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医保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医保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医保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优先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到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鉴诊并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由副高级以上医师出具转诊转院意见,经科室主任核准后,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并为参保人员打印办理结果。第十五条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因病情需要跨省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服务对象】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渠道办理流程】

参保人在本市医疗机构住院后,经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确因诊疗需要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联网办理转外就医登记;

参保人在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经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确因诊疗需要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参保人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登记表》原件(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出具),到医保分中心办理;

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在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持转诊材料原件(从医疗机构取得),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参保人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参保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再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分中心办理。

【受理单位】

1、联网办理:参保人在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住院后转异地住院,在医院联网办理;

2、分中心办理:参保人在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门诊转往异地住院,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由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门诊转异地住院的,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登记表》原件(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出具)

②由异地就医登记人员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转住院的,提供转诊材料原件(从医疗机构取得)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查询方式】

可在全市各分中心查询。

【评价渠道】社会监督员综合评价、设置问卷调查、窗口评价器、电话咨询举报投诉等方式和渠道进行。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门诊转外住院的,应在3个月内到转入医院治疗,超过3个月仍未转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外就医登记手续。

2、参保人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转外就医时,同时办理跨省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备案登记手续。

3、参保人转外就医治疗后,需到转入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复查治疗的,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4、转外就医人员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流程图

2020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2020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1、重大疾病有效救治 构建多层次大病保障体系重大疾病实行病种付费 重大疾病、罕见病不仅对患者个人,乃至整个家庭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如何有效救治重大疾病,罕见病患者? 高连欢说,《意见》明确要研究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在现有保障体系基础上,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疾病、罕见病,实 行病种付费,通过谈判等方式,将特种药品纳入保障范围,建立精 准保障制度。同时探索利用部分基金结余,托底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减少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2、保障困难群体医疗救治 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参保加强对特别困难群体的保障 高连欢说,对于困难群体的医疗帮扶,主要从4个方面着手。 一是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参保,重残、低保、以及其他各类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据测算,上述各 类群体共涉及44.62万人。 二是提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筹资和保障水平,筹资标准由低档850元调整为中档1080元,住院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预计涉及20.63万人。 三是加强对特别困难群体保障。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当中的的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高档1380元筹资,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相应的医 保待遇。共计9.6万人。 四是加强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缴费或政府补助参保。

3、完善医保报销 调整医保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门诊医保额度跨年积累 以往,一些市民为了凑够“门槛费”,会进行一些不必要的门诊消费行为,造成浪费。为了不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本市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政策,扩大居民门诊报销范围,由目前只在一级医院报销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 调整职工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起付线:目前,本市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为:在职职工和不满60周岁退休人员800元、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700元、满70周岁退休人员650元;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统一为500元。《意见》规定,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连续1年、2年、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转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200元、300元,这样调整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减少不必要的门诊消费行为。 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目前,本市职工医保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是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分别是270元、350元、500元。《意见》规定,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患病住院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收起付线。按照2015年数据测算,预计增加住院支出1.6亿元,惠及约15万人,人均减负1040元。这样调整有利于促进门诊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并加大对住院的保障力度。 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未达到最高支付额度的(职工医保为5500元、居民医保为3000元),差额部分可转移到本人以后年度的住院最高支付额度中(职工医保为35万元、居民医保为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只增不减。例如:参保职工当年发生门诊费用1000元,剩余的45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45万元。第二年发生门诊费用为500元,剩余的50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95万元。这项政策惠及所有参保人员。这样调整,有利于缓解年底门诊突击购药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大病保障水平。

