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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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缺陷项目分析

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缺陷项目分析

注重质量风险评估,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百姓用药安全。
关键词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 GSP 认证 缺陷 分析
中图分类号 :R951
文献标志码 :C
文章编号 :1006-1533(2019)13-0045-03
Analysis of the defects in the GSP certification of in-vitro diagnosis reagents (drugs)
distributing enterprises in Shanghai
LIU Lingyi*, QIU jiasi**, SHENG Chun (Shanghai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Inspection, Shanghai 20120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technical reference for comprehensively improving the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of enterprises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by the summary analysis of the defects in the GSP certification of Shanghai in-vitro diagnosis reagents (drugs) distributing enterprises. Methods: Statistics on the defects found in on-site GSP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of 40 Shanghai in-vitro diagnosis reagents (drugs) distributing enterprises and the main problems and causes in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were analyz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Results: There were 10 companies first time passed the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among the 25 enterprises. The defect clauses were mainly involved in the five aspects such as organization and qualit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personnel and training, procurement, receipt and acceptance, accounting for 55.7% of the total defects. Conclusion: Enterprises should further improve their own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pay attention to quality risk assessment and regulate the drug distribution practices so as to ensure the medication safety of patients.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8月26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46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46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这究竟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扩大经营还是超越经营范围

这究竟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扩大经营还是超越经营范围

这究竟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扩大经营还是超越经营范围?534已经拥有了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许可证,然而又从事了注射器的销售。

首先,这确实是属于违规经营的范畴,但是这究竟是属于扩大经营呢还是超越经营范围?这个问题近日一直困扰着稽查人员。

同时在业内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接下来,医疗器械网就为大家辨析一下过大经营与超越经营范围。

扩大与超越经营范围辨析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扩大经营范围”是指擅自经营不同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行为,它只包含一种情形,即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的企业经营了三类医疗器械。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并不在这种情形之内,因为一类医疗设备经营企业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果这样的企业经营了高管理类别的医器疗械,应当归为无证经营的范畴,而不是扩大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擅自经营相同管理类别的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这种情况有三种:(1)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列明的其它种类二类医疗器械;(2)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列明的其它种类三类医疗器械;(3)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列明的其它种类二类医疗器械。

需要指出的是,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可以向下兼容同种类的二类医疗器械,这一点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复给卢湾分局的《关于同科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范围核定问题的批复》中得到印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二类产品的风险程度、监管要求次于三类。

我局核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含有三类产品的,表明该科目中的二类产品同时获得了经营许可。

”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三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则二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已在其合法的经营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具有三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了二类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则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判定无证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上的类别为6840,分类上既有二类又有三类。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
锁)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
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2018年上半年度对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实施GSP认证、跟踪和专项检查,行政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现将行政检查信息通告如下:
GSP认证检查企业51家,GSP跟踪检查4家,GSP专项检查20家,合计75家,其中限期整改28家。

特此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
南”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我局拟定了本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注意事项”;设计了需要相关单位填写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单”,已经2015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好此项与行政许可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服务指南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单
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抽样注意事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
——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等有关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现予印发。

有关情况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所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包括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本目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特点编制而成,目录结构中设置了“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分类名称、预期用途、管理类别”等五个部分。

三、本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中未包括方法或原理,“预期用途”涉及的内容为被测物及主要临床用途,其目的主要用于确定产品的管理类别,而不一定是相关产品申请注册时的完全描述。

申请注册时,有关产品名称和预期用途应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目录中“预期用途”的内容涉及人体样本的,如果该样本特指脑脊液、尿液、胃液等,则明确写明为相应样本;如用于多种样本测试,则表述为“用于检测人体样本”。

五、被测物相同但在临床上用于不同预期用途的产品,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不同管理类别的(如HCG、铁蛋白为被测物的产品),在本目录中则分别按不同的管理类别列出。

