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
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
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
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
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
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
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
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
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
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
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
3 辅料的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
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
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境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1. 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以获得批文?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
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
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 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
“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
“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
(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3. 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资料。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一、目录1企业基本信息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企业证明性文件1.3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包装系统名称、类型2.2包装组件2.3配方2.4基本特性2.5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6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生产信息3.1生产工艺的开发3.2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3物料控制3.4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5工艺验证和评价4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4.1质量标准4.2分析方法的验证4.3质量标准制定依据5批检验报告6稳定性6.1稳定性总结6.2稳定性数据6.3包装及选择依据7安全性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企业基本信息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包装系统名称、类型提供包装系统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
包装系统名称应与品种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
应当参照已批准的包装系统名称或国家标准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药用辅料申报要求试行
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应用情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de)药用辅料□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de)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de)药用辅料□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de)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de)其他药用辅料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来源:□动物或人□矿物□植物□化学合成□其他注册申请人名盖章称:法定代表人:签名一、申报资料项目1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企业证明性文件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名称结构与组成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物料控制关键步骤和中间体(de)控制工艺验证和评价生产工艺(de)开发4 特性鉴定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杂质研究功能特性5 质量控制质量标准分析方法(de)验证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稳定性总结稳定性数据辅料(de)包装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de)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de)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de),应提供明胶(de)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de)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de)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de)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de),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de)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境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de)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de)营业执照或者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de)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3)产品在国外(de)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申请需特别说明(de)理由.(4)申报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等牛源性药用辅料进口(de),须提供制备胶囊(de)主要原材料——明胶(de)制备原料(de)来源、种类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并提供制备原料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de)政府证明文件.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药用辅料研究资料(de)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de),均需提交.2 辅料基本信息名称提供辅料(de)中文通用名(如适用,以中国药典名为准.对于新药用辅料及境外已有境内未使用(de)辅料,需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定名称)、英文通用名、汉语拼音、化学名、曾用名、化学文摘(CAS)号.如有UNII号及其他名称(包括国内外药典收载(de)名称)建议一并提供.预混辅料[注1]和共处理辅料[注2]应明确所使用(de)单一辅料并进行定性和定量(de)描述,可提交典型配方用于说明,实际应用(de)具体配方应根据使用情况作为附件包括在申请资料中或在药品注册时进行提供.注:1、预混辅料(pre-mixed excipient)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辅料通过低至中等剪切力进行混合,这是一种简单(de)物理混合物.各组分混合后仍保持为独立(de)化学实体,各成分(de)化学特性并未变化.预混辅料可以是固态(de)也可以是液态(de),单纯(de)物理混合时间较短.2、共处理辅料(co-processed excipient)是两种或两种以上辅料(de)结合物,该结合物(de)物理特性发生了改变但化学特性无明显变化.这种物理特性(de)改变无法通过单纯(de)物理混合而获得,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以成盐形式存在.结构与组成提供辅料(de)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高分子药用辅料应明确分子量范围、聚合度等.有立体结构和多晶型现象应特别说明.预混辅料和共处理辅料应提交每一组份(de)结构信息.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提供辅料(de)物理和化学性质,具体信息如: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粒度、密度(堆密度、振实密度等)以及功能相关性指标等.混合辅料应提交产品性状等基本特性信息.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提供国内外已批准(de)相关信息及用途,应包括拟申请辅料在制剂中添加量(de)文献信息.2.4.1 其他国家(de)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拟申请产品在国外作为药用辅料获得过(de)批准证明文件(如适用).2.4.2 用途信息提供申请产品(de)给药途径信息以及最大每日参考剂量及参考依据.使用该辅料(de)药品已在国内外获准上市(de),应提供该药品(de)剂型、给药途径等;尚未有使用该辅料(de)药品获准上市(de),应提供该药用辅料(de)预期给药途径以及正在使用该辅料进行注册(de)药品信息.如有生产商已知(de)不建议(de)给药途径或限定(de)使用剂量,也应予以明确并提供相关文献.