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 吉林省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凡经国家认可并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遵循本制度,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包括基层粮食收购站和粮食收购企业。
所有收购、销售的粮食品种均适用。
3. 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开审核程序和审核结果,经广大群众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
•公正平等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申请审核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歧视或限制。
•安全保障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使用伪劣农资,保障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
4. 审核管理•申请审核:凡有意向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粮食收购计划;–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如符合,应向企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将该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审核结果:如审核未通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详细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如企业仍无法符合要求,将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5. 监管措施•监督检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企业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并严格监管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国家粮食安全的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相应处罚,并可吊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6. 结语本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希望所有粮食收购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认真落实自己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环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设区的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在粮食收购前完成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仓储设施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经营范围变更后不再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备案。
第六条粮食收购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
第七条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网上提报等方式申请备案。
第八条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在其政府部门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备案的法律依据、列明备案的申报材料及所需信息内容、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备案管理部门接收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结果公示,公示即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当场或以电话通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于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变更信息、注销信息报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留档。
第十条备案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备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备案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防线。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紧紧围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目标,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为了提高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粮食法律法规的认识,我们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了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在粮食收购季节,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进行审核。
认真审查其仓储设施、检验设备、资金状况等条件,确保具备合法的收购资格。
同时,对已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三)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粮食质量安全是重中之重。
我们加大了对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进行抽检。
对发现的质量不合格粮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
(四)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加强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日常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了粮食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了执法效率,有效打击了跨部门的粮食违法违规行为。
二、取得的成效(一)粮食经营者守法意识明显提高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严格的执法,粮食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不断增强,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二)粮食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加强质量监管,不合格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市场上流通的粮食质量总体稳定,人民群众能够放心购买和食用粮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政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黑政发〔2011〕7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凡在我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一)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
(三)具有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只经营杂粮的粮食收购者应当拥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不设点批量购买粮食、只为促成生产者和经营者交易而提供粮食运输、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是指经过相应程序,由相关部门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与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粮食市场的秩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收购、倒挂价等违法行为。
在中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主要由国家粮食局和省级粮食局负责。
具体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现场核查和审批等环节。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仓库配备设备、人员规模等信息。
核查及审批部门会对申请对象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如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誉等方面。
通过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单位或个人获得粮食收购资格证书,才能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同时,认定部门也会定期对已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依法履行收购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粮食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省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粮食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意见;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
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市县军供站网点布局和资格审核认定,保证省内的军粮供应。
(三)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2]8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吉省价综字[2002]8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物价局提出了《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认真完成今年的物价工作任务。
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2002年,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国家坚持实施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在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结构调整。
面对复杂的形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围绕经济工作的大局,积极开展工作。
2002年全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时期物价工作思路,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定价和收费机制,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对政府定价、收费的监督检查,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收费秩序;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治价水平;运用价格杠杆促进需求增长和结构调整,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2002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1年上涨1%。
根据全国计划会议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经济工作方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和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的工作部署,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要求,继续转变工作职能,以加强政府定价和收费的监管为重点做好2002年的价格工作。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晋粮市字[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粮市字[2010]179号)各市粮食局: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个体收购者在粮食流通市场的积极作用,构建农村新型粮食流通体系,促进粮食个体收购者队伍健康发展,省粮食局制定了《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时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粮食局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粮食个体收购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个体收购者在粮食流通市场的积极作用,构建农村新型粮食流通体系,促进粮食个体收购者队伍健康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个体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粮食个体收购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粮食个体收购者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个体收购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粮食企业(含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粮食转化企业,下同)聘用,年收购量低于50吨,常年活跃在农村粮食购销市场,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的个体粮食经营者。
第五条粮食个体收购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2、具有自筹收购资金、储存保管粮食及保证粮食安全卫生的能力;3、诚实守信用,具有较好的经营信誉;4、具备从事粮食收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收购量;5、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承诺作为粮食个体收购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黑粮办[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黑粮办〔2011〕42号)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及各分局粮食局:为认真落实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粮食流通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消化处理经营性财务挂账指导意见》、《全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及《全省粮食加工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扭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的规模小、布局散和经营机制不活、资产状况差、盈利能力低、竞争能力不强等现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借鉴省外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布局调整的总体思路适应粮食生产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需要,整合资源、减少布点,精干主体,加强重点,推进规模化、集团化经营,优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通过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优化布局调整来整合企业资源,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粮食宏观调控重要载体和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
二、布局调整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和顺畅流通。
(二)有利于发挥存量资源的功能效率。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四)有利于产业集聚和拓展企业经营业态。
