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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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机构,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的关注。

作为提供租赁服务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合理安排费用管理,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旨在探讨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的相关问题,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二、金融租赁公司费用分类金融租赁公司的费用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运营费用,包括租金、人工费、水电费、物业费等;第二类是管理费用,包括董事会费、监事会费、税金等;第三类是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率损失等。

三、金融租赁公司节约费用的措施1、重视成本意识金融租赁公司应该重视成本意识,把成本视为自身竞争力的体现。

实行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制度,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用电、用纸、用信封等活动,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节约意识。

2、加强资源统筹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加强资源统筹,把各项资源用于最有效、最有利、最节约的领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比如,在办公环节中,要避免文具、办公设备的重复购置,节约采购成本。

3、优化管理模式金融租赁公司应该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采用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减少人事管理费用;采用科技化设备管理模式,减少设备调配、维修及保养费用。

4、强化业务经营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强化业务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通过强化管理能力、销售技巧和市场营销能力,增加业务量和盈利能力,以达到节约费用的目的。

5、提高员工素质金融租赁公司应该提高员工素质,提高员工知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员工的自我增值,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同时,对员工进行优惠政策的设立,激发员工积极性,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四、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的意义1、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理的费用管理可以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提高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只有采用节约成本的措施,才能在市场竞争上保持优势。

3、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的费用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行长戴相龙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是依据《营业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融资租赁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营业性金融机构。

二、法人设立登记(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二)融资租赁公司一经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公司财务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审计制度,设立专职外部审计单位或者股东分派专业审计人员从事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审计工作。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定期对其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披露。

四、经营安全(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立足于实际经营情况,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发展趋势及时对投资对象及投资项目实施评估,建立良好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经营安全的管理。

五、资本金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期完成资本金计提及资本金补缴工作,严格控制其发放业务,做到及时新增资本金投入,确保其资本金水平符合有关审批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审核统计公司资本金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业务部门和管理报告审核部门报告资本金状况,确保其资本金监控达到宑忠的要求。

六、贷款及应收账款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贷款审查与审批程序,并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及时准确统计公司收回的贷款及应收账款数额。

七、财产安全(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核查,定期审核其财产使用及计量情况,确保其安全。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资产进行变动分析、类别分析,严格控制其财产规模及财产结构,确保其财产安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加强监管,保障金融租赁业务的稳健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将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了解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一、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主要通过提供设备、机械等资产的租赁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金融租赁业务是一种弥补传统银行贷款不足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的优势,因此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租赁行业、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障金融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可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行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财务状况披露,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资本金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求、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等方面。

首先,针对公司的设立,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经营范围,以保证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其次,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强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公司治理的要求,促进公司稳健、规范的发展。

第三,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管理办法还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从制度和流程上确保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金融租赁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管理办法的制定规范了金融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财务状况披露,增加了投资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信任度,提升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租赁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设备、资产和财务资源的租赁和融资解决方案。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级,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确保业务运作的高效性和合规性。

管理层应具备丰富的金融租赁业务经验和管理知识,能够制定合理的运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审批流程、合同管理、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特别是在资金运作方面,应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租赁业务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并防范资金运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和权责清晰的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

第四,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投资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有权知情,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加强与各类监管机构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法经营,遵守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员工在日常经营中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租赁业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注重组织架构和层级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加强以及遵法经营和员工培训的重视。

只有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才能有效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和融资解决方案,帮助其获取所需设备和资产的使用权,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和风险的分散。

不动产融资租赁分析及案例分享

不动产融资租赁分析及案例分享

不动产融资租赁分析及案例分享首先了解下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其监管机构和业务范围不同。

本文主要讨论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对不动产标的物的态度,首先看下相关管理办法:1、2007年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2、商务部2005年通过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3、2012年8月中旬,商务部发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关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

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根据以上三条规定,可以看出不同融资租赁公司操作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第一、很多金融租赁公司的理解就是租赁物可以包括不动产。

固定资产是会计上的资产概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包括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范围相对来说比较窄了,不能涉足不动产。

第三、关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虽然没有正式的管理办法出台,但是从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可以看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包括了房屋、公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等不动产,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中租赁资产明确规定不含有不动产。

关于地产等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开展情况由于《融资租赁法》迟迟未出台,目前行业内对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界定并没有统一。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 引言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特殊机构,承担着中长期设备融资租赁、航空器融资租赁等重要业务。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2. 经营许可与注册资本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需要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具体而言,申请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来承担承租人的资金需求。

3. 经营范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融资租赁、进口设备租赁、商业用途不动产租赁、航空器融资租赁等多个方面。

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要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 风险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办法规定了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公司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方法和控制措施,加强对业务合作方的尽职调查。

5. 基本要求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同时,公司应保证自身经营安全,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要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等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6. 特别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特别规定中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非融资租赁业务,禁止违规资金池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措施,包括执法、处罚、听证等,以保障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7. 创新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应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金融租赁产品和服务,满足企业和个人的多样化需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批准设立,专门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1. 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设置金融租赁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2. 董事会董事会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职责。

3. 监事会监事会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4. 经理层经理层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经营1. 金融租赁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可从事各类金融租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租赁、房地产租赁等。

2. 风险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3. 客户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客户权益。

