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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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五环节 五措施”创新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

推进“五环节 五措施”创新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

推进“五环节五措施”创新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创新思维、踏实探索,积极应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区院与相关部门多方协商、达成共识,探索实行“五环节、五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在关键环节切实采取积极有效地新举措、发挥新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件受理环节,更新受案标准区院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了《沙河口区检察院刑事案件受理要求实施办法(试行)》,更新了受案标准,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从受案的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四个方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取证方面:对于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我们在办理的徐文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针对公安机关在破案时未及时扣押涉案物证,导致无法进行伪劣产品鉴定,影响案件正常审查起诉的问题,我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充分发挥了公诉部门在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

——证据调取方面:复制品、复印件应与原物、原件相符,复制品、复印件应由2人以上制作,写明制作过程、收集程序、原物原件所在地、无法移送原件的原因,并由原物、原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由制作人签名及盖章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卷宗中应附由办案机关出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并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提供的关于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说明。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强制医疗意见书》中应写明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损害,卷宗中应附法医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应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捕诉一体化下的检警关系

捕诉一体化下的检警关系

捕诉一体化下的检警关系作者:卢丹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4期摘要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检警关系长期面临着配合不足、监督不力的困局,难以有效打击犯罪。

在捕诉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有效的解决了检察引导侦查不统一的问题,进而进一步有利于检警关系,提高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关键词检警关系捕诉一体有效协作作者简介:卢丹芬,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163一、我国的检警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有检警合一和检警分离两种模式。

在我国,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平等诉讼主体,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

但是这往往在司法实务中以此作为推诿的借口,已经长期深远的影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引导存在内部沟通不畅。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具体引导工作还要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在捕诉一体化之前,检察机关内部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刑事案件报请逮捕这一阶段,而公诉部门负责批准逮捕后或者审查起诉这一阶段。

由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的着眼点和重点不同,比如侦查监督部门只要能定罪就行,而公诉部门不仅要构罪,而且要每笔事实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显然公诉部门的要求更高。

但是案子到了公诉阶段,则很多调查证据的取证已经过了最佳时效,大部分证据尤其是现场第一证据都已灭失,导致大量案件只能以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事实减少。

另外,由于不同的经办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不统一,导致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会出现逮捕案件最后作了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的统一性差,甚至存在矛盾,進而影响案件质量。

二是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普遍建立合作机制。

但是这种机制仅建立在《会议纪要》上,但是往往会议纪要也就一年或者二年开一次,以及偶尔大要案的时候两机关联系一下。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近年来,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针对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从促进引导侦查科学化、侦查活动规范化、立案监督体系化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取得新成效。

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意识,按照“严格依法、强化监督、履行职责”的原则,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体系。

1.搭建制度框架。

制定了《关于建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了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程序和职责,使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有依据和规范可以遵循。

同时,在积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提前介入范围从原来的重大、疑难案件扩大为全市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

2.强化部门配合。

重点加强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侦捕衔接、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侦监部门介入侦查活动较早的优势,针对可能存在诉讼风险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为公诉部门提升审查质量和公诉效果提供一手资料和重要参考。

3.规范引导程序。

在开展具体引导时,对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填写《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申请表》,经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将介入工作情况、侦查机关采纳建议情况详细记载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情况登记表》中,及时反馈自侦部门,定期总结工作成效,记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进行引导,坚持引导与监督并重,将引导侦查确立为规范侦查活动的重要途径。

1.切实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及时发现违法和瑕疵侦查行为,要求自侦部门及时纠正或补正。

例如近几年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多次口头纠正或者提醒侦查部门录音录像不规范、调取书证程序瑕疵以及讯问、询问过程中引供诱供等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能够较早发现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质量明显提升,提前介入的案件起诉率和判决率达到100%;同时由于较早熟悉案情,知晓证据情况,诉讼效率也大幅提高,缩短了审查逮捕期限,职务犯罪案件平均办案时限与以前相比缩短了4天。

