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向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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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

向分析(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均有对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同时规定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其审查部门,即公诉部门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自行补充侦查权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事实上,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审查工作,会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的甄别和核实,必要时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直接引导侦查。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普遍比较突出的,尽管如此,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是行使了部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17年—2018年7月份,该院共计受理公诉案件972件1365人,其中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的案件有403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的案件有156件。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有18件,但是未办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的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达70多件。

在基层检察院中,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办案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

1.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具有违法取证的行为,检察机关对该证据进行核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会对侦查阶段的供述进行翻供,同时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这时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则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最基础的是通过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入所的体检证明来确实其供述的真伪。同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还会进而调查其他的关联证人,以确保真实还原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2.退补穷尽后的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人员众多,人员的调动也较为频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再退补时原侦查人员已经调离了本部门甚至调离了原公安系统,新接手的侦查人员对原先案件的了解不是特别透彻,导致证据的补充较为草率,甚至只是单纯的交差了事,完成程序流程而已。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两次退补后,案件的相关证据有时仍未能调取到位,或者证据之间的矛盾仍然不能合理排除。此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就不得不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确保指控犯罪证据的充分性。

3.对案件证据全面性的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对证据的提取还是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偏重于有罪证据的调

取,对于相关的罪轻的证据却疏于或懒于调取,无罪证据甚至回避调取。到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有时会退回补充侦查,但是有些非常细微的情节,自行补充侦查的介入就能很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龚某某盗窃案,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被害人出示了一纸领条,既无调解协议,又无谅解书。卷宗根本无法体现被害人的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听取被害人意见时,便适时地征求了被害人的意见,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害人出示了谅解书,既有效深入化解了矛盾,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4.趁热打铁式的自行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有时候为了转嫁信访矛盾会将一些“带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所谓“带病”案件指的是证据明显存在矛盾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部门有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好不容易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矛盾供述,待办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后,侦查人员可能并不能立刻对其他证人证言进行巩固,无法根据突破的证据调取到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再度陷入僵局。所以有时候案件的突破需要趁热打铁,必要时,公诉部门的承办人会深入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根据突破的口供立马去询问现场证人,不给当事人串供的机会,以固定证据,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5.法庭审理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在办案过程中,有些案件在提起公诉后,承办法官有时候会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一些较为简单的证据材料,基层检察公诉人员也会自行补充侦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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