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交通法规扣分罚款细则
交通法规扣分罚款细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实施扣分制度。
不同的违法行为将会对应不同的扣分,一旦驾驶员的记分超过规定的分值,将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
具体细则如下:
一、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行驶的,每超速50%以下的,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3分;每超速50%以上的,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
6分。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学校门前等行人或者非机
动车容易出现的地方,不减速慢行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每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3分。
四、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五、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的,每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3分。
六、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七、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停车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超车的,每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3分。
九、机动车违反停车、禁停区规定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以上只是对几种常见违法行为的扣分和罚款细则,还有其他更为详细
的规定可供参考。
同时,当扣分达到一定分值时,驾驶员还会面临吊销驾
驶证的处罚。
综上所述,交通法规扣分罚款细则旨在提高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驾驶员在驾车时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合理使用机动车,并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水平,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交通
管理部门也应持续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理,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车辆第八条下列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微型载客汽车;(二)微型载货汽车;(三)低速载货汽车;(四)三轮汽车。
禁止经济特区外号牌的上述车辆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九条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
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并可通过设立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等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规与措施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规与措施交通安全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我国有关部门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措施,用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本文将介绍与解析相关法规与措施。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立法中的主要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规,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必须具备相关证件和符合标准的载货量。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驾驶员行驶车辆的规范行为,包括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车道行驶等等。
对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具有权威进行处理。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措施1.罚款交通违法行为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措施之一是罚款。
根据不同违规行为程度的严重程度,罚款金额也有所差别。
例如,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等违规行为通常会被处以罚款,在相应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罚款金额。
2.扣分制度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引入了扣分制度,用于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该制度,驾驶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后将被扣除相应的驾驶证分数。
当分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将会被暂时吊销驾驶证或者接受其他处罚。
3.强制停驶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强制停驶处罚。
这意味着驾驶员必须停止驾驶并接受处理。
例如,在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严重违规行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停驶的处罚措施。
4.行政拘留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严重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经常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加大违法行为的警示效果。
三、法规执行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规和措施进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但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后逃避处罚的情况,导致法规执行效果降低。
其次,一些地区存在执法不严、执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法规的实施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和处罚力度。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通知各区旅游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各旅行社、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旅游条例》,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旅包车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规范旅行社用车行为(一)旅游用车标准旅游用车标准应纳入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各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或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游客运输服务的用车标准等级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用车要求1、使用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
《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租用合法营运资格车辆为游客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旅游包车合法营运资格车辆的具体要求为:经营者经省或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配发《道路运输证》,具有市际或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牌)。
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应持有本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以下称:回程包车备案书)。
2、使用证件齐全的车辆。
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或签订租车合同时,应当检查车辆是否具备三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车辆,还应提供回程包车起始地辖区交管所的回程包车备案书(上述证件式样参见附件)。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公机〔2006〕53号机场各相关单位:现将《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珠海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评分标准;2: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分值处罚单。
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良好秩序,确保机场空防安全和航空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控制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和相应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设有安全保卫设施隔离和警卫人员看守、进出受到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是相关单位的人员和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专用通行证件。
第四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负责;非机场公安机关无权制发控制区通行证件。
机场公安分局值勤民警、机场安全质量监察人员、值勤安检人员、指挥中心值勤监理员及值勤保安人员根据其职责在控制区行使查验通行证件职权。
第五条机场公安分局根据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以“方便工作、严格控制”为原则,可以决定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换发时间、证件式样、申办程序、控制区域具体划分等事宜。
在每次变更之前制定有关规定,作出详尽说明。
第二章区域划分、证件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第六条珠海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共分七个区,以阿拉伯数字为区域代码:1区为国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2区为国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3区为行李分检区;4区为停机坪、航空器货舱及行李提取处;5区为跑道、联络道、滑行道及巡场道;6区为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7区为航空货运库区。
第七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珠交字[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珠交字[2005]125号)市交警支队、各公安分局、市路运处、斗门区交通局、市金湾交管总站: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精神,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力度,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制定了《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精神,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联合行动,为使联合行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珠海市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联合行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关小帆(交通局)副组长:赵开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杨敏声(市路运处)成员:王任才(市交警支队),曾进崧、刘万明、林仰东(市交通局),沈峰(市路运处),周国庆(市金湾交管总站)、赵贤广(斗门区交通局)(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行动的具体宣传、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情况收集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广东省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广东省动态扣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的动态扣分管理。
1.3 动态扣分管理的目的是强化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动态扣分标准2.1 驾驶人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并依法予以处罚。
2.2 动态扣分采用累积记分制度,每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3 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记1分;(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乱变道的,记2分;(3)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记3分;(4)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的,记6分;(5)肇事逃逸、严重超载、违法停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记12分。
三、动态扣分流程3.1 驾驶人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记分决定,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将记分信息传输至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
3.2 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收到记分信息后,应及时将记分情况通知驾驶人。
3.3 驾驶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查处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查处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驾驶人。
3.4 驾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记分处理,否则,将限制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
四、记分清除与恢复4.1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记分予以清除。
4.2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依法予以暂扣驾驶证,并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
4.3 驾驶人因记分被暂扣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重新计算记分周期。
五、其他规定5.1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态扣分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确保记分信息准确、及时传输。