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提供该药用辅料被国内外药典及我国国家标准收载(de)信息.3 生产信息注1:说明生产该批次(de)目(de)和样品用途,例如工艺验证/稳定性研究.注2:说明表中所列批次(de)生产工艺是否与项下工艺一致,如不一致,应明确不同点.4 特性鉴定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1)结构确证研究提供药用辅料(de)结构确证研究资料.结合制备工艺路线以及各种结构确证手段对产品(de)结构进行解析,如可能含有立体结构、结晶水/结晶溶剂或者多晶型问题要详细说明,对于高分子药用辅料,还需关注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聚合度、红外光谱等结构确证信息.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de)精制方法、纯度、批号;提供具体(de)研究数据和图谱并进行解析.为了确保生物制品来源(de)药用辅料质量(de)一致性,需要建立标准品/对照品或将辅料与其天然类似物进行比较.对于生物制品类辅料具体见ICH关于生物技术/生物产品(de)指南.对来源于化学合成体或来源于动/植物(de)预混辅料,需要用不同(de)方法描述其特性,并进行定量和定性(de)描述,包括所有特殊信息.(2)理化性质提供详细(de)理化性质研究资料,一般应包括: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吸湿性、溶液pH、分配系数、解离常数、将用于制剂生产(de)物理形态(如多晶型、溶剂化物或水合物)、粒度、来源等.杂质研究应根据药用辅料(de)分子特性、来源、制备工艺等进行杂质研究,如对于高分子辅料,应重点研究残留单体、催化剂以及生产工艺带来(de)杂质.评估杂质对药用辅料安全性、功能性等(de)影响,并进行相应(de)控制.功能特性结合辅料在制剂中(de)用途及给药途径,详细说明该药用辅料(de)主要功能特性并提供相应(de)研究资料.如:粘合剂需提供表面张力、粒度及粒度分布、溶解性、粘度、比表面积、堆积度等特性指标.5 质量控制质量标准提供药用辅料(de)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de)通用技术要求和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分析方法(de)验证提供质量标准中各项目(de)方法学验证资料.对于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de)品种,如采用药典标准方法,可视情况开展方法学确认.质量标准制定依据说明各项目设定(de)考虑,总结分析各检查方法选择以及限度确定(de)依据.如和已上市产品进行了质量对比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及结果.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de)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de)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提供不少于三批连续生产样品(de)检验报告.如果有委托外单位检验(de)项目需说明.委托检验(de)受托方需具备相关资质.7 稳定性研究稳定性研究(de)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de)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de)稳定性试验.描述针对所选用包材进行(de)相容性和支持性研究.稳定性总结总结所进行(de)稳定性研究(de)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稳定性数据以表格形式提供稳定性研究(de)具体结果,并将稳定性研究中(de)相关图谱作为附件.辅料(de)包装说明辅料(de)包装及选择依据,提供包装标签样稿.8 药理毒理研究一般需提供(de)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包括:(1)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2)对拟应用药物(de)药效学影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4)安全药理学(de)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5)单次给药毒理性(de)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6)重复给药毒理性(de)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7)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de)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8)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0)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1)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具体研究内容和方法参照相关(de)药物研究指导原则.三、申报资料说明1. 关于药理毒理研究:申请人应根据药用辅料(de)上市状态、应用情况、风险程度等确定需提交(de)研究资料和/或文献资料,如不需要某项研究资料时,则应在相应(de)研究项目下予以说明.2. 对于已获批准证明文件(de)药用辅料,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关联申报重新提交申报资料时,不要求提交工艺验证和评价及生产工艺(de)开发资料.3. 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de)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但尚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de)药用辅料:可在关联制剂申请上市阶段递交工艺验证和评价资料.4. 资料形式要求:国产药用辅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申报资料3套(1套由省级局存档,2套报送总局药审中心),进口药用辅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申报资料2套.申请人应按资料项目编号顺序整理,每项申报资料应设置封面和编号后单独装订,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实行关联审评审批(de)药用辅料范围附实行关联审评审批(de)药用辅料范围一、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de)药用辅料.二、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de)药用辅料.三、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信息编号(de)药用辅料.四、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de)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de)其他药用辅料.注:1.高风险药用辅料一般包括:动物源或人源(de)药用辅料;用于注射剂、眼用制剂、吸入制剂(de)药用辅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de)药用辅料.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de)药用辅料按照高风险药用辅料进行管理.2.已在批准上市(de)药品中长期使用,且用于局部经皮或口服途径风险较低(de)辅料,如矫味剂、甜味剂、香精、色素等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不纳入本目录.。
12.原辅包登记程序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实施情况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
上市 仿制药注册费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
市
补充申请注册
常规项
费
需技术审评的
国产 19.20 43.20 18.36
31.80 0.96 9.96
单位:万元
进口 37.60 59.39
36.76
50.20
0.96 28.36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
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
定
22.72
范围
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56号公告第九条)
不
通 过
状态“I”
原料药 生产企业
原料药 登记
公示
单独审评
通 过
状态“A”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7
原料药登记、缴费和审评程序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药品注册费标准
项目分类
新药注册费
临床试验 生产/上市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1
原辅包登记平台数据的构成
146号公告
已受理未完成审评的品种转入登记平台——第Ⅰ类
申请人自行登记的品种
——第Ⅱ类
56号公告 符合公告第八条要求转入登记平台 ——第Ⅲ类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2
登记资料一致性承诺书
146号公告发布时审评未结 束由药审中心转入登记平台 的原料药、药用辅料。
56号公告发布后根据批准信息转 入登记平台部分批准证明文件有 效的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 材。
登记人如提交登记资料,应承 诺资料信息完全真实,并与注 册申请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回 复补充资料完全一致。
登记人如提交登记资料应承诺资料 信息完全真实, 并与国家局/省局 批准信息完全一致,批准后的变更 均经过国家局/省局批准活备案。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关联审评和审批的大幕已经开启, 具体的程序有如下九条: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获得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授权的前提下, 向相关受理部门同时提交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及相关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 包括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请表。
二、相关受理部门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关联申报的受理工作, 对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申请分别给予受理号, 并将申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可视需要对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实施延伸检查。