略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的引导

略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的引导

令 也应 包括事 前 或事 中主 动地告 知他 事侦 查 活动 中 , 察 机关 对警 察 的侦查 都 有 一定 的 错 误 , 其 改正 , 检 影 响 。依据 这 种影 响 的程 度 , 事诉 讼 中 的检警 关 们 如 何改 正 错 误 , 刑 积极 引导 其 如何 进 一 步查 证 犯罪 系大 体 有两 种类 型 , 即所 谓 的大 陆 法 系“ 检警 一体 ” 事 实 , 极 引导是 侦查 监督 的应 有之 义 。应 当看到 , 积 “
的紧密 型 以及 英美 法系 “ 检警分 离 ” 的松散 型 。
检 察机 关介 入公 安机关 侦查 活 动是其 履行 侦查 监督
③ 最 近年 , 于 在刑 事 程序 中如 何定 位 设 计 检警 关 职 责 的有 效 措施 ” 。对 此 , 高人 民检察 院在 全 面 关
系, 是我 国侦查 监 督 制度 改革 中理 论 和实 务 界研 讨 分 析 刑事 诉 讼 中检 警 关 系 的基 础 上 , 足于 中国 国 立
规定 吸 收 了英美 法 系 检警 分 离模 式 的优 点 , 两机 关 力 , 体现在《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八条的 侦查 监 督 环节 引 导 侦查 保持 一 定 的距离 , 分T 负 责 , 相独 立 , 有 利 于发 规 定 中 。从 法 律规 定 来 看 , 互 这
对 于重 新塑造 检警 关系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 检察 机 法进 行 。检察 机关 适 时介入 公安 机关 侦查 活动 引导 ④“
提前介 入 ” 制度 关 通过 引导公 安机 关侦 查 的形 式 来履行 侦查 监督 职 依法 取证 的工 作机 制是 在总 结 以往 “ 责, 既适 应 了《 事 诉讼 法 》 改 后庭 审 方 式 的改 革 刑 修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 , 二者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 如何正确处理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 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 具有重要意义。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 通过 “ , 对中外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 , 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 深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带来有益的启示。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 , 始于2 世纪 8 年代初期。 0 0 当时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 刑事 犯罪 的方针 , 对 案多人 少 又要快捕快 诉 的要求 , 面 积极 探索 加快 办 案进度 , 缩短办 案时 间 , 高办 案效 率 , 提 确保 办案 质量 的新 途径 。 察机 关在办 案实 践 中打破 了等 案上 门, 检 按部 就班 的常 规 办案方 式 , 公安机 关提 请 批捕 和移送 起诉 之前提 前介 入重 大 、 杂 , 难案件 的侦查 活动 , 在 复 疑 审阅 案卷材料 ,熟悉 案情 , 听 审讯 , 察现 场 ,参与 案件 讨论 ,对公 安机 关侦查 中存在 的 问题 , 时提 旁 勘 及 出建议 ,引导侦 查取证 , 解决 了从重 从快 与办 案时 间、 案数量 与办 案 质量之 间 的矛盾 。对检察机 关 办
当今世界检警关系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种是 “ 检警结合”型 ;一种是 运 输检察 院副检察长 第二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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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 “ 警 分合 型” ① 警结 合 型是 德 国 、 国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实 行 的检警 关系 , 核心 是检 察机 检 。检 法 其
行使 国家追 诉权 方 面 , 具有 较 大 的独立 性 , 都 这与 英美 法 系国 家检 警分 立 有相 似之 处 , 但在检 警 配合

浅谈检察引导侦查的困境及完善

浅谈检察引导侦查的困境及完善
动的依法进 行。 从而确 保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 主要 由检察机关的公 施检察 引导侦查工作, 就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 精力以及人力、 物
力 资源 。 所以在当前 的情况 下, 必须解决人力、 物力资源等 问题, 才能
3 检察引导侦查的案件范 围不 明确 , . 使这一工作难 以展开。 由于
L 0 l y m ds lI oaS啪 An c i c晰
2009. ( ) 7
{. l} ;I l 缸金 j
浅谈检察 引导侦 查 的困境 及完善
邓 毅
摘 要 检 察 引导侦 查 , 近年 来检 察机 关进行 探 索 的热点之 一 。本 文 阐述 了检 察 引导侦 查的含 义 , 是 并剖析 了我 国检 察 引 导 侦 查遭遇 的 一些 困境 及其 成 因 , 基础 上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在此 以期对 检 察 引导侦 查的 工作有 所助 益 。
目 前检察 引导侦查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检察 有的地方只是 由公、 检两机关协商对 引导侦 查的范围达成粗略共识 ,
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确定检察 引导侦查的范围, 只是在公安机关认为案
将“ 检察指导侦查” 定义为检察机关通过介入案件 的侦查活动, 帮助侦 引导侦查的案件 范围, 制度 的不完善导致检察引导侦查步履维艰。 如
全 面 开展
( ) 安机 关对检察引导侦查或抱抵触情绪或抱依赖情绪, 二 公 工作
的 积 极 性 、 动 性 因此 降低 主
如前所述 , 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制约关系。 这种关系 我 在 下, 公安机关存在着既为提高案件质量、 渴望引导, 又怕受制于人、 畏 惧被 引导 的矛盾心理 。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时 , 如果过多干涉 公安机 关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途径与程序保障作者:余学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针对实践当中存在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缺失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体制。

