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瘾戒除与青少年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原则
1.保护为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
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分子在刑法上享有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犯罪分子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对所犯罪行的后果难以全盘考虑。
因此,刑法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进行保护,以避免其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
2.教育为主原则:刑法强调教育为主的原则,旨在帮助未成年犯罪分子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并通过教育手段引导其重新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益的成员。
这一原则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思想疏导和心理调适上。
3.惩罚为辅原则: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处理不仅局限于保护和教育,还包括一定的惩罚性措施。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特殊刑罚,如管教、禁闭、劳动教养等,并强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保护其身心健康。
具体而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责任年龄:我国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岁以上,即未满十四岁的儿童被认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对于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刑法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认定。
2.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如果犯罪事实确凿、情节较轻,并且对其进行教育、矫治可以达到预期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3.减轻刑罚: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即使判处刑罚,刑期也会相应减轻。
刑法规定,在量刑时要考虑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年龄、身心发展状况、犯罪动机、犯罪方式、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适当减轻刑罚。
4.强制教育和矫治: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教育、管教、禁闭等方式进行矫治。
在执行刑罚期间,要重视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未成年犯罪分子学习有益的知识和技能,促使其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原则主要是保护为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权益,通过教育和矫治引导其走向正途,最终实现其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重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
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 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 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 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 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6号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 行。
总理李强
2023年10月16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 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 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青少年网络的法律责任
青少年网络的法律责任引言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成为青少年重要的学习、交流和娱乐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使用,青少年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也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探讨青少年在网络环境中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青少年在网络中的典型行为青少年在网络中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资料发布、网络聊天、在线游戏、社交媒体使用等。
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青少年网络行为,以及它们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1.个人资料发布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常常会发布一些个人信息,如姓名、学校、住址等。
然而,过度分享个人信息可能导致隐私泄露的风险,特别是当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网络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时。
2.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是指在网络空间中通过言语、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或侮辱。
虽然青少年常常是网络欺凌的受害者,但也有一些青少年参与到欺凌行为中成为加害者。
这种行为可能触犯网络暴力或诽谤等法律法规。
3.盗用他人账号有些青少年试图盗用他人的账号,以获取对方的个人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
盗用他人账号涉及到盗窃、侵犯隐私等法律问题,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二、青少年网络行为法律责任的依据青少年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往往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约束。
以下是一些主要法律依据:1.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权、社会保护等提供特殊保护。
青少年在网络行为中,如果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要求,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网络用户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规范。
