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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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森林城市预核验专家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函-鄂府函〔2015〕4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森林城市预核验专家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函-鄂府函〔2015〕4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森林城市预核验专家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函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森林城市预核验专家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函鄂府函〔2015〕43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落实专家组对鄂尔多斯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预核意见的通知》(内林宣函〔2015〕32号)悉。

我市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整改落实了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改善沙区造林树种结构。

我市国土总面积8.7万平方公里,其中沙漠沙区面积占到48%。

一直以来,沙区是我市生态保护建设的重点区域。

近年来,在推进沙区生态建设过程中,我市始终坚持“近自然”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以水定树。

特别是在树种选择上,坚持以沙柳、杨柴、花棒、紫穗槐和柠条等乡土灌木树种为重点,推动沙区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目前,全市沙区沙柳、杨柴等灌木资源面积达到1069万亩,占全市森林资源总面积的31.8%,成为沙区森林资源的主体。

今后,我市将按照专家组建议,进一步优化沙区造林树种选择,降低乔木树种使用比例,加大灌木树种种植力度,力争将沙区乔木与灌木造林比例调整为2:8,重点扩大杨柴、花棒、柠条等饲料灌木林的种植面积,推动舍饲养殖业快速发展,在持续改善沙区生态的同时,保障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双赢。

二、关于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

生态旅游是旅游业发展新的热点。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自然气候条件独特,发展生态旅游业有基础、优势和条件。

近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围绕发展生态旅游业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先后打造了成吉思汗陵、响沙湾、萨拉乌苏、恩格贝、七星湖、九城宫、鄂尔多斯植物园、鄂尔多斯动物园、红海子湿地、红碱淖等20多处生态旅游景区,其中成吉思汗陵旅游区和响沙湾旅游区被评为国家5A级景区(目前,全区仅有两家),生态旅游已成为助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自治区林业产业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 暨首批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

自治区林业产业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 暨首批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

农牧业厅 、
林业厅 、
地税局 、
工 商局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税局 、

民银行 呼和 浩特市 中心 支 行等联席会议单位代表 , 各盟市林业局产业办负责人及 申报企业负责人出席了
会议 。 自 治 区 林 业 厅 按 照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出 台 的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林 业 产 业 化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企 业 排名 不分先后 )
鄂 尔多 斯市 天 骄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 内蒙古 东达 蒙古 王 纸 业有 限公 司 鄂 尔多斯 市高原圣果 生态建 设开发有限 公 司 内蒙古高原杏仁露有限公 司 鄂 尔多斯市宏业 生态产 业发展 有限公 司 内蒙古 汉 森葡萄 酒 业有限公 司 阿里河 林 业局层 压 板 厂 玖 龙兴安浆纸 ( 内蒙古 ) 有限公司 鄂 尔多 斯市恩 格 贝实业发展有 限公 司 内蒙古阿 尔山柴河 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 鑫宸林木质发电有限公 司 鄂 尔多 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 司 内蒙古毛 乌素 生物 质热 电有限公 司 内蒙古游牧 一 族 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
丰毒
比~
2 O0 8 年 1 1 月 3 日 , 自治 区政府办公厅 在呼和浩特市召 开 了 自治 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第一 次会议暨
首批 自治区林业产业化 重 点龙头企 业评选认定会议 , 自治 区政府副秘书长于清理莅 临并主持 了会议 , 林
业厅副厅长田选明 ,
自 治 区 发 改委 、
经委 、
财政厅 、
暂行 办法》 的要求 , 组 织开 展 了首批 自治 区 林业产业 化重 点龙 头企 业 的申报和初 审工 作 。 全 区共有 4 O 家 涉及 林 业 特 色 种 养业 、 林 产 品 加 工 业 及 森林 沙 漠 旅游 业 的企 业 进 行 了 申报 。 经 林业 厅 初 审后 , 推荐 2 9 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办计字[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办计字〔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现将《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二○○五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3.12.18
•【字号】内林草改发〔2023〕317号
•【施行日期】202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动全区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林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经局党组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根据2002年7月北戴河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2002年底、2003年初不再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鉴此,现将该《要点》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据此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好2003年的工作,切实抓好六大工程建设,加速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全面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一月二日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当前,林业发展突飞猛进,“一个重点”稳步推进,“两件大事”取得突破,“三项工作”深入开展,各项林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林业建设倍受关注,一个全社会重视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建设的大气候正在形成。

