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支撑规范-强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7)强条2015-3-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条文(附件1)1。
0。
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
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5。
1。
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
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 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 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 接零保护系统.5.1.10 PE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5。
3。
2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 Ω。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2013年版
标准条款及其名称重点词可调托撑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设置立杆接长建筑施连墙件间距工扣件剪刀撑间距式钢管横向斜撑脚手架架体拆掉安全技架体拆掉术规范扣件质量︵JGJ安全生产常用有关规范、标准强迫性条则条文内容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该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该小于 5 ㎜。
主节点处一定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禁止拆掉。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一定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伸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该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该小于500mm。
单排、双排与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纳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一定采纳对接扣件连结。
张口型脚手架的两头一定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该大于建筑物的层高,而且不该大于 4m。
高度在 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一定在外侧两头、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出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张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头均一定设置横向斜撑。
单、双排脚手架拆掉作业一定由上而下逐层进行,禁止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一定随脚手架逐层拆掉,禁止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掉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掉高差大于 2 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卸料时各构配件禁止投掷至地面。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优选,有裂痕、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禁止使用。
130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掉人员一定是经查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2011︶钢管打孔架体荷载架体荷载安全使用安全使用钢管上禁止打孔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切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沙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禁止悬挂起重设备,禁止拆掉或挪动架体上安全防备设备。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质荷载不得超出设计规定。
【干货】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强条)总结
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总结普通构件的要求1.《高规》3.8.1条:梁、板、墙及柱配筋要满足结构计算要求。
2.《荷载规范》5.1.1条: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
楼梯及消防前室活载3.5,卫生间活载2.5,走廊、门厅视功能活载2.0~3.5,阳台活载2.5。
3.《混规》8.5.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注意飘板等构件的配筋率也应满足此条要求。
4.《抗规》6.3.3-2条: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抗规》6.3.3-3条:梁端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6.《混规》11.4.12-2条: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规定。
7.《混规》11.4.12-3条: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8.《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6.2.5条:异形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 6.2.5规定的数值,且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
9.《高规》7.2.17条、8.2.7条: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并应至少双排布置。
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10.《高规》10.2.19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一)
1 高
处 作 业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 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 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 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 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1 高
处 作 业
• 5.1.2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汁,其结构构造应 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 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 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 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 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 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 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1 高
处 作 业
• 3.2.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 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 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 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 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 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 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 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7)强条2015-3-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条文(附件1)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 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 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 接零保护系统。
5.1.10 PE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 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常用结构规范强条总结
抗规一、总则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三、基本规定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2013年版
9.0.14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62
︱2008
︶
5.1.6
杆件长细比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9.0.3
架体荷载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严禁超载。
9.0.4
架体荷载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年糕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架体基础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安全使用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施工规范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地下防水工程3.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5.1.10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电梯工程4.2.3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
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3 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门在关门开始的1/3行程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严禁超过150N。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一、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4.3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6.9.1(非强条,实用性强)满堂支撑架立杆步距与立杆间距不宜超过本规范附录C表C-2~表C-5规定的上限值,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a不应超过0.5m。
1-1线路工程质量旁站要点及旁站监理记录模板(灌注桩钢筋笼入孔)
质量旁站要点及旁站监理记录模板(灌注桩钢筋入孔)旁站要点:1、钢筋必须提供有效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钢筋进场应按有关规定检验,检验合格报验批准后,方可使用。
2、电焊工应持证上岗,并必须在现场条件下作钢筋焊接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3、制作钢筋笼加劲箍的胎模必须经过检查验收。
加劲箍宜设在主筋外侧,其直径误差小于± 5mm。
4、钢筋笼允许误差:主筋间距±IOmm,螺旋箍筋螺距±20mm,直径± IOmm,长度±50mπι.5、制作钢筋笼时,主筋应先除锈及调直,采用搭接焊时,搭接处的钢筋应预弯,以保证两主筋的轴线在一直线上。
搭接用双面焊,焊缝长度不小于主筋的5D,焊缝应饱满。