青少年在网络行为中若违反《网络安全法》,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刑法相关条款刑法中的一些相关条款,如侵犯个人隐私罪、网络诈骗罪、诽谤罪等,适用于青少年在网络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不同情形和具体法律规定,青少年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儿童保护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10岁,居住在某市城乡结合部。
小明的父母均在本地一家工厂工作,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由于工作繁忙,小明自幼由奶奶照顾。
奶奶年纪较大,身体多病,照顾小明的精力有限。
小明在学校表现良好,成绩优异,但在校外却显得较为孤僻,与同龄孩子交往不多。
一天,小明放学回家,发现家门口有一位陌生的中年男子。
男子自称是小明的叔叔,因工作原因需要照顾小明一段时间。
奶奶信以为真,便让小明跟着男子走了。
几天后,邻居发现小明不见了,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本案中的陌生男子有拐骗小明的嫌疑。
3. 家庭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儿童权益保护:本案中,小明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首先,小明的身体安全受到了威胁,陌生男子的行为可能对小明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小明的监护权被非法剥夺,奶奶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失去了家庭保护。
2. 拐卖儿童罪:根据案情描述,陌生男子有拐骗小明的嫌疑。
若经调查证实,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家庭监护职责:本案中,奶奶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失去了家庭保护。
奶奶应当加强自身监护意识,关心小明的学习和生活,确保小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法律建议1. 加强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应当加强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提高家长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法律保护青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但同时也是人生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时期。
我国法律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例,探讨法律在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小明,一个年仅16岁的初中生,因家庭矛盾和学业压力,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一次与同学发生争执后,小明持刀将对方刺伤,造成对方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三、法律保护1. 刑法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已满十四周岁,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小明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特殊程序,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小明实行了特殊程序,并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四、案例启示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长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 学校教育的作用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社会各界的关注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各界应当给予关爱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关于打游戏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游戏产业的发展,游戏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游戏成瘾问题也逐渐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关于游戏成瘾的法律案例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游戏成瘾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原告李某,男,20岁,系某知名游戏玩家。
被告为李某的父母。
李某自初中开始沉迷游戏,导致学业成绩下滑、人际关系紧张。
在高中阶段,李某更是沉迷于一款竞技游戏,几乎将所有时间都投入其中。
高考失利后,李某无法进入理想大学,情绪低落。
在此期间,李某的父母多次劝说李某戒掉游戏,但效果甚微。
无奈之下,李某的父母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戒掉游戏,并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三、争议焦点1. 游戏成瘾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疾病”?2. 父母是否有权对沉迷游戏的子女进行强制治疗?3. 法院应如何平衡子女的权益与父母的监护职责?四、法律分析1. 游戏成瘾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条的规定:“精神疾病是指由于大脑结构、功能异常或心理因素引起的,具有慢性、复发、难治愈等特点的疾病。
”游戏成瘾作为一种心理依赖,具有慢性、复发、难治愈等特点,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疾病”。
2. 父母是否有权对沉迷游戏的子女进行强制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
”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对子女进行监护和管理。
在子女沉迷游戏、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父母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强制治疗,以保护子女的权益。
3. 法院应如何平衡子女的权益与父母的监护职责?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认知能力、游戏成瘾程度等因素;(2)父母的监护能力、教育方式、家庭环境等因素;(3)强制治疗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法院应采取以下措施:(1)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子女的游戏成瘾程度和心理健康状况;(2)与父母沟通,了解其监护能力和教育方式;(3)制定合理的治疗计划,包括心理治疗、家庭辅导等;(4)监督治疗过程,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刑法对未成年人犯保护
刑法对未成年人犯保护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外界诱导、利用和影响,从而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表现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
首先,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犯罪责任方面的特殊情况,包括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的规定。