六、本目录新增“Ⅲ-9与流式技术相关的试剂”;在“I-2 样本处理用产品”项下,补充并明确了缓冲液、萃取液、清洗液、固定液、保存液、底物液、终止液、提取纯化试剂等产品形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市监产质202400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我局紧紧围绕保障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市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维护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市级计量器具、能效水效、商品(过度)包装等抽查计划另行发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2015年11月0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规章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产品审查问题对于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除总局在发布、实施标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注册检验的产品,仍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审评和审批。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实施新标准,产品应符合新标准要求。

二、关于延续注册涉及强制性标准变化的问题延续注册时,企业在产品不变的情况下,为适应强制性标准变化而修改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证载明的其他许可事项(如性能结构组成等)的情形,可以按照延续注册提交申请,但应提交由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

延续注册审查时,需要根据新的强制性标准补充资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经审查确认产品不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延续注册。

三、关于医疗器械生物学试验(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中涉及生物学试验的,其生物学试验报告由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作为研究资料提交。

(二)开展生物学试验,应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认定、在其承检范围之内的生物学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

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

四、关于补充检验的检验机构注册审查时提出补充检验要求的,应在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关于延续注册和原注册证变更的衔接企业对原注册证申请注册变更,注册变更文件登载的注册证编号为原注册证编号;如企业同时又对原注册证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需核发新的注册证编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各分局、认证审评中心: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批转了《关于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函【2013】266号),原则性规定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准入条件,并明确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细则。

据此,我局决定在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储运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1】63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细化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各项监管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申办、审查事项(一)申办条件在本市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业务,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文件;2、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3、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设有医疗器械专用仓库,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储运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当符合《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中的规定,冷库体积不少于1000立方米。

(二)审查要求1、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申办受理、审查及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各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第三方物流”的许可程序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应当遵循科学、合法、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质量管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合法、规范、安全进行。

第二章:经营者资质管理第六条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前,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行政处罚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超出资质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停产、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按照注册证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率和合格出厂率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立即停产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报告和通知相关部门和用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本市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现就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将有关要求通知到辖区相关企业,并监督落实。

一、关于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一)申办主体根据《办法》第7条、8条、62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属于本市的申办主体: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备案凭证的申办主体,应当是企业组织,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等。

2、对于委托和接受委托进行仓储、配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仍应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储运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1〕633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许可与监管。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销售其他公司所属的或其他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仍应按照规定申办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许可、备案条件1、关于人员的配置要求:经营范围为“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各类医疗器械”),或“零售连锁经营总部”,或“医疗器械产品仓储、配送服务(第三方物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置至少由3人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设有质量管理组、验收组、仓储与运输组、销售与售后服务组等;其他情形的,至少应配备熟悉医疗器械经营法规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最新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最新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3如果有实地考察,应当建立实地考察记录。

(8)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3根据验证对象及项目,合理设置验证测点:
(1渔被验证设施设备内一次性同步布点,确保各测点采集数据的同步、有效;
(2渔被验证设施设备内,进行均匀性布点、特殊项目及特殊位置专门布点;
(3)每个库房中均匀性布点数量不得少于9个,仓间各角及中心位置均需布置测点,每两个测点
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得超过2米;
(4)库房每个作业出入口及风机出风口至少布置5个测点,库房中每组货架或建筑结构的风向死角位置
至少布置3个测点。

4确定适宜的持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数据的充分、有效、连续和完整;
(1渔库房各项参数及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达到运行稳定后,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不得
少于48小时;
(2啦证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不得大于5分钟。

1企业应当对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企业应当对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2冷藏车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00 *05303
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1在厢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2)温控设施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官方版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官方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2016年4月12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2016/4/12各市场监管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决定删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关于角膜接触镜质量负责人需“取得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训合格证明”的内容。

《实施细则》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为:角膜接触镜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二级技师以上)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7日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15年12月14日,沪食药监法〔2015〕785号文发布,根据2016年4月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统称《办法》)已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办法》宣贯和培训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并注意了解《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向总局反馈。

二、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

延续注册时,注册人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同时还应当提交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

