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08•【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02.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二年十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燃烧、中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的化学物质。
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管理是必要的。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登记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是指对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登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登记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储存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自行登记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位置等情况,记录使用日期和使用量等情况,保证登记的真实可靠。
(二)危险化学品的制造、销售、储存、使用和处置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所有活动都要安全可靠。
(三)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把好安全门,完善应急预案。
三、登记内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内容应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化学成分、CAS号、数量、规格、包装形式、储存位置、生产厂家、经销商、使用单位、存储期限等信息。
四、登记流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明确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位置等情况,记录使用日期和使用量等情况,保证登记的真实可靠。
(二)各单位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送全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储存单位、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危险化学品名称、化学成分、CAS号、数量、规格、包装形式、储存位置、生产厂家、经销商、使用单位、存储期限、工艺流程等信息。
(四)登记信息的报送方式包括:纸质表格报送、电子版报送等,同时应当加密或加盖公章等保护信息安全。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有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或制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义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登记内容: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型号、种类、用途等基本信息。
3. 登记方式:危险化学品登记可以通过纸质登记、电子登记等方式进行。
4. 登记期限: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更新。
5. 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登记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包括监督检查、定期评估等。
6. 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共享。
7. 处罚措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事故等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2.具备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所需的设备和技术;3.具备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登记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证;4.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在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证后,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和执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并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由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使用证样本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控。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登记义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过程中,因具有爆炸性、燃烧性、腐蚀性、毒性或其他危险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危化品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登记等。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CAS号、化学结构、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包装类别、储存条件等。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应当采取在线登记或者实地登记的方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内容包括: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责任人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包括:(一)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应急电话、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主要成分、危害后果、应急措施、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二)危险化学品的流向、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量、使用方式等;(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储存数量、储存方式、储存区域、安全距离等;(四)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速度、运输人员等;(五)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单位、处置方式、处置设施等;(六)其他应当登记的内容。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信息进行定期审核、更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系统,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第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二)有熟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和 应急 救援 提 供技 术 、 息 支持 , 据 《 险化 学 品 信 根 危
安全 管理 条例 》 制 定本 办法 。 , 第 二条 本办 法 适 用 于危 险 化学 品生产 企 业 、 进 口企业 ( 以下统 称 登 记 企 业) 产 或 者 进 口《 险 生 危 化 学 品 目录 》 列危 险化 学 品 的登 记和 管理工 作 。 所
第 六条
登 记 中心履行 下列 职责 :
( ) 一 组织 、 协调和指导全 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 二 负责 全 国危 险化 学 品登 记 内容 审核 、 险 危 化学 品登记 证 的颁 发和管 理工 作 ; ( ) 三 负责 管理 与维护 全 国危险化 学 品登记 信 息 管理 系统 ( 以下 简称 登记 系统 ) 以及危 险化 学 品登记
一
政 策 导 向
告 知登记 办公 室 、 登记 企业并 说 明理 由。 登记 企 业修 改 登记 材 料和 整 改 问题所 需 时 间 .
不 计算在 前款规 定 的期限 内。 第 十 四条 登 记企 业 办理 危 险化 学 品登 记 时 。
应 当提交 下列 材料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实性 负责 : ( ) 险化学 品登记表 一式 2份 ; 一 危 ( ) 二 生产 企业 的工 商 营业 执 照 , 口企 业 的对 进 外 贸易 经营 者备案登 记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进 出 口 企 业资 质证 书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商投 资企业 批准 证 书或 者 台港澳侨投 资企 业批 准证书 复制件 1 : 份
( ) 七 定期将 危 险化学 品 的登记 情况通 报 国务 院
有关 部 门 , 向社会 公告 。 并 第七 条 登记 办公 室履行 下列 职责 : ( ) 一 组织 本行 政 区域 内危 险化 学 品登记 工作 ; ( ) 登 记企 业 申报材 料 的 规范 性 、 二 对 内容 一致 性进 行审 查 ; ( ) 三 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内危 险化 学 品登 记信 息 的 统 计分析 工作 ;
安监总局令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销售环节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审批、登记备案、登记取消和公示等环节。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四条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相关资质证明;3. 危险化学品的详细介绍、技术参数和安全措施;4. 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登记审批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登记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1.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进行审核;2. 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3.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批,并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已批准的登记申请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CAS号等;2.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等;3. 登记审批的结果。
第五章登记取消和公示第十二条登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取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登记取消申请,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登记取消的情况包括: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环节有重大违法行为;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信息应当公示,包括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和相关的使用单位信息。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也逐渐增多。
为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推出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背景和意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燃烧、中毒、腐蚀等事故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背景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健康,防止化学品事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使政府和企业更加了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和数量,有助于监管部门科学决策和资源配置,提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公众的利益。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登记范围《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2.登记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向当地危化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用途、数量、储存方式等。
3.登记流程登记单位需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提交给当地危化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审核后签发登记证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危化品管理系统。
4.登记的时效性和变更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在有效期内,登记单位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登记信息的保密与共享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保密与共享原则是建立在公开透明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登记信息除国家机密外,应允许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询。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得到了明显改善。
通过登记管理,政府部门可以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和储存情况,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登记管理的实施还促进了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规范发展。
在登记管理的要求下,企业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加强了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总局令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现代化的发展,各种化学品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中。
然而,化学品的不当使用和管理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风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危险化学品指那些具有爆炸、燃烧、毒性、腐蚀等特性,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化学物质。
根据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可分为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液体等多个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是指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具备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能力。
这种管理办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预防事故风险: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提前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2. 保障环境安全: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可以对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3. 保护劳动者健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设备,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劳动保护。
4. 便于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救援措施,并提供相关物资和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单位登记: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 资质审查: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工艺流程、技术设备、职工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3. 许可证颁发:通过资质审查后,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单位可合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
4. 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登记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应当注明申请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储存条件、使用、处置方法等。