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法律将从严核查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同时提供了后续的教育矫正和保护措施。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教育和保护措施,以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其次,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量刑原则。
在判决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充分考虑其年龄、教育背景、犯罪动机等因素,采取更为温和的刑罚形式,并结合教育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罪犯认识到错误并进行改正。
同时,刑法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暂缓执行和缓刑等特殊规定,为其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机会,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机制是完备的,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良好发展。
法律的保护和教育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安定和发展的目标。
希望未来,在相关立法、实践和政策的指导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与预防。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权利,确保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应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合作,为未成年罪犯提供更全面的帮助和服务。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犯罪未遂的未成年人的特殊处理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未遂犯罪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但也需要给予相应的教育、矫正以及可能的处罚,预防其日后再次犯罪。
同时,需要认真分析未成年人的案发原因、动机等,提出切实有效的改善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刑法的角度并非简单的惩罚,更多的是以保护和教育为出发点,致力于挽救和重塑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
从网络成瘾少年的被强制戒除看家庭保障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从网络成瘾少年的被强制戒除看家庭保障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摘要:从近期有关于中国知名戒网瘾专家杨永信用强行禁闭、电休克等非人道的手段进行治疗“网瘾患者”的事件为引,从家庭保障的角度出发,重点探讨家庭在青少年网络成瘾的问题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网络成瘾;未成年人;家庭;责任一、事件回溯2009年8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了一期名为《网瘾之戒》的节目。
在引发各界关注之后,23日,央视又一名牌栏目《经济半小时》推出《网瘾少年成了谁的摇钱树?》,将关注点放到规模已达数十亿元的网瘾治疗行业,指出网戒机构缺乏监管,导致“不少机构利用家长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牟取暴利”,“(电击、吃药、暴力)让不少网络成瘾少年在身体和心灵上又一次遭受伤害”。
随着用“电刺激治疗”对网络成瘾少年进行强制性治疗被媒体接二连三的曝光,该事件不断升温,评论界几乎都不约而同地站在电击治疗的反面,认为强制治疗可能仅是成人世界自我解脱责任和不安的手段。
二、网络成瘾少年的被认定瘾,指特别深的不良嗜好,亦泛指对某项事物的特殊兴趣、癖好:烟瘾、瘾君子、蚯蚓、戏瘾、看书上瘾。
网络成瘾,也称互联网成瘾综合症,网络成瘾症(IAD),学名叫做病理性网络使用(PIU)。
我们一般叫做“网络成瘾综合症”,目前已经把它作为一种正式界定的疾病纳入到诊断体系当中去。
最早是由葛尔·柏格(Ivan Goldberg,M.D)在1997年所定立的理论化病态并且正式承认其研究价值。
可以说,它是对网络的一种过度依赖,表现为对现实生活失去兴趣;网上操作时间超过一般的限度,以此来获得心理满足。
当网络依恋失控,对人产生负面影响的时候,我们就把它当做心理上的一种障碍来看待。
2008年11月,一部由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组织、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目前已在部队医疗系统开始推行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出台。
该方法规定的网络成瘾症状标准为:(1)对网络的使用有强烈的渴望或冲动感。
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的快速普及也给未成年人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和风险,如网络欺凌、不良信息的暴露以及成瘾问题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一、国际上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意识到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欧洲,欧盟通过了《网络安全法案》,要求成员国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监控并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美国也颁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信息侵害法》,规范网络平台的运营和内容审核。
二、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A.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制作、发布、传播淫秽、暴力、凶残、恐怖等不良信息。
此外,中国还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方式,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B.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体系,严禁发布有害信息。
同时,《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络平台在直播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审核制度,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内容。
C.家庭和学校的作用除了法律法规的保护,家庭和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监督和管控,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资源。
学校可以开设网络安全课程,增强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教授他们正确的网络行为和防范知识。
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法律责任
