补充—— 有 但
公平 原则 , 法 、 两 国的成 文法 中并 没 有 明 文规 在 德
则 主 要 由合 同 自 由、 实信 用 、 平 交 易 构 成 。 其 中合 同 自 由居 于 核 心 地 位 , 同 自 由主 要 体 现 于 缔 约 阶 段 , 诚 公 合 强
调 交 易主 体 享 有 缔 约 选 择 、 约 内容 自由 , 受 外 来 强制 干 涉 , 实信 用 体 现 于 缔 约 和 履 约 两 个 环 节 , 平 交 易 缔 不 诚 公

第六章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第六章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 2、不完备合同 • (1)有限理性。 • (2)偏好合作的倾向和节省交易成本。 • 留下缺口,以节省交易成本,促成合作。
• 法律提供很多规则和条款以弥补合同之不完备 (合同缺口)
• A学校和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房屋结 构、建筑材料、周围环境以及支付价款与房屋竣工日期等内容。 • 但还是会出现一些意外的事件,如原材料进口国发生战争导致钢 材的价格上涨,提供木制地板的供应商罢工延误了工期,一次重 大的工伤事故可能会使建筑公司破产等等。
• 在垄断基础上的合同是不公平的和缺乏效率的,它也就通常 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 垄断的常用工具:标准化合同
• 失误
双方面失误和单方面失误 • 双方面的失误产生于当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意”之时,即 双方都误解了对方的承诺。 • 单方面的失误产生在只有一方当事人误解
生锈的汽车
• 一邻居将一辆旧车以1000美元转卖给另一邻居。买主将钱付给了 卖主,卖主也将车钥匙给了买主。但她发现,这把车钥匙是开后 院那辆生锈的切夫罗利牌汽车,而不是开车道里那辆光亮的卡笛 莱牌汽车。卖主也同样惊奇地得知买主想要的是卡笛牌汽车。买 主请求法庭让卖主移交的卡笛莱牌汽车。
奥夫德诉施莱迈耶案
• 奥夫德从施莱迈耶手中购得一幢房屋。不久,奥夫德发现该房屋 白蚁成灾。有证据表明施莱迈耶知道白蚁之害,但他在出售房屋 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施莱迈耶对蚁害一事并没有说谎。他从 未被问及此事。 • 你认为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 2、胁迫 • 强制他人的交易 • 执行的威胁直接造成资源的破坏;没有执行的威胁也会因受害者为 防范进行大量投资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 胁迫交易不是帕累托改进,而是一种利益的强占 。同时也剥夺了他 人自由表达自己偏好的机会。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完全契约理论(一)
完全契约,按照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Milgrom, Roberts, 1992: 127)的描 述,是指这样一种契约:(1)缔约各方可以预见到契约期间所有可能发 生的相关事件,并且对这些可能的事件进行描述;(2)缔约各方愿意并 且能够针对每一个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定有效的行为过程和相应的支付, 并达成协议;(3)一旦达成契约,缔约各方必须乐意遵守契约规定的条 款,不能进行事后的重新协商,并且各方可以容易地确定履约情况以及 在契约被违背时能够及时纠正。 完全契约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在一个委托代理的框架下,面对委托人 (principal)和代理人(agent)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设计一套 有效的机制使代理人说真话和不偷懒。信息不对称可以从时间和内容两 个角度进行划分。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来看,发生在当事人缔约前 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前(ex ante)不对称,发生在当事人缔约后的信息 不对称是事后(ex post)不对称,前者会导致所谓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后者则会滋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从信息不对称的 内容看,可以分为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模型和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模型:隐藏行动意味着当事人的行动只有自己知道,不能 被局外人观察到;隐藏信息是指当事人拥有其他人所不知道的信息或知 识。
合同法与填补缺口(一)
一般来看,合同法是以所谓的“缺省条款(default terms)”或 “缺省规则(default rules)”来填补合同缺口的。 缺省规则意指“在缺乏相反的明确条款的情况下(in the absence of explicit terms to the contrary)”应用的规则,其基本含义是: 如果当事人规定了具体的合同条款,法院将会实施这些条款;如 果当事人没有规定某些条款,法院可以提供相应条款以填补合同 的缺口;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某些条款但不希望法院填补空白, 法院将会尊重这种意图(Cohen, 1999)。 缺省规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多数主义缺省规则”(majoritarian default rules,又被称为“市场模仿型缺省规则”——marketmimicking default rules)和“惩罚性缺省规则”(penalty default, 又被称为“信息强制型缺省规则”——information-forcing default rules)(Ayres, Gertner, 1989; Posner, 2003)。

