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2006年《国际私法》听课笔记(二)
第五章 外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然⼈或法⼈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P.103 承认或赋予外国⼈与内国⼈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的⼀个重要前提。
P.103 在历,外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曾⼏经变迁,由在奴⾪制时期对外国⼈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P.103 国民待遇⼜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P.104 ⽬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法相互赋予对⽅的法⼈、商船及产品等。
(多)P.104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提出来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它也是WTO法律的⼀项基本原则。
P.104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种不⾔⽽喻的制度。
(2)在内国的外国⼈享有跟内国⼈同等的权利,⽽不是同样的权利。
(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
P.104 中国在处理外国⼈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P.104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受惠国)的⾃然⼈或法⼈。
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
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第三国所享有的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P.105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和内国⼈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P.105 第⼆次世界⼤战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成为GATT和WTO的⼀项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练习题--单项选择
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法人甲和美国法人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此时应适用的美国法律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A实体法B程序法C冲突法D冲突法与实体法2.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3.如果在一国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该规范一般被称之为()A实体规范B程序规范C法律冲突规范D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4.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A程序规范B任意性规范C冲突规范D抵触规范5.下列法律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A中国公民甲和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6.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是()A既是国际法,也是国内法B主要是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因素C是国际法D是国内法7.()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8.国际上最重要的专门从事国际私法统一活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C国际商会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9.对“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产生重大影响的是()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C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D库克的“本地法说”10.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A胡伯B杜摩兰C达让特莱D巴托鲁斯11.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12.萨维尼的国际私法理论主要体现在他于1849年出版的()A《论债权》B《论冲突法》C《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D《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13.“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一条什么类型的规定?()A选择型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单边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14.“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理由的,不得提出”,这条冲突规范属于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类?()A重叠型法律适用规范B选择型法律适用规范C阶段型法律适用规范D单边法律适用规范15.下列选项中属于动态的连结点的是哪一个?()A不动产所在地B最密切联系地C侵权行为地D动产所在地16.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是哪一项?()A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C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17.“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18属于主观连结点的是()A住所B物之所在地C当事人的合意D最密切联系19.各国在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下列哪种系属公式?()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物之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20.“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21.下列所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C在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22.《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2.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 律适用 问 题主要有以 下不同主张 : ( 1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 ( 2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内国 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内 国法 。 ( 3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 但涉及 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 ( 4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涉及 外国当事人在内 国 的 财产或依内 国法设立的法律 关系或内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 , 适用内 国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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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为 条件 。 ( 2 ) 不仅要求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 , 还要求该当 事人据其本国 法存在禁治产或准禁 治产原因 , 并且该原因为内国法所承认 。 ( 3 ) 以外国人本国法院在一定期限不作为 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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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在立法 和实践中通常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 决: ( 1 ) 当事人所具有的多重国籍中其中之 一为 内 国 国 籍 。 ( 2 ) 当事人具有的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 籍。 2.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 大多数国家 的国内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主张以无国籍人的 住所地国 籍为 其国 籍 。
( 二 ) 自 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法律在规范自然人权利能力方面存在 着上述差异 , 在国 际民事交往中 , 自然人在某 一方面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 能否成为某种国 际民 事关系 的 主体 , 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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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 , 失踪或死亡宣告会产生自然人权 利能力 终止的 法律后果 , 而各国的有关制度又存 在很大差异 , 因此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也是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 1.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国际上关于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 管辖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 ( 1 ) 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 2 ) 由当事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 ( 3 ) 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但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 也可由其住所地国 或其他认为对此具有某种利益的国家管辖 。
民法总论专题三:主体论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界定
案例:某禁治产人用电脑与他人换了一辆自 行车,在骑车途中将他人撞伤。试分析其中 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 学界主要观点:广义行为能力和狭义行为能 力。(梁慧星曾提出:主体依合法行为取得 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的概念) 不同理解涉及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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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界定行为能力不仅为解决对事物的定义,更 重要的是为了厘清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行为能力制度的设计模式选择及编制,对民 法体系构建的影响主要体现行为能力制度设 计模式的选择和行为能力与侵权民事责任的 关系。 以狭义设计作广义理解则会产生理论上悖论、 立法上矛盾和实践中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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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种类
1)各国立法模式——依年龄为标准 完全行为能力人 复级制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 单级制 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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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样态分析——完全行为能力
各国成年年龄不一,如丹麦25岁最高,不少国 家是20或21岁,但现逐渐降低多是18岁。 讨论:如何设定未成年人的缓冲机制? 案例:高中生甲年满16周岁,未考取大学,申 请开了书摊,收入不错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一 年后,经自己努力考取大学,无法继续经营, 遂将房屋出租、营业发包或转让给他人。 问:甲的行为是否有效?