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法律责任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青少年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一些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沉迷已经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以期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第一节: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法律界定1.1 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定义在国内,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通常是指青少年包括少年儿童在内,长时间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对学习、家庭、社交等方面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行为。
1.2 法律对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关注程度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未成年保护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节: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法律责任与承担2.1 网络游戏企业的责任作为网络游戏提供方,网络游戏企业应当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游戏时长和频次- 强制实名注册和认证- 提供适龄游戏分类和有效提示- 禁止向未成年人推销虚拟物品2.2 家长的责任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家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监督和指导孩子合理使用网络游戏- 控制和限制游戏时间- 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培养孩子的健康兴趣爱好2.3 学校的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游戏- 开展相关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与家长保持紧密联络,共同防范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问题第三节: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法律救济途径3.1 家庭的救济方式家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加强家庭监督和沟通- 寻求心理咨询和帮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网络游戏企业进行维权3.2 法律途径的救济方式当青少年对网络游戏产生严重沉迷并导致校园欺凌、人身伤害等问题时,家长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途径:- 寻求法律援助- 向学校或相关部门举报- 追究网络游戏企业的法律责任结论: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保护法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条例
青少年保护法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条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青少年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一、加强青少年教育青少年教育是保护青少年权益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将基础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确保每个青少年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家庭等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二、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青少年身心健康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基础。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有害信息,禁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等。
此外,国家还支持青少年参与有益健康的体育运动和文化艺术活动,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保护青少年权益的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社会各界应加强对青少年的犯罪预防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依法进行教育、矫治和保护,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四、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休息、娱乐、身体健康等权利。
如果这些权利被侵犯,他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将过重的劳动和危险、有害的劳动安排给未成年人。
五、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是保护他们权益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健康的人生态度。
同时,国家还鼓励建立专门的青少年心理咨询机构,为他们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六、落实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保护。
法律对少年犯罪的惩戒与教育
法律对少年犯罪的惩戒与教育在社会治安日益脆弱的背景下,少年犯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实施了特定的惩戒与教育措施,以期引导少年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生活。
本文将就法律对少年犯罪的惩戒与教育进行探讨。
一、惩戒的目的与方式对于少年犯罪者,惩戒旨在通过合理而适度的处罚,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行为的严重性,从而达到警示和震慑的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惩戒。
首先,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刑事制裁措施,如拘留、缓刑、收容教养等。
这些措施旨在让少年犯罪者直接承受刑罚的后果,同时也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的刑法。
这种特殊的刑法是为了在保护少年人权的同时,也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惩戒。
其次,法律还采取了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惩戒。
例如,少年犯罪者可能要为所犯罪行造成的损失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庭。
这种方式既能起到经济的作用,也能强化其对罪行的认识。
最后,法律还注重对少年犯罪者进行社会定位的惩戒。
这包括限制其人身自由、禁止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业、记录其犯罪记录等。
这种惩戒方式旨在限制和约束少年犯罪者的行动范围,警示他们遵守社会规范。
二、教育的重要性与措施除了惩戒,法律还高度重视少年犯罪者的教育问题。