汪伟与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珠海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汪伟与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珠海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伟;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珠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汪伟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珠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汪伟【当事人-公司】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珠海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汪伟【被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珠海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汪伟学法用法行为,值得肯定;与香洲交警大队较真行为,无可厚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一般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质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汪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4:27:1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另查明,汪伟对香洲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亦不服,于2018年8月16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珠府行复〔2018〕7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香洲交警大队对汪伟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对汪伟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汪伟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汪伟的诉讼请求。
汪伟不服,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粤04行初4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的:1、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违反路口、道路交叉管理的:1、违反禁止通行的交通标志或标线指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在对面有直行车辆、行人未避让、直接驶入对面车道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在交叉路口未与斑马线平行通行、穿过斑马线未正确划分行驶车道、或未按道路重要部位规定正确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超车、变更车道、以及两车并排行驶、掉头等,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交叉路口和道路的右侧侧方大于70cm的超车、左侧大于50cm的超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在非禁止超车的地方,未保持机动车之间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少于50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4、在路口、拱桥、换道、调头等处突然变道、掉头而发生危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5、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另行予以行政拘留。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1、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危险驾驶行为的:三、确认重实行处罚的程序:1、依据不同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权威规定,相关部门应予以处罚,并向被处罚人签发处罚书;2、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结果的,可书面向处罚单位提出不服处理;3、处罚单位需在接到不服处理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认重实行处罚的决定;4、处理不服处理书时,应当对被处罚人提出的有关理由实事求是进行评议,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5、确认重实行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复议给被处罚人。
20240930交规整理(罚款和判刑)
罚款1.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2.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折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3.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7.驾驶已达到报废的车上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照8.将机动车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1.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照,吊销驾照,2000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申请1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13.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1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5.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17年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2017年版)
说明:
1.《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省条例》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4. 124号令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
5.《违法处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6.《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7.《事故处理》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8.《办法》是指《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9.《驾驶证规定》是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含123号令和139号令);
10.《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法
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
准
(简易程序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
准
(一般程序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违法行为代码
及强制措施类型。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海市公路局作为市公路管理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本规定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规定所指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交通、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路有交叉重叠的,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权举报任何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办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办理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维护公路施工秩序。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特区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建设、城管、规划、国土、环保、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下列机动车辆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微型载客、微型载货汽车;(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七条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人力三轮车。
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八条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
摩托车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禁止未登记的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车容严重污损的;(二)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而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
第三章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进出道路出入口或者从道路外进入道路的,应当减速慢行,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二)驾驶客运车辆应当按指定线路行驶,除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站点外,禁止在客运站场以外的道路上、下客;(三)禁止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最高时速不超过8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
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飙车将被罚款两千元甚至吊销驾照,且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照;三次以上违章不处理,交警可扣留驾驶证直至驾驶人接受处理;校车必须加装GPS,不装的可罚500元;醉酒驾驶将开除党籍公职……近日,广东省交管局向社会公布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省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省条例》对酒驾、飙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也对擅自划定停车泊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也作了明确规定。
一、三次违规不接受处理可扣机动车外地车对本地违规毫不在意,违规多次依然行驶,针对这种情况,《省条例》发布新规定,对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接受处理后予以归还。
二、校车不装GPS将被罚500元《省条例》还对校车自身安全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校车时速限制在90公里/小时以下,还要按照国家规定喷涂统一标识。
条例还要求校车必须安装GPS,对于不安装GPS校车的,将处以500元罚款。
三、飙车最高罚两千,五年禁领新驾照新修订的《省条例》中,对非法赛车、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都明确规定从严处罚。
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道路非法赛车、飙车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
在以往的交通法规中,对于飙车行为没有特别的处理条款,只能以超速或危险驾驶罪处罚。
《省条例》内对飙车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一旦飙车即使没有严重后果,也将受到严格处罚。
《省条例》规定,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正文:----------------------------------------------------------------------------------------------------------------------------------------------------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9月17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7日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小汽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小汽车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乘客按里程计价器显示数额支付租费的五座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
出租车实行颜色、车顶灯、里程计价器、无线通讯设备、客运发票、承包合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车行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规划、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的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宏观调控,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支付租费及规费。
第二章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七条从事小汽车出租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营运牌照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第八条营运牌照的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5.03.31
•【字号】珠交字[2014]166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粤交执〔2014〕1409号),结合我局交通运输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对原《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4年6月10日修订)的处罚标准进行修订,并经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
请于2015年5月1日起按修订标准实施,请遵照执行。
此函。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3月31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交通违章处罚规定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1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一、怎么避免交通违章
1、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要飙车,合理使用灯光,不按规定用车灯会被罚款扣分
2、熟练掌握驾驶车辆,眼睛可以看到的范围更大,不至于手忙脚乱的分散注意力,可以清醒的看到交警和探头。
3、尽量不要超速,也可以使用例如导航仪类的安全行车系统做测速提示。
4、经常看看地图,熟悉路线,减少出现绕弯的概率。
5、养成上网查看违章记录的习惯,以免年底车检不过。
二、交通违章实名制
按照《道路交通法》等法规的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一旦达到12分上限,驾照将被扣留,驾驶员必须重新接受为期15天的交通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再次拥有驾驶资格。
由于同一辆车,驾驶员可以是不同的人,此前,不少司机抓住了这个空子,采用“借车本消分”的做法,借用有驾照、并不开车上路的驾驶员的驾照,清除交通违章记分。
个别人甚至以此为业,从事“清除交通违章记分”生意,手中掌握大量没开车上路的驾驶员的车本,再次“分配”12分违章记分。
为应对“多个车本消分”现状,北京市交管局已采用“实名制处理交通违章”制度,即驾驶员前往交通执法站,处理探头等监控设备拍下的违章记录时,必须出示本人驾照和牡丹卡,如果同时出示了他人驾照和牡丹卡,那么被出示人必须同时在场,否则将被交警“驳回”,不予办理。
据市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要求车本、牡丹卡本人到场,其实早已有要求,但当
执法站业务过于繁忙、等候处理交通违章的驾驶员过多时,交警会适度放松该规定。
今后,交警处理交通违法前,将仔细核对驾照、本人信息,一旦发现不符,则“拒绝办理”。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