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准确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关键词:检察引导侦查;刑事诉讼;检察权;侦查权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它合理地处理了刑事侦查权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较好地保持两者的距离和张力。

该项制度需要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形成体系,在引导原则、主体、范围、方式等内容上进一步完善。

一、当前我国在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方面存在的缺陷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抗辩式庭审模式提高了对控诉证据的要求,公、检两家为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加大追诉犯罪合力而提出来的。

但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或者说是其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定位认识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未能树立正确的引导侦查理念。

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五个阶段中的一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

所以从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履行法律监督权这一基础出发,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应该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定位,而不作任何跨越。

而现行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改革正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开展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现有的“阻断式”检警模式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运作方式尚未形成系统的机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过于强调检警之间的分工负责、各管一段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

而新的控辩式法庭审判方式要求检、警关系更为密切,要求以提取公诉为中心,侦查服从起诉。

要顺应当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逐渐向检、警一体化方向发展。

但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给实践中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作者:袁莉袁志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4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

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

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法律监督侦查在我国,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灵活调整既有的职能管辖分工,祛除刑事立案侦查存在的阻碍,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该项权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1]近年来,最高检将运用机动侦查权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加强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均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

[2]可以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机动侦查权已经被初步激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从理论维度深入研究机动侦查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有鉴于此,笔者将全面梳理机动侦查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证成该项权力所蕴含的双重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现实困境(一)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导致不会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机动侦查权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本来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机动侦查的原因在于“利用职权实施”;第四,机动侦查的案件必须为“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第四项要件,由于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的具体内涵,机动侦查权不会用的问题在所难免。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展望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展望

种各 自为政的状态 ,学者层面和进行实践探索 的检
收稿 日期 :20 —2 2 0 8 1— 4 作者 简介 :秦炯 天(9 1 ) 1 7 一 ,男 ,上海人 ,上海 市闵行 区人 民检 察院高 级检察 官 ,主 要研 究方 向:司法 理 论与实 务 ;蔡 永彤( 9 卜) 18 ,男 ,江 苏靖江 人 ,上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察 院检察 官,主 要研 究方 向:检察 学.
查是一个逐 步被 纳入理论视野和 司法实践流程 的 概
念。作为一个还未完全定型的新鲜事物 ,检察引导侦 查的 内涵和外 延还在随着我 国司法 体制 的改革进 程 而发生变化 ,现阶段要给予其 一个确切 的概念需要结
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并 同时考虑检察 引导侦查实践
因素的 内容 。 按照哈 耶克 的观点,理性制度大 多为 “ 人之行动 而非设计 的产物 ” 。我 国的检 察引导侦查 同样不是 凭 空创 造的,这项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 代初 期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建立起来 的 “ 察 检
概念 辨 析
“ 概念……是我们认识事物 的工具 ”[,因此 , 1 1
加 到案件 的侦查过程之 中,认真听取公安侦查人 员
的案情介绍 ,两家共 同分析案情 ,‘ 为公安侦查人员指 明侦 查方 向。实践 中,这种做法得到 了公安侦查人 员
思考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我们 的首要任务是了解其概
念 ,并对其进行分析。检察 引导侦查是检 察制度改革 的一项重要 内容 ,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公诉部 门、侦 查监督部门在积极探索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 、强
的欢迎 ,一定程度上提高 了办案质量和效
。提前
介入 可以让检察机关的办案人 员提前 了解案情,在加 强合力,增 强打击犯罪的力度 的同时, 自己也可以缩