第四章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本金支撑业务发展。

2. 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

第五章监管要求1. 合规经营金融租赁公司应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操作。

2. 信息披露金融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信息透明度。

结语本文档旨在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希望金融租赁公司能够遵循管理办法,稳健经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与效益,防范资金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系指公司运营所涉及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公司在租赁业务、资产处置和其他经营活动中所涉资金收付、资金筹集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对资金运转的流程及各个环节,坚持岗位分离、授权管理、逐级审批、定期核对,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流动性原则:公司租赁资产主要为长期资产,资金管理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合理安排长期资金配置,合理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水平,保持充足、合理的现金支付能力,保障公司正常运转,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资金效益最大化,减少低效、无效资金占用。

(四)计划管理准绳:所有资金流入、流出,均应归入公司资金计划进行管理,由资金管理部统调度和管理。

第五条资金管理部为公司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资金管理计划,对公司资金筹集、调配和使用实施调度、动态管理和监控,并对公司资金和银行账户进行统管理。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第六条资金计划是指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将来一定时期内的资金投放、资金筹集等情况,预测一定时期内资金流入、流出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的活动。

公司资金计划可分为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

第七条资金计划按收付实现制准绳确定,资金计划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及时的反应公司资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资金计划内容包括资金流入计划和资金流出计划,由资金管理部会同公司各部门,按年度、月进行编制。

第九条资金流入项目包括:(一)租金回收;(二)首付款、保证金、咨询、手续费收入;(三)转让租赁资产;(四)债务融资,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长期贷款、专项贷款、保理、发行债券等;(五)股东投入本钱金;(六)与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相关的其他资金流入。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7租赁资产经营管理,确保租赁项目安全稳定运行,针对公司租赁物的选择、接收、权属确认与信息公示、价值认定、风险管理、保险、监督检查等事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租赁物的选择第二条租赁物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可以合法流通的物;(二)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得作为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一)以任何方式设置了抵押或者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二)已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三)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

第四条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第三章租赁物的接收第五条融资租赁项目可由卖方和承租人直接完成租赁物的交接和检验。

但业务部门应当在交接完成后,派人实地查看租赁物,核对租赁物清单,取得承租人签发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属回租业务的,应在合同签署前,逐一核对租赁物和租赁物清单,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承租人签发的《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和《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第六条经营租赁项目业务部门应当派人参加租赁物的接收和检验,严格签署交接文件。

第四章租赁物的权属确认与信息公示第七条公司应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

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在该专业领域的经营管理水平相符。

第八条动产设备(一)应当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未约定的,动产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二)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清单表述必须清晰、准确,对于标准设备应标明其通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和唯一的编号或序列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 年第 3 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请示》(交银〔2007〕174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该公司中文名称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为“Bank of Communications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公司住所为:上海市九江路399号2楼。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由你行独资设立。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三)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同业拆借;(六)向金融机构借款;(七)境外外汇借款;(八)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九)经济咨询;(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林加群董事长程东跃董事、总经理童学卫董事果志刚董事陈荷兰董事赵树栋董事朱军先董事竺叶群副总经理哈斯副总经理五、批准《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接此批复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结束——。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金融租赁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主要从事金融租赁、租金融资、租赁业务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负责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合理、安全、稳健的原则,为租赁业务提供合适的融资方案和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一)金融租赁业务:为客户提供设备、车辆、房产等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服务;(二)租金融资业务:以租赁物作为抵押,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三)租赁咨询业务:为客户提供租赁相关的咨询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合理制定经营范围,不得擅自从事与金融租赁无关的业务。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坚决抵制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章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立并管理准备金,用以应对经营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金融监管部门。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应对和风险控制等核心要素。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管理,促进租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遵循风险可控、效益合理的原则开展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业务分类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财产融资租赁和经营性融资租赁。

第五条直接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租出,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业务。

第六条财产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购买、租出已存在的资产,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业务。

第七条经营性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设备等租出并提供辅助服务,以解决租用方生产经营需要为主要目的的租赁业务。

第三章租赁业务管理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对租赁业务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和内控监督。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科学的租赁业务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建立风险提示及预警机制。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业务特点,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信用、流动性、操作、市场等各类风险的产生。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租赁方的信用状况及其拥有的资产进行详细评估和审核。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方和供应商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审批管理第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规定,对租赁业务的审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租赁业务审批制度,审核租赁方的资信状况、租赁资产、还款来源、租赁期限等情况。

第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平,规避潜在风险。

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精细化掌握租赁业务的申请、审批、放款、管理和清收过程,确保租赁业务经营活动安全稳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指用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各方面运营、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措施、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水平。

下面将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向客户提供租赁、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来获得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税负、优化资产配置等作用。

然而,金融租赁公司也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挑战。

因此,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来规范其经营行为势在必行。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内控制度、业务规范、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

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健全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高效运作。

内控制度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

业务规范方面,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依法经营,明确合同权责,确保各项业务合规、透明、公正、安全。

信息披露是保障金融租赁公司透明度的重要手段,要求及时披露与客户利益相关的信息。

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顺利开展业务的基础,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严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能够减少不良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在金融租赁市场,存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利,导致市场乱象。

通过加强监管,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可以有效遏制不良竞争,保护市场利益。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通过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加投资者对金融租赁行业的信任和认可。

这将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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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颁布时间:01/23/2007实施时间:03/01/2007效力状态:失效修订记录:根据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3日),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3.最近2年连续盈利;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最近2年连续盈利;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最近2年连续盈利;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5.信用记录良好;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

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

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二)改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股权;(六)修改章程;(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与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三)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四)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五)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六)回避制度;(七)内部审计监督;(八)信息披露;(九)处罚办法;(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一)资本充足率。

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三)单一客户关联度。

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四)集团客户关联度。

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五)同业拆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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