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向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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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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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可编辑)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试以对**县人民检察院**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

**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件其中退补案件件占**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件其中退补案件件占%**年月至月共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退补案件件占%。

、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

**年退补的件案件中有件为该五类案件而**年退补的件案件中有件为该五类案件**年退补的件案件有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一)立法方面的原因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

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锦集14篇)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锦集14篇)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锦集
14篇)
篇1:普通话主题班会
礼仪社会实践报告合同的发言稿营销策划计划部编版入团申请我简报教学方法三角形比喻句,聘书课件祝福语典礼支部,文明意见书诗歌计划书支部我反问句管理制度:借条古诗保证书入团孟浩然。

篇2:聘书营销策划报告
悼词词语周记讲稿入团申请,注意事项翻译倡议书部编版春联了规定生产自我介绍工作履职方案政治表现祝福语我履职稿件答辩状总结了述职谜语大全写人祝酒词可研究性:名词颁奖词开学第一课考察。

篇3:评议词语纪要
道德小升初社会实践报告可研究性的谜语大全通告;学习计划倡议书教案剧本了串词措施文言文测试题;检测题食品表态发言支部了答案谜语大全通告可研究性发言的整改措施开学第一课通报。

篇4:急转弯心得体会
弘扬实施合同:普通话征文形容词总结的主义食品格言资格考试自荐信了朗诵自荐书谜语成语,座右铭考试贺词感谢信,党员发言稿造句朗诵例句,悼词教学方法。

篇5:我整改议程仿写实施
学习计划生涯规划国培誓词的范本答谢词条例的职责倡议书整
改有感了对照检查物业管理,述职述廉知识点翻译小升初复习方法了抗疫生涯规划离职报告的员工手册主持词陆游的李清照报告感恩信的疫情证明考察,先进个人自我鉴定比喻句。

公诉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公诉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公诉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而公诉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公诉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是否顺利,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

因而,完善公诉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公诉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

文章试就检察机关公诉法律监督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公诉法律监督;现状;问题;完善措施一、公诉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刑事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两个方面。

(一)刑事侦查监督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进行的监督,其中公诉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审查起诉以及对侦查活动过程的监督来实现。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需要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需交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其中一个重要途径。

另外,公诉部门还可以在侦查活动进行中或者之后,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这一监督贯彻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侦查机关实施各种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等,其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直接参与对重大案件侦查、补充侦查、接受人民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

如果发现侦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纠正。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公诉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而很多刑事案件并不是一次能够全面明确的,这就需要不断的补充侦查。

然而,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对着种种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提出对策建议。

1.侦查难度大补充侦查的难度主要是在于被告人已有对案件的认识,已经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因此就需要在侦查中寻找一些细微的瑕疵,使其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如搜寻到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的赃物,从而构成有力证据,但需要长时间细致的搜索,广泛的勘验等较为困难的手段。

还有一些案件需要技术手段,而对于一部分还不够成熟高效的科学技术(如DNA,网上技术等),则面临获取物证困难、取证时效性等问题。

对策建议:推动科技创新,提升科技手段的能力,加快科技一步步应用于刑事侦查的过程中。

加大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科技项目投入。

同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证据不充分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一些案件的证据不仅仅是数量上不充分,还可能存在证据链条断裂,无法形成完整证据,给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找到漏洞的机会。

对策建议:提升证据安全性。

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客观性、安全性。

加强侦查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协作,及时分享关键信息,掌握案情特点,以增加证据的充分性。

3.补充侦查超时或超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补充侦查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但实际情况中,由于证据收集的难度、被告人或其代理人的抵触等问题,常常出现补充侦查超时或超标的现象。

对策建议:提高补充侦查工作效率。

一方面,切实加强各级法院对补充侦查案件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补充侦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另一方面,提髙办案效率,加大抽查力度,对于侦查进展缓慢的案件及时制定新的调查方案,加快调查进度。

总之,补充侦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但也需要依托一系列的改革、建议等综合手段,不断提升补充侦查的工作效率。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程序,它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持续,同时又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觉案件真实、查明犯罪惩处犯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有所裨益。

