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39号【发文日期】1996-01-31【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在1995年6月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各地在试行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经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管理,保障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其他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专用发票等,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专用发票,其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领购 第五条 专用发票的版面分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拾万元版、电脑版。
第六条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专用发票。
第七条 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税控Ic卡,以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专用发票领购证件。
定额发票目前还有用吗?答案很简单,但问题很复杂
定额发票目前还有用吗?答案很简单,但问题很复杂这里要明确,定额发票没有取消,不仅没有取消,它还一直是发票界的颜值担当。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下面好好来看看这个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也称通用定额发票,我们常说的手撕票,它不记名,金额固定,无开据日期,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所需额度就可,商家在领用时必须在手撕定额发票上盖好发票专用章。
它是合法的经济业务证明,也是财务报销的合法依据,和手工、机打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千万别不把它当发票。
定额发票,营改增后是保留票种,也就是说这个票种继续存在,只不过从发票形式上来看,发票抬头的监制章全变成了由国税监制了,所以,如果你再收到地税监制的定额发票,那就不是有效的报销凭证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定额发票你在财务日常工作中会经常遇到,你看看你的报销明细里面,定额发票主要存在的地方有哪些?比较常见的就是停车费、洗车费、餐饮费「逐步减少了」。
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各地不一,有些地方全面推行机打发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我们在日常财务报销中接触最多的就是没有达到规模的餐饮企业的定额发票报销。
「你注意感觉,现在明显减少了」其次,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车场收的停车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标 签】普通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5﹞12号【发文日期】1995-02-11【实施时间】1995-02-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V>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两套税务机构要设后税收征管工作新的形势和要求,加强国税系统发票管理,保障国防大学家税收收入,维护政党的经济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出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如下意见。
一、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和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
各级国税机关不权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核检查,同时也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应当看到,在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有严格的限定,而众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相互间的经济业务活动以及他们与广大消费者的商业联系,还必须以普通发票作为基本的商事凭证,如果有关工作跟不上,就难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发票隐匿收入,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机关报重视和搞好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依照发票的管理扫流转税的电子表属划分的这一基本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经济业务按规定需要使用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统一发票、专用发票、电脑发票、自拟格式发票),均应由国税系统负责管理。
按我省现行发票的种类划分:主要有各种工业发票;各种商业批发、零售发票;汽车维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缝纫业发票;收购发票;集贸市场发票等。
对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集贸市场的发票管理,在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启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启用通用定额
有奖发票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1.13
【实施日期】2012.01.1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关于启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为增强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进一步规
范发票使用管理,我局决定在全省启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国税系统启用的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以下简称“定额有奖发票”)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布奖。
二、定额有奖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10]2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10.03.16【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启用的票种规格和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除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普通发票统一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四川国税系统暂时不启用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1.平推式发票(1)发票规格。
总局确定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无法实现机具连续开票);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4种。
使用平推式冠名发票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上述4种规格中任选1种;统一式样平推式发票(含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发票)规格选用210 mm×139.7 mm、241mm×177.8mm(出口货物专用)。
粮食收购发票统一由原来的手工票改为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或用票单位根据打印规范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开具普通发票后,客户退货(或发生折让)退款,如何处理?
