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开发周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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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开发周期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规范新产品开发各阶段周期时间,使之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
凡涉及新产品开发各阶段之作业,其周期管理悉依本办法执行。
1.3.权责单位
1)开发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新产品种类区分
2.1.技改型新产品
由原有的老产品,在保留大部分(或全部)性能和结构的基础上,仅作局部改良或变更而产生的新产品,称为技改型新产品。
2.2.移转型新产品
由客户或其他途径移转过来的,已经过试、量产的产品(如OEM产品),已有较为完整的可行性分析、产品设计资料、试制工艺和鉴定结论的,称为移转型新产品。
2.3.开发型新产品
完全新的产品类别或虽属于老产品类别,但在性能和结构原理上很大的改变,或外观造型有巨大的变化之产品,称为开发型新产品。
3.产品开发周期规定
3.1.开发型新产品
1)调查研究、可行性分析周期:
一般产品1-2个月,复杂产品2-3个月。
2)产品设计周期(含技术任务书、技术设计、技术资料设计):
一般产品1-2个月,复杂产品2-3个月。
3)模具制作、物料供应商开发周期:
一般产品2-3个月,复杂产品4-6个月。
4)样品试制与鉴定周期:
1~2个月,但鉴定中长期性试验工作(如寿命试验)除外。
5)小批试制与鉴定周期:
1~1.5个月。
6)产品评审与量产导入周期:
1个月内。
3.2.技改型新产品
可直接从技术设计开始,除模具制作与长期性试验外,周期应在1-3个月内。
3.3.移转型新产品
一般参照开发型新产品,从样品试制阶段开始,周期为2-4个月。
3.4.补充说明
1)各阶段工作可以交叉进行,如在进行技术资料设计之同时,模具制作、物料供
应商开发可以同时进行。
2)不同类型产品周期不同,应在年度开发计划书中予以明确。
新产品开发进度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