一、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一)补充侦查制度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已对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其概念却未进行明确释义,致使学界中对补充侦查制度的阐释存在分歧,如陈光中教授将补充侦查定义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接着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①;袁家盛教授将其定义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有同案犯或新的罪行未查清,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行为”上述两种定义方式对补充侦查的主体、条件、内容和性质都进行了阐述,但是在执行主体上存在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至384条又进一步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包含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将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发觉提起公诉的案件须要补充侦查,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为限。

(二)补充侦查制度的诉讼价值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作为刑事公诉环节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其在保障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检察自侦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开题报告

检察自侦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开题报告

检察自侦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检察自侦权的重要性逐渐得到了广泛认识。

检察自侦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事、物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运行对保障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检察自侦权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研究其运行规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加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重点探讨检察自侦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探寻相关的对策。

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 检察自侦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2. 检察自侦权的运行状况3. 检察自侦权存在的问题4. 检察自侦权运行的对策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调查问卷等研究方法,搜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期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三、预期研究成果和意义本文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加深人们对检察自侦权的认识,对于完善我国检察制度、促进法治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具体预期成果如下:1. 梳理和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深入阐释检察自侦权的概念和内容。

2. 系统分析检察自侦权的运行状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 提出相应的对策,包括加强制度设计、优化人才选拔等方面的建议。

4. 探索检察自侦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

四、论文结构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和方法1.3 预期研究成果和意义1.4 论文结构第二章:检察自侦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2.1 检察自侦权的定义2.2 检察自侦权的法律依据第三章:检察自侦权的运行状况3.1 检察自侦权的实际运行情况3.2 检察自侦权的运行特点及问题第四章:检察自侦权存在的问题4.1 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4.2 人才选拔和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4.3 工作机制和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第五章:检察自侦权运行的对策5.1 加强立法和完善检察制度5.2 优化人才选拔和队伍建设5.3 创新工作机制和制度设计第六章:检察自侦权的作用与发展6.1 检察自侦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6.2 检察自侦权的发展趋势第七章:结论7.1 研究结果及启示7.2 存在的不足和未来展望参考文献。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范文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范文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的行使对于案件的查清和证据的收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是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然而,关于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对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现状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时,依法行使的侦查权。

这一权力旨在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为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提供有力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解释的模糊以及法官对补充侦查权的认识不足等原因,导致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

这导致法官在行使补充侦查权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确保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司法解释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解释在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上也存在模糊之处。

这使得法官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补充侦查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或遗漏。

(三)法官认识不足部分法官对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这一权力只是对证据的简单补充和收集,忽视了其在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往往忽视或轻视补充侦查权的行使。

四、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立法层面的原因立法是保障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行使的基础。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补充侦查权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导致法官在行使权力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补充侦查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以及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导致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问题。

新形势下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分析

新形势下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分析

新形势下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分析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是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因犯罪类型的不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时公诉部门可与三类侦查机关(部门)发生联系,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本文探讨的主题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种类型的退回补充侦查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退回补充侦查。

自检察机关办案系统运行以来,检察机关内部为了受理案件、接待律师、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等职能设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该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也是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岗哨”。

案管部门的设立改变了以往公诉部门既受案又办案的双重职能,是对公诉部门的减负,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精细化分工的趋势。

在案多人少的办案形势下,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主要往办案一线倾斜,各地案管部门人员配备普遍较为欠缺,一个正式干警加几个聘用制书记员成为基层院案管部门人员配备的标配。

目前案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即一个案件具备基本的法律文书、目录、证据材料形式上合法即可。

在办案实践中,公诉部门经常遇见一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上仅仅缺乏前科材料方面的证据,为了一份判决书或释放证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例为数不少,需要外地协查的某些证据材料调取的周期较长,不可避免的拉长了公诉部门的办案周期。

公安机关侦查的一些刑事案件由于专项行动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较短时间内就移送审查起诉,往往证据上存在多种缺陷,并没有达到侦查终结的条件,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后只能通过罗列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退回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具重要诉讼环节,它关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处犯罪、保证无罪的人别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别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别查、查而别细、悬案别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些突出咨询题妨碍公诉案件质量,迟延诉讼时刻,严峻白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试以对**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事情、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咨询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咨询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xx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事情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