(五)有利于粮食集散。
三、确定骨干企业的基本条件(一)交通便利、中转能力强。
(二)在区域内场地面积较大且有扩展空间。
(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仓容能力大。
(四)企业经营状况好、管理水平较高。
四、布局调整的总体目标及格局(一)总体目标经过3-5年努力,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由现在的579户整合到200户左右,实现由拥有企业数量向拥有优势企业转变。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8.10.24•【文号】国粮电〔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的通知国粮电〔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8〕99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21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抓实抓好收购监管工作当前,各地秋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秋粮收购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和“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要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各类隐患消除在基层、现场。
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确保秋粮收购顺利进行。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重点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监管重点,制定案件核查处置应急预案,重点防范和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体性重大突发案件。
粮食行业粮食收购经营管理规定
粮食行业粮食收购经营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粮食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之一,粮食行业的管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粮食收购经营管理方面进行论述,介绍各行业规范、规程、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1. 市场主体资格要求为了确保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质量和市场秩序的良好发展,应对粮食收购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管控。
企业必须具备合法注册,并满足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 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是人们的主要食物来源,因此,粮食质量的标准非常重要。
要确保粮食的食用安全和健康,规定了粮食的各项指标,包括水分含量、杂质含量、霉菌含量等。
同时,还需制定进口粮食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保障国内粮食市场的供应安全。
三、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措施1. 审核制度对于粮食收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确保企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收购活动。
审核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审核、质量监督审核、经营管理审核等。
2. 日常监管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粮食质量抽检、经营行为监察、市场价格监测等。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四、粮食收购质量保障措施1. 农田管理通过农田管理,严格执行耕作制度,注重农田的保护和土壤的改良,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加强对农药、化肥的使用指导,避免使用有害物质对粮食的影响。
2. 粮食加工技术和设备提升粮食加工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水平,确保加工过程中粮食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性。
加强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防止粮食卫生问题的发生。
3. 仓储管理粮食收购后,需要进行仓储管理,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建立科学的仓储管理制度,包括温度、湿度的控制,防虫、防潮等良好仓储环境的维护。
五、粮食收购市场信息互通平台建设建立粮食收购市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粮食市场各环节、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互通的平台,能够及时了解市场供需信息、质量监测结果、价格动态等,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在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指引下,今年农业生产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夏粮丰收在望,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好夏粮收购工作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巩固、完善、加强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是当前粮食流通工作的重点,是粮食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是粮食部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
各地粮食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把夏粮收购作为当前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认真落实好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统筹安排好夏粮收购工作。
二、积极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引导和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入市收购,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坚持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给农民打白条和代扣各种费用。
各收储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对水分、杂质超标的,要在整理、晾晒合格后再入库。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凡入市收购的企业要做到粮食收购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
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农民水平。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粮食收购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器材设备。
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及仓储设施等。
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省内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合同协议文本;(四)检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机构情况。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10.26
•【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
2021年第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26日。
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
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冀粮电[2011]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
序的通知
(冀粮电〔2011〕2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工商局:
粮食收购市场放开以后,多元主体快速发展,对搞活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的主体过多,经营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也增加了规范市场秩序的难度。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精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从即日起,我省恢复受理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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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粮调联…2011‟96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局,工商局: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要求,依照•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规范多元市场主体收购行为的原则,适当提高粮食收购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
凡在我省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50万元(含)以上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经营
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三年及以上租期)5000平方米(含)以上粮食经营场地,储存1000吨(含)以上粮食仓储设施。
加工业户拥有或通过租借(三年及以上租期)500平方米(含)以上粮食经营场地,具有加工厂房和原料、成品储存库房。
(三)收购场所内要有检化验室,具有收购相应粮食品种所需的天平、分样器、谷物选筛、烘箱、粉碎机、干燥器、水分盒、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检化验仪器。
(四)具有计量检斤设备。
(五)具有取得保管、检验、统计从业资格人员至少各1人。
(六)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年第5号令)设立收购场所有关规定。
上述(三)、(四)项有关计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向收购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收购资格许可,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所拥有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台账和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质量检验人员和粮油保管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或负责人个人银行存单。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委托书。
8.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程序
•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由粮食经营者收购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
1.申请受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内容无疑义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当场说明原因。
2.资格审核。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审核资格。
对能够当场作出授予收购
资格许可决定的,可以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对决定不授予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3.有效期限。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届满三十日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食经营者的申请,在收购资格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延续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三、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发改、工商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制止。
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情况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级粮食、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履行职责,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权益,严格规范各类收购主体经营行为,积极鼓励粮食经纪人活跃收购市场,及时研究解决粮食收购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要依照以上要求,对辖区内粮食收购经营者进行清理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现准入标准的,取消其收购资格。
同时,恢复受理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定期核查,将每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在季度结束后五日内上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受理通知书
3.未予批准粮食收购资格说明书
4.•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机关场地勘验审核表
5.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第季度)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粮食调控收购审核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统计局
吉林省粮食局2011年8月23日印发
附件1: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参考样本)
申请单位:(公章)
填写人(签字):报送日期:联系电话:说明:①请在相应“□”里打“√”。
②新设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无需加盖公章。
③此表连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2:
受理通知书
(参考样本)
(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格式及内容符合规定,现予受理。
()日内我们将进行场地勘验,月日前电话通知办理结果。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未予批准粮食收购资格说明书
(参考样本)
(单位名称):
根据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不符合入市收购粮食资格条件,原因:
不予批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特此说明。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机关场地勘验审核表
(参考样本)
注:①审核人员按现场实际情况,在相关科室审核栏内详细填写各审核事项。
②场地勘验由发证科(处)室牵头,其他科(处)室、单位配合。
—11 —
附件5: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第季度)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12 —
注:企业类型中要区别填写“国有”、“国有控股”、“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其他”。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