特别是六大工程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模式,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要完成好如此艰巨的林业建设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以百倍的热情和有力的举措全面抓好2003年的各项林业工作。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厅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8〕54号2008年9月2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全面有序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主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盟市、旗县、所有涉及林改工作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盟市、旗县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区上下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并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做到家喻户晓。

通过宣传动员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踊跃参与改革。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林资发[2002]237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则2.1目的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内财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治区衔接资金是指中央下达我区衔接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盟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

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科发[2015]165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5.12.17【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林业科技治理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1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林业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业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承担林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领导学科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色进行规划布局,分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需求,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学科和区域特色,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开放运行水平和支撑引领能力。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需求,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和科技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的意见为了切实提高营造林质量,增加森林资源,增强森林功能,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营造林质量管理意识营造林质量是林业工作的生命线。

营造林质量不高,严重影响林业建设成效,林业可持续发展就很难实现。

提高营造林质量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思想意识和管理问题。

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区造林绿化事业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有力带动下,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

截至2013年,全区人工林保存面积达到9731万亩,森林面积和蓄积实现了持续“双增长”,生态状况实现了“整体遏止、局部好转”的良好局面。

但是,近几年我区人工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不高,封山(沙)育林和飞播造林成林率低,营造林质量需进一步提高。

我区的造林绿化事业到了“进则全胜,不进则退”的紧要关头,各级林业部门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营造林全面质量管理意识,把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林业生态建设的全过程。

正确处理造林绿化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不断优化造林绿化的生产方式和技术模式,切实提高人工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和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的成林率,确保建设质量和效益。

二、严把营造林生产关键环节,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按照“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现代林业、推进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以提高林业综合效益为中心,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力把好作业设计、整地、种苗、栽植、抚育、管护、补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促进营造林工作质的飞跃,确保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科学编制作业设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编制的组织指导,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内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7日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7年7月)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内蒙古作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于促进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形成既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切合地方实际的划定方案,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和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二、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审议。

2018年上半年,履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程序;2018年下半年国务院批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020年底前,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基础上,推进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厅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厅发〔2011〕62号2011年8月22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一)按照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能;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年终考核。

(三)认真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包括定期总结、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提供书面报告;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培养、总结、上报和推广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8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推动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区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对装备制
造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进装备制造业转型和质量升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

【总页数】6页(P28-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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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的实施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 [J], ;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2号 [J], ;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63号 11月14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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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林造发[2004]19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4.08.28
【实施日期】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内林造发[2004]192号)
各盟市林业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营造林成效,进一步推动我区林业发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强化管理,全面提升林业重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造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自治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盟市、旗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考核。

一、考核内容
考核盟市、旗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沙)山育林、种苗生产等各项任务的数量、质量、综合管理情况。

(一)数量指标
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沙)山育林、种苗生产任务完成数量均应达到自治区下达计划的100%,且其面积核实率达100%。

(二)质量指标
1、人工造林
(1)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
(2)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达40%以上;
(3)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50%以上;
(4)造林树种苗木合格率达95%以上。

2、飞播造林
(1)面积合格率95%以上;
(2)飞播造林种子合格率达85%以上。

3、封山育林
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
4、种苗生产
(1)种苗抽检批次合格率90%以上;
(2)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50%以上;
(3)基地供种率达50%。

(三)综合管理
1、营造林管理
(1)作业设计率达100%;
(2)按作业设计施工率达100%;
(3)管护率达100%;
(4)旗县自查率达100%;
(5)科技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情况。

(6)营造林建档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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