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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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质〔2007〕18号
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具体负责分包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总责,并对扬尘控制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承包范围分别做好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报监制度。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必须填报施工扬尘控制方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应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原则上禁止使用砖砌围栏。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或其他可装配的硬质材料作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位于城区主干道两侧、车站、码头及市级政治、文化、游览、商业中心的房屋建筑工地围栏高度不低于2.5米),四周应连续设置,不得使用镂空围栏和竹篱围栏;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工程、地下管线敷设工程的围栏经批准后可以连续设置,也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挂密目网封闭,并且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作临时围栏,也可采用钢管脚手架外挂密目安全网作隔离。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要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都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要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作硬化处理。
硬化的场地、道路宜设隔离带与裸土隔离。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还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等其它防治设施,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第九条裸置六个月以上的碎土,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六个月以下的碎土,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围栏、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十一条在市区高架环线以内区域率先推广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作业。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凡是有污染和破损的,必须立即更换。
第十三条提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袋装、桶装化。建筑垃圾应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严禁凌空抛撒。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木材等污染性燃料。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运输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否则,装载的物体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用苫布遮盖,严实密闭,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 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要重点督促土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杜绝带泥上路。施工现场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暂时不能外运的,必须采取采用集中堆放、围栏等措施,并按第九条规定进行压尘处理。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对土方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拆除工程必须设置封闭围栏,必须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不能洒水的应采用其他压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
拆除完毕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停工整顿,并根据《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部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吊销或暂扣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记分处理,不得评优;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限制企业参与工程投标。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举报。受
理的举报或经媒体曝光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将记入企业的不良行为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环保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城管、环保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