第六章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共21页PPT资料

第六章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共21页PPT资料
• 你认为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 2、胁迫 • 强制他人的交易
• 执行的威胁直接造成资源的破坏;没有执行的威胁也会因受害者为 防范进行大量投资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 胁迫交易不是帕累托改进,而是一种利益的强占 。同时也剥夺了他 人自由表达自己偏好的机会。
• (1)法律允许的威胁,如退出交易的威胁
• (2)被禁止的威胁,如进行精神或肉体的伤害的威胁
• 3、乘人之危 • 如何分担这种风险以及刺激他人愿意提供帮助?
• 案例 • 音乐家T在一次娱乐性的旅行中穿越沙漠,途中他突 然撞到了沙地上一块耸立的石头。T的汽车抛锚,脚 踝骨折。当时他没有无线电设备,而且水也所剩无几, 如果不及时得救他将被困死。
• 第二天,大学地质学家G在考察完沙漠岩石结构后正 要返回塔科逊,意外地经过出事地点并驱车前去查看。 T向G述说了自己的处境,并请求他把自己送回60英 里外的塔科逊。
• 法经济学把欺诈看作是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问题,并划分了 • 第三类信息——危害性事实。 • 危害性事实是指如果不透露就将引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 • 的信息。
奥夫德诉施莱迈耶案
• 奥夫德从施莱迈耶手中购得一幢房屋。不久,奥夫德发现该房屋 白蚁成灾。有证据表明施莱迈耶知道白蚁之害,但他在出售房屋 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施莱迈耶对蚁害一事并没有说谎。他从 未被问及此事。
格和数量(提高价格和减少产量)以及合同条款,其结果是损害消费 者的福利和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 • ②除此之外,垄断由于可通过高定价而获得垄断利润,因此又抑制了 企业家的创新动机。
• 在垄断基础上的合同是不公平的和缺乏效率的,它也就通常 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 垄断的常用工具:标准化合同
• 失误
双方面失误和单方面失误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中国各地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8年,中国某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的冲击和自身权益受损,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本次罢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的良好素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界定本次罢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导致出租车订单量下降,司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市场规则的改变,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存在垄断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经济学分析(1)外部性: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外部性影响,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

这种外部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公共物品:出租车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3)市场失灵: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因素,市场失灵现象较为严重。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4.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通过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提高出租车公司补贴等方式,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

(3)优化出租车行业管理: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结论本次罢工事件反映了出租车行业在市场变革中的困境。

第三章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第三章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二、合同法 1、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成立、效力、履行、解释、违约责任 2、从经济的角度看合同法 资源的流动和动态效率:与财产法相关 财产通过劳作而非抢夺 交易通过自愿而非胁迫 减少交易成本与促进合作 获得信任和明确预期:陌生人社会、事先投资和 长期投资(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现代金融) 统一合同法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三、契约法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基础: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抵制 政府干预、市民社会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引例:生锈的汽车 一、契约的签订 你签过合同没?如何算签订了一个合同? 要约和承诺: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价 款、数量等) 要约邀请(恩施女儿会)和交叉要约;意 思实现 合同的形式问题:形式自由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赔偿 额度 预期曲线 12000 信赖曲线
5000 25% 50% 100% 履行 状况
中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 的损失。
三、违约的救济之二:实际履行
2、胁迫 强制他人的交易 执行的威胁直接造成资源的破坏;没有执 行的威胁也会因受害者为防范进行大量投 资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胁迫交易不是帕累托改进,而是一种利益 的强占 。同时也剥夺了他人自由表达自己 偏好的机会。 市场强制:威胁用脚投票 两种强制的区别:是否有合作剩余

四、违约的救济之三: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 可以视为是当事人对合同价值的一种信息 传递 违约金的好处:避免诉讼时候的定价成本 和纠纷;告之对方自己对合同的期待,激 励双方积极履行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一、交易的促成(一)合同形式。