争论:
脑死亡可否为死亡判断标准? 支持者的理由:一是利于社会资源尤其是医疗 资源合理分配;二是让患者死得尊严;三是能 为社会更多的谋利(脑死亡时为器官移植效果 等同于活体移植) 反对者的理由:一是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不具有 强识别能力,尤其是是对神经系统的研究;二 是给予此类人更多的生的期望;三是支持的理 由是伦理难以接受的。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
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
在西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并为我国所沿袭。
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
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
国际私法简介
国际私法简介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
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现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第一章A为对B为错* 判断题*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B*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
B*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B*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
A*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A*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
A*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A*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A第二章* 判断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A*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A*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A*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A*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
B*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第三章? 判断题?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
浅析我国应该实行禁治产制度的原因及制度设想
百家论点浅析我国应该实行禁治产制度的原因及制度设想王博文(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摘要:禁治产制度源远流长,并且与我国的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如今我国社会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可以从禁治产制度中找到解决的办法,本文简要地介绍了该制度,并且阐述了我国应该实行的原因和制度的设想,试图用该制度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关键词:禁治产;监护制度;范围1禁治产制度概述禁治产制度,是指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通过人民法院的宣告而使某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归于无或者受到限制,从而使他们所做的民事行为全部或部分归于无效。
被宣告人即为禁治产人。
禁治产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私法制度,早在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其中“禁治产”这一词正式出现在法律文献中是在1782年的《撒克逊监护条例》中,可见其历史的悠久。
虽然这个曾经作为保护成年精神病人等和同时保护交易安全的一项古老的制度自20世纪以来陆续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因各种原因取消,但是这并不能妨碍该制度曾为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法国、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所吸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也和这一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2禁治产制度的优点2.1范围明确禁治产人制度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做出了详细的制度设计,体现民法对人的关怀。
保护了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维护了与之相关的亲属的权益,和与其利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基本关怀。
并且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2.2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安全这是禁治产制度自罗马建立以来一直所具备的优点和建立的目的之一。
《十二铜表法》中曾有关于对精神病人及浪费人实行“保佐”的制度。
其中“浪费人”就是指挥霍财产的“家父”,这类人被法律禁治产。
古罗马实行严格的“家父权”制度,家庭成员及财产归属于自权人——“家父”。
而这也正因为此如果一个“家父”对自己和其家庭不负责任,这不但将可能使得其家庭面临贫困,更是对其交易伙伴承担风险的加剧,让一个正常的人承担一个精神不健全或者对自己和家庭不负责任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的风险是不正确的,更是市场机制的安全隐患,这必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古罗马设计了这样的制度以防万一。
国际私法弊端
禁治产人制度影响监护制度的可能性
1.忽视残疾人人权
禁治产人制度主要是通过宣告来防止禁治产人交易,但宣告这一举动无疑使被禁治产人的精神缺陷、行为能力被广而告之。
这就使得精神病人的身份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使得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他们更在生活中显出一种窘态。
事实上,忽视残疾人人权也是禁治产人制度淡出各国法律制度的最主要原因。
2.禁治产范围过于宽泛
从禁治产的法律效果上来看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人就丧失了对财产的处分权。
甚至包括日常简单的处置财产的行为,例如购买柴米油盐日常用品等。
这样,禁治产人连一些基本的生活琐事都无法处理,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从禁治产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比较思考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的完善
从禁治产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比较思考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的完善摘要: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推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
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制度的完善,立法技术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禁治产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比较,思考我国的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应当怎样进行完善。
关键词: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人制度缺陷完善一、禁治产人制度的概念禁治产人,是指因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制度,是传统民法为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的成年精神病等人并兼顾交易安全而专门创设的一项古老的基本制度,是作为自然人(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禁治产人制度最先设立于属大陆法系的罗马法,设置这项制度的社会背景,是源于古罗马发达的私有财产制度。
由于财产被精细地划分为单个的个人所有,个人滥用私有财产,不仅会对其自有财产造成损害,而且还会对有希望继承他遗产的亲属造成损害,所以出于具有财产相关利益人的利益,需要限制那些不能理智管理自己财产的人。
在欧洲后来的中世纪国家,沿袭了古罗马的这项制度。
到资本主义社会形成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以及增进交易的安全,禁治产人制度在各国的民法典里都有规定。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将禁治产人留居家中疗养或送精神病院,医院治疗,须由亲属会议按照禁治产人疾病的性质和财力决定,且请求宣告精神病人为禁治产人的那个人不得为亲属会成员。
二、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自十九世纪以来,禁治产人制度相继被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取消或废除。
该制度废除的背景与上世纪中期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的发展密不可分。