论公诉引导侦查制度之完善

论公诉引导侦查制度之完善
1 . 引导侦查能够提高 司法效率 , 公诉 节约诉讼资源 。从 诉讼阶段上看 , 侦查处于诉讼 的起 始阶段 , 其收集 、 固定证据 的能力较强 , 因其远 离审判阶段 , 但 因此对证 据要求 的把握 相对较弱 ; 公诉处于诉讼的中间阶段 , 其侦查能力较弱 , 但有 较强的证 据把握能力 。因此 . 若能将侦查环节的侦查优势 和 公诉环节把握证据 的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 , 就可 以减少 司法 资源的浪费, 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 。 2 . 公诉引导侦查 是现行控辩式庭审方式 的必然要求 。控 辩式庭审方式要求公 诉机关能 够在 当庭 以充分有 效的证据 说服合议庭 以获取胜诉从 而实现对犯罪的追诉 。 因此 , 侦查 、 公诉 机关必须在诉讼证据的收集上加强配合 ,形成合力 , 才 能共同完成追诉犯罪 的任 务 , 公诉 引导侦查正 是公 安 、 检察 机关 相互配合的切入点 , 从而有效 的改善侦查质量 。
Toursm i Today
当 代 旅 游
论 公诉 引导侦 查制 度 之 完善
陈 富
温州 352 ) 2 0 7 ( 温州市人民检察 院, 浙江
摘 的 不 断 深 化 , 立 并 逐 步 完善 公 诉 引 导 侦 查 制 度 成 为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项 目之 随 建
罪 , 侦查 部 门 的取 证 策 略 、 向 、 法 进 行 引 领 和 导 向的 一 对 方 方 项积极主动诉讼活动 。


我 国现 行公 诉与 侦查 关 系的概述
( ) 山之石——对国外公诉与侦查关系的分 析 一 他 当今世 界 ,各 国的检察机关 的公诉部 门都有侦查权 , 只 是 程 度 及行 使 的方 式 不 同 。其 基 本 模 式 主要 分 为 : 是 独 立 一 合作型 , 即公诉部 门与侦查 机关分别 承担各 自的职 责 , 并对 于 需 要起 诉 的案 件 进 行 合 作 ,共 同完 成 追 究 犯 罪 的任 务 ; 二 是有限控制 型, 即侦查机关 虽然独立决 定开始侦查 , 并承担 绝大部 分的侦查工作 , 但公诉 机关 为履 行审查起诉 的只能有 权对侦查机关施加一定 的影响 , 甚至给予具体的指示 或者指 挥, 要求侦查机关进行特定的侦查行为。英美法 系的侦诉关 系属于前者 , 而大陆法系则属于后 者 [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 2 1 。 多 ,越来越多 的国家在侦查体制的选择上采取折衷的做法 , “ 公诉引导侦查 ” 是当今 世界各 国侦诉关系发展 的趋势 。 ( ) 国现 行 公诉 与侦 查 的现 状 分 析 二 我 我国《 刑事诉 讼法》 从原则上规 定 了我 国检 察机关与侦 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 的关 系, 既有分工 , 也有合作 。 这一模 式 能较好地体现 了“ 参与 ” 控制 ” 和“ 的统一 , 具有其存在 的价 值 。但是 , 我国现行 的侦诉关 系模式在 司法实践 中仍存在着

论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论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求 , 是检察机 关 作为法 律监 督机 关的应 有之义 。 而
据的补 充没 有起到 实效 , 补 查工作 的监 督有待 加 强。 对 三、 完善 检察 引导侦 查机 制的几 点做 法和构 想
我 院侦 查监 督部 门经过 总结 几年 以来 的 引导侦 查工 作 的经
笼 统的立 法 , 导致 了理论 上理解 的分 歧 。 从检 察机 关的宪法 地位 及其行 使 的法 律监 督职权 的性质 角度看 , 察引导侦 查就是 检
对 于重 大案件 的讨 论和 其他侦 查活 动 , 发现 违法 行为 , 当及 时 制执 行的效 力。检 察人 员对案 情 、 应 侦查 方 向、 路、 据 收集 、 思 证 固
通 知纠 正 这就 为检 察弓 导侦查 制度提 供 了法律 上的保证 , { 检察 定等方 面发 表的意 见 , 出的建 议 , 公安机 关不 具有 强制 的法 提 对 引导侦查 制度 并不是检 察机关 的权力扩 张 , 也不 是简单 的部 门诉 律约束 力 , 安机关 享有 取舍权 。 公 检察人 员提 出的建议 经常对 证
制 的不足 , 就广 州市番 禹 区人 民检 察院侦 查监督 部 门引导侦 查 工作 颇有 成效 的经验做 法进 行总 结分析 , 此基础 上提 出 并 在
了相 关见 解。
关1 建词
检察
侦 查机制
侦 查监督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91-7・2 10-5 220 )1160
中 图分类 号: 9 6 D 2- 3
检察 机关 的侦 查 监督 在实 践中 发挥 了重要 的作 用 。但 由于 察机关 认为 有必要 指导 的案件 。 对于 引导 侦 查的作法 , 0 各地 也 立法 的先 天不 足 , 察机关 的侦 查监 督工作难 以监 督到位 , 检 存在 不尽相 同 。 的地 方 在公安机 关 内部 设立检 察指 导侦 查室 , 有 由检 主 着监 督不 力 的问题 。 而检察 机关 侦查监 督功 能发挥 不足 , 是源于 察机关 的侦 查监督 部 门和起 诉 部 门派出主 办 、 诉检察 官进 驻 , 我 国现行 的检察机 关与 公安机 关之间“ 分工负 责 、 互相制 约” 的关 常驻 公安机 关指 导 。 些地方 的 侦查监 督部 门 、 诉部 门和 公安 有 起