经审查予以注册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编排格式重新编写注册证编号。

延续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编写说明书和标签。

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对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原注册证载明内容发生变更及体外诊断试剂发生变更事项的,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注册;自2014年10月1日起,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应规定申请注册变更,予以变更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各市场监管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2015年第2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四章设施与设备第五章采购、收货与验收第六章入库、贮存与检查第七章销售、出库、运输第八章售后服务第九章附则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府版最新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府版最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2016年4月12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2016/4/12各市场监管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决定删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关于角膜接触镜质量负责人需“取得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训合格证明”的内容。

《实施细则》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为:角膜接触镜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二级技师以上)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7日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15年12月14日,沪食药监法〔2015〕785号文发布,根据2016年4月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GSP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GSP质量管理制度

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目的建立公司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印发、修订、存档、撤消、回收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以下简称GSP文件),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程序、部门(人员)质量管理职责、质量记录表单等。

三、职责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药品质量管理制度、部门(人员)质量管理职责和质量记录表单。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程序起草和修订。

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核。

企业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分发、撤销、回收和销毁。

四、工作内容GSP文件的编制GSP文件编制原则系统性:文件编制要从企业的质量体系整体出发,对涵盖的所有质量要素及活动要求作出规定。

动态性:GSP文件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文件要根据日常监控的结果而不断修订。

适用性:GSP文件的制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保证切实可行,达到有效管理的要求。

严密性:GSP文件的编制的用词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

可追溯性:GSP文件的设计、归档要合理,要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及时归档,保证在需要时能迅速准确的查出操作指导。

GSP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GSP文件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GSP文件表头:文件要有表头,每个制度首页表头内容包括:A.文件编号、名称、页码;B.起草部门及起草日期;C.审核人及审核日期;D.批准人及批准日期;E.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其余页面表头内容包括:文件编号、名称、页码;上述有关人员、日期应在文件编制完成时由相应人员亲自签全名,不得代签,不得用电脑打印。

GSP文件书写的要求:“目的”是写出为何制定这一文件,用一两句语言简明扼要地说明;“适用范围”是本文件适用范围;“职责”是明确本文件规定内容的各部门或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工作内容”是明确本文件的工作要求,如规定要求(要求做什么、检查什么、记录什么、谁来做、怎么做和什么时候做(操作、检查的频率及特别注意事项)。

(整理)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整理)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00八年三月
精品文档
编制说明
一、总则
为规范本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统一检查标准,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第令2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国药管市[2000]594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评定方法
(一)本细则确定认证检查项目79项,每一条款对应一个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7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52项。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每一条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完整、齐全或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

(三)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三、结果评定:
报市局主管部门审核。

四、其它
(一)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应当审查至“沪食药监
流通[2007]581号”文件限定的日期。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三)本细则仅供检查员现场检查时执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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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第二部分人员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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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16•【文号】食药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对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开办申请程序,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16日附件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相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2•【文号】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646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646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你办转来的21家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关于五种按药品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在市场中明确政策和统一执行标准的请求》收悉。

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基于上述规定,2007年4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230号),明确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检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据此,目前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分为两类,其中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其他体外诊断试剂均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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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实施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并制定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见国家食药监总局政务网站),新增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内容。

为做好本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及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我局将根据《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开展GSP 认证与日常检查工作。

各企业应当对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指导原则》的要求,认真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原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指导原则》为准;对于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其中一名至少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主管检验师,或是具有本科学历的执业药师。

各企业要对与《指导原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尽快调整到位。

二、充分做好GSP 认证申请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要求及时限规定
我局对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GSP 认证,将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认证机构的审核意见,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企业应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市食药监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符合GSP 要求的,将确定为“不合格”。

企业可在收到不合格通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 认证。

为便于各企业依据《指导原则》进行GSP 认证申请准备,我局决定对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通过GSP 认证的最后期限予以延长,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通过药品GSP 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否则,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工作,认真对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质量管理文件,做好内审管理,主动整改相关项目,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证产品经营质量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来源: /fg/detail2036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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