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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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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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模式,是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主要内容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以保障人权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案方式。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产生背景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源于对提前介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探索,是不同时期、不同刑事追诉价值诉求的产物,是提前介入制度基础上的创新和规范化成果。提前介入制度与检察引导侦查各自产生的背景有所不同:提前介入是为适应“严打”斗争快捕快诉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是新形势下适应公案侦查体制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准捕准诉的需要;刑事诉讼的价值诉求有所区别:提前介入时期的刑事诉讼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控制犯罪、保障社会治安,介入的检察官对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少有问津,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而新时期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逐渐演变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也是两项制度最重要的区别。

检察引导侦查借鉴了提前介入检警工作关系、加大犯罪控制力度的要旨,并在此基础上对提前介入制度进行制度性创新和实践性的超越,使提前介入制度上升到规范化层面。

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自2002年5月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以来,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在个别省市实现了诉讼的经济化。但是该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人员引导侦查,介入公安机关办案的整个侦察过程,难免在思维上受到公安机关人员的影响,当案件进行到批捕程序,检察人员不能有效地发挥相应的职能,导致审查批捕和起诉流于形式。

(2)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我国检察队伍人员有限,在部分市或县一级的检察院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紧缺的情况下,还要求一部分人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3)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该项制度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全国检察系统内部的响应,并取得了成绩。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明确授予检察干警相应的职权,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该项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了很多障碍。

2.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对策

(1)检察院的引导人员与审查人员分离。为了确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继续发挥检验侦查质量、过滤不合格侦查产品的重要功能,防止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受侦查思维的干扰,导致审查过程中的先入为主,可以将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分开。引导侦查

的检察人员对报捕、报诉之前的侦察活动进行引导与规范,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对报捕、报诉的侦查质量加以评价与规范。

(2)检察引导侦查要合理分配力量,注意重点案件,关注案件中的重点环节。检察机关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从事侦查活动的人员有限,即便是做到对大案和要案的引导已经十分耗费人力,如果对一般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引导,势必影响检察机关内部的正常运行。因此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引导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有着“刑事司法脊梁”美誉的日本,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堪称典范。在日本,检察官除享有司法警察所有的侦查权力外,还可以对司法警察进行指挥和指示。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享有一般指示权、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指示权是检察官对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所规定的一般性准则;一般性指挥权是是检察官要求司法警察对自身侦查进行配合的权利;具体指挥权是检察官指定个别司法警察对其侦查进行辅助的权限。检察官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不同,行使不同的权利,是日本检警关系的特色之一。有研究人员认为日本的检警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不服从指挥的司法警察,不能自行处理,而是通过总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事正向公安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提出惩戒或罢免该司法警察职员的追诉。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过程中,日本的检警之间是协作的关系。这一点正是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制度条件下,效仿日本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基础。我国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赋予检察官不同的指挥权。例如对于渎职、偷税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可以赋予检察官具体指挥权,对于大部分的案件仅是一般指示权,对其它案件则实行一般指挥权。按照这样的方式,既可以防止出

现检察人员不足的局面,也可有重点地引导侦查,提高侦查的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作用。

(3)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法律保障必不可少。目前引导侦查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很大的成绩,已逐渐完善成熟。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制原则。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专门授权,所以要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人员在引导过程中的参与侦查活动权、侦查建议权、要求提供建议权和纠正违法权都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通过有效的法律授权和职权保障,使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落到实处。

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举措,它脱胎于提前介入制度,但无论是在目标和方式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在当今我国检警关系的框架内,在不否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各自独立的前提下,实行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业务上的指导,是现实可行的。我相信,随着西方国家检警一体观念的不断深入,检警一体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必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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