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

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

我国也采取这种态度。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该条款对合同形式作出比较自由灵活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充分赋予并扩大了交易双方的选择权。

由交易双方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选择合同形式,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促成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该项条款对“书面形式”一词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扩大解释,从而扩大了当事人书面签订合同的形式范围,进一步体现了合同形式多样化和灵活化的原则。

在为当事人提供交易便捷灵活的基础上,提高了交易双方交易的积极性,促进了交易的达成。

(二)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包括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制度使交易者不必面对面地进行谈判并签约,而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简单程序行事即可成立合同。

这种程序性的制度简化了合同成立的形式流程,不但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还可以使交易者因交易的便捷而乐意去实践。

(三)合同尽量有效化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这里,合同并不因当事人的超越经营范围而绝对无效,因为只要不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范畴,其促成要比否定来得经济(包括违法成本)。

从合同解释角度看,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不成立的情况下,一般是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理解。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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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有效率违约”和救济(4)
何种合同救济为合同的有效率履行和不履行创造了最 优激励?期待利益损失赔偿 (expectation interest damages);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reliance interest damages); 特别履行 (specific performance)?
2
合同的功能 (1)
合同构成贸易的一部分,因此在经济生活中起了重 要作用。
一项交易要实现帕累托改进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交易当事人有充分或足够的信息。 B. 交易当事人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能理性地使用上述
信息。 C. 该项交易没有产生外部性。
D. 交易发生在竞争性市场中。
3
合同的功能 (2)
在一定程度上,特别履行相当于侵权法上的禁 令。当交易涉及有特别主观价值的特定物的 购买时,特别履行常常被使用为救济手段。 比如购买土地和祖传文物.
被违约人可能从特别履行的救济中获得比赔 偿损失更为有利的后果。但是,特别履行可 能会鼓励被违约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些机 会主义行为将增加谈判的成本。
法律规定默示条款(选择性规则)是为了降低交易成 本。英美法的先例原则降低了当事人的缔约成本,因 此证明对司法体制的政府补贴是正当性。
经济学上,对于选择性默示条款和强制性默示条款 (强制性规则)有着较大的区别。何时后者能被证明 是正当的?
6
合同的功能 (5)
前者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规定才适用,而后者则排除了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后者可能针对在当事人在无法充 分认识有关情况、垄断市场上的不公平的谈判力而制 定的。前者如: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 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后者 如: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 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 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 不得超过二十年。评价该强制性规则。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有效率违约”和救济 (3)
期待利益: 这种赔偿将能够促使承诺方遵守承诺。 它使被违约方恢复到合同好像被履行的状态。 例子 3:航空公司超席卖票的补偿 在超售赔偿问题上,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赔偿规 定,各个航空公司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赔偿标 准的。 方案 1: 标准补偿 百分之50的票面价格 方案 2: 提供逐步提高的补偿直到大家同意。 方案 3:提供逐步降低的补偿直到大家同意。 那一种方法更为符合帕累托效率?
“有效率违约”和救济 (8)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 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有效率违约”和救济 (1)
由于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缔结时和合同履行时的情况可能 变化从而导致合同履行无效率。因此法律经济学上有“有效率 违约”的概念。 “有效率违约”指在履行合同的成本(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s: the value of a resource in the next best use)超 过履行合同带给合同当事人的收益时的违约,因为合同签订后 一个突发事件的发生使得用于履行合同的资源配置到其它地方 更为有效率(更为有价值)。 航空公司经常使用超席卖票的经营策略,这是“有效率违约”? 机票超售是目前航空业通用的惯例。每个航班都经常出现旅客 定好座位后,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自行取消航程的情 况。如果买了飞机票不上飞机,航空公司也需视情况安排旅客 改乘其他航班或按退票处理。为此,航空公司允许按照各航班 的实际情况超售一定数量的座位,以便于旅客因故未到,航班 的座位能够充分利用。法律应该鼓励“有效率违约”吗?