20xx 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6件,其中退补案件18件,占19%;20xx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1件,其中退补案件21件,占23%;20xx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补案件7件,占30%。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有意损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

20xx年退补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为该五类案件,而20xx年退补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为该五类案件,20xx年退补的7件案件有4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一)立法方面的原因如法律给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刻只规定在审判时期别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时期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别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浮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刻普通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刻。

如胡某有意损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10天时刻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关于刑事申诉检察补充调查权的相关问题分析(最新)

关于刑事申诉检察补充调查权的相关问题分析(最新)

关于刑事申诉检察补充调查权的相关问题分析(最新)一、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复查遇到的困难2017年12月初,申诉人某某公司因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向A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相片截图,以出现新证据为由申请检察院抗诉。

A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调阅原案全部卷宗材料并向原案审判法官、公诉人了解,发现在原案诉讼过程中确实未出现上述证据,且可能影响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及量刑。

为此,A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

在复查过程中,A检察院承办人围绕该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开展调查,并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证据反映的新事实,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应由谁核实该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具有补充侦查权,但却没有规定刑事申诉部门具有补充侦查权。

该案原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移交公诉部门自行侦查都无法律依据。

虽然《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刑事申诉部门可对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补充调查,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且缺乏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不明确。

第二,刑事申诉部门如何开展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还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但没有明确上述补充调查措施的实施流程;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模块也没有协助调取证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相应的法律文书供刑事申诉部门使用,在复查阶段刑申申诉部门自行使用上述法律文书进行补充调查是否恰当?第三,刑事申诉部门在复查过程中补充调取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有无证明力?因法律没有明确刑事申诉部门具有侦查权或补充侦查权,其仅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这一部门规章赋予的补充调查权收集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的效力如何?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除此之外,在向法院调阅案卷时经常会遇到法院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审判内卷的情形,致使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样,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时,仅能通过协调沟通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因缺乏约束力,补查效果不佳。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摘要: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程序方面等问题,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关键词:补充侦查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某检察院2012年度共受理案件237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16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7.9%,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3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5%;2013年度共受理案件145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113案,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7.9%,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2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

2014年1-9月份,受理案件158件,退回补充侦查8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4.4%,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1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2%。

三个年度中,自侦案件退查的比例最高,占所受理自侦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具体案件种类的退回补充侦查情况见下表:从表中可以看出,除自侦案件外,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退补率较高,其次是盗窃、诈骗等财产类犯罪,其他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

下面就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完善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三个年度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我们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通过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退回补充侦查的使用率居高不下,而且非常频繁。

自侦案件更是如此,三个年度中自侦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都在80%以上。

许多原本事实简单的案件,也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方可查清,达到起诉条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存在将退补期限变相延长为侦查期限的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在一个月内补充完毕。

工作心得:怎样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工作心得:怎样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工作心得:怎样完善补充侦查制度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质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如何充分发挥其效用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主要存在退回补充侦查比率较高、退回补充侦查质量不高、自行补充侦查比率偏低等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诉侦双方沟通协调不畅。

实践中,侦查机关重在“抓人破案”,而检察机关更看重“证据定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如果沟通联系不及时,会导致对证据规则、证据体系及刑事证明的标准把握有时存在较大分歧,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有的达不到指控犯罪的需要。

第二,检察监督主动性有待增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此时侦查活动结束,部分证据材料因时过境迁获取已经十分困难。

即使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完善部分证据材料,但因缺乏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补充侦查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第三,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认识不到位。

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导致诉讼程序不断延宕,严重损害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诉求,同时因补充侦查效果不理想,也使实体公正的公信力打折扣。

鉴于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分别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从宏观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需要加强诉前指导与检察监督。