三、药审中心在审评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对所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关联审评, 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关键工艺参数等信息资料, 也可在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受理后由其生产企业凭受理号直接提交至药审中心。
五、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批准后, 药审中心将该药品所关联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请信息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六、具备备案号或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在关联申报时可仅提供批准备案号或证明文件号。
七、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应在本公告规
定时间内向药审中心提交新的申报资料, 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八、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资料前若发生变更, 按原规定提交资料, 由相应受理部门将申请资料及时报送药审中心。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中关于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的要求,同时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关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起草了本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一)本管理规定第一稿由我中心于2017年10月起草完成上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药化注册司与法制司会签,我中心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后于2017年12月5日在原总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8年1月5日,我中心收到业界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591条,具体如下:116家企业反馈意见和建议474条;6家协会和行业组织反馈意见和建议69条;12位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2家政府机构12条;1家科研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1条。
(二)我中心根据业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通过邮件、组织会议讨论等方式征求了中心内部各审评部门的意见,针对146号公告中未明确的事宜,如原辅包登记规则的要求、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流程等,在本管理规定第二稿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2019年8月15日,56号公告开始实施,原料药登记仍为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根据《药品管理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原辅包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原料药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修改后形成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药品的包装和辅料也同样重要,它们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的安全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颁布了《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规定》。
该规定主要对药品的包装和辅料进行了规范和管理,重点关注的是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之间的配合及其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审评审批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的定义和要求1. 审评范围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申请国家药品注册,包括国产新药、引进药品,以及药品的变更申请。
2. 审评要求在药品注册申请中,必须对药品的包装材料和辅料进行详细描述,并说明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同时,需要提供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检验报告。
审批部门应根据药品的种类和用途,以及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对药物包材和药用辅料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批相应的包装材料和辅料。
3. 小批量试验规定对于新的药品包装材料和药用辅料,审评部门还要求进行小批量试验来评估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二、对药品包装材料的要求1. 选材原则药品包装材料应具有稳定性、透明度好、不易变形和不易老化等特性。
特别是需要防止水和气的侵入,以避免药品的变质。
2. 包装清洁药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干燥,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清洁。
3. 记录所有信息药品包装材料应记录所有的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此外,还需要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4. 包装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同时应符合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三、对药用辅料的要求1. 选材原则药用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要保持稳定性和适宜性,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附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一、目录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 包装系统名称、类型2.2 包装组件2.3 配方2.4 基本特性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的开发3.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3 物料控制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5 工艺验证和评价4 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4.1 质量标准4.2 分析方法的验证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5 批检验报告6 稳定性6.1稳定性总结6.2稳定性数据6.3 包装及选择依据7 安全性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进行关联审评之前获得登记号的方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进行关联审评之前获得登记号的方法(仅供参考)××××有限公司目录(步骤)1、依据2、适用范围3、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4、登记平台过渡期的登记方法5、已受理未完成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申请登记方法6、药品制剂申请人仅供自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方法7、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方法8、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内容1.依据1.1.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1.1.1.附件1.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范围(试行)1.1.2.附件2.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1.2.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1.2.1.附件1.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1.2.2.附件2.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1.2.3.附件3.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研制情形申报表1.2.4.附件4.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研制情形申报表1.3.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1.3.1.附件1.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表1.3.2.附件2.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2.适用范围药品注册申请人在中华群众共和国境内提出的注册分类2.2、2.3、2.4、3、4、5类药品制剂申请所使用的质料药,以及各类药品注册申请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
