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院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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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院建设与管理指南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为指导和规范康复医院建设和管理,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 版)》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 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康复医院各临床医学科和康复治疗科室开展临床和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康复医院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满足患者康复服务需求。

第三条康复医院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主要以疾病、损伤导致的躯体功能与结构障碍、个体活动以及参与能力受限的患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并具备相关疾病的一般诊疗、处置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康复医院主要应用各类临床诊疗技术以及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语言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促进伤、病、残人士的生存质量和重返社会。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康复医院应当按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要求,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床位规模、科室设置、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专业流程,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康复医院应当按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要求,独立设置临床科室、治疗科室、评定科室、医技科室以及职能科室。

建筑格局和设施需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标准要求。

门诊和病房设臵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方便患者就诊。

康复治疗科室符合专科化和专业化服务要求,科室设置分区,光线充足,室内整洁,地面平整防滑,各种治疗仪器应保持性能完好,备有急救物品。

第七条康复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康复诊疗科室与临床科室密切配合,建立由医师、护士、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等多专业和跨学科的康复团队工作模式。

第八条康复医院应当开展专科康复门诊服务,开展门诊假肢与矫形器评估适配服务,专科治疗师应参与专科门诊工作。

第九条重视康复早期介入,建立规范的初、中和末期康复评定制度和业务流程,制订科学合理的康复目标和治疗计划,按照卫生部《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 年版)》规范各项康复治疗技术操作,制订科学合理的出院准备计划,提供重返社区的支持服务。

第十条康复医院应当与综合医院、老年病院、慢性病院和护理
员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康复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包括伤病诊断、躯体功能、精神心理功能、言语-语言功能、社会功能(包括职业能力)等方面功能评定。

二、临床治疗: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由医师实施适当的临床治疗服务。

三、康复护理: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 由护士实施常规护理和病房延伸康复训练指导。

四、康复治疗:在医师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师、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施适当的康复技术服务。

包括:
(一)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水疗;
(二)作业治疗: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感觉训练、认知-知觉训练、职业能力训练、辅助技术、环境改造和压力治疗等;
(三)言语-语言及吞咽治疗:包括失语症、构音障碍、语言发育迟缓及吞咽障碍等治疗;
(四)传统康复治疗:包括针灸、推拿、中药等;
(五)康复工程:包括矫形器、假肢等辅助器具的制作和应用;(六)心理治疗:包括认知疗法、行为矫正等。

第十二条康复医院应当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康复服务。

第三章人员配置
第十三条康复医院应当根据《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要求,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临床医学、护理和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臵结构合理、层次清晰,保证康复诊疗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康复医院医师和护士均应接受过相关专业和康复医学训练,掌握专科伤病和康复治疗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康复医院除配置有康复专科医师外,还需根据临床康复科室设置和伤病种类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相关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即专科康复医师。

专科康复医师应持有康复医学以外、与本临床康复科室相关联的执业医师证,且经过连续3年、每年不低于10 个学时的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建立康复治疗师分级管理制度。

治疗科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从事康复治疗工作5 年以上。

康复治疗师按照康复治疗专业门类实行分专业管理。

第十六条康复医院应当科学制订康复医学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康复医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康复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完善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依法执业。


格执行诊疗护理指南、常规,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康复医院应当重视和加强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预防并发症,防止发生二次损伤。

第十九条处方和病历等文书书写符合要求。

康复评定和治疗记录信息全面、规范,患者个人基本信息、功能情况、功能障碍程度和预后判断记录完整,康复计划表述清晰,目标明确,各项康复治疗项目、训练过程和持续时间记录完整清晰。

各类医学文书和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条康复医院诊疗活动应当达到以下指标: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901%;
(二)年技术差错率≤1%;
(三)并发症发生率≤5%;
(四)住院患者各期康复功能评定率>98%;
(五)病案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六)平均住院日不超过90 天;
(七)出院患者重返社区比率>90%。

(八)住院患者药占比≤20%。

第二十一条康复医院应当保证各类康复设备运行良好,定期检查,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
心,对辖区内康复医疗机构设臵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

康复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

附件
康复医院医技科室基本设备和技术项目为有序合理使用本区域的医疗资源,康复医院医技科室基本设备和技术项目应立足本院常见康复病种临床诊疗需求,若非本院临床常用项目可实行委托综合医院服务。

一、检验科
(一)常规开展至少400 项检验项目,包括临床输血学、临床血液学、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

(二)开展A、B、O 血型及RH 血型鉴定和不规则抗体检查;(三)开展各种标本(尿液、粪便、痰液、脑脊液、胸腹水、精液、阴道分泌物和血液等)的物理、化学、涂片检查;开展血常规、凝血、血流变等实验;如用尿沉渣分析仪有复检标准,复检有记录并报告,血常规检查有镜检标准,镜检有记录并报告。

(四)临床化学:检测类别包括蛋白、酶类、脂类、电解质、激素、血气等;有生命紧急值和报告制度。

(五)临床免疫学:检测类别包括体液免疫、细胞免疫、病原体血清学抗体、特定蛋白等;ELISA 实验以酶标仪读数判断结果;并有
原始记录。

(六)临床微生物学:开展项目包括涂片、培养、鉴定、药敏等试验及耐药性的检测、常见细菌鉴定要求到种;药敏试验用药的选择有制度和依据,细菌培养阳性率≥30%。

(七)所有开展项目均建立操作文件,有规范的标本管理和报告记录;所有专业均常规开展室内质控工作;平均RCV小于省推荐RCV;参加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内质评活动,成绩合格。

二、医学影像科
(一)设备要求。

1.大型X 线机、CR/或DR、
2.超声诊断仪。

3.CT(必选)
4.MR(可选)
(二)影像诊断学要求。

1.全身各部位的X 线摄影(包括CR 或DR)、床旁摄影及相应诊断等。

2.CT 检查及诊断
3.MR 检查及诊断(可选)
4.动脉及静脉造影术。

(可选)
(三)超声波诊断学要求。

1.表浅器官(眼、甲状腺、乳腺)的检查及诊断。

2.腹部脏器与泌尿系器官的检查及诊断。

3.心脏与周围血管(颈部血管、四肢血管)的检查及诊断。

4.颅脑超声波检查(可选)。

三、药剂科
(一)有本医院基本用药目录。

(二)采购抗菌药物品种≤35 种。

四、临床功能检查
(一)心功能检查。

心电图检查及正确诊断。

(二)肺功能检查。

一般肺功能检查。

(三)电生理检查。

脑电检查、肌电图、无创心电生理检查。

消毒供应室按照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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