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对精神病人人权的更加重视,传统的禁治产人制度受到越来越激烈的批评,人们认为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做法具有歧视性的效果,因此,许多国家的民法都进行了修改。
禁治产制度的废止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检省
禁治产制度的废止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检省
李霞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8(023)003
【摘要】随着现代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日趋统一,残疾人人权领域的法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古老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因不适应国际人权保护的思潮,陆续退出各国民法或者作出修改.作为继受了禁治产制度的我国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建议未来民法典取消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新设监护登记制度替代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认定上,采个案审查制.
【总页数】7页(P126-132)
【作者】李霞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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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第一章A为对B为错* 判断题*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B*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
B*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B*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
A*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A*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
A*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A*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A第二章* 判断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A*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A*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A*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A*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
B*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第三章? 判断题?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
简论禁治产制度
简论禁治产制度论文摘要禁治产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用以限制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传统制度。
依据这一制度,凡是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将会受到限制。
本文通过禁治产的历史发展着手,阐明其存在的合理性。
并通过对其在我国运用的现实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引入这一制度。
论文关键词禁治产制度民事行为禁治产人禁治产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用以限制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古老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有吸毒、赌博、酗酒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
以限制他们处分、管理自己的财产的能力并保护交易安全。
依此制度,凡被禁治产宣告的人,就丧失了对其财产的处分和管理能力,由其监护人或辅助人来管理它们的财产。
因此,在法律意义上,一个被禁治产宣告的人,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部分或全部归于无效。
一、禁治产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意义禁治产一词正式出现在法律文献中是在1782年的《撒克逊监护条例》,之后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民法典又承袭了这一制度。
至此,禁治产制度逐渐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得到确认,成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禁治产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事实上,禁治产制度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第一步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它规定为“精神病人”痴呆”以及“浪费人”(浪费成性的人)设定“保佐人”以限制他们对自己的财产的处置能力。
而罗马法之所以规定这一制度,是由当时的社会背景所决定的。
古罗马的私有财产制度非常发达,在此种情况下,如若一人滥用自己的财产,不仅对其自身不利,而且还会对有权利继承其遗产的被继承人造成损害。
特别是古罗马时期实行严格的父家长制,家庭所拥有的财产甚至是家族成员的生命完全由父亲一人控制支配。
此时,为了防止父家长在患痴呆、精神病等情况下滥用自己的财产,威胁到妻子儿女的生存,从而加重社会负担,古罗马人设计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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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1.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法国代表人物杜摩兰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说的创始者。
将法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三类。
另一个代表人物达让特来主张属地原则。
荷兰代表人物胡伯提出了法律解决的三原则,又被称为“国际礼让说”。
2.国际礼让说荷兰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著名的三原则A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B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C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前两条是属地原则,第三条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与条件。
3.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为了使涉外案件无论在什么地方起诉,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4.曼奇尼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法学家,曾发表《国际乃国际法的基础》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本民族的法律。
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个人利益国籍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其学说反应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及保护位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在意大利占统治地位,并一度风靡欧洲学术界。
禁治产人
精神障碍者为主要目的。
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
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在确立了禁治产人制度的主要国家的私法中,
相继呈现出废除该制度的趋势。
1968年法国颁布第68-5号法律,率先废除该制度,转为通过个案事 实审查,以确定行为人行为能力的有无。 在德国,1992年1月1日《成年照管法》施行,该法废止了原民法典 第114、115条的“禁治产人制度”代之以新的“照管制度”。
——禁治产人——
王铁铮 周嘉烨 赵雷
禁治产人的概念
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 禁治产宣告 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 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比较
什么是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的概念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
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制度,始于1782年的撒克逊《监护条例》。此后,该 制度相继为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意大利、我国台湾地
区和澳门地区民法典承袭。
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
①
②
③
须心神丧失 或精神耗弱 不能处理自己 事务
须由本人 或利害关系人 (配偶、近亲)
提出 禁治产申请
须由法院作出 禁止治理其财 产的宣告
那什么是禁治产呢?