3.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平台XXX(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建立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平台(以下简称为注销平台)与数据库,有关企业或者单位可通过注销平台按本公告要求提交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材料,取得质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销号,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4.注销平台过渡期的注销方法4.1.在登记平台建立的过渡期,药审中心在门户网站以表格方式对社会公示“原料药登记数据”“药用辅料登记数据”“药包材登记数据”,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登记号、品种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国产/进口、包装规格、登记日期、更新日期、关联药品制剂审批情况等。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总局2017年第146号公告附件1(1.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表)
附件1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表—1——2——3——4——5——6——7——8——9——10—原料药登记—填表说明申请人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登记机构对于本项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登记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登记号:需填写由“原辅包登记平台”生成的登记号。
1.本登记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登记国产原料药填写“国产原料药登记”,如果属于登记进口原料药填写“进口原料药登记”,如果属于登记港澳台原料药填写“港澳台原料药登记”。
本项为必填写项目。
2.品种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
本项为必填项目。
3.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
本项为必填项目。
4.包装:系指直接接触原料药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
塑料瓶”。
包装规格是指基本包装单元的规格,原料药的基本包装单元,是原料药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原料药最小包装,如:每瓶×毫升,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或颗粒,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
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
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为“药品规格: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0.25g:玻璃瓶:每瓶30片”,多个规格的按上述顺序依次—11—填写。
本项为必填项目。
5.质量标准:指本项原料药登记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进口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国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
本项为必填项目。
6.专利情况:所登记原料药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2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01目录CONTENTS原料药的登记受理020356号公告实施情况04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办法01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审评审批制度原辅包管理方式的演变国发〔2015〕44号2016年134号公告国发〔2017〕46号厅字〔2017〕42号文2017年146号公告2019年56号公告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
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时关联审评。
关联审评登记公示年度报告延伸检查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登记状态标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节类型标识状态A I 总计原料药10073295913032药用辅料229618964192药包材6370486811238总计18739972328462标识注释:A 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包材,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I 尚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原料/辅料/包材,尚未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原辅包登记信息统计表(数据截至6月30日)原辅包信息公示0256号公告实施情况56号公告发布信息中心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类型批准信息转入标A 原料药8769药用辅料1964药包材5778总计16511药用辅料地方省局✓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制剂所用原料药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药审中心启动了146号公告发布后转入中心未开展审评的104件仿制原料药审评任务;✓药审中心将93个审评结论为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技术转让申请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药审中心将328个由中检院移交的已公示并通过技术审评的药包材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审评计时管理,保障审评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按时限审评药品注册申请,保障药品注册时限可预期,但仍存在部分特定原因导致的特殊情况,需对审评计时执行中止操作,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评计时。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药品(包括原料药)注册申请及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申请,包括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等。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期间一般不中止计时,但进入异议程序或启动有因检查的除外。
第四条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管理包括计时中止和计时恢复。
审评计时中止是指药品注册申请审评任务在审评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原因计时暂停,中止期间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审评计时恢复是指审评任务在审评计时中止计时的特定原因消除时,重新恢复计时。
第五条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药品审评实际工作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审评中止计时操作:(一)申请人异议和专家论证所占用的时间1.申请人异议所占用的时间;2.专家论证所占用的时间。
(二)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1.申请人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2.核查后整改所占用的时间;3.按要求需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所占用的时间;4.其他情形4.1.等待申请人提交证明性文件;4.2.等待申请人提交稳定性研究资料。
(三)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检验、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的时间1.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所占用的时间;2.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检验所占用的时间;3.因申请人原因延迟召开专家咨询会所占用的时间;4.其他情形4.1.等待申请人准备沟通交流会;4.2.启动有因核查;4.3.需进行二次核查或检验。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随着药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更新,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药品制剂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药品更好地发挥药效和质量,同时也对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政策也成为了众多制药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话题。
一、药包材的审评审批政策药包材是指用于制药和包装的各种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过程中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灭菌包装材料、贮存材料等。
由于药包材与药品接触,因此其质量对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如下审评审批政策:(一)药包材的种类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药包材包括:塑料袋、玻璃瓶、铝箔袋、硬胶囊、软胶囊、针头、留置针、输液器、输液袋、输液管等。
其中,塑料袋、玻璃瓶和铝箔袋是目前生产和使用最广泛的药包材。
(二)药包材的审评审批依据药品生产使用的药包材需要符合如下要求:1.材料应为安全无毒,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2.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技术要求,确保其品质稳定性和可靠性;3.药包材的选用应符合药品的特性和需要,能够充分发挥药品的药效和稳定性;4.材料的包装、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卫生、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干净、无菌,不会受到污染或损坏。