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1、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大学生参保由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办理,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负责采集大学生参保信息,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医保中心不受理大学生个人参保申请。 2、大学生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参保大学生每年需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续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不需大学生个人办理。 3、大学生参保后如何缴费? 参保和续保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负责统一组织代收代缴。大学生医保费按学年(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缴纳,缴费期为每年 9月1日至10月25日。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4、大学生参保后如何持卡看病? (1)门诊。门诊费用已和学校包干,看门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住院。可凭《南京市民卡》直接到全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首诊医院或专科医院办理住院;若病情需要到转诊医院住院的,应先在首诊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后,再持《南京市民卡》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转诊时限一般为1个月;若在此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市内其他转诊医院住院的,须到原办理转诊手续的首诊医院注销原转诊记录后,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3)门诊大病。凭《南京市民卡》、《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到本人办理准入手续时选择的医院就诊。 (4)未持《南京市民卡》或未经转诊自行到转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住院、门诊大病及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医院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付给医院;属于基金负担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2)在非本人定点的医院或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个人自理。 (3)日常门诊、产前检查及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结算。 6、怎样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1)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办理流程: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先领取并填写《门诊大病申请表》,再持表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认定,由专科主任医师签字,医院医保办盖章。高校凭已经医院认定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相关检查报告单及参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统一到市医保心备案准入。同时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 7、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大学生如何办理登记? 应在怀孕后分娩前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时需携带《南京市民卡》、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医院出具的相关检查报告、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等材料,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生育登记,并由本人选定1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分娩医院。 8、大学生在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自留复印件)统一交至所在高校,由高校统一报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9、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不用选可以报销的A类、定点专科及中医医院

医保不用选也能报销的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和A类 医院名单 2010-08-31 22:13:35 A类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A类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东城 1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3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1151004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1151005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1151006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1151007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1151008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1152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2002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1153001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1154001 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5001 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1155002 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1155003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 2110013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2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2130016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 2153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2154001 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2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专科三级甲 2155002 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2154002 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2155003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 2152001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硎芄夜裨币搅撇怪觯?br>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 (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017-2018天津理工大学保险报销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制 详情咨询:60216000 或TJUT 医疗报销官方群 天津理工大学 2017-2018 天津理工大学医保报销文件指南 2017-2018学年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

天津理工大学保险报销 一、可报销种类 1、意外门诊(两年有效期;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均可报销) 2、意外住院(两年有效期;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均可报销) 3、疾病门诊(一年有效期;一级、指定二级医院可报销) 4、疾病住院(一年有效期;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均可报销) 5、特殊病门诊(一年有效期;一级、指定二级医院可报销) 二、报销比例 二、天津疾病住院材料整合 1、诊断证明书(盖诊断证明章、医疗保险章或医保专用章) 2、医疗机构住院收据社保核联或报核联(盖现金收讫章、医疗保险章或医疗保险专用章) 3、住院病案(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

录(盖病案室章)住院病历倘若是骑缝章,需上报全部病案 4、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住院费用总明细(盖医疗保险章或是医保专用章) 6、医保卡复印件(医保卡需要自己办理。办理地点:华苑天华里建行;阳光100农行。需要带:一寸电子照(U盘自带,一寸,小于100K),学生证,身份证,若干现金)*注意激活医保卡。 三、回原籍住院材料 1、诊断证明书(盖诊断证明章、医疗保险章或医保专用章) 2、医疗机构住院收据社保核联或报核联(盖现金收讫章、医疗保险章或医疗保险专用章) 3、住院病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盖病案室章)住院病历倘若是骑缝章,需上报全部病案 4、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住院费用总明细(盖医疗保险章或是医保专用章) 6、就诊医院等级证明(医院等级证明可以在网页上搜指定医院,打印医院页面首页,并盖医院公盖章) 7、回原籍证明(盖学校章)*(在学校学生处拿取,具体去大活A215咨询) 8、原籍地户口本复印件或居住证 四、异地(即非天津与原籍地)住院材料 1、诊断证明书(盖诊断证明章、医疗保险章或医保专用章)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1 —

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网点。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并负责经办,综合服务网点在受理意外伤害申报业务的同时,接受本区县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并汇总统计。 第八条综合服务网点将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 2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有关部门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师、药师,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天津市大学生医保理赔须知

天津市大学生医保理赔须知 一、门(急)诊: 1.只限一级医院和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 2.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全额垫付章); 3.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加盖全额垫付章); 4.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加盖全额垫付章); 5.诊断证明书(盖诊断证明章) 6.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全额垫付情况说明(盖学校公章)。 二、天津市急诊留观单据明细: 1.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急诊章)注:诊断证明书需写明“*年*月*日因***病留观,后由*年*月*日转入住院治疗。”; 2.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全额垫付章、急诊章); 3.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加盖全额垫付章); 4.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加盖全额垫付章);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复印件; 7.全额垫付情况说明(盖学校公章)。 三、门诊特殊病单据明细: 1.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全额垫付章); 2.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加盖全额垫付章); 3.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加盖全额垫付章); 4.门诊特殊病登记表复印件;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 7.全额垫付情况说明(盖学校公章)。 四、住院单据明细 (一)普通住院所需材料:

1.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 2.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 3.住院病案(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室章)。住院病案若是骑缝章,需上报全部病案; 4.住院费用总明细(加盖医疗保险章或医保专用章);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全额垫付情况说明(盖学校公章)。 (二)以下四种情况除需要普通住院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几项材料: (1)原籍期间住院治疗所需材料: 1.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章); 2.回原籍证明(学校开具加盖学校章); 3.原籍地户口本复印件或居住证。 (2)转诊转院所需材料: 1.转诊转院登记表(加盖医院章、社保分中心章); 2.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章)。 (3)异地急诊所需材料: 1.病例复印件(盖病案室章); 2.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章); 3.诊断证明书(加盖急诊章)。 注意事项: 1.开户或关联问题 学生首次办理报销手续时需到社险办理社保卡或银行卡关联手续,上交票据的报销费用直接汇入到学生关联的社保卡或银行卡中。 学生本人有社保卡的,带着社保卡到学校所在区的社保办理社保卡关联,并去社保卡所属银行办理账号激活。 学生本人没有社保卡的,须带着身份证原件到所管学校的社保办理“银行开户确认通知书”,学生带着开户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卡,银行会提供已办理银行卡的回执,回执交到社险。等到银行把办卡信息返回社保后,银行卡关联成功。

2014天津市大学生医保政策指南

2014年天津市大学生医保政策指南 参保登记 1.本政策指南适用的学生儿童范围 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学生,以及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 2.参保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3.2014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 每人每年57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20元。特殊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 4.特殊困难人员有哪些? ①重度残疾人员。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 员。认定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认定 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③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困难家庭人员,认 定凭证为《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 ④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经街镇劳服中心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认定凭证为居民身份证和街镇劳服中心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认定的凭证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 同》。 注: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享受特困救助学生儿童的身份认定标准与本市学生儿童一致。认定凭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及学生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在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6.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学生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负责认定,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医保待遇 1、享受待遇期限 享受待遇期限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份至12月份,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自当年9月1日享受待遇,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居民医保待遇。已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4个月至2013年12月底。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令第49 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 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 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 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 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工作。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 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 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有关部门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师、药师,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 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2019年天津医疗保险政策天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

2019年天津医疗保险政策天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 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什么条件报销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哪些困难的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高档筹资标准的医保待遇 1.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 2.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 3.纳入低保、特困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筹资标准补助并享受高档医保待遇。 ◆学生儿童在待遇享受期,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待遇享受期 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2018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18年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2018年度参保缴费,自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 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 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医疗票 据材料,申报至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 支付。 (三)毕业离校学生儿童参保问题 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按规定参加度居民医保。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问题 1、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9月份 至8月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哪些可以报销 参保人员在四种情况下异地就医给予报销: 1.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保不用选可以报销的A类、定点专科及中医医院

医保不用选也能报销的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和A类医院名单 2010-08-31 22:13:35 A类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A类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东城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专科三级甲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专科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专科 崇文 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乙 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中医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专科一级甲 北京市崇文区急救站专科 宣武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中医三级乙 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专科二级 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专科一级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广安门口腔门诊部专科 北京宣武流动医院专科 北京市宣武区急救站专科 海淀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中医三级甲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二级甲 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中医一级 北京市海淀区中医医院中医一级甲 北京肿瘤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专科三级甲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北京市道培医院专科二级 北京因苏林糖尿病医院专科一级 北京市海淀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令第49 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 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

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第二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适当照顾退休人 员等群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 水平设定。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 执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各级别医院住院实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标 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门(急) 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确定。居民在一级 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就医报销比例按照缴费 水平确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疾病,因年龄较高、 行动不便,可以申请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住院 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门诊特定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标准按照高于门(急)诊普通疾病标准确定。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其他传染病患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作相应调整。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与结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保障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扶持建立家庭病床 按照本市家庭病床设立条件的有关规定,开展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参加职工医保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即在职人员报销87%,退休人员报销92%;参加居民医保的,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建立家庭病床的病种范围是:患有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60岁以上行动不便老年人。 二、优化医保费用结算方式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联网刷卡结算,个人只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因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机构上传住院信息、延迟刷卡结算、就近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报销等措施,方便快捷办理。 三、调整医保基金给付额度

