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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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国金融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2. 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3. 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4. 持续改进: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3. 审批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4.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2. 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3.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反洗钱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4.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进行有效身份识别,收集并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2. 客户职业和收入来源;3. 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4. 客户交易背景和目的。

第九条对高风险客户,公司应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措施,包括:1. 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2. 调查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3. 跟踪客户交易活动。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大额交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日期、金额、币种;2. 交易双方名称、账号;3. 交易目的、用途。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洗钱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慎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所有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进行审慎的身份识别。

第二节黑名单客户管理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取和更新黑名单信息,建立黑名单客户库,对进入黑名单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监控与报告第一节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监控团队,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异常交易的发现。

第二节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洗钱情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洗钱情报中心应及时分析报告,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协助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培训第一节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客户识别方法、可疑交易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第一节合作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情报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行动。

第二节监督检查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六章处罚与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废止。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金融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金融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3.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客户身份识别1. 在办理业务前,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2. 识别客户身份时,应收集并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3. 对高风险客户或交易,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必要时可采取额外措施。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1. 对大额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及时报告。

2. 对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流动。

3. 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流程和时限。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真实、完整、可追溯。

2.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自交易结束之日起计算。

3. 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六、员工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2. 对员工进行反洗钱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反洗钱相关知识。

3.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内部审计与稽核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稽核,检查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2. 对审计和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2. 本制度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提高金融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金融安全。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确保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活动,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健性,本公司制定了本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该公司设立了反洗钱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反洗钱事务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并与金融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案件协调。

第三章内控制度1、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管理公司对于新客户的开户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特别是对于高风险客户和可疑交易,公司要加强监测和管理,及时报告给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2、反洗钱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加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提高员工对于洗钱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3、内部审查公司将定期对反洗钱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查,检查是否符合公司制定的反洗钱政策和规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监测和报告公司要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监测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给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公司要确保监测系统的有效性和即时性,提高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

第五章合作与信息共享在反洗钱工作中,公司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实现信息共享和案件协调,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公司要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健性。

对于违反反洗钱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公司要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第七章附则本反洗钱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不断完善和优化此制度,提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水平和效率。

以上为本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此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健性。

xx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部门内控制度、各业务环节和岗位中,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条公司反洗钱控制目标:(一)保证反洗钱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内部得以贯彻落实;(二)确保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覆盖法规和监管要求涉及的反洗钱各方面义务,反洗钱工作要求分解、细化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岗位并得到有效执行;(三)通过开展洗钱风险分析,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各业务、产品中的洗钱风险,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确保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四)通过建立反洗钱风险监测机制,进行可疑交易报告,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及其岗位职责第五条董事会作为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监督机构,授权下属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督导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的定期开展,内部问责机制的完善,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员工利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司设立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反洗钱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同时也适用于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对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管理控制措施,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

第四条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风险防范、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反洗钱制度,配备专门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或部门,确保反洗钱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条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和落实,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八条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其他制度相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应当不断加强对反洗钱制度的管理和改进,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制度,包括在客户开户、进行交易和资金转移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核实。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手续和流程,并设定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的记录和档案,保存客户身份核实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合理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追踪和进一步识别的制度,对客户的身份和交易逐步进行跟踪和核实,及时获得客户的最新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XX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

XX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

XX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改进计划,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自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

第四章评估内容和方法第十条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包括客户风险评估、业务风险评估、员工风险评估、合作机构风险评估等方面。

评估方法应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评估指标,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全面、客观。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各部门,用于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如有需要修改本办法,应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的分支机构在高风险国家(地区)设立50%的分支机构在高风险国家(地区)设立4.与高风险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情况(10分)5.与高风险行业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情况(10分)6.与高风险地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情况(10分)7.与高风险客户或地区进行大额或可疑交易的情况(20分)8.公司业务类型、规模及复杂程度(10分)总分赋分标准有无有无有无有无高风险行业非高风险行业高风险地区非高风险地区有无大额或可疑交易占比≥50%大额或可疑交易占比<50%大型、复杂中小型、简单100分评分说明:总分≥90分为B级,60分≤总分<90分为C级,30分≤总分<60分为D级,总分<30分为E级。

附件2:控制措施评估评分表评估指标指标项1.客户身份识别与审核措施10分)2.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10分)3.交易监测措施(10分)4.可疑交易报告措施(10分)5.名单监控措施(10分)6.资产冻结措施(10分)7.内部控制和审计措施(10分)8.反洗钱培训措施(10分)总分赋分标准完善不完善完善不完善完善不完善完善不完善完善不完善完善不完善完善不完善完善不完善100分评分说明:总分≥80分为B级,60分≤总分<80分为C级,40分≤总分<60分为D级,总分<40分为E级。