6、制作钢筋笼时,钢筋笼上相邻两主筋在长度方向上要错开,以便于钢筋笼之间主筋的搭接。
若设计未作规定时,错开的距禽为主筋的35D,且不小于500mm。
7、制作钢筋宜用定尺钢筋,钢筋笼的一端相邻两主筋的端头必须分别位于两个平面上,不允许参差不齐。
8、钢筋笼的主筋保护层厚度按设计要求(mm)o保护层垫块的强度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的强度。
9、钢筋笼制作完毕,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使用,否则应返工。
验收合格的钢筋笼,应挂牌圾编号,以免错用。
10、运输和吊装钢筋笼时,应避免钢筋笼变形。
吊点应对称,使钢筋笼吊起时呈铅直状态。
每节钢筋笼至少在上中下三处各装一组保护层垫块,每组不少于3块。
11、钢筋笼两节相连,焊接时要扶正、同心,主筋搭接用单面焊,焊缝长度不小于主筋的10D,焊缝应饱满,主筋无损伤,经检查验收认可后,才能下入钻孔。
12、检查标准工艺、强条、质量通病的执行情况。
旁站监理记录表工程名称:XXX工程编号:JXM9-JLOl-ZLOOl测焊接长度mm,焊缝长度是否不小于主筋的10D,是口、否口:焊缝是否饱满,是口、否口。
9、实测钢筋笼尺寸(最大值与最小值数据):主筋间距mm, mm :螺旋箍筋螺距为mm, mm :直径为mm, mm ;长度为nun, nun .实测数据及允许误差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是口、否口。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883。
1。
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
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3。
12表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
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3.1。
33。
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叼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3。
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
5m。
4。
1。
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
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同用一共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
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
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符合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
1。
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
2。
2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处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储油桶。
5.2。
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
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规范强条
一、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1.0.5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采用。
表1.0.5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1.0.8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表1.0.8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注:1 对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2 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3.0.2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安全类
外架斜杆设置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3、当脚手架高度≤24m时,每隔5跨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文内容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162
︱2008
︶5.1.6杆件长来自比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3.3
扫地杆设置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5
立杆接长
单排、双排与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十强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十强条”1.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架安装、拆除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并现场监督实施。
2.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架的架体杆件、构配件等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进场时,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等架体杆件及构配件。
3.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拆除作业应由持证上岗的架子工实施作业,作业过程中应佩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架搭设完成后,应办理验收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当脚手架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分段进行验收。
5.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机械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6.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使用过程中的脚手架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受力杆件、连墙件以及剪刀撑等加固杆件无缺失、无松动,架体无明显变形;(2)场地无积水,立杆端部无松动、无悬空;(3)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无损坏或缺失;(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牢固,防倾装置、防坠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架体升降正常平稳;(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承结构固定牢固。
7.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8.当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时,安装单位应检查架体构造、安全装置、附着支座及升降设备等;附着支座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单位对架体连接、升降设备、防坠装置、防倾装置、电控设备等的维护保养,每月不应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记录资料。
10.以下脚手架、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安装方式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高处作业吊篮;(5)滑模、爬模、飞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6)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7)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的承重支撑体系。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强条施检表3-1)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2002年版)
混凝土结构工程(一)
时间:年月日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设单位
受检部位
施工单位
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号
项目
检查内容
判定
4.1.1
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模板设计文件
A
B
C
D
4.1.3
A
B
C
D
6.2.1
预应力筋力学性能检验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A
B
C
D
6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1
预应力筋安装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
A
B
C
D
6.4.4
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限制
张拉记录
A
B
C
D
7.2.1
水泥进场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A
B
C
D
7.2.2
外加剂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检查进出场复验报告)
(2002年版)
混凝土结构工程(二)
时间:年月日
条号
项目
检查内容
判定
3.0.7
砂的碱活性检验
碱活性试验报告
A
B
C
D
3.0.8
海砂中氯离子含量检验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A
B
C
D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2002
结构设计容易犯的强条[1]新规范
总说明中容易漏掉或错写的强条:1、目前规范改版比较集中且频繁,每次出图前应对总说明中使用的规范核对一下版本。
2、《混凝土规范》第3.1.7条,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混凝土规范》第4.2.2条,一级钢筋有原来的HPB235改为了HPB300.4、《混凝土规范》第11.2.3条,对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工程,对纵向受力普通钢筋的要求,注意应加上第4.2.2条中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这一规定。
【《抗震规范》第3.9.2条同】5、《荷载规范》第1.0.5条,在列表写活载时,注明中要加上活载取值的设计基准期。
(活荷载取值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考虑)6、《荷载规范》第4.1.1条和第4.3.1条,凡工程中设计到的功能房间的活荷载,都应该在总说明列表中写出来,否则容易被判为违反强条。
7、《荷载规范》第4.5.1条和第4.5.2条,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在总说明中注明,否则被判为违反强条。
(楼梯、阳台、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取1.0kN/m,屋面板、挑檐、雨篷、预制小梁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取1.0kN)。
【此处有一点不确定,规范上写的对住宅、宿舍等栏杆的顶部荷载写的是0.5kN/m,如果我们写1.0会不会被判为强条--有些审图很变态】8、《抗震规范》第3.9.4条,应写明钢筋替换原则,虽然钢筋替换是设计人员做,可是经常审图会针对这一条提出强条。
(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9、《地基基础规范》第10.1.1条,说明中应强调要验槽,并注明与原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向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来,一起协商出处理意见。
10、《桩基规范》第8.1.5及8.1.9条应在总说明或基础说明中注明。
【应对原文根据工程特性适当调整】11、有剪力墙的结构,应将《高规》中第7.2.26.3和7.2.26.4条写入总说明。
脚手架强条