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几点思考

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几点思考

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几点思考发表时间:2018-12-17T09:34:54.587Z 来源:《青年生活》2018年第9期作者:梅贵友[导读] 为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是将证据裁判原则从审判环节向侦查阶段传导。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摘要:为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是将证据裁判原则从审判环节向侦查阶段传导。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为庭审指控犯罪提供有力证据支撑,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得起审判的检验。

关键字: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完善一、引言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指的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主动介入或者受邀介入侦查活动,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并对侦查过程进行诉讼监督的办案机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处控方地位,虽然两机关分工不同,但均承担了收集完善和审查提供证据的职能,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不但能够增强检察机关庭审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而且还能强化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是完善检警关系的有效路径。

二、完善引导侦查的几点思考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价值,凸显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确保每一件提起公诉的案件都经得起庭审检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

(一)完善引导侦查的启动模式。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在模式有主动介入和受邀介入两种。

主动介入,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检察机关针对特定案件,依职权主动介入侦查活动的模式;受邀介入,是指侦查机关认为侦查的案件有重大、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形,为了达到侦查目的而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模式。

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活动的秘密性以及检察机关掌握信息的滞后性,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并不多。

扩大主动介入引导侦查的适用范围,可以依托检警互联互通大数据应用建设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检警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检察机关依据信息平台上的个案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实时对取证和侦查程序提出意见,及时对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引导侦查的现状和探讨

检察引导侦查的现状和探讨

时 候 , 应 当 写 出 提 请 批 准逮 捕 书 。 而 ” 许 多 案 件通 过提 前介 入 引导 侦 查 , 问 题 已 解 决 在报 捕 之 前 。 即 公 安 机 关 没 有通
过 提 请 批 准 逮捕 的诉 讼程 序 , 就 凭 检 察 院的 “ 口头 表 示 ” 作 不捕 处理 了 。 尽 管 从 实 体 上 来说 , 那 些 案 件 也 许 不 够 捕 没
有 错 ,但 是 在 程 序 上 都 明 显 有 悖 于 刑诉 法 的 规 定 。 三 是 对 公 安 机 关 没 有 提 请逮
捕 案 件 ,如 何 监 中的 从 属性 引 导地 位 ,或 者 在
工 作上 不 讲 究 工 作 方 法 ,对 不 属 于 工 作 职 责 内的 侦 查 行 为进 行 不 当参 与 或 不 当 指 引 ,不 当 评 论 等 , 致 使公 安 人 员与 检 察人员产生对立或不 配合等对抗情绪 ,
明某 些证 据 后才 能 提 请报 捕 , 但 公安 机 关仍 然 报捕 ,把 案 件 踢 给 检察 院 ,带 有
要 求 ,侦查 监 督部 门 都 “ 有求 必 应 ” 其 。 实 , 这 些 案 件 的 提 前 介 入 都 无 法 律 依 据 。 因 为 不 论 修 订 前 后 的 Ⅸ 事 诉 讼 刑
涉 及文 检 、痕 迹 、解 剖 ,视 听 等 方 面 的 专 业人 才 ,一 些检 察 人 员证 据 分 析 运用 能 力 和法 律 适 用水 平 还 不 高 , 引导 公安 机 关 取证 ,不 能抓 住案 件 实 质 ,理 清 侦 查 思路 , 明确 取证 方 向 。 二是 来 自干 侦 查 机 关 。表 现 在 消 极 对 待 检 察 机 关 引 导 。 对于 一 部 分缺 乏 犯 罪 证 据 而 又 不能 及 时 将证 据 补 充 到 位的 不 批 捕 案 件 , 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2.可行性原则。

