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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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模式,是司法改革新举措,其要紧内容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指控犯罪的需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以保证人权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案方式。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产生背景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源于对提早介入制度的持续完善和探究,是不同时期、不同刑事追诉价值诉求的产物,是提早介入制度基础上的创新和规范化成果。提早介入制度与检察引导侦查各自产生的背景有所不同:提早介入是为适应“严打”斗争快捕快诉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是新形势下适应公案侦查体制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准捕准诉的需要;刑事诉讼的价值诉求有所区不:提早介入时期的刑事诉讼追求的要紧目标是操纵犯罪、保证社会治安,介入的检察官关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少有咨询津,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而新时期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逐步演变为操纵犯罪和保证人权的统一,这也是两项制度最重要的区不。

检察引导侦查借鉴了提早介入检警工作关系、加大犯罪操纵力度的要旨,并在此基础上对提早介入制度进行制度性创新和实践性的超越,使提早介入制度上升到规范化层面。

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计策

1、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自2002年5月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以来,极大地提升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在个不省市实现了诉讼的经济化。然而该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咨询题,也不容小视。咨询题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人员引导侦查,介入公安机关办案的整个侦察过程,难免在思维上受到公安机关人员的阻碍,当案件进行到批捕程序,检察人员不能有效地发挥相应的职能,导致审查批捕和起诉流于形式。

(2)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我国检察队伍人员有限,在部分市或县一级的检察院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紧缺的情形下,还要求一部分人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了负面阻碍。

(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该项制度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全国检察系统内部的响应,并取得了成绩。然而在推行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明确授予检察干警相应的职权,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该项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了专门多障碍。

2.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计策

(1)检察院的引导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为了确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连续发挥检验侦查质量、过滤不合格侦查产品的重要功能,防止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受侦查思维的干扰,导致审查过程中的先入为主,能够将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分开。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对报捕、报诉之前的侦察活动进行引导与规范,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对报捕、报诉的侦查质量加以评判与规范。

(2)检察引导侦查要合理分配力量,注意重点案件,关注案件中的重点环节。检察机关如何讲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从事侦查活动的人员有限,即便是做到对大案和要案的引导差不多十分耗费人力,如果对一样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引导,势必阻碍检察机关内部的正常运行。因此要按照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引导方法,具体咨询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有着“刑事司法脊梁”美誉的日本,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堪称典范。在日本,检察官除享有司法警察所有的侦查权力外,还能够对司法警察进行指挥和指示。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享有一样指示权、一样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指示权是检察官对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所规定的一样性准则;一样性指挥权是是检察官要求司法警察对自身侦查进行配合的权益;具体指挥权是检察官指定个不司法警察对其侦查进行辅助的权限。检察官按照案件的重要程度不同,行使不同的权益,是日本检警关系的特色之一。有研究人员认为日本的检警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事实上,检察官关于不服从指挥的司法警察,不能自行处理,而是通过总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事正向公安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提出惩戒或罢免该司法警察职员的追诉。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过程中,日本的检警之间是协作的关系。这一点正是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制度条件下,效仿日本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基础。我国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给予检察官不同的指挥权。例如关于渎职、

偷税等专业性专门强的案件能够给予检察官具体指挥权,关于大部分的案件仅是一样指示权,对其它案件则实行一样指挥权。按照如此的方式,既能够防止显现检察人员不足的局面,也可有重点地引导侦查,提升侦查的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作用。

(3)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法律保证必不可少。目前引导侦查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专门大的成绩,已逐步完善成熟。我国在全国范畴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制原则。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专门授权,因此要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人员在引导过程中的参与侦查活动权、侦查建议权、要求提供建议权和纠正违法权都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通过有效的法律授权和职权保证,使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落到实处。

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为提升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平的一项举措,它脱胎于提早介入制度,但不管是在目标和方式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在当今我国检警关系的框架内,在不否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各自独立的前提下,实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业务上的指导,是现实可行的。我相信,随着西方国家检警一体观念的持续深入,检警一体制度的持续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必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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