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干预,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行为准则,并提供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认识到改过自新的重要性。
首先,法律规定了少年犯罪者必须接受相关教育的要求。
例如,法律规定在教育机构、监狱或其他特定场所对罪犯进行心理、道德、法律等方面的教育,以期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并在改造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其次,法律还支持对少年犯罪者进行社会和心理康复的措施。
这包括心理咨询、社会融入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通过这些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建立对社会的信任感和对自身的认同感,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法律鼓励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积极参与,为少年犯罪者提供支持和教育。
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引言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受欢迎的娱乐方式,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乐趣,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网络游戏可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学业造成不良影响。
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各国的基本法律框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根据该法律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符合其身心发展需求的游戏内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他们的权益。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年龄限制: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设立合理的年龄限制机制,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接触到不适合他们的游戏内容。
例如,某些游戏可能对未满18岁的用户限制,其目的是避免他们接触到过于暴力或成人内容。
2. 监护人同意:未满18岁的玩家在进行游戏前,应该事先取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这将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在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游戏,减少游戏对他们的不良影响。
3. 限制游戏时间: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和休息。
一些国家要求运营商使用实名制系统,从而限制未成年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游戏。
二、游戏内容审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网络游戏的内容进行审查,并限制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在游戏中出现。
这些法律规定要求游戏运营商:1. 禁止暴力和血腥内容:网络游戏不得包含过于暴力和血腥的画面和情节,以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2. 抵制色情内容:色情内容严重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因此,各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不得包含任何形式的色情画面或暗示。
3. 反对赌博和成瘾行为:网络游戏不得鼓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行为,也不得设计成容易让玩家产生成瘾的游戏机制。
一些国家要求运营商设置游戏时长提示、休息提醒等,以避免未成年人沉迷游戏。
三、违法行为打击与网络游戏相关的违法行为也受到法律的打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小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网络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小学生也逐渐与网络接触并使用网络。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存在一些网络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小学生的网络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小学生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
1.《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在网络安全方面,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例如,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同时,未成年人社交网络账号的注册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2.《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提出的管理办法。
该法规要求网络游戏提供商必须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玩游戏的时间。
例如,规定了未成年人每天连续登录网络游戏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连续登录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此外,游戏提供商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在深夜时段登录游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国家对网络安全领域进行修订的法律。
该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例如,故意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行为,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4.《法国互联网使用责任法》法国制定的《法国互联网使用责任法》主要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威胁,确保他们在使用互联网时的安全。
该法规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到不适宜的内容。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和休息。
5.《加拿大青少年保护法》《加拿大青少年保护法》是加拿大国家针对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需要在其网站上提供过滤软件,以防止未成年人浏览到不适宜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解第一章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第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其实,这个背景也就是原因。