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产 生不 同的经济效 果, 影 响到社会 的总收益 , 因此 在 制 度 分 析 的前 提 下 , 出卖 对 方 而 不 是 忠诚 于对 方 是 当事 人 理 性 的 选 择 ,
法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了 用 交 易 成 本 理 论 分 析 法 律 制 度 的 经 济 分 析 否 则 如 果 对 方 出 卖 了 自己 而 自 己保 持 忠 诚 就 会 让 自己 更 为 不
推交易成本理论 。交 易成本理论 的核心观 点是: 不 同的制度 信 原 则 在 合 同 法上 得 以 确立 的主 要 原 因 。
安排, 因交易成本各异 , 将 会 带 来 不 同 的 资源 配 置 。 因 之 , 制 度 信 息 不 对 称 指 交 易 双 方 都 有 一 些 只 有 自己 知 道 的私 人 信 也F h 此变得至关重要 , 人 们 不仅 可 以 通 过 对 交 易 成 本 的 考 察 来 息 。 这些私人信息可 以分为两类: 一类称 为隐藏知识 , 非南当事
反 映, 是 历 史发 展 的 结 果 。
【 关键词】 诚 实信用原则; 经济分析; 博弈机 制; 帕雷托最优
深受 罗马法的 在 民法 中 , 诚 实信用原 则是一项重 要的原则 , 该原则 常常 事 国际贸 易的商人之 间 自发形成 的一种 习惯法 ( 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合 同法 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条款 。一直 影 响 ) , 它 强 调 了 交 易 中 的诚 信 原 则 。
为诚信原则体现 了法律爱人如 己这一人 类最 高理想 。徐国栋认
为“ 普 通 的法 律 规 范 往 往 体现 了 ‘ 勿害他人 ’ 的要求 , 而 诚 信 原 诚信制度 的重要性则伴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发展而 日益 凸现 出来 。 相 信 市 场 则体现了 ‘ 爱你 的邻人 ’ 的要求 ” 。但是, 脱离具体时代背景而抽 在 工 业 革 命 最 初 人 们 对 市场 经 济 的认 识 过 于 理 想 化 ,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劳 动者的知情权和协商权。
劳动合同的期限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签要求,保障了劳动 者的就业稳定性和权益。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了劳动者 的基本生活需求。
04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实践案例分析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实践现状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劳动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实践在蒙古国逐渐得到认可和重视,成为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实践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Βιβλιοθήκη 02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概述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背景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是在蒙古国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经济背景
随着蒙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供给也发生了变化,为了适 应这一变化,蒙古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以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地位 和待遇。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 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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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概述 •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 •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实践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01
劳动合同法对蒙古国劳动力市场 的影响日益重要,但存在一些问 题和挑战。
02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对蒙古国经 济的影响,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

《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中中小企业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中中小企业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
性 保 护 的 配 套 制 度 。其 基 本 构 想 是 : ( )基 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到 指定 银 行 为 1
时. 可领 取 缴 纳 的劳 动 保 障 金 : 业 则 企
可 以通 过 每 年 与 “ 劳动 保 障 金 ” 理 机 管 构 进 行 结 算 的 方 式 .补 足 该 年 支 出部
的用 工 环 境 . 乏 与 企 业 博 弈 的资 本 ; 缺 企 业 出 于 成本 的 考 虑 , 惜 违 反 《 动 不 劳
合 同法 》 降低 劳 务 成 本 ; 业 与 工 人 来 企
在 整 个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以及 用 工 过 程 中
度 . 立用人市场 的“ 名单” 度 , 建 黑 制 推 广 格 式 合 同 .并 将 合 同鉴 证 纳 入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制 度 提 高 工 人 福 利 。 二 是 建 立 “ 动 保 障 金 ” 度 . 善 用 工 稳 定 劳 制 完



,毳 考
产品的行为。 知识创新型竞争表现为法院 的 口号。 司法知识是一种
在 司 法 活 动 中逐 步 生产 并 生 产 出 来 的 判 断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 最
地 方的竞争之 中. 存在着 司法绩效型 竞争、 公共服务 型竞争和知识
创 新 型 竞 争 这 三种 竞 争形 态 。司法 绩 效 型 竞 争 , 法 院 服 务 地 方 建 是
企 业 的执 法 情 况 , 分 收取 。 区
应 的 指 标 控 制 系统 .通 过 定 期 的企 业 调 查 .获 得 当 地 同类 行 业 平 均 工 资 等
辖 区 内 每 家 企 业 和其 工人 开 立 “ 动 劳 保 障金 ” 户 . 区 内 的企 业 与 企 业 正 账 辖 ( 自《 学杂 志》 0 2年 第 2 ) 摘 法 21 期