禁治产的概念
禁治产简单点讲就是禁止管理财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 进行约束的制度。由监护人来代替被宣告禁治产的人来代为管理财产。 小孩子因为年龄尚小,认识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相当有限,缺乏 交易经验,只能进行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小 额的商品、接受赠送礼物等。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禁治产人制度
前 言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禁治产人制度,致使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出现了漏洞,导致社会生活中缺少一种民事调整手段。
本文以禁治产人制度为论题,阐述了禁治产人制度的含义、理论基础、价值、历史沿革、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禁治产人制度的改革,探查了我国民事立法中禁治产人制度,分析了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必要性,并提出了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构想。
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提高人们对禁治产人制度的理性认识,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第一部分 禁治产人制度的含义、基础和价值 一、禁治产人制度的含义 “禁治产就是禁止民事主体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这是民法上对自然人行为能力进行限制的重要制度”。
[1]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已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都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在一定情形下,即“对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以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法院可以根据一定人的申请,宣告禁治产。
受此宣告之人,为禁治产人”。
“全然欠缺意思能力,为心神丧失;非全然欠缺意思能力,不过意思能力不甚完全,为精神耗弱”。
[2]禁治产人因其意思能力欠缺而限制其行为能力。
概括地说:“禁治产人制度作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对于那些意思能力有欠缺的人,基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而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财产,该制度几乎在几部有重要影响的民法典中都得到确立,从而使该制度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3]这个制度既是为了保护其本身的财产利益,也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
二、禁治产人制度的基础 (一)意思能力原则 “没有足够辩别行为结果的意思能力的人不得单独进行继承、赠与、买卖等契约行为,即此种人的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果(无效)的。
这是近代民法的大原则”。
[4]“所谓意思能力,是指判断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认识力和预期力。
意思能力是事实问题,它由自然人的智力发育状况而定”。
[5] 由于各个人的智力发育存在差异因此意思能力有三种状态:有意思能力;无意思能力;不完全具有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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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广义上来讲,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指的是______(分数:1.00)A.物权关系B.民商事关系√C.人际法律关系D.涉外民事关系解析:[解析] 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关系,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
3.《华沙公约》规定,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诉讼,其时效为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或自运输停止之日起______(分数:1.00)A.6个月B.1年C.15个月D.2年√解析:[解析] 《华沙公约》对索赔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或自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具体计算方式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决定。
4.“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起源于______(分数:1.00)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戴西的既得权说C.胡伯的国际礼让说D.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解析:[解析] 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来源于法则区别说。
5.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_(分数:1.00)A.我国法律√B.当事人的本国法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国际惯例解析:[解析] 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中国法律处理,即应根据中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
6.1951年《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及美国等国家在处理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时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是______(分数:1.00)A.本人住所地法B.主要合同准据法C.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D.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法解析:[解析] 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采取了多种做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也是一种着眼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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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摘要: 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
