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 吉林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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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粮调联…2011‟96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局,工商局: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要求,依照•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规范多元市场主体收购行为的原则,适当提高粮食收购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

凡在我省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50万元(含)以上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经营

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三年及以上租期)5000平方米(含)以上粮食经营场地,储存1000吨(含)以上粮食仓储设施。

加工业户拥有或通过租借(三年及以上租期)500平方米(含)以上粮食经营场地,具有加工厂房和原料、成品储存库房。

(三)收购场所内要有检化验室,具有收购相应粮食品种所需的天平、分样器、谷物选筛、烘箱、粉碎机、干燥器、水分盒、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检化验仪器。

(四)具有计量检斤设备。

(五)具有取得保管、检验、统计从业资格人员至少各1人。

(六)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年第5号令)设立收购场所有关规定。

上述(三)、(四)项有关计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向收购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收购资格许可,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所拥有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台账和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质量检验人员和粮油保管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或负责人个人银行存单。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委托书。

8.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程序

•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由粮食经营者收购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

1.申请受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内容无疑义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当场说明原因。

2.资格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审核资格。对能够当场作出授予收购

资格许可决定的,可以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授予收购资格许可决定;对决定不授予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3.有效期限。•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届满三十日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食经营者的申请,在收购资格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延续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三、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发改、工商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制止。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情况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级粮食、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履行职责,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权益,严格规范各类收购主体经营行为,积极鼓励粮食经纪人活跃收购市场,及时研究解决粮食收购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要依照以上要求,对辖区内粮食收购经营者进行清理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现准入标准的,取消其收购资格。同时,恢复受理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定期核查,将每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在季度结束后五日内上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受理通知书

3.未予批准粮食收购资格说明书

4.•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机关场地勘验审核表

5.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第季度)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粮食调控收购审核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统计局

吉林省粮食局2011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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