开具普通发票后,客户退货(或发生折让)退款,如何处理?开具普通发票后,退货(或部分退货时)或发生折让时,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文如下: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从上述条文来看,税务局似乎给了一条可以解决的路径。
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客户都能退回原来的发票,作废冲红再开新发票。
但关键是执行过程中,有如下困境:1、给个人消费者开具个人名义的发票后,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发票联丢了怎么办?以个人写退货证明,大部分国税局不认,隔月退货时要开红字发票,或者当月直接做废,必须收回原发票,否则购买新发票时,税务局以废票联次不齐不卖新票;税务局曾经给我的回复,企业和个人联合登报申报发票丢失作废,然后到税务局接收处罚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他妈废话,这怎么可能。
如果销售量大的单位,可以不要发票的部分消费者的销售额抵了,也不再要求客户退票了;如果销售量小的单位,还真没有办法,大多数小企业只能认了,多给税务局交点税吧,简单了事,不过也给自己埋下一个雷,不知道啥时侯炸呢。
2、给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做账了或者丢了,退货不退票怎么办?以写退货证明的开式,开具红字发票吗?大部分国税局没有具体规定怎样开证明单,他们认为退票开红字发票,或者直接作废发票,必须退回原发票联,否则购新发票时会以联次不全不予售新发票。
那怎么办?只能找客户要发票联呗!否则无解。
我们欣喜看到,还是有五个省市国税局对细则第二十七条做了更细则规定,让销售企业或购买企业有了更好的操作办法,如果当地没有相关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以下的做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做自己可形的操作方案。
下面提供以下相关部分的文件摘要,大家可以参考。
普通发票管理法规
普通发票管理法规普通发票是指用于日常交易的各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代购、修理、加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以及其他收入和支出发生的场合需要开票的收入凭证。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管理的不断优化,普通发票管理也逐渐得到了很好的规范和完善,下面介绍普通发票管理的法规规定。
一、发票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性的法规规定,规定了发票的种类、开具、验签、使用、报废等方面的规则,以及税务机关、开票单位和用户的职责和义务。
2.《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依法合规,按照规定开具明细清楚、准确无误的开票凭证。
同时,为了防范假发票、冒充发票等非法行为,加强发票的证明效力,通知要求对发票的印章、票面等全面加强管理和防范。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包括了发票填写、领用、开具、报废等方面的规定,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代理单位的职责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并要求加强发票的防伪措施和验签工作。
二、发票的管理与操作1.发票的领用发票领用是发票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领用单位必须能够提供完备的材料,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资质,同时严格按规定的发票领用的数量、种类、金额等信息进行领取。
2.开票管理开票管理是指进行发票开具、填写、验签、印章、交付、收回等管理工作。
要保证发票填开的内容完整、准确、具有清晰的符号标识等特点,同时遵循税务发票在开票方面的规定。
3.发票销售抵扣及报备管理发票销售抵扣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购买方按比例抵扣增值税的税额,需要在其账目中进行记录并上报,同时还需要对抵扣进行规范的操作管理,防止出现抵扣错误、不实或者不规范的情况。
4.发票作废管理发票作废是指对已经开出的发票进行销售退货、开票错误、票面损坏等情况下进行发票作废操作。
要求作废发票必须在其发票管理网络中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以免被他人盗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税总函〔2017〕232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
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
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02.03•【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2月3日四川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商品、调拨物资、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使用本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对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发票分以下四种:(一)甲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二)乙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三)丙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有其他经营收入的个人;(四)专用:适用于批发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发票的格式和监制章式样由省税务局统一设计,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印刷或批准印制,并在票面右上方套印四川省××县(市、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
甲、乙、丙种发票每套三联,专用发票每套四联,确需增加联数或栏目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决定,发票联为红色。
第六条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领取《发票准印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发票上必须印明使用单位全称,套印县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载明年号和顺序编号。
一次印刷数量不超过两年的使用量。
第七条发票必须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凭税务机关的《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或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每批印刷业务结束后,印刷厂应将实印数量、起讫号码、交货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未经指定印刷发票的印刷厂,一律不准承印或自印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为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
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
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三、申请代开发票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2008-6-11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先后印发了8个《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的调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废止或者发生改变。
近期省局组织力量对解答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规定前暂按此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关文件列举条款同时废止,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0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2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7〕第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第25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第18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第242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09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09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国税流一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01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6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37号)第三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379号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的通知【标 签】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9﹞76号【发文日期】2009-07-09【实施时间】2009-07-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对商品批发零售行业的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改变商品批发零售中普遍存在的不索票、不开票的现状,遏制制售假发票,减少乱开票,促进全社会提高对发票在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中所起的特殊作用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商业零售企业推行使用卷筒式普通发票。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推行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 凡我省范围内已使用收款机收款的商场、超市、医药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除团购发卡销售外的全部销售收入,2009年10月1日后应全部向消费者出具机打卷式普通发票。
属于团购发卡销售的销售,企业可以使用目前的手写版发票,也可以使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推行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加强调研。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深入调研,摸清辖区内拟推行卷式发票的商场、超市、医药等零售行业一般纳税人户数、使用收款机收款户数、使用卷筒票规格、年使用量等情况。
特别要了解企业使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基本功能,如能否实现日累计、月累计、自动清分现金及信用卡、购物卡消费、电子数据能否有效存储5年、能否通过介质存储电子存根数据等情况。
认真研究推行卷式发票主要问题和障碍,解决好卷式发票实现机打涉及的技术问题。