申请单位应当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如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储存条件、使用、处置方法、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如未及时申报,将被责令停止经营、使用,并处相关行政处罚。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管理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为单位法定经营证明,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如需变更经营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书。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领取登记证书。
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管理1.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不受污染。
2.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相关设施和设备,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降低事故损失和影响。
五、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超期未换证、未按照规定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随着现代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种化学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而与此同时,化学品带来的安全隐患也逐渐加大。
为了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风险,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进口等环节。
这些涉及到的化学品包括危险物质、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
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进口上述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分类危险化学品登记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登记;另一类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登记。
具体而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当地市县环保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企业环境影响登记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环保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同时也应当对其使用或者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管理进行登记。
三、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程序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首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环境影响登记申请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其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经过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后,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3.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在使用或者经营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当地市县环保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4. 当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的证件经过审批后,应当按照申请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或者经营。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办法》规定,当地市县环保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民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件。
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工作。
该机构负责审核登记申请、核发登记证书,并对登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3. 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登记企业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用途等。
4.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经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获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是企业合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凭证,也是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5. 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公示:登记机构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公示,使公众和相关部门可以查询企业是否合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并了解相关风险。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减少事故
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也可以加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范围与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和混合物。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按照其危险特性分为以下几类:1. 爆炸性物质和物品;2. 易燃物质和物品;3. 有毒和感染性物质;4. 放射性物质;5. 腐蚀性物质;6. 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时,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 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 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4.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样本;5. 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登记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流向、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十一条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自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1. 未按规定申请登记的;2.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3.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的;4.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其生产或进口的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化学品登记中心与登记办公室统称登记机构。
第六条化学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三) 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数据库统计分析系统,以及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提供24小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五) 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危险性进行统一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二)审查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配备开展登记工作必要的办公设施;(二)至少配备3名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应当具备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三)制定完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配备应急咨询电话且属于专门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国内固定电话,并具备至少同时受理3起应急咨询电话的能力;(二)具有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多方电话会议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断电保护系统等;(三)建立完善应急咨询服务系统、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以及应急救援数据库;(四)具有8名以上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具有化学、化工、安全工程、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专业背景,熟悉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技术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内容;(五)具有完善的应急咨询服务程序、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登记内容和程序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六)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电话等。
第十一条生产又同时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签章后的扫描件);(二)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电子版);(三)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或者应急服务代理协议(扫描件);(四)危险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扫描件);(五)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之一(扫描件);(六)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扫描件)。
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材料;进口企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登记的步骤:(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二)登记办公室审核登记企业的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上报登记办公室;(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将登记材料提交至化学品登记中心;(五)化学品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上报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企业,按照生产企业进行登记,但需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
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企业,需提交不同制造商的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且分批次签订危险化学品进口合同的进口企业,不再重复登记。
第十四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试生产方案备案后、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签订危险化学品进口合同后、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生产能力、应急咨询电话发生变化的,或者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下列步骤办理登记变更:(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二)登记办公室审核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要求的,通知登记企业上报变更后的登记材料(电子版),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化学品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三)化学品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载明事项的,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载明事项的,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登记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步骤办理复核换证:(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签章后的扫描件);(二)登记办公室审核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要求的,通知登记企业上报复核后的登记材料(电子版);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三)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步骤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终止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登记企业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登记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通过登记系统向所在地登记办公室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危险化学品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数量,危险化学品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等。
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档案还应当包括其生产能力;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档案还应当包括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商信息及进口量。
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熟悉和掌握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登记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确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条件,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登记企业应当履行危险化学品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开化学品的危险性信息,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经登记机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登记企业应当针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社会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age]第二十五条登记企业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应急咨询电话是专门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国内固定电话,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二)应当建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以及应急救援数据库;(三)专业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内容。
不具备应急咨询服务条件或者因故不能设立本企业应急咨询电话的登记企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执法检查时,应当检查登记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情况;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的情况及复核换证的情况;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情况;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对于在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方面的问题,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所在地登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