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侦查一体化机制实施细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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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侦查一体化机制实施细则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工作的查办力度,增强整体优势,提高办案效率,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体原则
以市院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自侦部门为支点,充分发挥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构建起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人才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第二条组织机构
成立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办案力量
1、本院立案侦查自侦案件,应首先立足本部门的侦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在出现自侦部门检力不足的情况下,经检察长决定,可在全院范围内调配人员。
2、调配程序:自侦部门查办重特大案件,出现仅靠自侦部门力量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填写《调配侦查后备人员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检察长审核后,由政治处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参与侦查
工作。
3、要求:被调配人员,应当自接到调配命令以后,立即无条件做好工作交接,克服家庭及个人困难,按规定的时间到达办案地点,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分配的工作。
4、评价:调配工作期结束后,由自侦部门对被调配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报政治处备案,作为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后勤保障
侦查部门办理案件之前,应与办公室做好衔接,办公室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应优先做好侦查车辆、食宿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办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技术保障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之前,由侦查部门向技术部门提交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书面委托,由技术部门负责人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内容的完整,时间全程、画面清晰、声音清楚。
第六条提前介入
自侦部门拟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前应商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拟对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商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提前介入的案件,坚持谁提前介入谁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原
则。提前介入的同志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处理意见三方面提出意见。对提前介入意见,自侦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落实。
第七条纪检监察
自侦部门的案件,立案、撤销案件、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在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之前,纪检监察部门就侦查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本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制作完成后,办案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违法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