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3.说理性原则。

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浅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浅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浅析发布时间:2021-11-11T08:01:58.87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3期作者:李彦泽[导读]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制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范围等重要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介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任意性和盲目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海北州人民检察院 812200近年来,在高检院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全国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的比例不断提升,介入侦查案件类型不断拓展。

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指导侦查机关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明确侦查方向、规范取证行为,第一时间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标准传导到侦查阶段,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审查起诉的“二退三延”,有效降低“案-件比”。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源自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同时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

2019年12月30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按照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现“捕诉一体”内设机构改革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的工作机制。

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工作的时间、范围及程序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制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范围等重要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介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任意性和盲目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时间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必要时”是对介入侦查工作时间和范围的规定,在介入的时间上检察机关应当“适时”,而不是越早越好,而是应当在合适的时机才能介入。

检察指导侦查概念探析及制度构建

检察指导侦查概念探析及制度构建

种 新生 事物 的基本 概 念还 没有 统 一 的认 识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提 出的是 “ 检察 引导 侦 查 ” 的说 法 , 少 学 者 在 不 论述 中倾 向于使 用 “ 检察 指 导 侦 查 ” 的说 法 , 有一 小 部 分人 直接 使用 了“ 察 指挥 侦查 ” 检 的概 念 。正 因为 对于
我 国司法 改 革 中 出现 的 新 生 事 物 的 基 本 认 识 存 在 差 异 , 而导 致 了对该 课题 研究 方 向的南 辕北 辙 。 从
收稿 日期 :0 8—1 20 2—0 9 责任 编 辑 : 陈 汇
义盛行 的时期 , 安 机 关 在 刑 事 诉 讼 中的地 位 和 作 用 公
备什 么优点 , 存在 什 么缺点 , 什 么可 借 鉴吸 收或 是有 有
待改进 的地 方等 问题 , 才会 有 正确 的立 足 点 和 出发 点 。 现 在之所 以会 出现这 样 根 本 的分 歧 , 因就 在 于对 这 原
更 为恰 当呢 ?从历 史 的角 度 来 看 , 在我 国侦 查 中心 主
构建 首先 涉及 对 此概 念 内涵 的理 解和 界 定 , 必 然涉及检 警 关 系甚 至是 检 法 关 系的调 整 和重 构 。 也 关键 词 : 察 指 导侦 查 ; 警 关 系 ; 度构 建 检 检 制 中图分 类号 : 1 D9 8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5 5 ( 0 9 0 10 7 0 2 0 )4—0 3 一(6 06 0)
检察 指 导侦查 是前 近几 年 讨论 比较 热 烈 的一项 课 题, 是急 剧变化 的社 会 生 活 现 实 和 司法 改 革 双 重 作 用 的结 果 。虽然 对于 检察 指 导侦 查 的 内涵 理论 界 已形 成 雏形 , 不 同的声音 仍 不时 响起 。同 时 , 现实 中各 地 但 在 实践 “ 检察 指导 侦查 ” 的形式 也 多 种 多样 , 没 有 产 生 并

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邵英莲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侦查活动监督在检察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积极探索监督方法,注重监督实效,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由于种种原因,侦查活动监督还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本文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我国当前侦查监督机制概述及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时期,同时,以下因素可能使维护稳定的形势更加严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侦查监督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侦查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侦查监督落实不到位1.查活动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

现有的法律条文,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这样不能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缺失法律依据,造成监督不力,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或者放纵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2.查活动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具体。

《刑事诉讼法》第68、69、7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逮捕、不捕决定和纠正违法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使得侦查活动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3.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不完善。

如《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

但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会将一些难以界定的普通案件在捕之前交给检察机关请求“把关”。

这种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不利于相互制约的功能发挥,也不利于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量(二)我国现行侦查监督体系不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1.前的侦查活动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现象。

浅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

浅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

浅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摘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在追诉犯罪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不仅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侦诉关系的发展方向和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

