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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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一、全国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

1、“小金库”呈多发高发态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据审计署披露,从1998年到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分不同的年度,1998年111亿元,1999年65亿元,2000年133亿元,83亿元,134亿元,244亿元,194亿元,312亿元,上半年130亿元。财政部虽然没有对每年查处“小金库”数字进行统计,但在每年开展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都要处理一批“小金库”问题,其中不乏大案要案。所有这些数字与现象都表明,“小金库”在全国仍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2、“小金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小金库”问题的长期存在、蔓延,且不断的向隐蔽化、模糊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其危害也在不断加大。

一是“小金库”的存在诱发了腐败,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度。“小金库”的存在,已成为铺张浪费、奢靡享受、违法乱纪的重要资金来源,诱发和滋生了一系列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

二是“小金库”的存在扰乱了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小金库”的存在,致使大量本应在规定会计账簿核算的资金游离于单位账外,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一些单位利用资产出租、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导致了国有资产收益甚至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小金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是“小金库”的存在破坏了社会和谐,影响了收入分诶的公正性。一些单位和部门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导致了一些部门“补贴比工资制高”、“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比正常收入高”的不合理现象。长此以往,将是目前本已十分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更加恶化,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加剧,我国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企业效益下滑,就业压力加大。在这样打的背景下,为确保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因此,针对“小金库”这颗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可以说,这次“小金库”治理工作意义重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一再强调。

1、“小金库”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这次“小金库”治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必须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出发,从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认识。

2、“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实现从源头上争执和预防腐败,加强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是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求,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大举措。面对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困难增多、企业效益下降、就业压力加大的形势,要把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把有限的资金与资源用在应对危机最关键的地方,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

3、“小金库”治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的必然要求。“小金库”问题的存在与蔓延,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与现行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正在推进,管理不到位有关系。要通过专项治理,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对“小金库”相关问题的基本认识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小金库”并非法律用语,而是民间属于俗语。反映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小金库”一词在过去的文件和专项工作中都曾多次采用,可以说约定俗成,各方面都比较容易理解,所以此次治理工作仍然沿用了“小金库”的提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专项治理“小金库”行动,一次是1989年,第二次是1995年。

如何认定“小金库”呢?

199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中,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这次在借鉴以往“小金库”定义的基础上,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对比这两个定义,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其中的差别。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的事是否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还包括有价证券、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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