(三)药包材的审评审批程序药包材的审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材料检查:检查各种药包材的材质、结构、尺寸、外观等是否符合要求;2.生产工艺评价:评估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生产设备、生产线布局、工艺流程、工艺参数等方面的评估;3.品质评价:评估药包材的品质、稳定性和可靠性,包括对材料的化学、物理、微生物学、生物相容性等方面进行评价;4.实际使用评估:对药包材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包括材料的包装方式、存储条件、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评估;5.审评结论: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评结论,并据此向制药企业和监管部门发布相关通知。
二、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政策药用辅料是指用于药品制剂中的各种其他材料,包括溶剂、助剂、填料、乳化剂等。
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范围
附件1
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范
围(试行)
注:
1.高风险药包材一般包括: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包材;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材。
2.鼓励按照包装系统进行申请,如果因为一些技术原因不能按照完整的包装系统进行申请,也可以按照包装组件进行申请。
第二部分药用辅料
一、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二、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三、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
四、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
注:
1.高风险药用辅料一般包括:动物源或人源的药用辅料;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用辅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
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按照高风险药用辅料进行管理。
2.已在批准上市的药品中长期使用,且用于局部经皮或口服途径风险较低的辅料,如矫味剂、甜味剂、香精、色素等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不纳入本目录。
卡乐康:携手中国药企改善辅料短板
·封面人物·卡乐康:携手中国药企 改善辅料短板■ 肇晖我们常见的药物中通常含有多种辅料,当我们通过口服、注射等途径摄入药物时,除了获得药物有效成分外,同时有若干种药物辅料进入我们体内,帮助药物更好地发挥疗效。
尽管辅料本身没有什么药理作用,但没有辅料就谈不上制剂,没有制剂药物就不可能被使用,因此辅料是可能会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成分。
然而与药品相比,辅料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标准较少,行业总体质量水平偏低,因此长期以来辅料已成为制约中国药物制剂水平发展的一大短板。
2015年,国务院发文再次明确指出要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进度,力争2018 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一致性评价。
一致性评价过程中,药用辅料对药品的药学研究和 BE (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均有重要影响,成为影响一致性评价的至关因素,因此备受关注。
2016 年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提出“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一改辅料单独审批的制度,通过关联审评强制要求提升辅料质量。
卡乐康作为全球化技术领先的药用辅料供应商,成立50多年来,为全世界医药和营养品企业提供了丰富且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创造了许多突破性的技术,成为全球薄膜包衣、缓控释和各种片剂辅料的开发、供应及技术支持的领导者。
近日,本刊采访了卡乐康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Shannon Kelly先生,就药用辅料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Shannon先生有个响亮的中文名字——夏非凡,人如其名,年富力强的他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
他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在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任职,来到卡乐康集团仅仅几年时间,就已成为亚太区总裁,直接负责亚太区的业务。
他思维敏锐,善于学习,能迅速了解并把握全球药品辅料的管理和发展趋势,帮助公司实现业绩的稳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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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
序
(试行)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填写《药包材申报表》或《药用辅料申报表》,注明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进口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包材来源”和“原辅料来源”项目中应注明全部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相关信息。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应按照《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对申报资料项目和相关证明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按规定需要检验的,同时核发《检验通知书》。
已受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可提供该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无需重复提交相关资料。
三、对本公告中规定的国产高风险药包材、药用辅料,
其生产企业在关联申报时,应提交《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研制情况申报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并将申报资料、《受理通知书》《检验通知书》和《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现场核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
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和样品后60日内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书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
对本公告中规定的进口高风险药包材、药用辅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受理后,通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对3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和样品后60日内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书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期间可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对非高风险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单位在申报资料中应提供连续生产的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期间可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包材、药用辅料的证明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有效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证;
(二)按本公告要求完成关联审评后获得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核准编号;
(三)按本公告要求实行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对药品注册申请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和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将该药品所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信息纳入数据库,给予核准编号,告知申请人并主动公开必要的信息。
药品生产申请不予批准的,向该药品所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企业出具《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七、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变更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的补充申请时,变更后的药用辅料尚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可按照本公告要求与该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需要变更药用辅料种类或供应商的,变更后的药用辅料尚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可参照本公告要求,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相关申请关联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