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未来民法典对成年人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司法拟制,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个案审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范围。
新设监护登记替代行为能力宣告的公示方式。
关键词: 无行为能力人/宣告/监护登记禁治产人制度,作为自然人(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传统民法为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的成年精神病等人并兼顾交易安全而专门创设的一项古老的基本制度。
自十九世纪以降,该制度相继被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取消。
我国的成年无行为能力制度与禁治产人制度有着密切的继受关系,本文将参照各国禁治产制度的废除立法趋势,结合国内司法实务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 试就未来民法典中的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重新构建(为行文的简约,下文皆指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在本文探讨之内)。
一、禁治产人的当代私法命运(一)禁治产人制度所谓“禁治产”乃禁止管理、处分财产之意。
所谓禁治产人,是指对于精神发生障碍,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之人,经一定范围之人的申请,由法院以裁定方式宣告,使其成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制度。
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1)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须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
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
禁治产人制度,始于1782年的撒克逊《监护条例》。
此后,该制度相继为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民法典承袭。
各国民法上的禁治产人制度采用的立法例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二种:其一,只设禁治产人宣告,基于受宣告的原因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因精神病而受宣告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精神耗弱、浪费、酗酒而受宣告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 德国、瑞士、苏俄民法采用了该立法例。
其二,分设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宣告。
即“对于精神丧失人宣告禁治产,对于心神耗弱及其他类似之人宣告准禁治产”.法、日等国采用这种立法例。
禁治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受宣告之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应设置监护人(或保佐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补充其行为能力、管理和处分其财产。
因而,禁治产人制度无非即“成年监护制度”,均在于保护成年精神障碍者为主要目的。
将精神病人进行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划分,是“为简化操作成本,只能在法律上提出抽象的标准,以供普遍的实践之用”。
(二)禁治产人制度的当代私法命运1.废止禁治产制度的立法例自上世纪中叶以降,在确立了禁治产人制度的主要国家的私法中,相继呈现出废除该制度的趋势。
例如, 1968年法国颁布第68-5号法律,率先废除该制度,转为通过个案事实审查,以确定行为人行为能力的有无。
在德国,1992年1月1日《成年照管法》施行,该法废止了原民法典第114、115条的“禁治产人制度”代之以新的“照管制度”。
在日本,20XX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该法废止了一个多世纪的禁治产制度, 代之以新的成年监护制度。
新制度为充分尊重本人的自主决定权, “无行为能力人”一级被取消(日旧民法第7条),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
被监护人( 禁治产人)对本人日常生活自主权受到尊重;在奥地利,1984年7月1日《有关为成年障碍者事务管理的法律》施行,旧民法上的监护规定也随之被修改,自1916年确立的禁治产人制度也全面失效。
在瑞典,经1974年及1989年两度修改,禁治产制度被彻底废止,由《成年监护法》替代。
在我国台湾地区,早在20XX年,“民法拟设成年监护制度,法务部研议将民法禁治产规定改为成年监护制度”。
20XX年5月2日“立法院”三读修正民法第15条,新法将“禁治产”修改为“监护”,禁治产制度(原民法第14条、第15条)被废除,从此,取代了禁治产制度的成年监护制度正式上路。
2.禁治产人制度的废止背景禁治产人制度的废除是与国际残疾人人权保障思潮的转向密切相关的。
上世纪中期,人权理论与实践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残疾人的人权尤其是人格尊严被重新认识。
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身体残疾等残疾人的人权保障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领域。
联合国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残疾人人权公约,如1971年的《智力残疾者权利宣言》、1989年的《卢克索尔人权宣言——为患精神疾病的人而发布》。
1991年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健康的原则》等。
上述人权宣言、文件阐明:残疾,是人类进化不可避免的代价,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
因此,残疾人(含精神残疾人),作为人作为人的尊严应受到尊重。
他们有权过上正常人的体面生活。
有权同正常人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分享社会文明的成果并得到发展机会。