根据本市基本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的规定,按照比重分配原则,医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医保基金预算分配过程中,对于经认定的开展医养结合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前提下,经考核完成规定服务指标的,可适当调整医保基金给付额度。 四、改进基本医保付费方式 根据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按人头付费和基本医保按病种付费试点的有关规定,开展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按人头付费制度;对于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住院病种,以及适宜实施日间手术的病种,可优先实行按病种付费。 五、扩大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老年人在基层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就医,其药品报销范围由2000余种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8800余种。对于患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使用规定种类的药品的,可延长供药周期到30天用量,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六、引导老年人有序就医 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老年人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保按现行政策继续实行差别化报销,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水平明显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老年人因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连续计算。 七、放宽医保定点条件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的,按照本市基本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

天津大学生医保理赔须知门急诊单据明细1只限一级

附件: 天津市大学生医保理赔须知 一、门(急)诊单据明细: 1.只限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院; 2.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盖现金收讫章、全额垫付章); 3.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加盖全额垫付章); 4.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加盖全额垫付章);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 二、天津市急诊留观单据明细: 1.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急诊章)注:诊断证明书需写明“*年*月*日因***病留观,后由*年*月*日转入住院治疗。”; 2.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全额垫付章、急诊章); 3.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加盖全额垫付章); 4.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加盖全额垫付章);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复印件。 三、门诊特殊病单据明细: 1.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医疗保险章或医保专用章、全额垫付章); 2.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清单(加盖全额垫付章); 3.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加盖全额垫付章); 4.门诊特殊病登记表复印件;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 四、住院单据明细 (一)普通住院所需材料: 1.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 2.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或报核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医保专用章); 3.住院病案(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室章)。住院病案若是骑缝章,需上报全部病案; 4.住院费用总明细(加盖医院公章);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以下四种情况除需要普通住院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几项材料: (1)返回原籍期间住院治疗还需材料: 1.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2.回原籍证明(学校开具加盖学校章); 3.原籍地户口本复印件或居住证。 (2)本市转诊转院至外地还需材料: 1.转诊转院登记表(加盖医院公章、社保分中心章); 2.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章)。 (3)异地急诊还需材料:

2018年天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相关政策详解

2018年天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相关 政策详解 一、关于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 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 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即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 起付线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连 续3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 础上降低300元。 (二)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是指在一个自然年 度内,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并连续参保缴费(含补缴费)满1年,或按规定参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职工医保待遇;以及按规定参加 本市居民医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全年参保或享受医保待遇状态为准。 (三)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是指未发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即:2016年度内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2017年及以后年度内, 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当年门诊起付线 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最低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当年标准 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1.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2.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 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3.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 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4.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5.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2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标准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 6.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 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 低标准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未参保或未连续 参保缴费满1年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六)参保人员在未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包括起付线由 降低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1.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或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2.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或同时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 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标准不变。 (七)年度内在职转退休的人员,次年门诊起付线按照退休人员 应享受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二、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

关于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的说明

关于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的说明 各位班主任、辅导员: 针对目前很多参保大学生对于医保政策的不了解,现将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汇总如下,烦请各位班主任和辅导员进行适当的知识宣教。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保居民医保? 很多学生没有正确认识到参加医保的意义及重要性,其实参保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大学生的大额和大病医疗费用问题,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高校和家庭负担,同时解决不同性质学校之间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 二、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什么好处? 1、缴费标准低,待遇水平高。普通学生每人每年只需缴费100元,可以重点解决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待遇水平高于居民。 2、政府有补助。低保学生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 3、大学生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强,医疗费用报销有保障。 4、看病更方便。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400余家,大学生所在高校的医疗机构也纳入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范畴内。 5、报销医疗费更便捷。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门诊大病治疗,可直接凭《南京市民卡》与医院结算,只须支付个人自负自理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不需个人垫付。 6、意外伤害有保障。因意外伤害住院均在保障范围内。 三、大学生每年度缴纳医保费的标准是多少,政府对大学生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四、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大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时,由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参保,并负责采集大学生参保所需信息,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市医保中心不受理大学生个人参保申请。 每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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