就是为什么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们知道,1991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年颁布的这部法律共7章56条,它在我国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在它颁布之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该法相继制定或者修改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在名称上,有的叫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的叫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等。
还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应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有力地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新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2017最新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知识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第六条国家鼓励通过网络空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倡导创作、提供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文化产品,建设未成年人精神家园。
国家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内容平台的建设,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生产,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青少年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沉迷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名14岁的中学生小王,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学习成绩下滑,家庭关系紧张。
在家长和老师的劝说下,小王逐渐意识到自己沉迷网络的危害,但仍然难以戒除。
最终,在家长和老师的共同努力下,小王成功戒除了网络沉迷,重返校园。
三、案例解析1. 网络沉迷对未成年人的危害(1)影响身心健康。
长时间沉迷网络,容易导致视力下降、颈椎病、肥胖等身体问题,同时还会影响睡眠、情绪等心理健康。
(2)影响学业。
沉迷网络导致学习时间减少,注意力不集中,成绩下滑。
(3)影响人际关系。
长时间沉迷网络,容易导致青少年与家人、朋友关系疏远,甚至产生矛盾。
2. 法律责任(1)家长责任。
家长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网络。
(2)学校责任。
学校应加强网络教育,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网络。
(3)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平台应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容审核,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3. 案例启示(1)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网络,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2)加强学校教育。
学校要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网络。
(3)加强网络平台监管。
网络平台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容审核,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对策建议1. 家庭方面(1)家长要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了解孩子的兴趣爱好,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网络。
(2)家长要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避免在孩子面前过度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
(3)家长要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学校方面(1)学校要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网瘾戒除与青少年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
网瘾戒除与青少年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22年初中国有青少年网民16亿人以上,10%存在不同程度的网瘾,即大约有160万人。
而到了201。
年年初,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报告显示,中国城市青少年网瘾群体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41%,约2400多万人。
我国青少年中上网成瘾的人数量居高,一些家长只能依靠监督看管等方式强制小孩远离网络,但随着网络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网络己经成为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依靠家长或网瘾患者的自觉明显难以戒除网瘾。
缺乏科学治疗手段、网络的强大渗透性及青少年不成熟的心理生理状况使网瘾的存在难以根除。
不少青少年染上网瘾后不止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些学生因为沉迷游戏荒废学业导致退学,一些沉迷网络的青少年出现严重生理疾患甚至碎死,也有人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此种情况使不少家长忧心如焚,也使网瘾治疗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一些商家打着治疗或者戒除网瘾的旗号,开办网瘾治疗机构。
据报道,2022年以来,不少此前名为青少年成长基地、吃苦训练营、特色学校等类似机构,纷纷转行治疗网瘾,截止到2022年,全国己有类似的网瘾戒除机构300余家。
一、网瘾治疗机构造成的伤亡事件和社会影响近年来网瘾治疗机构造成的青少年伤亡事件频见报道,其内容触目惊心。
2022年开始到现在每年都会出现所谓网瘾少年死于这种治疗机构。
2022年4月,重庆大东方学校教官残酷体罚学生,致使一学生服药跳楼自杀;2022年新疆乌鲁木齐华龙青少年成长研究中心,一名18岁学生被体罚致死。
2022年8月,广西桂林市资源县一名16岁的网瘾少年,在进入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戒除网瘾10多个小时后死亡。
2022年7月11日,18岁的周鹏在湖南衡山世昌文武学校以下简称世昌武校非正常死亡,这离他被送到学校接受特训不到两个小时。
之后,2022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报道:2022年5月19日,郑州搏强学校19岁的少女死于戒网瘾学校,另有1名14岁的少女受伤。
青少年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教育的法律制度
青少年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教育的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对于青少年来说。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的网络安全教育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201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原则和措施。
