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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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炉集镇联合校“小金库”的认定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
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小金库”也是账外资金的俗称。《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 号)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中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
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其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表现五花八门,“小”已难涵盖其实质,在某些方面,它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
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
国办发[1995]29 号文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是进行“小金库”认
定的主要参照依据。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看,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小金库”认定要件: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
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集体或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集
体或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
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因此,在研究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时,还是要
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述“账外资金”、“账外资产”、“账外账”等法定用语,确保处理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致性、规范性。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只要是在符合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
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一)具体认定标准:
记账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主体正确) 的业务事项
账簿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账簿合法) 门设立的会计账簿
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真实) 业务
(二)认定小金库的常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天、第九条、第十六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 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 私设会计账簿的。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资产,不得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是否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分别核算自身 : 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由各单位财务部 : 是否真实、完整地列入账簿,如实核算反映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