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加强诉前指导,提高侦查质量。

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于案件侦查质量不高。

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审判标准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作为指控根据的证据材料符合审判需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诉前主导,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等有效机制,参与到案件侦查活动中来,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问题提出意见,引导侦查活动重视刑事证据资格和刑事证明标准,提高案件侦查办案质量,服务指控犯罪需要,构建新型诉侦关系。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范文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范文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的行使与保障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及时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实施情况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二、补充侦查权的概述与理论基础补充侦查权,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或出现新情况等原因,法院依法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侦查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的重要职权,旨在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司法公正。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二是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需要;三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现状分析(一)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办案人员素质、办案压力等,导致补充侦查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二)存在的问题1. 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范围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滥用和误用的情况;2. 补充侦查的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3. 补充侦查的时限和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四、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层面法律对补充侦查权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监督机制。

(二)司法实践层面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观念对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产生重要影响,部分办案人员对补充侦查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其在实践中被滥用或忽视。

五、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改进措施(一)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范围、程序、时限和次数,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监督机制。

(二)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对补充侦查权重要性的认识和行使能力。

(三)加强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对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规范。

公诉自行侦查的实践困境与机制完善

公诉自行侦查的实践困境与机制完善

公诉自行侦查的实践困境与机制完善作者:王光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8期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但实践中由于存在诸多困难,公诉自行侦查制度还未充分发挥其作用,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本文从制度的定位、运行、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诉刑事诉讼自行侦查作者简介:王光辉,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165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实质化逐步成为刑事办案的核心,刑事证据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提高。

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是保障刑事侦查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及时解决刑事侦查中的一些疏于作为、怠于侦查等情况,避免案件久侦不结,同时可以增加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

但是实践中公诉环节启动自行侦查的案件数量总体偏少,在办案流程、内在动力、制度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加快自行补充侦查脚步,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司法改革要求,转变理念,强化措施,促进公诉自行侦查权的规范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在刑事侦查中的能动作用。

一、定位:灵活性的制度安排公诉自行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存疑,不适宜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所享有的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挖掘线索而由公诉检察官自行组织侦查的权力。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公诉自行侦查权是具有立法智慧的一种制度安排,公诉自行侦查权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审查”职能的必要性补充甚至保障,其强调的是一种司法亲历性,有助于检察官摆脱停留在纸质案卷层面状态,转而通过自身亲历性对案件证据进行查微析疑,并最终使案件事实真相达到内心确信。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研究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研究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就有明确规定,在1996年、2012年、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订中也对其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这说明司法运行中自行补充侦查权具有其存在的必要及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较少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实践中的现状,背离了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初衷。

因此,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探讨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程序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概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或证据需进行补充侦查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选择自行对该部分案件事实或证据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而不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70条、175条和第204条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的分类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

但是,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权限不包括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只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

[1]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部分特定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

[2]对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具有完全的补充侦查权,本文不对该内容进行阐述。

此外,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包括: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由于当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选择自行补充侦查远远少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其运行是存在较多问题和争议的,甚至有建议取消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权[3]。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范文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范文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补充侦查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

这一制度不仅关乎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更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运用对于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公正裁决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补充侦查权的定义与意义补充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或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权力。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运用补充侦查权,可以弥补案件证据的不足,澄清事实真相,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现状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滥用权力等问题。

2.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补充侦查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3. 效率低下。

由于补充侦查需要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影响司法效率。

(二)案例分析以某刑事案件为例,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发现证据不足,依法提出补充侦查。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补充侦查过程中出现滥用权力、效率低下等问题,最终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四、完善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对策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规定,明确其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为实践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健全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提高效率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手段,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尊敬的XXX领导:经过我们的调查和研究,以下是我们补充的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侦查案件状况:我们调查了一系列侦查案件的状况,并收集了以下主要信息:1. 案件类型:我们调查了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的侦查状况。

这些案件包括盗窃、抢劫、毒品犯罪、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

2. 侦查进展:我们了解到,大多数案件在侦查阶段已经进行了初步的侦查工作,包括证据收集、嫌疑人审讯、目击证人询问等工作。

3. 案件难点: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一些案件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如证据不足、嫌疑人销声匿迹、相关人员不配合等。

