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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新型关系改革思考做法

1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在这几年的检察改革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积极推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在办案实践中总结、摸索新的工作方法,即鉴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目的的一致性,双方应该在共同追诉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加强证据收集上的配合,形成合力,从而在侦监、公诉工作中广泛开展检察引导侦查工作,并在刑事追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当前的工作实践中,其具体作法是:①是检警双方定期与不定期地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提高办案水平和证据意识,协调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

即与公安机关的各个办案具体部门如刑警大队、经侦大队、派出所及法制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就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复杂、疑难的个案进行讨论和研究,交流意见和看法,妥善解决分歧,统一思想认识,达成共识,从而建立与侦查机关的良好、合理关系,另外,就某些案件在庭审中辨护方的意见及法院裁判的意见从法理到司法实践作出分析说明,并点评承办部门在办案中的成功作法或者尚需改进之处,从而引导侦查人员以庭审要求正确对待办案中证据收集工作,更好地辅助检察机关共同顺利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

②重视大要案的亲赴现场,强调对犯罪实况的亲历性与直观性,并适时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目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已经从象征性地莅临作案现场及参与重大案件讨论发展到共同参与勘查犯罪现场和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面。

凡辖区内发生的杀人、伤害致死、重大抢劫、投毒、放火、爆炸、劫持绑架人质、重特大恶性事故等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均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出席现场,检察机关立即派员到场,了解案情,参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帮助分析案情,研究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从起诉与审判角度,指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各种证据。

③通过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进一步引导其侦查取证工作。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犯罪证据收集不及时、准确、完整,

将难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因此,检察机关因就案件的侦查方向、取证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指导,实践中,除了通过提前介入,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分析判断证据以外,就必需加强与改进上述“两书”的制作,即立足于起诉和审判对证据的要求,详细罗列并阐释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必须继续查证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同时就补侦的每一个项目分析论证其侦查目的、侦查方向、证据的规格及其标准,以利于侦查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引导侦查机关完成侦查阶段的查证工作。

采用文字阐述及说明,强化针对性、说理性,不仅将引导侦查落实在了实处并有利于个案的刑事追诉,而且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使检警真正从根本上形成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合力,从而彰显出检察引导侦查的目标与价值,突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

通过上述作法,检察机关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并加强了诉讼监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同时,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实践也为调整检警关系提供了丰富而扎实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根据我国的国情及司法现实状况,并考虑到历史传统,新型检警关系应当实行检察指导侦查取证的模式,同时强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形成检察官控制侦查及指导刑事警察取证的类型。

其主要特点在于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活动的一体化、集约化,而不是检察机关替代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与公安局合二为一,其最大的积极意义是在确立检察机关诉前核心地位的基础上兼顾扬长避短,因而蕴含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即一方面利用侦查机关的专业能力及刑侦技术,就查找犯罪线索、调查事实真象及追踪犯罪嫌疑人、抓捕罪犯以及审讯羁押发挥其长处,而由公安机关内部负责指挥与管理,检察机关仅保留随时知悉权及一般法律监督权,此外诸如政治保卫、治安防范及行政管理与处罚等,由于其与刑事诉讼并无直接关系,应当完全由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另一方面,对于在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中,证据的甄别、分析和补充、固定以及强化与完善,构筑证据体系,形成强大的证明效力等则发挥检察官的长处,均以检察官的指示为依归,刑事警察的查证工作成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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