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设计规范·室内外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室内外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室内外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计算参数1、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l)根据国内外有关卫生部门的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
本着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温可调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要求,把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范围定在16~24℃。
2)工业建筑工作地点的温度,其下限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制定的。
轻作业时,空气温度15℃尚无明显冷感;中作业和重作业时,空气温度分别不低于16℃和14℃即可基本满足要求。
关于劳动强度分级标准mdash;mdash;轻、中、重、过重作业,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的,而卫生部门还制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指标》(共分四级),鉴于这两种分级方法对制定相应的室内卫生标准并无实质差别,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有关条文中仍沿用原来的提法。
2、采暖建筑物冬季室内风速。
将原条文中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统称为活动区,以下同。
将原条文中集中采暖改为采暖。
现今采暖方式的多样化,采暖热源亦多种多样,为使室内获得热量并保持一定温度,以达到适宜的生活或工作条件,不一定必须设置集中采暖。
本条对冬季室内最大允许风速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设置热风采暖的建筑而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体产生直接吹风感,影响舒适性。
3、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l)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室内参数,是基于人体对周围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的舒适性要求,并结合我国经济情况和人们的生活习惯及衣着情况等因素,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等资料制定。
2)对于设置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并考虑必耍的卫生条件确定。
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夏季室内温度基数,以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
另外,室温基数过低(如20℃),由于夏季室内外温差太大,工作人员普遍感到不舒适。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室内通风规范
室内通风规范篇一:采暖和通风设计规范采暖通风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中, 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 贯彻国家现行旳有关方针政策, 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旳劳动条件、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旳条件,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旳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旳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规定旳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旳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及其制冷设计方案, 应根据建筑物旳用途、工艺和使用规定、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 同有关专业相配合,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整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 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既有旳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 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 设备旳系统列和规格型号, 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献时, 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装置旳数量及其复杂程度, 配置必要旳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对应旳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系统, 应在便于操作和观测旳地点设置必要旳调整、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 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旳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 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旳孔洞, 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旳也许。
第1.0.8条设计中, 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制冷设备及管道, 当有也许伤及人体时, 应采用必要旳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旳工程, 布置设备和管道时, 应根据需要分别采用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及其制冷设计时,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旳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应根据建筑物旳作途, 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旳重要房间, 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旳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旳划分, 应按国家现行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原则》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整理)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总则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C更衣室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办公用室 16-18°C食堂14°C盥洗室、厕所12°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C。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 时,可大于0.5m/s。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室内外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暖通知识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βΔtr(2.2.10-1)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560)this.width=560">式中: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更多文章/ 长沙地暖 cscnwk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室内采暖通风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 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 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 —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 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 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 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 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 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 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 f ——风压系数C L ——逐时冷负荷 c p ——空气的定压比热容 c r ——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 g ——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 o ——送风口的直径d s ——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 o ——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 j ——进风口面积 F p ——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 j ——进风量G p ——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 j ——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p ——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 h z ——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 p ——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 1,m 2,m 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 n ——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 min ——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 f ——辐射散热量R o ——围护结构传热阻 R o ·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 R j ——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 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 R 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 o ——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 d ——屋顶下的温度t g ——工作地点温度 t 1——露点温度 t 1p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t 1s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t max ——累年极端最高温度 t n ,t n ′——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 t np ——室内平均温度 t p ——排风温度 t p ·min ——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t rp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t 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 s ·max ——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t s ·rp ——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t w ——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t wf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t wg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t wk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t wl ——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 t wn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t 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t ws 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t zp 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 zs 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 H 温度梯度 △t 1s 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 △t r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t y 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 v o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 —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 —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 ——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 i 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 C重作业不应低于10° C注:(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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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室外设计计算参数【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1、室外空气设计计算气象参数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录A采用。
2、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3、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4、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 天的日平均温度。
5、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6、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 的干球温度。
7、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 的湿球温度。
8、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9、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10、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 天的日平均温度。
11、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式(4.1.11-1)确定。
12、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完全遵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1.6 ~ 4.1.11 的规定。
13、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 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14、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 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 3 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15、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 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夏季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 3 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16、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 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17、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暖供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一般民用建筑供暖室外临界温度宜采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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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知识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βΔtr(2.2.10-1)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560)this.width=560">式中: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更多文章/ 长沙地暖 cscnwk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
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第2.2.18条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
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1)空调器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高温热源)的地方;油烟、风沙极易损坏空调,应极力避免空调与其接触。
直射的阳光或高温热源会使空调制冷不及时,制冷效果差。
(2)室外机安装位置应选择尽可能离室内机较近的地方,又要考虑空气流通、无阳光或少阳光照射的条件。
室外机组应安装在空调房间的外墙,朝向最好为北向,其次为南向,最差为东、西向。
如图1-1。
(3)室外机进空气的侧面及后面应留有10 cm以上的空间,前面排风方向空间距离应在70cm以上。
各室外机由于结构不同,所需空间尺寸也不相同应参考说明书中的规定。
(4)空调器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安装面为建筑物的旧壁或屋顶时,必须具有实心砖、混凝土或与其强度等效的安装面。
安装场地应能承受室外机的重量,且应该无振动,不引起噪声的增大。
比如:空调安在突出的阳台上会产生强烈共振,噪声大。
一般安在卧室的窗户下面,隔着窗、墙,会大大减少噪声。
而且安在窗户下面伸手可及,保证以后维护清洗、用户套空调罩以及检修等的方便。
(5)排出空气和噪声不影响邻居的场所。
(6)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
(7)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
(1)空调器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高温热源)的地方;油烟、风沙极易损坏空调,应极力避免空调与其接触。
直射的阳光或高温热源会使空调制冷不及时,制冷效果差。
(2)室外机安装位置应选择尽可能离室内机较近的地方,又要考虑空气流通、无阳光或少阳光照射的条件。
室外机组应安装在空调房间的外墙,朝向最好为北向,其次为南向,最差为东、西向。
如图1-1。
(3)室外机进空气的侧面及后面应留有10 cm以上的空间,前面排风方向空间距离应在70cm以上。
各室外机由于结构不同,所需空间尺寸也不相同应参考说明书中的规定。
(4)空调器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安装面为建筑物的旧壁或屋顶时,必须具有实心砖、混凝土或与其强度等效的安装面。
安装场地应能承受室外机的重量,且应该无振动,不引起噪声的增大。
比如:空调安在突出的阳台上会产生强烈共振,噪声大。
一般安在卧室的窗户下面,隔着窗、墙,会大大减少噪声。
而且安在窗户下面伸手可及,保证以后维护清洗、用户套空调罩以及检修等的方便。
(5)排出空气和噪声不影响邻居的场所。
(6)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
(7)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
(1)空调器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高温热源)的地方;油烟、风沙极易损坏空调,应极力避免空调与其接触。
直射的阳光或高温热源会使空调制冷不及时,制冷效果差。
(2)室外机安装位置应选择尽可能离室内机较近的地方,又要考虑空气流通、无阳光或少阳光照射的条件。
室外机组应安装在空调房间的外墙,朝向最好为北向,其次为南向,最差为东、西向。
如图1-1。
(3)室外机进空气的侧面及后面应留有10 cm以上的空间,前面排风方向空间距离应在70cm以上。
各室外机由于结构不同,所需空间尺寸也不相同应参考说明书中的规定。
(4)空调器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安装面为建筑物的旧壁或屋顶时,必须具有实心砖、混凝土或与其强度等效的安装面。
安装场地应能承受室外机的重量,且应该无振动,不引起噪声的增大。
比如:空调安在突出的阳台上会产生强烈共振,噪声大。
一般安在卧室的窗户下面,隔着窗、墙,会大大减少噪声。
而且安在窗户下面伸手可及,保证以后维护清洗、用户套空调罩以及检修等的方便。
(5)排出空气和噪声不影响邻居的场所。
(6)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
(7)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
(1)空调器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高温热源)的地方;油烟、风沙极易损坏空调,应极力避免空调与其接触。
直射的阳光或高温热源会使空调制冷不及时,制冷效果差。
(2)室外机安装位置应选择尽可能离室内机较近的地方,又要考虑空气流通、无阳光或少阳光照射的条件。
室外机组应安装在空调房间的外墙,朝向最好为北向,其次为南向,最差为东、西向。
如图1-1。
(3)室外机进空气的侧面及后面应留有10 cm以上的空间,前面排风方向空间距离应在70cm以上。
各室外机由于结构不同,所需空间尺寸也不相同应参考说明书中的规定。
(4)空调器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安装面为建筑物的旧壁或屋顶时,必须具有实心砖、混凝土或与其强度等效的安装面。
安装场地应能承受室外机的重量,且应该无振动,不引起噪声的增大。
比如:空调安在突出的阳台上会产生强烈共振,噪声大。
一般安在卧室的窗户下面,隔着窗、墙,会大大减少噪声。
而且安在窗户下面伸手可及,保证以后维护清洗、用户套空调罩以及检修等的方便。
(5)排出空气和噪声不影响邻居的场所。
(6)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
(7)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
(1)空调器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高温热源)的地方;油烟、风沙极易损坏空调,应极力避免空调与其接触。
直射的阳光或高温热源会使空调制冷不及时,制冷效果差。
(2)室外机安装位置应选择尽可能离室内机较近的地方,又要考虑空气流通、无阳光或少阳光照射的条件。
室外机组应安装在空调房间的外墙,朝向最好为北向,其次为南向,最差为东、西向。
如图1-1。
(3)室外机进空气的侧面及后面应留有10 cm以上的空间,前面排风方向空间距离应在70cm以上。
各室外机由于结构不同,所需空间尺寸也不相同应参考说明书中的规定。
(4)空调器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安装面为建筑物的旧壁或屋顶时,必须具有实心砖、混凝土或与其强度等效的安装面。
安装场地应能承受室外机的重量,且应该无振动,不引起噪声的增大。
比如:空调安在突出的阳台上会产生强烈共振,噪声大。
一般安在卧室的窗户下面,隔着窗、墙,会大大减少噪声。
而且安在窗户下面伸手可及,保证以后维护清洗、用户套空调罩以及检修等的方便。
(5)排出空气和噪声不影响邻居的场所。
(6)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
(7)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m。
(1)空调器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高温热源)的地方;油烟、风沙极易损坏空调,应极力避免空调与其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