关于《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条文该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30-2011,其中以下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第3.4.3-可调托撑抗压承载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二、第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三、第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度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四、第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部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五、第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六、第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接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七、第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八、第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至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度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九、第7.4.8-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十、第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十一、第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十二、第9.0.4-钢管上严禁敲打。
十三、第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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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脚手架及模板支架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
13.5 脚手架及模板支架
• 13.5.5 悬挑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悬挑构件宜采用工字钢,架体宜采用双排扣件式钢管脚 手架或碗扣式、承插式钢管脚 手架; • 2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每段高度不得超过20m; • 3 悬挑构件可采用预埋件固定,预埋件应采用未经冷处理 的钢材加工; • 4 当悬挑支架放置在阳台、悬挑梁或大跨度梁等部位时, 应对其安全性进行验算。 • 13.5.6 卸料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对卸料平台结构进行设计和验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 2 卸料平台应与外脚手架脱开; • 3 卸料平台严禁超载使用。 • 13.5.7 模板支架宜采用工具式支架,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
• 6.3.2 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3.2): • 1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为45º ~60º ; 2 剪刀撑应采用旋转扣件与门 架立杆扣紧; 3 剪刀撑斜杆应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000mm ,搭接处应采用3个及以上旋转扣件扣紧。 4 每道剪刀撑的宽度不应大于6 个跨距,且不应大于10m;也不应小于4个跨距,且不应小于6m。设置连续剪 刀撑的斜杆水平间距宜为6m~8m。 图6.3.2 剪刀撑设置示意图 (a)、脚手架搭设高度24m及以下 ( b) 、超过24m时剪刀撑设置
图6.1.5 带可调托座伸出 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 1-可调托座;2-立杆悬 臂端;3-顶层水平杆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强条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强条 • 4.1.2 对模板及支架,应进行设计。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
够的承载力、刚度和 • 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
•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 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 上安全防护设施。 •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 2 连墙件。 • 9.0.14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 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6-2008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强条
3.1.2 插销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 杆端和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 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 小于3kN。 • 6.1.5 模板支架立杆可调托座的伸出 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 (图6.1.5)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 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 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 150mm。 • 9.0.6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 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 9.0.7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 地面,严禁抛掷。
•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 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 且不应大于4.0m。 •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 7.3.4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 装; • 2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 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条
3.4.3 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 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 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 强制性条文与高大支模施工安全监 管要点----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强条
• 7.1 一般规定 • 7.1.1支撑结构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 脚手架等连接。 • 7.1.3 支撑结构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 件。 • 7.7.2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 过设计允许荷载。
Hale Waihona Puke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 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 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 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 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 、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拆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 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强条
•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 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
• 13.5.1 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应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高、大脚手架及模板支架施工方案宜进行专门论证。 • 13.5.2 脚手架及模板支架的荷载取值及组合、计算方法及 架体构造和施工要求应满足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 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门 • 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建筑施工碗扣 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建筑施 • 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等的有关规定。 • 13.5.3 外脚手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选择合理的形式: • 1 低于50m的建筑,宜采用落地脚手架或悬挑脚手架; • 2 高于50m的建筑,宜采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脚 手架。 • 13.5.4 落地脚手架宜采用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和门式 钢管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
•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 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 接。 •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 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 应大于4m。 •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 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 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 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 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强制性条文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 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 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顶应连续设置 ; •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 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 置连续剪刀撑。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 进行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 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 时拉结; 4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 上。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在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 专人看护。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界线、警戒标志,并 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