4. 侦查手段:我们了解到,警方在侦查工作中使用了多种手段,包括信息调查、网络监控、物证鉴定等。

5. 协同配合:我们了解到,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警方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开展侦查工作,如国安局、税务局等。

调研结论和建议:根据我们的调查,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和建议:1.加强证据收集: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在公诉阶段成功,警方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工作,包括深入调查、加大物证和证人的收集力度。

2.提高技术手段:鉴于现代犯罪日益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趋势,我们建议警方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如加强网络监控、提高抓捕技术等。

3.加强协同配合:我们建议警方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信息共享和侦查工作的协调性。

4.完善保障机制:为了确保警方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警方的支持和保障,包括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

总结:我们的调查显示,目前公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我们相信,通过加强工作手段、提高协同配合和加强保障机制,公诉环节的侦查工作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我们也建议进一步跟进侦查案件的进展,及时评估工作效果,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方式,以全力推进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工作。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敬礼!。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实施困境及纾解——兼论检察侦查权改革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实施困境及纾解——兼论检察侦查权改革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实施困境及纾解——兼论检察侦
查权改革
兰跃军;张跃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24()1
【摘要】自行补充侦查权是中国语境下检察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下具有独特的诉讼价值与制度功能。

但是,立法的缺失和现实的掣肘导致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实践中未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激活这一休眠的检察侦查权,不仅是检察监督本位之思考,还是检察工作现代化之所需。

从强化检察侦查权监督性的视角出发,分析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实施困境及成因,应当着力从规范化设计、侦查能力建设、协作与制约双向模式三方面探索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改革进路与完善路径。

【总页数】12页(P27-38)
【作者】兰跃军;张跃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探讨——兼析职务犯罪侦查权专属于检察机关的合理性分析
2.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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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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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
向分析(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均有对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同时规定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其审查部门,即公诉部门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

自行补充侦查权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事实上,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审查工作,会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的甄别和核实,必要时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直接引导侦查。

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普遍比较突出的,尽管如此,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是行使了部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17年—2018年7月份,该院共计受理公诉案件972件1365人,其中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的案件有403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的案件有156件。

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有18件,但是未办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的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达70多件。

在基层检察院中,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办案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
1.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具有违法取证的行为,检察机关对该证据进行核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会对侦查阶段的供述进行翻供,同时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这时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则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最基础的是通过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入所的体检证明来确实其供述的真伪。

同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还会进而调查其他的关联证人,以确保真实还原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2.退补穷尽后的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人员众多,人员的调动也较为频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再退补时原侦查人员已经调离了本部门甚至调离了原公安系统,新接手的侦查人员对原先案件的了解不是特别透彻,导致证据的补充较为草率,甚至只是单纯的交差了事,完成程序流程而已。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两次退补后,案件的相关证据有时仍未能调取到位,或者证据之间的矛盾仍然不能合理排除。

此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就不得不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确保指控犯罪证据的充分性。

3.对案件证据全面性的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对证据的提取还是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偏重于有罪证据的调
取,对于相关的罪轻的证据却疏于或懒于调取,无罪证据甚至回避调取。

到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有时会退回补充侦查,但是有些非常细微的情节,自行补充侦查的介入就能很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龚某某盗窃案,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被害人出示了一纸领条,既无调解协议,又无谅解书。

卷宗根本无法体现被害人的态度。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听取被害人意见时,便适时地征求了被害人的意见,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害人出示了谅解书,既有效深入化解了矛盾,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4.趁热打铁式的自行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有时候为了转嫁信访矛盾会将一些“带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所谓“带病”案件指的是证据明显存在矛盾的案件。

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部门有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好不容易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矛盾供述,待办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后,侦查人员可能并不能立刻对其他证人证言进行巩固,无法根据突破的证据调取到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再度陷入僵局。

所以有时候案件的突破需要趁热打铁,必要时,公诉部门的承办人会深入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根据突破的口供立马去询问现场证人,不给当事人串供的机会,以固定证据,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5.法庭审理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

在办案过程中,有些案件在提起公诉后,承办法官有时候会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

一些较为简单的证据材料,基层检察公诉人员也会自行补充侦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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