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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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入股比例

篇一:新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福音

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出资松绑3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

新公司法总体上对于注册资本要求、资金认缴期限和方式都给予了更大的自由度,帮助创业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般对于技术型企业的创业者,通过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即能够有效缓解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这也是与相关资金方合作的最佳途径。而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知识产权出资上的限制被进一步减少,可谓为创业者带来了福音。

一、可完全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

旧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所谓知识产权出资最多只能拥有公司百分之七十的股份。

而在新公司法中上述规定被删除,由此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二:一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完全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方

式设立公司,在注册资本上将不存在现金压力;

二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在与相关资金方合作时,可以享有更大的股权比例。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可行性增加

旧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创业者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需要将知识产权作为首次出资的资产。根据旧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践中,工商局认可的知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登记簿副本、专有技术转让协议、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等。

然而熟悉知识产权转让程序的读者一定会发现该规定

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很低,因为一般知识产权转让手续,例如专利转让或者商标转让手续,都需要填写受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但是在旧版公司法下,公司设立并获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前提是出资人将相关出资知识产权转让至公司,因此无疑形成了一个死结,客观上压抑了知识产权出资行为。通常,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企业只能通过增资的方式来完成知识产权出资,但是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时间以及财务成本,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新公司法的重大改革点之一就是将原先的"实缴"方式修改为"认缴"方式,即取消了上述旧法二十六条中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每期出资比例全部交由股东协商确定。在"认缴"方式下,知识产权出资人可在公司设立后再将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公司,增加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可行性。

三、简化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

在旧版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历"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转移—知识产权验资—公司设立"四个步骤。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旧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验资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变为"知识产权评估—股东协商出资流程—公司设立—知识产权转移",验资环节的取消简化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进一步降低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财务和时间负担。

综上,在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出资较之以往变得更为可行,如果你是手握技术、心怀梦想的有智青年,那就快来用知识产权出资进行创业吧!

篇二: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法律思考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法律思考----以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为视角

第一章绪论

21世纪是高科技时代,是信息时代。在21世纪知识产

权资本化是非常引人关注的现象。而公司中用知识产权出资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我国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完善,经历了出资比例从多到少,直至可以全部用来出资的路程。当我国法律完全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的时候,对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是由于当下我们这处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出资对一个公司而言对其经济活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当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限制成为历史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应该立即引起我们的注意及重视。我们不仅要分析其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影响,而且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二章知识产权出资概述

一、知识产权出资概念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在新的公司设立时,经过评估的适格知识产权被出资人用于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以此来获取公司对价股权的出资方式。出资人以适格知识产权来出资,这样就可以获得与其价值相对应的公司股权,从而成为其所出资的公司的股东,而且可以获得由于其股权而享受的非常多的权利。例如: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决议发行债券、审议报告等权利。

二、知识产权出资特征

知识产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形式,相对于货币出资形

式,知识产权有非常多的自己本身所拥有且不同于其他出资形式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出资就具有不同于其他出资形式的独有特征。

(一)地域性

知识产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随之知识产权出资也受到其地域性影响具有地域性特征。知识产权若要用于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必然需要在该国法律上得到承认。然而,由于地域性的影响,当一项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法律保护时,在我国不一定会得到承认。所以,要想在中国境内作为注册资本,就需要得到中国的法律认可,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我国法律承认的范围内,在公司出资中才可以用到该知识产权,反过来,不能在公司中把它当作知识产权来出资。在专利中,只存在着“德国专利”、“中国专利”等,并不存在“国际专利”;在商标中,只有注册后的商标才会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商标要通过我国商标局的核准注册从而成为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才能够被经过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所拥有,并且在我国法律的保护范围内。由此可以看到注册商标是深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而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因此,以商标权出资时最好不要使用未在该国注册的商标。

(二)价值不确定

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不确定性,是指在不同的法律状态

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对专利权而言,有待批准的专利与已经批准的专利其价值是不同的,专利的权利类型、专利是否快期满以及专利有无牵扯到诉讼等,这些都导致专利价值的不同。对商标权而言,该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过,其他人对商标权有无异议以及商标权是否临近续展期等都影响商标价值。对著作权而言,著作权是否已经接近保护期终点,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是原创作品还是二次作品,是否已经在我国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等都可能致使著作权价值变动。可见,知识产权显现的法律状态不同,其显现的价值是不同的。在出资人用他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进行出资时,有关部门一定要审查清楚该知识产权当下处于的是什么样的法律状态。

(三)评估难度大

首先,知识产权会因时间不同而发生一定变化,这体现在知识产权与那些没有时间限制出资形式不同,它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随着知识产权所受到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发生变化时,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价值也产生了变化。因此知识产权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是非静态的。在现实生活中,要想根据知识产权所处的时间阶段来评估其价值可谓难之又难。其次,知识产权所享有的特征还包括专有性,而知识产权种类是纷繁复杂、差别巨大的。用知识产权来出资是跟我们平时的实物出资所不一样的,是不同于那些土地、房产等实物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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