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我行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防止洗钱活动在我行发生。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行反洗钱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二)审查和批准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四)处理重大反洗钱案件;(五)向上级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四)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和宣传教育活动;(五)处理日常反洗钱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执行总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三)向上级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四)协助上级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处理。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我行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核实和记录;(二)真实性原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三)有效性原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包括:(一)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国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二)客户的职业、收入、资产、投资等情况;(三)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交易背景等。

反洗钱日常管理制度

反洗钱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前台业务人员、后台支持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全面实施,确保金融业务的安全、合规、稳健发展。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风险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三)客户至上原则:尊重客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反洗钱服务。

(四)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我单位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反洗钱工作制度、流程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三)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处理重大反洗钱案件。

第七条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一)前台业务部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审核、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二)后台支持部门:负责反洗钱系统维护、数据统计和分析、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单位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审核第八条我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三)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客户身份资料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客户身份信息的匹配程度。

(三)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统称“洗钱”)活动,防范洗钱风险,规范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称“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四条工作目标反洗钱工作的目标,保证公司依法采取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条工作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反洗钱工作应当涵盖公司各项业务管理中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长期性原则。

反洗钱工作应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保密性原则。

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及其他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四)有效性原则。

反洗钱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适时性原则。

应当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方式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反洗钱相关制度。

第六条公司建立各业务风险责任、高级管理人员风险责任、内部审计风险责任等三个方面的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各业务风险责任单元负责从客户和业务源头控制洗钱风险。

高级管理人员须正确处理反洗钱义务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关系,对重大风险事项的控制措施进行把关和审批。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01、总则
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
2.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
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 ),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A.《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B.《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C.《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D.《反洗钱监管记录》
反洗钱报告机构
人民银行监管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 非法人机构。
03、非现场监管
监管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 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 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 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 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反洗钱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反洗钱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子公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反洗钱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反洗钱工作;(三)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可疑交易信息;(四)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五)负责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按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反洗钱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二)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实和审查;(三)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四)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报告;(五)配合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反洗钱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与核实第八条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持续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二)客户的职业、经济来源、居住地等;(三)客户的交易行为、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

第十条对达到识别条件的客户,应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并将信息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章可疑交易报告与监测第十一条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

第十二条可疑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易金额异常;(二)交易频率异常;(三)交易对手异常;(四)交易目的异常;(五)其他可能涉嫌洗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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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正确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二)主动性原则:各部门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内所有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
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综合事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综合事务部内设专门的反洗钱岗,负责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起草反洗钱工作规章、流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通过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等;
(四)负责受理监管机关对反洗钱的查询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对反馈回来的缺失和错误信息及时进行补正;
(五)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情况报告;
(六)负责对各部门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牵头组织反洗钱培训工作;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与反洗钱事项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反洗钱成员部门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认真落实反洗钱的各项工作,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积极配合反洗钱岗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制度。

市场部负责在本业务条线中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自查。

运营部负责在本业务条线中落实客户资料保存制度;负责在本业务条线范围内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自查。

资金财务部负责落实客户财会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自查。

综合事务部做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一定期限的客户信息资料、交易记录等档案。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市场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立业务关系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其他信息,进行核对并留存复印件;
(二)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识别和更新;
(三)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四)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五)保证与公司有代理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六)对新×立的客户信息识别情况以及重新识别客户信息的情况,应按时报告反洗钱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运营部应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

(一)对×立业务交易的客户,应当妥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防止客户身份资料的缺失;
(二)应定期检查客户信息的有效性,对于失效的客户
信息,应提前通知市场部负责更改、重新识别客户的信息,同时报反洗钱岗;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的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于超过一定期限的客户资料等档案应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运营部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客户采用现金交易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最迟次日)报告反洗钱岗。

第十四条资金财务部应按照规定落实客户财会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证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完整。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按要求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按要求提供、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现场检查时,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各有关部门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活动,按要求提供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接受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人民银行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有关部门有权拒绝调查。

第十七条对客户要求将经调查未排除洗钱嫌疑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反洗钱岗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的临时冻结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权机关的要求,有权检查人员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查询或对客户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应由检查人员在相关登记簿中进行签字登记,以保密客户的资料信息。

第二十条市场部应当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客户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反洗钱岗应当制订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负责指导和组织反洗钱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和操作能力。

反洗钱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反洗钱规章、内控制度和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执行国家反洗
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反洗钱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有效维护公司形象,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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