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教育权益、身心健康等。
其中,网络安全教育被认为是保护青少年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传统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深入推动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提升。
首先,我国通过各个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小学到高中,学生们都会接受到有关网络安全的教育。
在小学阶段,学生会学习到基本的网络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在初中阶段,学生会深入了解网络风险、网络骗局等,增强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在高中阶段,学生则会接触到网络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培养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
此外,我国还鼓励各类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和家庭共同推动网络安全教育。
例如,一些非政府组织会组织各类网络安全知识竞赛和培训活动,向青少年传授网络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家庭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环境,也承担着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防范网络风险的责任。
此外,在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我国还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青少年用户的身心健康提供有效保护,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在网络安全方面,我国还加强了对青少年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保障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安全。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青少年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教育法律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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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瘾戒除与青少年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初中国有青少年网民1.6亿人以上,10%存在不同程度的网瘾,即大约有160万人。
而到了201。
年年初,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报告显示,中国城市青少年网瘾群体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4.1%,约2400多万人。
我国青少年中上网成瘾的人数量居高,一些家长只能依靠监督看管等方式强制小孩远离网络,但随着网络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网络己经成为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依靠家长或网瘾患者的自觉明显难以戒除网瘾。
缺乏科学治疗手段、网络的强大渗透性及青少年不成熟的心理生理状况使网瘾的存在难以根除。
不少青少年染上网瘾后不止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些学生因为沉迷游戏荒废学业导致退学,一些沉迷网络的青少年出现严重生理疾患甚至碎死,也有人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此种情况使不少家长忧心如焚,也使网瘾治疗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一些商家打着治疗或者戒除网瘾的旗号,开办网瘾治疗机构。
据报道,2004年以来,不少此前名为青少年成长基地、吃苦训练营、励志特色学校等类似机构,纷纷转行治疗网瘾,截止到2009年,全国己有类似的网瘾戒除机构300余家。
一、网瘾治疗机构造成的伤亡事件和社会影响近年来网瘾治疗机构造成的青少年伤亡事件频见报道,其内容触目惊心。
2007年开始到现在每年都会出现所谓网瘾少年死于这种治疗机构。
2007年4月,重庆大东方学校教官残酷体罚学生,致使一学生服药跳楼自杀;2008年新疆乌鲁木齐华龙青少年成长研究中心,一名18岁学生被体罚致死。
2009年8月,广西桂林市资源县一名16岁的网瘾少年,在进入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戒除网瘾10多个小时后死亡。
2010年7月11日,18岁的周鹏在湖南衡山世昌文武学校(以下简称世昌武校)非正常死亡,这离他被送到学校接受特训不到两个小时。
之后,2014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报道:2014年5月19日,郑州搏强学校19岁的少女死于戒网瘾学校,另有1名14岁的少女受伤。
以上新闻报道中的青少年在网瘾治疗机构发生的伤亡事件,可以说只是冰山一角。
究竟类似的事件总量有多少,没有权威机构予以统计。
虽然全国各地网瘾治疗机构造成的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但此类机构目前没有明确的部门监管,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开办,此种机构还将长期存在。
同时,该种治疗机构的设立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并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一个正规机构来负责对它们的效能和结果进行客观评估。
更令人忧心的是,各种治疗机构戒除网瘾的方法五花八门,匪夷所思。
这些培训机构往往采取各种据说是立竿见影的强制训练方法,比如军事化训练,强制性的打针吃药,电击、电疗等,至于这些方法是否科学,会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基本上无人问津。
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网瘾治疗机构导致青少年伤亡的现状演变成一种恶性循环:发生一起伤亡事件、解决一个治疗机构,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其他治疗机构不受影响,等待下一起伤亡事件再出现。
此类事件不断发生,不得不使我们警醒一一网瘾治疗机构函待整顿。
在整顿前,也有几个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究竟什么是网瘾?对于以强制甚至是暴力手段去治疗网瘾的行为,又如何从法律上予以监督管理。
二、什么是网瘾?网瘾治疗机构何以成立?网瘾一词由来己久,但是,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权威的在医学意义上或者法律意义上的界定网瘾的统一标准。
医学界对上网成瘾有多种称谓,如互联网成瘾综合症、病理性互联网使用、网络行为依赖等。
2009年6月24日,卫生部网瘾治疗专家讨论会上,有专家认为网瘾是广义的精神疾病(精神障碍),需要根据个体不同,采取生物学治疗与心理治疗为主导的综合干预模式进行治疗,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广泛认同。
但据一些专家的研究,一定程度的焦躁不安、情绪低落、焦躁忧虑、反应有所迟钝、注意力不集中、紧张失眠、一定程度的自我封闭等,并未达到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程度,还不应界定为成瘾。
