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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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其生

产或进口的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

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化学品登记中心与登记办公室统称登记机构。

第六条化学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三) 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数

据库统计分析系统,以及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提供24小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 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危险性进行统一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审查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开展登记工作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至少配备3名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应当具备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专

科以上学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

(三)制定完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主要内部管

理制度。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配备应急咨询电话且属于专门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国内固定电话,并具备至少同时受理3起应急咨询电话的能力;

(二)具有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多方电话会议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断电保护系统等;

(三)建立完善应急咨询服务系统、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以及应急救援数据库;

(四)具有8名以上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具有化学、化工、安全工程、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专业背景,熟悉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技术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内容;

(五)具有完善的应急咨询服务程序、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登记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电话等。

第十一条生产又同时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签章后的扫描件);

(二)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电子版);

(三)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或者应急服务代理协议(扫描件);

(四)危险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扫描件);

(五)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之一(扫描件);

(六)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扫描件)。

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材料;进口企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登记的步骤: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审核登记企业的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上报登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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