2.广泛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推行全面开票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点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的良好氛围,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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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普通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9﹞12号【发文日期】2009-01-22【实施时间】2009-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发票统一领购簿》由市、州局负责印制。
二、发票验旧购新 (一)所有普通发票均实行验旧购新。
为提高验旧购新工作效率,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反映发票使用情况的《普通发票验旧表》(式样见附件)。
市州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缴旧购新方式加强管理的,可以实行缴旧购新。
(二)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将使用过的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并填报《普通发票验旧表》。
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普通发票验旧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将验旧金额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
(三)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较多、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报经省局批准后,可确定为6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四)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或者用票量每月超过500份且纳税信誉较好的,可不将使用过的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但应按月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采用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将纳税人发票验旧金额与纳税人申报纳税、定额核定情况等信息进行比对。
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大于同期申报销售额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补缴税款要及时补缴,需调整定额的要及时调整。
三、发票配售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配售发票。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核定发票种类、数量、版位时,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同时严格将发票使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或万元版以及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市州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纳税人当场盖章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 1.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0%以上(含10%); 2.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的。
四、代开发票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代开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对象、条件及程序进行管理。
各市州局应进一步完善代开普通发票的档案管理,确保代开普通发票有关资料准确、完整,严格审核和控制代开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二)除外出经营外,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非本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代开发票。
(三)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代开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常住地证明、代开发票申请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由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常住地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代开发票。
(四)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申请人除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常住地证明、申请代开发票申请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提供有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存档。
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虽未达10万元但需提供上述资料的,由市州局自行确定。
(五)省局定期通过全省数据发布平台发布全省代开发票的基本情况,各地应及时进行分析比对,加强税源监控管理。
五、红字发票处理 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
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三)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
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六、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发票应填写的所有内容,包括付款方名称、项目,均要求齐全。
(二)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原则上无论付款方是否索取发票,都应逐笔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或收据替代发票。
对消费者为同一付款个人,且销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单次收款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根据消费者意愿逐笔开具或汇总开具。
(三)因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品目较多,无法一一在发票上填列的,可以按商品大类填开,但不得用未进行交易的商品名目替换真实交易的商品名目。
(四)手工开具的发票不得超过发票版位开具。
除百元版发票外,手工开具的发票均应按发票版位的最高位顶格填开。
纳税人发生大额销售,其领购的发票版位不能满足其需求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购买高版位发票或申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七、流失发票处理 (一)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仍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所持有的尚未验旧或缴销的发票应确定为流失发票。
具体操作应为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满三个月之日,在综合征管软件2.0系统中对纳税人未验旧或缴销的发票进行流失处理。
(二)对已作流失发票处理的纳税人在异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原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缴流失发票。
(三)非正常户恢复为正常户或按有关程序进行注销时,应对纳税人持有的已作流失发票处理的发票,分别作空白流失发票缴销处理和已开具的流失发票存根联缴销处理。
对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需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纳税人丢失、被盗或损毁形成的流失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2.0系统中作“流失发票”处理,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纳税人被确定为非正常户后,连续三个月未验旧或缴销的发票,以及纳税人丢失、被盗或损毁的发票,按有关规定作“流失发票”处理后,均应视为作废发票。
八、发票发售监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不予向其发售发票。
待纳税人依法改正后,恢复向其发售发票: 1.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 3.纳税人在异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但又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4.持有超过3个月或6个月发票而未提交主管国税机关验旧或缴销的; 5.发生欠缴税款,未按国税机关要求清缴的。
九、二手车发票 (一)凡符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在各市、州商务部门备案为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市场管理经营公司,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生的二手车交易,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负有发票发售、缴销等管理职责。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只能为进入本交易市场的二手车交易行为(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二手车经销企业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或通过拍卖形式进行交易行为的卖方,代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或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应该从销售二手车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由市场管理公司为其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使用自己用于二手车销售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购入并进行销售的二手车,使用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或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不得为其它单位、企业及个人二手车交易行为代开发票。
(五)应严格区别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经销业务和居间服务业务。
凡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居间服务或代理销售二手车,或实际业务属于代理服务销售二手车的,不得使用本企业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纳税人违反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处以每份发票500元,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或取消配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