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冻结股东分红,不影响实体分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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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冻结股东分红款,不影响股东的实体分红权

简要案情:

2013年4月19日至4月20日,某环保公司召开2013年度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决议按照股权比例分配2012年的股东分红,决议形成后,股东赵红伟2012年股东分红金额为80万元,该股东会决议形成后通过EMS向股东赵红伟送达告知,之后股东赵红伟要求公司按照确定的分红款80万元要求支付2012年度的股东分红款,被公司拒绝。同时,公司另行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以股东赵红伟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冻结该分红款80万元。经了解,其他股东均已经按照2013年4月19日至4月20日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获得了2012年的分红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当事人赵红伟希望通过诉讼取得2012年的分红款80万元。

案件分析:

2013年4月19日至4月20日,某环保公司召开股东会对“2012年股东分红方案”进行讨论,确定2012年分红总额度为200万元,股东赵红伟按照40%的股权比例,实际应分得80万元的分红款。该股东会决议已经依法召开并形成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其次,其他股东在股东会结束后一周内均按照决议内容取得了相应的股东分红,唯独赵红伟未实际取得股东分红款80万元。

第三、在分红股东会结束后,某环保公司通过股东会作出冻结赵红伟股东的分红款的行为效力如何,经分析,该股东会召开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80万元分红款已经分配给了股东赵红伟,该款项的支配权应当属于赵红伟,与某环保公司已经再无任何关系,某环保公司只有按照股东会决议履行付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本律师认为某环保公司应当向赵宏伟股东支付80万元以及延迟支付的利息,遂与当事人共同收集材料并依法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分红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现各股东之间对公司盈余分配达成协议,并在股东会会议中决议通过,原告赵宏伟要求按照决议进行盈余分配,应予支持。

对于公司抗辩股东赵宏伟存在损害利益一节,与本案股东分红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主张。本案中以此为由拒付赵红伟的股东分红,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照分配方案,公司应当于2013年4月27日前支付分红,股东赵红伟主张自2013年4月28日起算的预期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1、分红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自身要时刻关注公司的管理及动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不同的法律关系纠纷,一般不在同一起案件中处理,本案中冻结股东赵宏伟80万元的决议内容,是否有效我们不做评价,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提起诉讼,不会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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