第三章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第三章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3.合同法的经济功能
——要点提示
• 有效的合同理论认为,如果合同的强制 履行能够明显地改善双方的福利状况, 则它就具有帕累托改进效率的性质。或 者更一般地说,如果一个承诺在订立之 初,双方都希望它能被强制履行,那么, 按经济效率标准就要求它可被强制履行。
• 合同法的作用是为当事人履行承诺提供 保障,即为当事人的承诺施加一种外在 约束,使承诺更值得信赖;合同法的经 济功能是通过节省交易成本以提高合作 的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一、把无效率的博弈转化为有效率的合作博弈
• (一)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
• 即期交易是瞬时完成的,对合同的依赖 性较弱,风险也较小。
• 在远期交易中,从作出承诺到承诺的实 现之间存在着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 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等 问题都会阻碍交易和合作。
• 例如,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买方已提前得 到货物,但他不一定在承诺的期限内向卖 方支付货款。此时,承诺不可强制履行的 远期交易将使卖方面临巨大风险。如果卖 方预期到买方可能不会按期支付货款,他 就会坚持要求买方支付现款,而买方又没 有现款,结果显然就是这笔交易将会泡汤。 因此,如果法律能够为买方按期支付货款 的承诺提供履行的保障,则会激励双方的 相互交易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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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分析博弈方1和博弈方2的回报。 • 2.博弈方1和博弈方2的最优选择是什么? • 3.博弈的均衡结果是什么?
——问题提示
• 按照有效率的合作观点,上述3个例子中 有哪些是可强制履行的?
二、内部化违约成本,获取最优的履约承诺
• 如果立约人对违约的关注只是责任,则
无合同约束条件下的代理博弈
博弈方1
投资 不投资
博弈方2
பைடு நூலக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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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作者:刘诗颖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09期[提要] 合同法立法的旨意在于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在合同补救系统中对履行承诺实行激励机制,把合同破裂的可能降至最低,因此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运行机制深入考证。

关键词:合同法;交易成本;契约;履行承诺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3月9日一、交易的促成(一)合同形式。

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

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

我国也采取这种态度。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该条款对合同形式作出比较自由灵活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充分赋予并扩大了交易双方的选择权。

由交易双方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选择合同形式,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促成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该项条款对“书面形式”一词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扩大解释,从而扩大了当事人书面签订合同的形式范围,进一步体现了合同形式多样化和灵活化的原则。

在为当事人提供交易便捷灵活的基础上,提高了交易双方交易的积极性,促进了交易的达成。

(二)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包括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制度使交易者不必面对面地进行谈判并签约,而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简单程序行事即可成立合同。

这种程序性的制度简化了合同成立的形式流程,不但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还可以使交易者因交易的便捷而乐意去实践。

(三)合同尽量有效化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这里,合同并不因当事人的超越经营范围而绝对无效,因为只要不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范畴,其促成要比否定来得经济(包括违法成本)。

从合同解释角度看,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不成立的情况下,一般是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理解。

二、缔约的经济分析(一)缔约的准备阶段:信息收集和统一规则。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之所以会遵循规范是因为存在信息和决策成本、认知和信息处理约束、尝试逐案调整而出错风险以及个人由于其行为被规则决定而得到的某种利益等。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私人信息的拥有会使交易合作变得困难,因为交易者都会担忧对方利用私人信息而损害其利益。

如何尽量降低这方面的成本呢?这就需要设计一种制度,该制度的功能能够使交易各方拥有的私人信息在一定限度内转化为公共信息,从而减少交易者的信息收集量,降低交易者的信息成本。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基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事物的属性或状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人们有必要设计出各种社会规范(包括法律)以尽可能减轻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并降低对风险的成本支付。

而该制度应该如何具体操作,或者说应该从合同法的哪些方面寻找着手点呢?一方面在于合同法的各种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则在于统一合同规则本身,因为制度自身就是一种公共信息。

对于前者,将在后文具体分述。

现在着重讲一下与信息收集成本密切相关的统一规则。

统一规则通过统一当事人的行为,把交易信息变成一种公共信息,各交易主体减少信息收集量,从而使信息成本得到降低。

其原由是统一规则使各种交易制度在时空上的差异得到排除,特定国家内的交易者在较长时间内可以遵循一种交易规范,而大家共同遵循一种规范的结果是交易者对交易对方的行为有良好的可预期性,从而稳定交易者,使其降低防御成本。