但是,由于社会长期形成的偏见和歧视,阻碍了残疾人融入正常人的社会(社会参与),例如,精神残疾人常常被封闭在精神病院、疯人院、康复医院或者被禁闭于私宅诸类限制自由的设施或场所中,被当作医疗、康复、慈善的客体,隔离于正常人的社会(区)之外。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健康的原则》第1条郑重阐明:精神病人作为人,应当最大范围地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人权。
该原则第6条专门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进行了专门规定:只有经国内法庭公平听证之后,方可对其法律行为进行限制,并应当将此限制减少到最少限度(最小限制原则)。
《卢克索尔人权宣言》再次强调:精神病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其固有的作为人的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上述系列宣言衍生出残疾人人权保障的新理念—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
“自主决定权是人格权的应有之义,其保障的理论依据基于维护人格尊严”。
在民法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
而另一个理念--“维护生活正常化”(简称“正常化”),系指残疾人个体与正常人保持相同的生活状态。
所谓”正常化”,系指个体的生存(活)境遇与正常人的处于相同状态。
这意味着各类身心障碍者,有权融入正常人的社会(社区) ,参与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活动,不应因残疾被隔离于社会(社区)以外。
只有这样一种包涵了正常人和各种身心障碍者的无岐视的社会才是“正常”的。
这一理论体现在民法上即“平等”原则---与完全行为能力人(正常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今天,“正常化”,成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通行概念。
[11]自主决定权、正常化理念,目前已成为残疾人人权保障的国际化思潮。
禁治产人制度违反了“自我决定权”理念。
从禁治产的法律效果上看,某人一旦受禁治产宣告,则被宣告人(精神病等人)的所有法律行为,包括一些基本的日常生活行为(如购买一袋方便面、一支雪糕)都不能单独实施,都要由法定代理(监护)人代理,本人毫无“自主决定权”,其意思自治得不到尊重,实则是监护人的“他治”替代了本人的自治。
此外,禁治产人制度也违反了“正常化”理念。
该制度以“保护”之名剥夺了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实则剥夺的是本人的自治机会,是最基本的私生活自主权。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这一事实为基础而设计出的一个法技术概念,属于一个法律价值判断。
依当前学界的通说,有行为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无行为能力即无意思能力。
而事实上,意思能力低弱的精神病人,作为个体的每个人残留的意思能力在量上有多有少,在质上或高或低,有人对一些具体行为有意思能力,有人则对某一特定行为有意思能力,而立法为了司法操作上的便利和交易的安全便捷,无视每个个体残余的意思能力的不同程度,将他们的行为能力一律简化为两类,通过司法宣告剥夺了本人的全部行为能力,被宣告人因此完全被排斥于交易之外,即正常人的民事生活之外。
总之,禁治产制度是基于“精神病人身心未成熟,可能权利滥用而侵害他人权利、产生社会恶害,基于防范的消极目的,对其人权所为的规制。
” [12]至20XX年5月,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在历时二百多年的旅程后,渐行淡出各国私法。
而保留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意大利、埃塞俄比亚、瑞士及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则对其重新进行相应的修改。
同时,作为禁治产人行为能力补充制度的成年监护,则经注入了新的理念后,重新激活,焕然一新出现在二十一世纪的各国民法典中。
二、我国的无行为能力人制度(一)无行为能力人和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中国民法未采用禁治产概念,但对意思能力有欠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3条、第14条、第19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70、171 条已有相应规定。
按我国现行立法,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患有精神病;(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法院宣告。
在法律效力上,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一切法律行为,所有民事活动都要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则需由监护人代理。
民法通则意思能力低弱的精神病人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可与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对应;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分别可与精神丧失者、心神耗弱者相对应。
由于精神疾病与心神丧失、精神耗弱相比,“皆其人之精神作用有一定之障碍,本质上都属意思能力欠缺。
[13]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尽管没有使用精神丧失和心神耗弱、禁治产等概念,但这仅是概念词语的使用不同而已。
成年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制度,在制度目的、规范设计、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相同。
换言之,我国精神病人的私法地位与禁治产人相当。
目前,从我国已公开的几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来看,无行为能力人制度基本上被全部保留。
在当下的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
有的学者在对未来民法典的规范设计时,禁治产人制度被引进。
如上文所分析,禁治产人制度因悖反当代国际人权保障的理念,已被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废除。
而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无行为能力人制度,显然在理论上同样面临着违反人权保障理念的同一问题。
此外,在立法技术上,我国的无行为能力人还明显违反了立法目的和手段的“比例原则,(即最小侵害原则)”,对民事主体权利的限制过多,导致对被宣告(精神病)人私权的过度侵犯。
比例原则要求在立法技术上,限制人民权利的手段和目的之间,要有适当之比例,不应过分。
当一个手段产生了对人民权利过度牺牲的后果时,则两者关系不成比例。
[14]无行为能力人立法技术,造成了精神病人权利的过度克减,比禁治产人制度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更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