不少网络成瘾的青少年都合并有其他问题,如多动症、品行障碍等,对于网瘾问题,出现什么症状叫网瘾在医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
因此,在什么是网瘾、以何种手段治疗网瘾没有定论之前,就无法确定网瘾治疗机构招收的病患是否都是网瘾患者,凭何种手段治疗是合理的。
许多青少年也许并未达到必须送交网瘾治疗机构的程度,但却被强制或被父母骗进治疗机构进行封闭治疗。
现在普遍观点认为网瘾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疾病,网瘾治疗机构针对不同情况的网瘾患者以体能训练等的特训方式治疗,只能说是一种尝试,会出现何种效果也并不清楚,是否能根治也无法确定。
但目前的网瘾戒除培训机构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由此导致培训机构可以说是泥沙俱下。
在一些特训学校里,没有老师,有的只是教官;不会上课,有的是野外拉练;在一些特训机构,孩子犯错了无须批评,有的是责骂和毒打。
一些机构缺少对患者的心理辅导,通过高强度体能训练或封闭监管克服网瘾,粗暴的戒网手段反而会对患者造成心理阴影。
各类打着网瘾治疗机构旗号的公司所采取的各种特训方法是否科学,会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一一这些问题基本上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在出现青少年伤亡的严重后果之时,网瘾治疗机构和网瘾的治疗手段的法律性质,就成了一个必须思索和回答的问题。
三、网瘾治疗机构的治疗手段和严重后果就目前情况来看,多数网瘾治疗机构治疗手段随心所欲,缺少科学标准。
各式各样的网戒机构几乎都是自行研创出一套独门武功,有中西药的,有催眠的,有呐喊的,有针灸的,还有电击的,甚至对治疗对象施以暴力。
一度引起公众关注的是所谓的戒网专家杨某推出的以电流刺激脑部的电击治网瘾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曾经引起了极大争议,记者探访后确认在杨某的网戒中心,孩子受到电击,并服用精神类药物,多数入院时大多被强行押制。
客观地讲,尽管网瘾治疗机构的可怕治疗手段频见报道,各类伤亡事件层出不穷,但对孩子生活现状和成绩下滑等状况的忧心,以及由于缺少科学指导,对解决这一现状的无力,使多数家长寄希望于专业治疗机构,也使得网瘾治疗机构的数量不减反增。
办这种治疗机构门槛较低,对场地、资金和手续要求不高,对治疗人员也没有什么资质要求,且市场广大钱途无限,使得这类治疗机构依旧蓬勃发展。
但有中国戒除网瘾第一人之称的陶宏开教授指出,目前社会上的戒除网瘾机构90%以上均是直接或间接使用暴力,比如被铁栏杆包围的监狱式环境,被家长强制或欺骗下进门。
客观地讲,除了强制治疗网瘾给个别青少年造成的伤亡后果等严重事件之外,多数进入此类非正规的治疗机构的青少年,可能在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阴影或者说伤害,其受到的负面影响的程度,可能甚于身体上受到的物理性伤害。
正如有的专家所指出,孩子沉溺于网络,并非病理学上的不可抗拒的病毒感染,而更多地是心理、感情上可调节、舒缓的精神症状,心病还须心药医,强制性的物理治疗,其结果必然难以凑效,或者最终是戒除了所谓的网瘾,却可能其因强制性给孩子造成心理上的阴暗影响。
因此,在网瘾治疗机构良莠不齐的现状下,家长在选择治疗机构时需要慎重。
为避免更多青少年被不合格的治疗机构耽误,国家更应从制度上健全对网瘾治疗机构的管理。
四、网瘾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在轰动全国的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青少年戒除网瘾10小时死亡事件中,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公安机关己对1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同时对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追捕。
在2014年5月19日央视新闻1+1报道的郑州搏强学校两名少女1死1伤事件中,包括副校长在内的5人被刑拘。
从以往的报道来看,出了严重的伤亡事件之后,司法机关大多只是追究主要责任人致死致伤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出事,上述随意设置网瘾治疗机构的行为都缺少监管,也不需负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与我国法律未对网瘾治疗机构及其治疗手段明确定位有关。
笔者认为,对网瘾治疗机构的管理应该从立法上进行全面考虑。
设置网瘾治疗机构的行为,至少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1)机构的整体责任:非法经营罪。
对网瘾治疗机构的开办条件没有国家相关文件作为标准,多数网瘾治疗机构都是打着治疗或者戒除网瘾的名义开办。
但是,由于网瘾并不是一种疾病,尤其尚未被认定为是一种精神疾病,因此,无论是合法地经批准设置一个公司以治疗网瘾牟利,还是开办学校或戒网中心直接自称为网瘾治疗机构,实际上经营的都是一种未经批准的戒治行为,都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构的整体责任:非法行医罪。
一些网瘾治疗机构没有专业医师,在毫无医学根据的情况下强制给青少年服用精神类药物,将网瘾当做精神病治疗,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行医行为,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用不科学的手段治疗,如电击、注射药物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应按照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3)致伤行为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
一些网瘾机构以暴力体罚或过度体能训练等手段治疗网瘾,造成青少年伤害的,无论是网瘾治疗机构的负责人、教官还是其他在网瘾治疗机构被治疗的青少年,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教官、网瘾治疗机构的负责人强令在网瘾治疗机构戒除网瘾的其他青少年实施伤害行为的,属于教唆犯,应当以主犯论,从严制裁。
(4)致死行为的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
网瘾治疗机构的负责人、教官,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有直接追求被害人直接死亡的意图,因此,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治疗的青少年被负责人、教官等指使伤害被害人,造成死亡的,指使者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从严制裁。
例如,前文所提周鹏案中,世昌武校校长郑世昌让在场的3名教官喊来7名学生,在特训营1号教官宿舍对周鹏练鳄鱼功,大约练功20分钟,周鹏渐渐丧失反抗能力,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情况,就属于此种情况。
(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非法拘禁罪。
国内精神卫生立法方面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说明网瘾是否明确定位为精神类疾病,也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封闭治疗。
因此,违背青少年意愿,哄骗或强制青少年进入治疗机构限制青少年自由,则很明显的侵犯了青少年的人身自由权,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对网瘾治疗机构的监管可以全方位进行。
不但要在设立时对机构的资质予以排查,在成立后,也要对机构的治疗手段进行监督,以此来防止更多对青少年造成伤亡的事件发生。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加大管理,不仅仅是加大结果的管理,更重要的是一个过程的管理。
国家应当成立一个专业的机构,像戒毒所一样,将网瘾及问题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