(二)要约的撤销与延期承诺的效力。

《合同法》第19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受要约人对承诺的有效性有正当而足够的信赖基础,这种信赖就应该受到保护。

这不仅是诚信的体现,更是经济分析的要求。

因为一旦有了这种信赖,受要约人会采取一系列履约准备,如果这时认定要约可以撤销,就会造成资源浪费,给受要约人带来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29条对延期承诺的效力作了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对于该种情形,受要约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承诺已经生效,基于这种信赖,必然会做履约的准备,如果否定承诺的效力,是对诚信和经济的不尊重。

(三)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

示范文本是对交易过程中各种交易惯例的确认,它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存在。

这种合同的存在使签约过程成为一个合同审查过程而不是繁琐的合同制定过程,有效地节约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签约磋商和合同订立的时间,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是一种少投入多产出的制度安排。

它的合理基础在于它是对交易经验的一种总结,是经实践证明的相对而言比较成熟而经济的交易规则和模式。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能降低合同当事人的签约成本,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交易者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也有可能在另一层面提升交易成本。

由于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这种制度的设立应更为谨慎,不能为了交易效率而忽略了其他价值。

(四)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无需在合同上写明而直接构成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就解决了合同履行不明而导致的无法履行或归于无效的问题。

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

然而,预设的假想状态,有许多实际上是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因为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

通过强制性规范的介入,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不完全合同自动进行补充,直接降低交易双方的缔约成本。

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是对先进交易习惯的总结,交易双方对任意性规范的选择可减少交易者的试错次数,降低合同设计中的费用。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和浪费。

任意性规范制度的介入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做了充分尊重,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

三、履约阶段的经济分析(一)违约责任。

交易安全是交易双方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合同法通过违约责任的制度安排促成合同当事人诚信行事,从而降低交易双方的防御性成本。

《合同法》第7章对违约责任做了专门规定。

该制度设计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出发,一方面使违约人因违约成本高于所得利益而不违约或减少违约次数,另一方面使被违约方不因对方违约而受到利益损失。

法经济学研究中理性行为假设的核心内涵是:假定人们对法律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会通盘考虑适用法律行为所引致的法律后果,并作出恰当的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选择。

在违约责任制度的设定下,由于有了这种违约预期,双方的交易安全有了保障,从而可以减少交易者在交易前后的各种防御性支出,大大提高交易的成交量。

当然,违约责任也不宜过于严格,要考虑违约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只要做到违约人不会因为违约而有利可图、对方也不会因为被违约而利益损失即可。

(二)履约的道德法律化。

《合同法》中涉及到道德法律化的条款较多。

如,第6条、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法律与道德在架构自身规范时的衔接点是利己不损人,这是法律对人行为的最高要求,只要不损人,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许可的,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利他,法律在所不问。

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其对人行为的最低要求,它不仅要求行为人不损人,也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利他。

这两种不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于人,有助于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的形成。

《合同法》对履约的道德法律化规定,实质上是以善意人的标准要求交易双方,使合同的履行尽量沿着正当而经济的方向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四、效率与安全效率固然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然而并非唯一,正义、公平、安全等都是合同法所要体现的价值目标。

在这些价值中,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问题最瞩目。

在任何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

而交易的不安全会直接导致其利益的丧失,从这一层面来看,两者是统一的,安全即意味着利益,不安全即意味着不利益。

然而,交易安全的提供并不能确保交易双方获得最大利益,只不过是给予交易双方对其利益的稳定预期而已,最大化利益的实现还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支出以增加利润。

而往往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要牺牲一些效率,加大交易成本。

过于简单的合同形式虽然会直接减少交易成本,但却有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

格式条款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基于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为确保弱者的交易安全,需要对其作出种种限制和程序上的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交易成本。

违约责任的设置直接保障了交易安全,同时也降低了交易者的防御性支出,交易安全与防御性收益支出成正比,应给予重视。

主要参考文献:[1]冯玉军.合同法的交易成本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5.[2]卢以品.安全与效率的平衡——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1.[3]李珂,冯玉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4.[4]杜莉,高振勇.法经济学释义及其辨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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