为了有效解决现行侦诉关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探索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保障体系入手,与侦查部门形成了指控犯罪的战斗堡垒,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

[关键词]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联席会议制度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内涵与意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侦查机关依法、客观、全面地取证,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准确、及时追诉犯罪,以适时、适度为原则对搜集、固定、补充、保全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活动。

[1]它包括对个案侦查活动的具体引导和对类案侦查活动的一般引导两大类。

具体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提前介入、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验、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侦查活动、退回补充侦查、纠正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一般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召开侦诉联席会议、执法办案和案例研讨会、与侦查机关共同制定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等。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

虽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但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起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中强调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必要性,并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作为加强公诉工作的重要举措,从而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活动并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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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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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模式,是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主要内容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以保障人权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案方式。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产生背景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源于对提前介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探索,是不同时期、不同刑事追诉价值诉求的产物,是提前介入制度基础上的创新和规范化成果。

提前介入制度与检察引导侦查各自产生的背景有所不同:提前介入是为适应“严打”斗争快捕快诉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是新形势下适应公案侦查体制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准捕准诉的需要;刑事诉讼的价值诉求有所区别:提前介入时期的刑事诉讼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控制犯罪、保障社会治安,介入的检察官对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少有问津,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而新时期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逐渐演变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也是两项制度最重要的区别。

检察引导侦查借鉴了提前介入检警工作关系、加大犯罪控制力度的要旨,并在此基础上对提前介入制度进行制度性创新和实践性的超越,使提前介入制度上升到规范化层面。

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自2002年5月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以来,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在个别省市实现了诉讼的经济化。

但是该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视。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人员引导侦查,介入公安机关办案的整个侦察过程,难免在思维上受到公安机关人员的影响,当案件进行到批捕程序,检察人员不能有效地发挥相应的职能,导致审查批捕和起诉流于形式。

(2)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

我国检察队伍人员有限,在部分市或县一级的检察院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紧缺的情况下,还要求一部分人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该项制度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全国检察系统内部的响应,并取得了成绩。

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明确授予检察干警相应的职权,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该项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了很多障碍。

2.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对策
(1)检察院的引导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

为了确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继续发挥检验侦查质量、过滤不合格侦查产品的重要功能,防止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受侦查思维的干扰,导致审查过程中的先入为主,可以将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分开。

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对报捕、报诉之前的侦察活动进行引导与规范,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对报捕、报诉的侦查质量加以评价与规范。

(2)检察引导侦查要合理分配力量,注意重点案件,关注案件中的重点环节。

检察机关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从事侦查活动的人员有限,即便是做到对大案和要案的引导已经十分耗费人力,如果对一般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引导,势必影响检察机关内部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引导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

有着“刑事司法脊梁”美誉的日本,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堪称典范。

在日本,检察官除享有司法警察所
有的侦查权力外,还可以对司法警察进行指挥和指示。

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享有一般指示权、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

指示权是检察官对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所规定的一般性准则;一般性指挥权是是检察官要求司法警察对自身侦查进行配合的权利;具体指挥权是检察官指定个别司法警察对其侦查进行辅助的权限。

检察官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不同,行使不同的权利,是日本检警关系的特色之一。

有研究人员认为日本的检警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不服从指挥的司法警察,不能自行处理,而是通过总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事正向公安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提出惩戒或罢免该司法警察职员的追诉。

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过程中,日本的检警之间是协作的关系。

这一点正是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制度条件下,效仿日本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基础。

我国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赋予检察官不同的指挥权。

例如对于渎职、偷税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可以赋予检察官具体指挥权,对于大部分的案件仅是一般指示权,对其它案件则实行一般指挥权。

按照这样的方式,既可以防止出现检察人员不足的局面,也可有重点地引导侦查,提高侦查的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作用。

(3)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目前引导侦查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很大的成绩,已逐渐完善成熟。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制原则。

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专门授权,所以要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检察人员在引导过程中的参与侦查活动权、侦查建议权、要求提供建议权和纠正违法权都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

通过有效的法律授权和职权保障,使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落到实处。

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举措,它脱胎于提前介入制度,但无论是在目标和方式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在当今我国检警关系的框架内,在不否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各自独立的前提下,实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业务上的指导,是现实可行的。

我相信,随着西方国家检警一体观念的不断深入,检警一体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必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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