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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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签订协议双方:
甲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区分中心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工作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项目基本情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位置和四至
2.3 项目用地现状情况
项目用地范围以市规划委核发规划意见书、项目钉桩成果、为最终依据(含建设用地及代征用地);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物状况以现场测量并经区政府认定的数据为最终依据。
2.4 项目规划情况
上述规划指标以市规划委核发规划意见书、项目钉桩成果为最终依据。
2.5 项目于年月日经年第期联席会审定同意实施
第三条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工作内容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
方案审批表》(编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乙方须按期完成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3.1 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乙方须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用地预审、规划、交评、环评、立项、市政工程咨询等相关手续。
3.2 征地、农用的专用
乙方须按照北京市有关征用集体土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完成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3.3 拆迁
乙方须按照北京市相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完成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地上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工作。
3.4 市政工程建设
乙方须完成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通”(即实现市政道路,自来水、雨污水、供电、)接通到建设用地红线,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完成红线周边道路的建设工作,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3.5 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其它工作内容。
3.6 本条所列的具体工作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审核通过的项目《实
施方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各项工程。
第四条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于年月日取得区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年月日经年第期专家会审核通过,
4.1 预计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万元(不含毛地价)。
其中:
前期费用万元,
征地费用万元,
拆迁费用万元,
市政工程费用万元(最终以实际决算为准,并相应调整利润)
不可预见费万元,
贷款利息万元,
营业税万元(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其他费用万元
项目一级开发利润万元(不高于一级开发预计成本的8%)
4.2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依据征地、拆迁初步调查、市政咨询方案等测算,并已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计算了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乙方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控制。但在土地一级开发中的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实际投资之前,乙方通过实
际征地、拆迁调查发现与原《实施方案》成本测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和协商,甲方在按照相关程序重新报批后确定项目是否实施。
4.3 在一级开发实施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控制已审定一级开发成本原则上不得突破。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发成本通过审计等方式进行核定,其中不合理的成本超支将相应从乙方一级开发利润中扣减,如一级开发利润不足以抵扣成本超出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
第五条项目一级开发实施进度、资金保证和监管
5.1 本项目一级开发周期为年,自乙方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之日起计算。
5.2 如果由于一级开发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全部一级开发工作,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确属合理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延长的,乙方可以适当延长一级开发周期,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5.3 乙方应保证开发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5.4 该项目在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后,如发生较大幅度变化,超出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测算范围,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
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乙方应按照开发进度,每月通过一级开发申报和管理系统实行月报。每取得一项行政许可文件,均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送甲方备案。
第六条项目一级开发验收及入市交易
6.1 乙方完成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后,向甲方提出一级开发验收申请,甲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对乙方一级开发完成内容进行全面验收,如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2 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确认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乙方委托评估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入市交易或收购储备。经研究需要收购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补偿事宜另行议定。
6.3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直接供地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相关合同,确定土地移交及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支付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签署后,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及《实施方案》约定的开发周期和开发成本完成一级开发工作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一级开发总成本的万分之零点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从最终审核的一级开发总成本中扣除,逾期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委托协议。
7.2 乙方如未按经审核确定的开发成本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按照审定的成本确定项目实际开发成本,超出成本不予认定。
7.3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无法保证开发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一级开发总成本的万分之零点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从最终审核的一级开发总成本中扣除。乙方应提供的开发资金在三个月内仍无法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